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警察因嫖娼被拘留,将公安局告上法庭:我是在发展线人@裸嘢李 转

裸嘢李转帖 裸嘢李 2023-06-11

[想法看法&裸嘢李]

读者或咨询法律请关注微信号54446700

@裸嘢李 邮箱:LEEZBoffice@hotmail.com

分别长按以下二维码关注以下两个法律公众号

  

推荐阅读(点击下列文字即可打开链接)
是“一夜情”还是卖淫嫖娼?@裸嘢李 转
阴道撕裂,阴茎折断属于什么伤?有何法律后果?@裸嘢李 转
波罗的海三国系列,为什么痛恨俄罗斯?@裸嘢李 转
使用假阳具插入受害人性器官是否构成强奸?@裸嘢李 转
做了好事挨雷劈?
茅台酒的繁荣建立在虚荣和愚昧之上[@裸嘢李 转]
我最爱“为人民服务”了[@裸嘢李 转]
中国驻美大使这篇演讲,恰逢其时文辞俱佳,应被选入教材![@裸嘢李 转]
带你看看今天的萨哈林岛(库页岛)现状@裸嘢李 转
请允许俺替那个孙X果说几句话,好不?
汪洋:秦可卿淫丧天香楼的真相
或许,这就是“社会进步”——法律解读嫖娼卖淫、聚众淫乱和换偶
“一夫一妻”不是完美或定型了的婚姻家庭制度
蜀黍,你们能不能严谨一点?
要警惕“违背公序良俗”成为“口袋”
青海甘肃VLOG-水上雅丹-东台吉乃尔湖-西台吉乃尔湖
借条、欠条几年有效?1年?2年?3年?20年?错!错!错
战战兢兢说维权
新型团体性精神疾病——“电子脑控”揭秘
发生在庄稼地里的“强奸案”!
哪条法律可以给他治罪?
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束缚
日记:爱国小市民裸嘢李的起居注
又是“公序良俗”:女方离婚后,可以嫁给前公公吗?
女子去看守所探亲,偶然发现自己有卖淫及盗窃案底@裸嘢李 转

以下图文源自网络

“我这是发展线人,不是嫖娼。”


民警陈某因与未成年少女徐某发生性交易而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陈某不服,认为其与徐某交往系“特情”需要而发展的“线人”,遂一纸诉状,将公安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事发当天,陈某通过某信联系到昵称为“小猪佩驴”的徐某,双方约定,以800元的价格在陈某家中发生关系。后徐某按约定来到陈某家中,二人发生关系后,徐某说其仅16岁,陈某向徐某转账800元。

次日,徐某的母亲发现女儿徐某行为异常,经反复追问,徐某将其与陈某有偿发生交易的事情告诉母亲,母亲听后怒而报警。

后公安机关分别对陈某、徐某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相互进行了辨认,同时提取了陈某手机中的交易记录,并对交易地点(陈某家中)进行了现场勘验。

公安机关认为陈某在家里以800元嫖资与徐某发生关系的行为,构成嫖娼,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陈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陈某认为处罚错了,理由如下:

1、事实上,自己不是嫖娼,说自己作为警务人员,怎么可能知法犯法。自己这样做是为了“特情”工作需要,发展线人。不是为了自己的私人欲望。

2、证据上,公安机关认定嫖娼依据的主要证据是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没有其他任何客观证据相印证。

3、程序上,公安机关超期做出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公安机关并不认可陈某的观点,他们认为:

证明陈某嫖娼的证据不仅有各方人员的询问笔录,而且还有互相对照片的辨认笔录、以及交易记录等证据,有言辞证据,也有客观证据,各个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陈某的嫖娼事实。

同时,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合法,没有超期。

最后,一审法院认可了公安机关的答辩意见。同时认为,陈某的理由不符合基本生活逻辑,而且陈某也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因此驳回了陈某的诉请。二审也予以维持。陈某以失败告终。

那么本案公安机关胜在何处?陈某为何会败呢?

1、本案属于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也就是说在此类案件中,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其做出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但这并不代表作为原告的个人就没有任何举证责任。对于其提出的辩解依然负有举证责任。

回观本案,公安机关提供了讯问笔录、辨认笔录、交易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完成了其举证责任。

反观陈某,其主张系特性需要发展线人,不是嫖娼,但其理应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但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只能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后果。

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必须依据严格的期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本案中,陈某认为公安机关在第54天才作出决定,严重超期。但是二审中公安机关提交了经县公安局局长批准的《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证明其未超期。


结合以上两点,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但严格来讲,本案中也存在瑕疵。公安机关一审未提交《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二审才提交,确实存在逾期举证的情形。

《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而本案中,公安机关二审才提交《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确实逾期,若无正当理由,应当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判决中对于是否有正当理由,未予以说明。


对于陈某来说,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作为公职人员,知法懂法,更应当洁身自好,以身作则,不要触碰法律的红线。


@裸嘢李:不管原告理由是否“荒唐”,正文关于本案的“瑕疵”是显而易见的。被告是治安拘留处罚案件的办案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本案是在被告立案后第54日才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属严重超期。被告在二审提交的经县公安局局长批准的证明其未超期的《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亦属无效证据,理由是:1、被告须在一审提交其未超期办案的证据;2、延长办案期限须经办案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县公安局属本级。综上,本案应该判被告某县公安局败诉。
参考阅读 :“宁可错杀一千”还是“正义不可缺席”?

#性事旦旦,#贼爱国,#涩狼起居注,#聊法 


转帖只为提供更多资讯,不代表本号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