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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享家丨徐建:一人为私,二人为公——重新定义公有制

2018-01-17 徐建 新三届

    老编的话:智者熟读深思,公号解析分享。知我者谓我心忧, 不知我者谓我何求。 


作者简介

本文作者


         徐建,1982年毕于人大法律系78级,分配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条法处。1983年赴深圳,对外律师所律师。1984年任深圳经贸律师所主任,1985年任深圳市司法局副局长,1990年任司法部派驻香港中国法律服务公司董事副总、香港中国法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1年任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2003年任深圳市律师协会会长。


        2010年回到母校,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院长。兼职中国人民大学校董,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兼职研究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全国律协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 


原题

重新定义公有制

——一人为私 二人为公

记得改革开放初期,曾经展开一场“社”与“资”的争论,其结果为我国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奠定了理论基础。改革开放发展到今天,“公”与“私”的矛盾又突显出来,人们传统观念认为:私有制是资本主义,公有制才是社会主义,人们担心私有制的发展会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私有经济扩张造成公有经济的萎缩。


现在,人们虽然承认私有经济已成为中国社会经济中的重要力量,但又不愿赋予其应有的名份和地位,因此,反映在对我国现阶段公有制性质的表述上,用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这个概念。实践证明,“非公经济”这一概念非常值得商榷。
一、不利于划分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范围
        从逻辑学来讲,内涵要十分清楚,外延才能界定。纵观我国公有制的内涵,至今没有一个权威的科学定义,认识模糊混乱。传统理论一般是将国有、集体所有列入公有制范围,但何为国有则说法不一。有人说,县以上政府开办的企业就为国有企业,乡镇政府开办的就不属于;有人认为:国有资本占绝对控股权的就是国有企业,在上市公司中国有资本占相对控股权也算国有企业。至于何为集体企业,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因为传统的公社、大队集体所有制几乎不复存在。


况且,集体本身不是法律用语,集体与团体、集体与合伙在实践中难以区别。如果公有制的内涵无法科学界定,那么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范围则无法划分。然而,这种划分界定在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往往又是必须的,因为一个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将直接决定其社会地位以及政府所给予的不同政策支持和优惠。
二、不利于调动非公有制企业的积极性
        将我国所有制分为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的本意是,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以其它所有制经济为辅助,共同组成社会主义所有制体系。但在客观上,容易形成公有制企业高人一等,享有特权和特殊优惠,而非公有制企业却寄人篱下,在市场准入、融资渠道、政府监管等方面,都无法与公有制企业同日而语,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非公有制企业的社会主义积极性。


虽然国务院已认识到这个问题,最近出台了《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此情况有所缓解,但仍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全社会对非公企业的偏见,真正提高非公企业地 位和投资者的积极性。
三、不利于对非公有制资本的法律保护
        划分不同的所有制,归根结底是政府根据其不同的施政纲领、价值取向和公共利益,给予各自不同的法律保护。现代社会政府的首要任务是,营造让各行各业进行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的舞台,除国防外交和公共利益需要外,政府一般不应经营企业,法律也不应根据企业所有制即股东身份的不同,给予不同的保护。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里的“人”,既指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无论是决定财产权利的民商法,还是剥夺人身权利的刑法,都应当如此。然而,目前法律却区分所有制的不同,给予明显不同的保护。


如同样一个人,非法取得同样一笔财产,如果被害单位是公有制企业,则定为贪污罪,最高刑为死刑;如果被害单位是非公有制企业,则定为侵占财产罪,最高刑只有十五年。这种不平等待遇,显然不利于对非公有制资本的法律保护。
        笔者认为:所有制是指人们对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占有关系,决定所有制形式的标准取决于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主体范围。令许多社会经济学家深感费解的所有制的表现形式,其实很简单,这就是中国历史几千年来流传的俗语:“一人为私,二人为公”。此语很质朴地道出了所有制的本质形式。
        所谓“一人为私”,是指个人是所有制最基本的单位,一个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属于私有制性质。
        所谓“二人为公”,是指二个人以上的主体间通过合作、合并、联合、联营等形式,对物实行的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统称为公有制。如夫妻二人对家庭财产的共同共有;公司股东按股份比例对公司权益的按份共有;国有资产为全社会所共有,等等。
        这样划分所有制的好处是:
1、确切划分不同所有制的范围


由于作为私人的个体对生产资料或劳动产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易于划分,故私有制的内涵十分清楚,作为外延的公有制也就容易界定划分了。
2、非公有制经济的大部分都归属公有制范畴


除了私有制即个人所有以外,只要两个人以上拥有的企业、团体、组织,不管是国有还是民营,不管乡镇企业还是上市公司,都属于公有制的范畴,享受同等的政策优惠和法律保护,从而使人们从理论上和观念上彻底消除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以及对公有资产流失的恐惧。
3、扩大了公有制的范围,真正实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


从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到现实的中国社会主义改革的伟大实践,都是为了一个人类大同、天下为公的共产主义理想,这个理想实践的步骤应该是逐渐的扩大公有制范围,最后消灭私有制,而不是逐步扩大非公有制经济,缩小公有制经济。
        因此在社会主义现阶段,倡导“一人为私,二人为公”的理念,将非公有制经济中除私有制以外的部分,全部纳入公有制的范围,重塑公有制界域,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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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炎黄春秋》2009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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