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在线丨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获利两千五获刑七个月
亲爱的听众朋友们
大家好
一周一期的FM939检察官在线
如约和大家见面了
今天由宁海县人民检察院的张梦涵
和大家分享一则案例
随着网络的进步,盗窃的手段也在不断升级换代。现如今,为了方便顾客付款,大部分商家都将自己的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贴在店铺内外,一些不法分子心生邪念,通过“偷梁换柱”的方式将商家的二维码偷换成自己的二维码,试图不劳而获赚大钱。移动支付给人们生活带来了便利,但也给犯罪分子窃取他人财物行了方便。
案情简介
王某某在一家养车店打工,2022年6月,因不慎撞坏了客户的车子无力赔偿,便动起了“歪脑筋”。王某某选择凌晨出门,寻找收款二维码张贴在门口的沿街店铺,趁机将自己的收款二维码覆盖上面。2022年7月19日,一家水产批发店老板发现,明明看见顾客扫了码却没有收到进账,营业款“不翼而飞”,便报了警。很快,王某某被警方抓获归案。经查,2022年6月21日至7月20日期间,王某某使用上述方法偷换12家商铺的二维码,非法获取顾客扫码支付的钱款2500余元。
近日,宁海县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考虑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宁海县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检察官说法
1. 王某某是否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本案中,王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客观上采用偷换商家二维码的秘密手段,获取商家的营业收入,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王某某是否属于多次盗窃?
本案王某某系初犯,涉案金额2500元未达盗窃罪的数额较大起点,但其一个月内偷换12家商铺的二维码,大部分商铺距离较远,且根据其本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收款流水等,张贴二维码时间零散,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王某某属于多次盗窃。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要提升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切莫用违法犯罪的手段去获取钱财,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广大商户也要加强对收款二维码的日常管理,将收款二维码摆在显眼处或监控可追踪位置,顾客付款后要及时确认,第一时间掌握钱款是否到账,同时也要定期检查自己的收款二维码,避免资金流入不法分子的“腰包”。
《检察官在线》栏目介绍
为进一步深化平安宁波、法治宁波建设,做到用典型案例宣传检察职能、讲好检察故事,经市检察院与FM939宁波交通广播协商,共同开设一档《检察官在线》栏目,于每周三中午12:30播出,通过对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件释法说理,实现办好案件、选好案例、用足案例的目标定位,扩大宁波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
承办人、展播人: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张梦涵
来源: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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