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关注|直击要点!欧盟MRV和ETS法规更新,最新要求清晰解答!
日前,业内机构发布了一份报告,对欧盟MRV和ETS新规的关键因素作了评估。报告强调,为了加速航运脱碳,欧盟对其第2015/757号法规和第2003/87/EC号指令的更新已进入最后阶段。第2015/757号法规即欧盟关于海运业二氧化碳排放的监测、报告和验证(EU MRV)机制,第2003/87/EC号指令即在欧盟内部建立温室气体(GHG)排放配额交易系统,也称为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更新后航运业将纳入该体系。
报告指出,EU MRV和EU ETS的修订将对船东和承租人产生影响,比如他们将需要为航行中的温室气体排放付费,相关要求将从2024年开始逐步实施。EU ETS遵循“限额与交易”(Cap and Trade)的原则运行,对排放交易体系中的船舶运营商可以排放的某些温室气体的总量设定了一个上限,该上限会随着时间推移而降低,从而促使总排放量下降。
据报告称,运营商在上限范围内购买或接收排放配额,他们可以根据需要相互交易。购买排放配额的成本将随着需求的增加而上涨,从而激励船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运营商每年必须交纳足够的排放配额来覆盖自身的船舶排放,否则将被处以重罚。如果某一运营商降低了自己的排放,则可保留其排放配额。
报告针对上述法规提炼出了几条关键问题,并作出了如下解答:
为了促成海运业纳入EU ETS,EU MRV正在进行更新,以便:
● 扩大数据收集要求,将二氧化碳(CO2)、甲烷(CH4)和一氧化二氮(N2O)的排放纳入在内(与ETS范围保持一致);以及
● 将额外类型和尺寸的船舶纳入在内。
将海运业纳入EU ETS,包括以下规定:
● 适用于货船、客船、冰级船和滚装船;
● 从公司层面上验证排放数据;
● 在2025年和2027年之间分阶段交纳排放配额;
● 建立转运港;以及
● 对不遵守排放配额交纳目标的行为制定惩罚措施。
附件1中的表格体现了2023-2031年的主要要求,报告提醒,这是基于目前对EU MRV和EU ETS草案文本的理解。在本报告发布时,EU MRV和EU ETS的文本还没有正式通过,信息可能会有变化。
一旦船舶进入EU ETS管控范围,收费条件如下:
● 对欧洲经济区(欧盟加挪威和冰岛)港口与非欧洲经济区港口之间航程的50%排放量收费;
● 对欧洲经济区港口之间航程的100%排放量收费;
● 对靠泊欧洲经济区港口的船舶的100%排放量收费。
欧盟委员会(EC)将在2023年12月31日前公布转运港的初始名单,并每两年更新一次。如果集装箱船在欧盟成员国300海里范围内的任何转运港停靠装货或卸货,这些港口停靠将不被计算为与上一个非名单中转运港之间航程的中断。因此,从该非名单中转运港起的总航程的50%排放将有责任在ETS中交纳。
EU MRV要求逐船收集、验证和报告数据。
EU ETS要求从船舶层面上收集数据,随后在公司层面上汇总进行验证和报告。
在EU MRV中,船东负责总体合规(制定监测计划、进行数据收集、验证和报告)。
在EU ETS中,航运公司负责汇总在EU MRV下收集的数据,并确保每年对汇总的数据进行验证和提交。航运公司被定义为船东或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如船舶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他们从船东那里承担了船舶运营的责任,并同意承担ISM规则所规定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如果是由承租人在一年的全部或部分时间内运营船舶,航运公司仍有责任向管理机构(AA)交纳排放配额。不过,航运公司将有权要求承租人偿还租船期间产生的EU ETS费用。
排放配额应交纳给管理机构,即AA。每家公司将根据以下标准确定具体的AA:
● 对于在欧盟注册的公司,AA将是其注册地所在的成员国;
● 对于不在欧盟注册的公司,AA将是其在最近4个监测年度内停靠港口次数最多的成员国;
● 对于不在欧盟注册并且最近4个监测年度内也没有停靠过港口的公司,AA将是该公司旗下船舶在欧盟境内抵达或开始其首个航程的成员国。
欧盟委员会将保存一份AA名单。该名单的首次公布将不迟于2024年2月1日,此后将每两年更新一次。
如果在每年的9月30日之前没有交纳足够的排放配额来支付前一年的排放,航运公司将有责任支付罚款。每个未交纳的排放配额每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罚款100欧元。此外,该公司必须在下一个报告期补交缺少的排放配额。
如果一家航运公司连续两个或更多报告期没有遵守排放配额交纳要求,入境港口所属的欧盟成员国主管当局可以向该航运公司发出驱逐令。在该公司旗下运营的任何船舶将被拒绝进入任何欧洲经济区港口,除该船所悬挂船旗的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的港口外。如果该船进入其所悬挂船旗的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的港口,可能会被扣留。驱逐令将一直持续到该公司履行其排放限额交纳义务为止。
关于欧盟MRV和ETS
EU MRV于2015年7月1日正式生效,要求法规适用的船舶应编制和实施船舶CO2排放《监测计划》,并在每一个报告年度结束后向欧盟和船旗国提交年度CO2《排放报告》。该法规适用于5000总吨以上船舶,从上一停靠港(装卸货港口)到欧盟成员国管辖下停靠港、从欧盟成员国管辖下停靠港到下一停靠港,以及在欧盟成员国管辖下停靠港之间航行并排放CO2的航次。不适用于军舰、海军辅助船、捕鱼船或鱼品加工船、构造简单的木船、非机动船、非商业用途的政府船舶。首个监测周期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公司应在2017年8月31日前,向获得欧盟认可的验证机构提交适用欧盟MRV法规的每一艘船舶的《监测计划》,从2019年及之后的每一年4月30日前,经验证方验证满意的《排放报告》应提交欧盟和船旗国主管机关。从2019年及之后的每一年6月30日之前,抵达、位于或驶离欧盟成员国管辖下港口并在报告期内从事过欧盟航次的船舶,应随船携带一份由验证方签发的年度排放报告符合证明。
EU ETS于2005年1月1日开始试运行,2008年开始正式运行。目前,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覆盖所有欧盟成员国以及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EU ETS为体系内受管制行业设置一定的温室气体排放上限,以此确定排放配额(EUA),每个EUA相当于一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2012年,航空业被纳入EU ETS,2019年,新一届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欧洲绿色协议》,提出到2050年在全球范围内率先实现“气候中和”,同时提出了2030年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为匹配新设定的目标,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于2020年分别提出了进一步修订EU ETS指令的建议,以进一步扩大其覆盖的行业,尤其是海运业。2022年11月底,欧盟就将航运业纳入EU ETS达成了初步协议,分阶段纳入:2024 年,40%的航运排放量纳入EU ETS;2025年,70%航运排放量纳入EU ETS;2026年,100%的航运排放量纳入EU 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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