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原:"辱母杀人"等公共事件,可以转化为社会进步的巨大动力
作者简介:
陈原,笔名顾土。1982年大学历史系本科毕业,分配到人民出版社,1985年调进人民日报文艺部。人民日报高级记者,专栏作家,文史学者。
本文作者陈原。
山东“辱母杀人”,已经成为举世瞩目的公共事件。这一事件的关注度超过了以往的历次公共事件,议论之激烈也是前所未有,从主流媒体到学者、专家、意见领袖,再到普通百姓,对法与伦理关系探讨的一致性,出人意料,而参与议论的各行各业,更是极为广泛,可谓男女老少齐上阵,尤其是此次还加上微信空前的转发频率,自媒体的全线出击,所以,最终无论结论如何、真相如何、是非曲直如何,“辱母杀人”都可能演变为中国公共事件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
纵观世界各国近现代历史,公共事件无不推动了社会走向成熟,尽管全社会各阶层在公共事件开始时总有可能各执一词,甚至针锋相对,陷入决裂,但最后又总是在立法、司法、执法、舆论监督、公众抗议等方面得到进步。其最大的获益就是国民的思想认知,在公共事件的复杂经历和反复思辨中得到了锻炼与升华,向着公民时代更迈进了一步。
我国公共事件的当代历史很短,这与公众舆论的开放程度有关,因为任何公共事件都必须以公众舆论的参与为基础,一言堂、高度统一,很难将一起事件引发为公共事件。
文革初期的大字报和群众组织小报的普及,确曾将当时发生的一些事件演变为公共事件,但时间有限,而且舆论的管控看似宽松,实际远比如今严酷,比如“公安六条”等,人们只能在一个限度内表达自己的意见,不时还会受到来自上层的操纵,例如中央文革的指挥。
当今我国的公共事件,其最大特点就是与新媒体相伴随,自新媒体而迅速传播、广泛参与,这不仅是过去的公共事件所没有的,而且与国外相比起来,也格外突出,因为许多国家的传统媒体一直是公共事件传播和参与的重要载体。
非典,让中国体验了公共事件
从前我们没有公共事件的概念,连说法也不存在,只有事件,其中听得最多的当然就是反革命事件。
什么时候中国大陆开始有了公共事件这一说法,或者说具备了这一意识的呢?遍查资料,你会发现,自2003年起,公共事件这个说法才进入社会的视野。因为这一年爆发了“非典”,也就是SARS事件。所以说,中国人对公共事件的认知是从公共卫生开始的,因为这种牵动亿万人安全的事件,无论持什么观点,站在什么立场,是左还是右,都不能不重视其对固有社会认知的猛烈撞击,也让人们领略了公共事件对社会进步带来的推动作用。
正是这一年的5月9日,国务院颁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事件这一提法和意识,在此得到了官方的认同,而且还以官方文件的形式推及全国。5月14日,《人民日报》12版发表人民大学教授韩大元的文章《应急机制与公共权利保护》,就国务院颁布的条例与公共权利的关系详加阐释,看来,在这一点上,学者与政府的意见走到了一起。
随后,5月20日,人民日报在“人民论坛”栏目又发表记者的文章《有力的法律武器》,回顾了前几年发生的一系列公共卫生事件,其中列举的有:1998年山西朔州毒酒事件、2002年南京汤山投毒案、2003年4月辽宁海城学生豆奶中毒事件。只不过,过去并没有这一提法,正是由于“非典”的天大影响才令过去相对较小的事件再次引发人们的反思,明白公共事件所带来的警示意义。
当年6月11日,人民日报在第八版邀请各方面专家从不同角度,就怎样通过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应对“非典”这样的突发性公共事件表达观点。其中,北京大学教授苏力的文章是《通过应对突发事件发展完善法治》,他认为这样的事件可以促进中国的法治建设。6月23日,人民日报又专门发文,介绍了美国对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与应急。从人民日报的这些文章中可以发现,应对公共事件中的一部分—公共卫生事件,中外的观念并无矛盾,而且中国还需要向美国这样的西方国家学习先进方式和经验,大概因为人类在应对患病、传染、伤亡等问题中确实是“普世”的,想分都无法分开。
自“非典”之后,公共事件在中国日常语言中日益普及,而且延伸越来越广,不再局限于卫生问题。2003年12月1日,《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实施,里面也涉及了如何处置突发公共事件。12月3日,新华社报道京华时报两位记者在北京采访时遭遇围殴一事时认为,记者的采访权,是公众对公共事件的知情权,属于公权。2004年,人民日报在提及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等各种问题时,都在强调如何应对公共事件。从2005年始,公共事件在全国的舆论里已经处于常态,什么问题、什么时候,都有可能出现公共事件这一字眼,而2008年更是达到铺天盖地的程度,因为这一年举办了北京奥运会,可能发生的公共事件成为万众瞩目、上下关心的大问题。
2003年底,人民日报刊登《2003,人们不会忘记的人》一文中,将国家行政学院杜钢建的文章列入,因为此文认为:这次应对非典危机的转折点是以4月20日开始追究官员责任为标志的。随后,全国各地陆续追究了数百官员的责任。这是中国首次在突发灾害事件中,就同一问题连续地、大范围地处分失职官员,得到了广大民众的认同。
但令人遗憾的是,在非典时期,很少听到人大代表主动提出政治问责的质询案。文章认为,在政治问责制中,核心内容应该是民意机关的问责;而在各类问责主体中,人大是最重要的问责主体。随着依法治国的力度不断加大,需要进一步建立不信任投票制、弹劾制以及主要责任人引咎辞职制等,增强人大监督的问责手段和力度。
这些,可以说,正是非典这一公共事件所带来的社会进步,既有实质操作的进步,更有认知上的进步。
孙志刚案,公共事件的典型
在2003年,还发生了一起公共事件,这一事件对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不亚于“非典”,甚至在某些方面超过了“非典”,这就是“孙志刚事件”。
27岁的孙志刚,刚从大学毕业两年,在广州找到一份工作,2003年3月17日晚10点,他像往常一样出门去上网,但在其后的3天中,他经历了广州黄村街派出所、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和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最后因屡遭殴打,不治身亡。这一事件被披露后,立即引发了全国上下的大讨论,当时关注孙志刚并介入讨论的主要是传统媒体。那个时代的互联网发声还没有成为舆论的主流,因为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有上网计算机3089万台,上网用户数约7950万人,而且那时利用新媒体发声,也远不如当今这样便捷。
孙志刚案件之所以成为一起典型的公共事件,不但因为这一案件引发了全国上下的关注,还在于三位法学博士俞江、腾彪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认为收容遣送办法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应予撤销,这是中国公民首次行使违宪审查建议权;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5位法学家也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由此,国务院出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其中,从”收容”改为”救助”,是最重要的成果,而这一成果是以孙志刚的生命为代价的。
2003年12月10日,新华社记者杨金志文章《革除制度性的弊端,关注普通人的权利—让法治体现人文关怀》发表,其中称:
以一个人的生命换来一项不合理法规的废除,以及一项契合法治精神与人文关怀的法规出台,代价是惨痛的。然而,面对法制还很不完善的现实,公民、社会和政府没有回避,而是直视弊端并奋力革除,已经显示出社会进步的力量,也显示出建设“法治中国”的巨大决心和热情。从“孙志刚案”开始,2003年的中国社会法治建设一直贯穿这样一条主线:革除制度性的弊端,关注普通人的权利。
公民权利重于泰山。8月7日,公安部推出30条便民利民措施,大多围绕人们的工作生活展开,看似很“小”,对普通百姓日常生活的影响却很大。户籍管理新措施对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再注销户口,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交通管理方面,考取驾照的年龄上限放宽到70周岁,进口车上牌的核查时间缩短到48小时;出入境管理方面,京、沪等地居民可以按需申领护照……自由的成分愈多,限制的成分愈少,权利的保障愈加充分,权利的行使愈加顺畅。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服刑人员,他们应该享有的公民权利也不容忽视。2003年,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不约而同地大力清理“超期羁押”。最迟到2003年底,公、检、法机关的超期羁押案件要基本肃清。超期羁押的本质是非法拘禁,是执法者做违法事,以猛药医治执法痼疾,是对公民权利和法律尊严的维护。
2003年,北京、上海等地的人们越来越熟悉“社区矫正”是怎么回事。“社区矫正”既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又能让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的罪犯今后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
人文精神,往往体现在“细枝末节”中。2003年3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给刑事被告人戴上头罩;8月,这家法院又作出规定,法警在押解刑事被告人时严禁摁头、束颈和推搡,被告人在法庭上接受审判时,一律摘掉手铐。“刑事被告人既是犯罪嫌疑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庭审判理当尊重他的人格和公民权利。”上海静安区法院刑庭审判长孙玮说。
2003年,显著的进步有目共睹,但人们还应该清醒地看到:前进中仍然有许多不如意,违背法治精神、缺乏人文关怀的事件并不少见。法制的完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确保法律的权威更是不易,建设“法治中国”可谓任重道远。
上述这些,在新华社记者眼里,都是由孙志刚事件而促成的法治进步。
仅2003年,人民日报就有22条谈及孙志刚。在2003年底,人民日报刊出《2003,人们不会忘记的人》中,将孙志刚名列其中:一个27岁的青年由于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而死于非命,最终促成了一部实行了21年的国家行政法规的废止。从“收容”到“救助”的转变,意味着“孙志刚”这个名字已成为维护公民权的一个符号,最终将被历史铭记。孙志刚案折射出全社会对依法保障人权和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迫切要求,促成了民间维权和政府改革的互相驱动。
此外,人民日报的这篇文章还将5位法学家提请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审查一事列入,“三位青年法学博士以普通中国公民名义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后,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5位著名法学家近日同样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说,他们提交的这份建议书,是在此前3位法学博士建议书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提出启动特别调查程序的程序性要求,以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审查,从而进入实质性法律操作层面。”
社会进步,这是一种标志
别看10多年来,公共事件已经进入大众的视野,从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到执法司法,各类或大或小的公共事件接二连三,每次都能引发全国各阶层的争论,由于互联网日益发达,网络也已经成为公众介入公共事件的主要渠道,尤其微信的普及,更增强了事件进入公众视野和公众发表议论的便捷度。但是,从不久前发生的雷洋事件,仍然可以看出,很多人对公共事件的认知依然极其模糊,连不少有知识有文化的人似乎从来都不曾意识到公共事件对社会进步的促动作用。
一个事件出现后,能否成为公共事件,与事件本身有一定关系,比如死了人、比如当事人的身份、比如事件的戏剧性等,但更多的属于客观因素,需要环境、时间、公众视线、社会发展节点、舆论的自由开放程度等多种要素构成,既有偶然性,也有必然性。所以,有的事件可以成为公共事件,有的则没有形成为公共事件,有的可以成为很鲜明的公共事件,有的相对而言就比较含混。可以说,往往只有牵涉到公共利益、与公共管理结为因果、由公众自由参与讨论的事件,才有可能成为鲜明的公共事件。
文革期间的林彪事件,举国皆知,但这起事件仅仅停留在一起政治事件中,因为所有人获得的都是高度一致的信息,都必须依照指定的思路考虑这一事件,对所公布的事件内容也不允许有所质疑,公众间不存在不同观点的争论,人与人之间没有任何思想的碰撞。
文革期间发生的“李一哲”事件,尽管在当时的环境压制下,没有达到公共事件的最大效应,但依然应该算是一起公共事件。1974年11月10日,李正天与陈一阳、王希哲、郭鸿志等人一道写下《关于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献给毛主席和四届人大》大字报,在广州闹市区北京路口贴出,有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六点要求:一、制定法律“保障人民群众的一切应有的民主权利”;二、“限制特权阶层”;三、保障“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的革命监督的权利”;四、制定条例严禁拷打、诬陷、草菅人命以及其他形式的“法西斯专政”;五、政府和党的政策不要经常改变;六、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这一大字报当时被定性为“反动大字报”,但广东省的领导并没有采取以往的习惯做法,而是将这一事件推向社会。随后针对作者召开了数百场批判会,其中有的实际就是面对面的辩论会,作者利用这些会议,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常常使批判他们的人,反而被他们质问。这一事件在广东,甚至在其他地方,都引发了人们的讨论,由于处于文革后期,阶级斗争的方式已经不像文革前期那么残酷,所以很多人可以在私底下的讨论中暴露出真实想法。
公共事件始于近代,由于传媒的诞生和发展,使得各类事件可以迅速进入公众视野,并且引来社会讨论,其本身就表明了社会的进步。虽然公共事件的处理结果未必都代表了社会进步,甚至还可能相反,但在对公共事件的讨论中,公众的认知水准却往往能有所提高。公共事件越多,争论越多,越可以启发民智。在一个高压下的社会,在一个人民不能表达各自观点的社会,在一个缺少横向联系的社会,在一个权力肆意无度的社会,在一个毫无监督的社会,自然形成不了任何公共事件。
2016年是我国公共事件不断发生的一年,短短几个月内就出现了雷洋案、徐玉玉案、杨改兰案、贾敬龙案、聂树斌案等等,每一起都引发了全国的大讨论,尤其是在雷洋案和杨改兰案的讨论中,彻底改变了我们的一些固有思维方式和观念。比如杨改兰案,一开始舆论还在围绕贫困这一主题,但随着争论的深入,人们发现一个母亲有没有权利剥夺四个孩子的性命才是这一惨案中最需要关注的问题。母亲自杀时也杀害了自己的孩子,这种事情多年前曾经在其他国家也引发过大争论,但最终都转向了法治的一边,有的母亲被救活后,还以杀人罪被判刑。而雷洋案后,“今天是雷洋,明天就可能是你”,传遍了网络。在公民社会里,“今天是你,明天可能是我”,正是社会的基本共识,基于这种共识,公民权利的自我保护才得以最终实现。
公共事件难得平等,只有意义
类似孙志刚的事件,在孙志刚遇难前恐怕不计其数,但是,为什么只有孙志刚才能形成公共事件呢?
孙志刚之死成为公共事件的要素在于,恰好他是大学生、恰好他又是一位在广州已经有工作有同事有朋友的人,因为他遭到轮番殴打,以至于猝死,而死后又被媒体发现并披露,所以,这起事件才有可能演变为公共事件,而且是极其鲜明的公共事件。当然,由于这种收容制度本身的反人性、与社会发展格格不入,早晚都会因大量人的受屈辱而进入公众视野,遭到舆论的一致谴责,最终被废止,但究竟在哪个时间、哪个地点、哪个人引发,这就要看多个要素是否正巧碰在一起,正好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孙志刚如果无业,如果在当地没有朋友和同事,或是殴打后没有致死,或是过后媒体也没有关注,或者当时广东的一批媒体还没有达到那种竞争的态势,那么,就只能默默无闻了。
在孙志刚事件发生后,并没有太多的人质疑,同情孙志刚的占大多数,包括官方的主流舆论,这是因为收容制度几乎到了一个不能不废止的时刻了。而到了雷洋案发生时,各种质疑忽然多了起来,其中既在于雷洋案面对的是扫黄执法,而扫黄执法的正当性在许多人心目中似乎无可置疑,也在于不少人对雷洋的身份,如硕士、人大校友、国资委官员等等,表达出不满,认为如果雷洋不具有这些符号,难道我们就不关注吗?于是,他们认为这起事件属于炒作,是消费死者,本身并没有体现公平正义。
其实,任何公共事件的产生都有其偶然性,但也有其必然性。
暴力执法、执法不规范,任谁都知道,几十年来不时发生在我们身边,只不过有的没死、有的亲属自认倒霉、有的没人替他出头、有的被当事人和当事单位掩盖得非常成功,于是,就这么一天天度过。然而,雷洋之死,却导致了多种因素的结合,促成了一次万众瞩目的公共事件。
雷洋案成为公共事件的偶然性在于:他因为一件疑点重重的社会治安普通案件而猝死、死得不明不白;雷洋夫人的高度冷静和理性,尤其是只追问怎么死的、不问是否嫖娼;雷洋正好有一批具有强烈法治感的校友;雷洋案的当事者恰好又急于上媒体自我辩白、言说破绽百出,效果适得其反。
雷洋案成为公共事件的必然性在于:由于执法不规范而引发的社会矛盾积怨日深,规范执法已经刻不容缓;公共社会必须有横向联系,否则就无法形成公共社会应有的公民自我保护、自我约束、自我调节、自我扶助的空间,雷洋的校友横空出世,让一向没有横向联系的当今社会忽然有了新形式,而横向联系的各种方式也是近现代社会早晚都会出现的事情,挡也挡不住;公权力可以堂而皇之地为自我粉饰,在今天已经面临挑战;我国已经进入自媒体时代,任何缺乏逻辑、缺少真相的事件,都会受到亿万人质疑,而且发声方式正不断更新,想拦都难;我国真正的律师队伍正在扩大,他们的职业操守和从业水平促使他们不能不出来说话。
正因为这些偶然因素和必然因素集结于雷洋案一身,所以,产生出一个公共事件。
要求任何公共事件在舆论报道中都保持平等状态,是一件很难实现的事情,因为谁也无法预料某个事件的偶然性与必然性是否会导致成一起公共事件。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没有引起关注的类似事件就会因此而不平等。任何一起公共事件,都不是孤立的,如果是孤立的个案,肯定不会形成公共事件,而只是一个令人惊异的新闻而已。由于淤积了一大批类似的事件,社会的承受能力已经达到了临界点,于是,迸发是早晚的事情。孙志刚、雷洋之死不过是突破口,促使社会情绪一下喷发而出,导致舆论大哗,这两起事件代表的社会弊端在公众的关注和激烈讨论中,其深层原因立即就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我们与其去苛求公共事件中难以实现的平等,还不如去探究这些公共事件本身产生的意义。一起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了,能不能在公众的关注下,达到公共事件的最大效应,这才是公共事件的意义。孙志刚事件的解决,实际上也是为那些与此相类似的事件带来了历史性的答案;而雷洋案无论最终结果如何,以后再发生类似事件,不管执法的理由多么正当,暴力执法都会受到强烈关注和质疑,当事的警方也不会如以往习惯的那样,再贸然出面利用媒体设法为自己辩解。由于雷洋案发生,规范执法一时间成为全社会的常用词,去年9月下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还印发了《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雷洋案发生之后,大学生徐玉玉、宋振宁等因电信诈骗猝死的公共事件,更足以回答很多人对雷洋案的质疑。电信诈骗由来已久,我们几乎都遇见过电信诈骗,只是有的得逞,有的没得逞而已。可有多少如徐玉玉、宋振宁案件这样能得以及时告破?及时告破的缘由就是他们因诈骗而离世,因他们都是大学生,而且被媒体广泛报道出来,电信诈骗由此而受到社会高度重视,相关措施随即出台。这既是电信诈骗让全社会深受其害,已经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也是受害大学生死得可悲,其状令社会无法接受,可谓偶然因素和必然因素的最终结合。
质疑雷洋这一公共事件是否公平的人们,为什么没有再次质疑大学生徐玉玉、宋振宁案的公平呢?难道对过去那些根本没有告破的无数电信诈骗案来说就公平了?这恐怕只能说明,当初他们并不是真的要追求雷洋事件中的所谓公平正义,而只是一种貌似超然事件之上的托辞罢了。因为雷洋案远比电信诈骗复杂难辨。电信诈骗需要对付的只是诈骗嫌犯,事实一清二楚,全民口诛笔伐,而雷洋事件面对的则是公权力,需要严谨的逻辑思维、成熟的现代法治观念、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追求社会进步的胆识。
对社会进步而言,复杂难辨的公共事件要比简单明了的公共事件更具意义,前者最需要改变固有的思维方式和习惯性的观念,甚至需要法规和制度的兴废,而后者需要的只是社会督促、舆论压力而已。
雷洋案发生后还有一个插曲,也令人感到,很多人对公共事件的认知有多糊涂。维和战士申亮亮牺牲,所有媒体都在最显著的位置刊发,国家用最隆重的仪式迎接他的遗骸,这是一条全国人民都非常重视的新闻,没有什么可质疑的,也没有什么值得督促的。
但奇怪的是,有一些文字却将申亮亮和雷洋相提并论,质疑为什么对申亮亮的牺牲没有如雷洋案那样成为全国舆论讨论的焦点,似乎只有在公媒体、自媒体中引发激烈争论才属于高度关注,而没有这样的关注就是对牺牲战士的不关心不尊重。就是这样的一些观念混乱、逻辑错误的文字居然赢得了疯狂转发,还有惊人数量的点赞。不知道作者和点赞者、转发者企图让公众关注申亮亮什么,是制度缺陷,还是待遇不够,或是保护不力?申亮亮牺牲没多久,又有数位维和战士在海外牺牲、负伤,其实这也回答了这些文字的无端质疑,明白无误地告诉作者和那些点赞者,维和战士牺牲、负伤,为什么不可能引发成为公共事件。
在全世界,公共事件层出不穷
世界各国,除去毫无言论自由、没有任何质疑、只有绝对服从的社会外,几乎都是在公共事件中走向成熟、走向理智、走向完善的。美国就是个公共事件频发的国家,示威抗议、舆论讨论、名人发声、民意调查、司法审判,每次事件都达到了公共事件的最大效应,让公共事件所反映的社会问题、时代矛盾都尽情暴露在公众面前。但恰恰是在一系列公共事件后,美国的食品安全、司法制度、舆论自由、种族平等等,不断得到解决和完善。
在这样一个种族问题、移民问题十分复杂的社会中,美国警察是否暴力执法问题尤其引人注目,直至最近还引发了大规模示威游行。从一系列警察执法形成的公共事件的结果看,无不对澄清冤情、规范执法、细化程序、提升民智、树立范例,直至促进司法公平正义起到了推动作用,而这些执法规范的结果还影响了其他国家,甚至在雷洋案发生后,无论我国警方还是舆论都曾以美国警方执法范例作为自己发声的参照系。
在世界公共事件的历史中,影响最深远、波及最广泛的恐怕要数法国的德雷福斯事件了。120多年前发生的德雷福斯事件,深刻影响了法国社会的发展进程,曾被不断写成研究著作,还拍成了电影名作,从事件发生、左拉名作《我控诉》问世到德雷福斯被彻底平反,至今都成为法国历史上值得纪念的日子。
法国前总统希拉克任职期间,曾在纪念左拉发表《我控诉》一百周年时认为“正是一个世纪以前,法国经历了一场严重的危机。德雷福斯事件像犁的锋口,分裂了法国社会,分割了家族,将国家分成敌对的两个阵营,彼此以暴力互相攻击。它是个严重的司法错误,可耻地出卖了国家的原则。但是有一个人挺身而出,抗拒那些卑鄙软弱的谎言。左拉喊出了他的名言:我控诉。我们永不忘记一位伟大作家的勇气,他历尽艰辛,不顾自身的安危、名誉、甚至生命,运用自己的才能,执笔为真理服务。”
任何一位关心公共事件、喜欢发声的人都不妨回过头去仔细阅读德雷福斯事件。在这一事件中,不但清晰地告诉我们什么是公共事件,公共事件的意义和作用,而且,国家利益、民族主义、爱国、司法、奸细、民意、舆论的另一面都得到了尽情展示,尤其是,什么是公共知识分子、什么是良知、什么是真相,在这里显示出其无与伦比的历史价值。这一公共事件也让我们不能不信服,历史是无情的,真相早晚会大白;更让我们明白,真理究竟掌握在谁的手中。
我国的公共事件已经进入高发期,每次都会引起全国各界的大争论。身为处于这个国家的每个人,无论你所持观点如何,都将在这一系列公共事件的讨论中或多或少地提升自己的认知水平、思辨水平,丰富自己的现代社会常识。面对这些事件,可以说,我们没有白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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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原读本
一九五七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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