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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天深入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环境 | 第二十站:马来西亚

2017-10-06 燕大元照法律图书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环境国别报告》 (以下简称“《报告》”)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编。《报告》旨在介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法律环境。本次出版的《报告》分为第一卷、第二卷,含“一带一路”沿线43个国家的投资法律环境报告。报告内容涉及投资、贸易、劳动、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等领域。《报告》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顶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撰稿,真实反映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实际法律环境状况,具有很强的实用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可以为社会各界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官方与民间交流提供科学准确的法律环境参考。


接下来,我们会陆续为大家奉上“一带一路”沿线43个国家的投资法律环境概述,希望能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促进沿线各国经济繁荣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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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站:马来西亚

摘自北京大学出版社《“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环境国别报告》


01

经济法律环境概述


马来西亚由11 个州和两个位于马来西亚半岛上的联邦领地吉隆坡和普特拉贾亚,以及沙巴州和沙捞越州和一个位于婆罗州岛上的联邦领土纳闽岛构成。马来西亚的首都是吉隆坡,而普特拉贾亚是联邦行政中心。纳闽岛在1990年被指定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以及石油和天然气中心,它也是马来西亚的三个免税岛之一,这使得在纳闽岛出售的所有商品免税。


马来西亚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目前人口约3 120 万。马来西亚的主要人口包括马来人、华人和印度人。马来西亚的官方语言是马来西亚语,但英语和汉语普通话也广泛使用。


马来西亚实行议会民主制和君主立宪制。马来西亚的最高法律是马来西亚的联邦宪法。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联邦宪法”)将国家的最高权力分成了三个部分,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既出现在联邦层面,也出现在州的层面。马来西亚各州都在联邦宪法之下拥有自己的州宪法。


马来西亚立法机关被分为联邦立法机关和州立法机关。议会两院——包含参议院(非选举产生的上议院)和众议院(民选下院),被授权为马来西亚及其各地制定法律。各州则通过一院制的立法院,根据联邦宪法为整个州及其各部分立法。联邦宪法还提供了一个立法清单,在该清单所列有关事务领域,由联邦议会和州立法院共享立法权。


在联邦一级,行政权被授予并由马来西亚最高元首(国王)或内阁行使。根据联邦宪法,马来西亚最高元首需要根据他自己任命的内阁的建议履行其职责。内阁,由部长组成并由总理领导,共同对议会负责。在州一级,首领或州长受州宪法的约束,根据执行委员会的建议在州宪法之下行使其职责。执行委员会是首席部长带领下的州内阁,首席部长则是立法院的一员。


马来西亚的法院分为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上级法院是指马来西亚的高等法院以及沙巴和沙捞越的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即联邦法院。而下级法院是治安法院和法庭。立法院在伊斯兰事务方面被授予立法权,包括在伊斯兰事务领域创建有限司法管辖权的仅仅适用于穆斯林的伊斯兰教法庭。伊斯兰法院系统与联邦法院系统平行存在。马来亚高等法院以及沙巴和沙捞越高等法院在涉及伊斯兰法院管辖范围内的事务方面没有管辖权。i 根据《马来西亚仲裁法案2005》(Malaysian Arbitration Act 2005),诸如仲裁之类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也可以在马来西亚得到认可。


马来西亚曾经是一个依赖农业和初级商品的国家,而今天已经成为一个出口导向型经济体,由高新技术驱动,立足于知识和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国家。今天,马来西亚正处在其最激烈的变革中以实现其“2020 愿景”,即成为一个高收入和发达国家,到2020 年人均国民总收入将达15 000 美元。马来西亚政府前瞻性地认为通过民间驱动的经济增长模式是最佳的实现渠道,而马来西亚政府则致力于打造一个更有利于社会经济强劲增长的营商环境,尤其是建立一个更自由的投资监管制度,通过更多的外国投资和技术引进来增强各个地方的能力。为了能长期促进马来西亚经济增长并进而实现“2020 愿景”,马来西亚政府非常重视外国投资,并把它视为一个重要的经济增长贡献因素。马来西亚遵守并重视世界贸易组织(WTO)之下的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系,马来西亚也同时积极追求区域和双边自由贸易安排以实现更高效和更高水平的贸易自由化,在自由贸易协定参与者之间创建有效的市场准入。


马来西亚位于东南亚的中心,位置优越,是中国通向充满活力和不断增长的东盟市场的最佳门户,也为中国实现“一带一路”倡议提供了无可比拟的优质条件。自2013 年以来,尤其是2015 年到2016年这个重大发展期,在制造业、金融、基础设施、房地产和建筑行业中国的投资显著增加。如今,中国是马来西亚最大的贸易伙伴,是在马来西亚的外国投资的前五强之一,在马来西亚当前和未来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通过马中签署的5 年合作计划、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计划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中国和马来西亚的经贸合作进一步增强。马来西亚的务实、稳健和招商引资政策,诸如第11 个马来西亚计划,符合中国政府的对外投资战略。东盟和中国之间正在磋商共同建立地区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这将为中马双边贸易,实现中国“一带一路”的经济计划提供一个强大的推动力。


02

市场准入


马来西亚国际贸易和工业部负责规划、制定和实施马来西亚工业发展、国际贸易和投资方面的政策。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是负责推广和监督马来西亚工业发展的主要政府机构。该机构被授权在制造业和服务业领域推广投资,同时,在推荐和制订工业推广和发展的规划、政策和策略方面为马来西亚国际贸易和工业部部长提供建议。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的设立被世界银行誉为对马来西亚工业发展“有意义的、积极的、协调的推广措施所不可或缺的动力”。


马来西亚政府鼓励并尊重外国投资。外国投资被马来西亚政府视为马来西亚经济成长及发展并实现2020 计划的强大动力。除此之外,马来西亚对外商投资及所有权(比例)的限制已经被逐步审查并渐趋放宽。


法律不禁止外国投资人拥有马来西亚公司的股份。但是,马来西亚政府仍然依据国家发展规划在一些特定的经济领域要求本国资本必须持有一定的股份。


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在马来西亚设立商业运营机构:①在马来西亚登记一个分支机构;②设立一个马来西亚主体作为子公司或者与本地合作伙伴设立一个合资企业;③收购一个现存马来西亚公司的股份。除了金融服务、保险、石油和天然气、通信及多媒体以及经销业这些特定产业要求本土参股以外,外国投资者在几乎其他所有产业的投资中均可以持有100% 的股权。外国投资中的本土参股要求通常是通过政府监管政策中要求企业取得政府颁发的执照、许可和批准的方式来实施的,而不是在马来西亚的立法中直接进行强制性规定。


外国投资者投资于马来西亚现存的公司相比较而言是一种更为直接和简便的方式,既可以收购现存公司的股份,也可以购买现存公司的业务和资产。收购或投资的具体方式取决于并购的目的、并购者的资源、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生存能力,以及对其他技术方面的考量(例如,执照、许可和/或批准的可转让性、税收及印花税的义务),另外,通常还必须受限于政府某些部门对于本土参股的要求。


采用收购一家马来西亚现存私人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投资主要受到《马来西亚公司法案》(1965 年,该法案将被已生效并于2017 年开始实施的新的2016 年公司法案所取代)的规范。根据适用的监管体系,在有些情况下,监管部门对于公司业务的管辖权会有一些重叠。


鉴于最终达成一致的条款将会在最终协议中予以确定,意向书或条款清单通常作为最终股份购买协议、股东协议、合资协议或业务及资产收购协议的初步形式,通常会在实施尽职调查之前签署。意向书或条款清单通常会被设定为一份仅阐述交易核心条款条件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马来西亚鼓励收购方对其拟收购的业务、资产和/ 或股份进行一个适当的尽职调查。根据目标公司的运营以及在最终协议签署之前进行尽职调查的时间表,建议在股份购买协议或业务及资产收购协议包含一个先决条件,即尽职调查的结果必须令收购方满意方可。


收购马来西亚上市公司应当通过马来西亚股票交易所有限公司管理的二级市场来操作,马来西亚股票交易所有限公司是马来西亚交易所的控股公司。除普通的公司法以外,该并购还要遵守马来西亚股票交易所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例如,《马来西亚股票交易所登记公司规则》。拟收购马来西亚上市公司股份的外国投资者也需要遵守《马来西亚股票交易所上市规则》。


马来西亚证券交易委员会是负责监督在马来西亚收购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主要监管机构。规制收购行为的主要法律框架规定在《马来西亚资本市场和服务法案》(2007 年)、《马来西亚收购与合并守则》(2016 年)以及马来西亚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的《收购、合并及强制并购守则》中。控制收购交易的主要立法原则是,保证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在与收购交易相关的要约中均被公平对待并具有同等的权利从收购交易要约(包括控制权溢价)中获益。


收购股份或并购交易的更多细节将在第(六)部分“并购”以及第(九)部分“证券”中进行阐述。

了解更多马来西亚基本法律制度及投资法律环境报告,欢迎查阅北京大学出版社《“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环境国别报告》

译者介绍



陈若剑律师,是段和段(北京)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国际争议解决部负责人。在国际仲裁和诉讼领域拥有10 多年的丰富经验和诸多胜诉案例,曾参与代理众多中国国有大型企业和民营企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处理商业争议案件。曾获得“Global Arbitration, ADR & Litigation Who’s Who” 和“Corporate INTL Cross Border Dispute Lawyer 2016 and2015 in China”等国际奖项。



白显月律师,天津辰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律师协会对外交流委员会主任;执业17 年以来主持了许多国际投资、金融、并购、私募基金、仲裁、体育法、国际贸易等方面的业务,负责过许多重要的涉外商务谈判, 为众多国企、外资企业、外国企业、民营企业、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白律师经常在中央电视台英文台作为法律专家就诸多主题发表评论;白律师经常在各类国际会议上受邀就中国商事法律进行发言。白律师还在诸多杂志发表中英文法律文章数十篇,著有《股权转让纠纷案例与实务》一书。


作者介绍



Tan Kong Yam律师,公司的创始合伙人。其拥有并购(“M & A”)、资本市场、金融服务咨询、企业房地产(包括房地产投资信托)以及一般企业咨询和交易事务经验。在马来西亚金融机构和股票经纪公司合并期间,Kong Yam 积极参与大量此类机构的收购和后续并购,包括KwongYik Bank、Sime Bank、Delta Finance、Interfinance 和Bank Utama。





Julian Mahmud Hashim律师,是公司的创始合伙人。Julian 在为客户提供公司交易建议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包括国际和国内并购以及股权资本市场交易。 Julian 的业务还包括建议及协助客户持续履行其报告义务、遵守公司治理要求以及处理马来西亚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包括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合规性问题以及一般公司法律事务。


所在律所介绍:Kadir Andri & Partners 律师事务所,于1976 年以创始人兼管理合伙人Abdul Kadir Kassim 以Kadir Kassim & Co. 的名义成立。自成立以来,我们已在马来西亚和国外成为一家享有盛名的法律事务所。专注于企业、银行和金融以及基础设施和能源。在这些领域,我们有专门负责并购、债务和股权资本市场、伊斯兰金融、项目、房地产和REITs、重组和破产、合规和公司治理的特殊团队。我们的经验涉及航空、汽车、制造、金融服务、石油和天然气、种植园、技术、电信、媒体、房地产、休闲娱乐等行业。

全国律协倾心奉献百科全书般的工具书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环境国别报告》

(中英文对照)(第一卷、第二卷)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143家中外律师事务所参与,涵盖“一带一路”沿线43个国家的法律环境报告


孟加拉国·白俄罗斯·保加利亚·柬埔寨·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埃及·爱沙尼亚·格鲁吉亚·希腊·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以色列·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老挝·马来西亚·马尔代夫·蒙古·缅甸·尼泊尔·阿曼·巴基斯坦·菲律宾·波兰·卡塔尔·罗马尼亚·俄罗斯沙特阿拉伯·塞尔维亚·新加坡·斯洛伐克·斯里兰卡·塔吉克斯坦·泰国·土耳其·乌克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乌兹别克斯坦·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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