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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日益加强,中国企业会受到哪些影响?

周凤春 谭迪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4-08-26


文/ 周凤春 谭迪  菲尼克斯亚太电气(南京)有限公司


自2018年3月美国对华发起贸易摩擦以来,中美经贸团队就双方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存在分歧和矛盾展开了谈判。2020年1月15日双方签署《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并于2月14日正式生效。知识产权一直是中美两国贸易摩擦中博弈的重点,中美双方在磋商阶段也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利用对于两国企业在经贸活动中的重要性。在知识产权相关内容中,商业秘密被放在了首要位置。


对于美国而言,商业秘密被认为是美国公司和经济的重要资产,美国国会和各个州都颁布了相关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联邦和州法院也经常审理商业秘密相关的案件。美国为了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提高商业秘密保护时的响应速度,于2023年1月5日颁布了《2022年保护美国知识产权法案》(Protecting Ame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ct, “PAIP”)。


2022年保护美国知识产权法案简述


美国总统拜登签署PAIP授权美国政府可以对窃取美国商业秘密的外国主体施加经济制裁,提高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执法和监督的权利,此举标志着制裁措施正式成为美国保护商业秘密的工具之一。


PAIP的规制对象为法案生效之后发生的外国人(即非美国人)窃取美国人商业秘密的重大行为,且应有理由认为该行为可能会导致或实质上促成对美国国家安全、外交政策、经济健康或金融稳定的重大威胁。


PAIP一共包含两个部分,核心内容在于根据PAIP第二节中的授权部分,美国总统应在法案签署生效后180天内向国会提交关于涉及侵犯美国商业秘密的报告,并对识别的相关外国实体施加经济制裁措施。其具体要求如下:


1、可被列入制裁清单的实体


根据PAIP相关规定,具有以下情形的外国实体可基于相关国会报告被处以相应的制裁措施:

1)知情情况下开展严重窃取美国商业秘密的行为或从中获益。只要该行为发生在PAIP生效日之后,且有合理的可能性该行为会导致或实质性促成对美国国家安全、外交政策、经济健康或金融稳定显著威胁的情况;2)对前述行为提供重要经济、物质或技术支持,或提供货物、服务以支持该等窃取商业秘密行为或从中显著获益;3)由前述外国实体持有或控制的实体,直接或间接代表相关实体行事或意图代表相关实体行事的实体;4)前述1)或2)中外国实体的首席执行官或董事会成员。


2、制裁措施


根据PAIP第二节(b)(1)款的规定,美国对相关实体处以至少5项制裁措施:

1)冻结在美国的资产;2)列入《出口管理条例》下的实体清单;3)禁止美国进出口银行参与对该实体的任何出口相关的担保、融资等;4)禁止任何美国金融机构在任何一年内向该实体提供超过1000万美元的贷款;5)指示美国驻各国际金融机构代表反对国际机构提供的任何有利于该实体的贷款;6)如果被制裁实体是金融机构,则:禁止该实体成为或继续成为美国政府债务工具的一级交易商;或禁止该实体充当美国政府的代理机构或资金储备机构。(以上两项可视为独立的两个制裁措施)7)禁止美国政府从相关实体采购任何商品或服务;
8)禁止任何相关实体开展涉及美国发法域管辖的外汇交易;9)禁止任何相关主体涉及美国法域管辖的银行交易,如通过美国法域管辖下的金融机构开展银行间支付活动和信用证支付活动;10)禁止美国人投资或购买相关实体的大额股权或债券;11)禁止相关实体中拥有控股权的公司高管、负责人或股东入境美国;12)上述制裁可适用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其中对于被制裁主体是自然人的,应当适用以下制裁措施:冻结资产;签证禁令(包括废止现有签证)。上述制裁措施基本涵盖了美国现有经济制裁机制下主要的经济制裁措施,并强调了对个人部分责任的追究和穿透,这也意味着根据PAIP,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将空前严峻。


美国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由哪些构成?


包括PAIP在内,美国通过陆续颁布一系列法案建立目前在全世界范围上最严格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除PAIP之外,其中比较重要的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的《1930年关税法》337条款(19 U.S.C. § 1337),1979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发布的《统一商业秘密法》(Uniform Trade Secrets Act,简称 “UTSA”),1996年克林顿总统签署的《经济间谍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2016年奥巴马总统签署的《商业秘密保护法》(Defend Trade Secrets Act,简称“DTSA”)等。


为方便了解美国商业秘密保护的体系,我们做了如下一个总结:


在PAIP之前,过往的商业秘密侵权从请求保护到执行保护措施,这个时间是比较长的。一项研究显示,商业秘密的民事诉讼平均将持续2.7年。其中最快的337调查,从ITC正式调查开始,到证据开示,行政法官审理并初裁,到最后ITC终裁也需要近两年的时间。


但是PAIP有很大的不同,因为其以结果为导向,只要美国政府认为其侵害了美国商业秘密,美国总统就可以将其列入报告之中,无需等待诉讼或行政调查的结论,即可对企业施加制裁措施。


美国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对企业可能造成哪些方面的影响


PAIP法案由美国参议院Chris Van Hollen和Ben Sasse提出,Chris Van Hollen称:“在中国和全球其他国家,外国公司正在努力窃取我们的尖端技术,以牺牲美国为代价获得不公平的优势。这也导致了美国工作岗位的外包,并对我们的经济和国家安全造成损害。我们必须采取行动,通过征收高昂的费用来阻止这些侵略性的做法”。面对这样的表态,中国企业在与美国企业和美国人进行商务合作和贸易往来时应当尤其注意商业秘密方面的问题。我国企业出海需要从多个方面加以防范,对于不同类型商业活动涉及到美国商业秘密保护体系需要评估和关注不同的影响,并采取适当的措施。


1)涉美产品贸易:这部分商业活动较容易受到337调查的影响,而中国企业在美国的遭遇最多的就是377调查。据ITC的官方数据,2021年美国新增337调查案件中有超30%的案件涉及中国大陆企业。而在所涉及的中国大陆企业案例中近88%涉及专利权。对于PAIP来说,制裁一般不适用于货物进口,其中货物指的是任何物品,天然或人造物质、材料、供应或制成品,包括检验和试验设备,但不包括技术资料。


2)在美国设立公司:在美国设立公司或者办事处,如果没有产品方面的进出口贸易,一般来说是不会涉及337调查,但是会涉及到PAIP、UTSA和DTSA。根据UTSA,满足如下条件则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1)原告拥有商业秘密;(2)被告不当获取、披露或使用了原告的商业秘密;(3)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原告对此负有举证的责任。但是PAIP有很大的不同,PAIP下制裁措施的实施不以司法认定为前提,一旦认定相关行为及行为实施主体或个人落入PAIP的制裁范围,则相关主体或个人将受到本法案的制裁。此外需要注意PAIP中对于美国人的定义,即美国国民或者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依据美国法设立的或在美国管辖地设立的实体,以及身处美国的人。这意味着在美国开设公司有可能会涉及到雇佣的员工可能会有触及其他美国企业商业秘密的可能性,这会产生风险。


3)涉美企业投资:如果说是中国企业在美国进行投资的,或者投资的企业有涉美商业活动,也需要关注PAIP带来的影响。PAIP扩大了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行为主体范围,从实际实施者到行为中的获益主体;到提供经济、物质或者技术支持的主体。PAIP最大程度地将实施行为主体和其实控主体均划入制裁的范畴,带有浓厚的政治制裁的色彩,对侵权主体的认定远远超出实际行为人的范畴,这是在做企业投资时需要关注的。


结 语


随着PAIP的颁布,美国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更加严格。《统一商业秘密法》UTSA为州法,适用于民事侵权案件,《经济间谍法》为联邦法,适用于刑事案件,《商业秘密保护法》DTSA为联邦法,适用于民事侵权案件,再加上PAIP,可以直接进行制裁,由此形成了一个从州到联邦,从民事到刑事,从法院到总统的多层级系统性的覆盖,展现出了从美国国内拓展到全球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严格打击趋势。针对愈发严厉的法律体系,结合美国近年来在商业秘密问题对中国企业采取行动数量的递增趋势,中国企业在涉美商业活动中要予以重视,加强自身的合规建设,降低经营风险。


(本文为授权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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