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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可心:关于社区的实话实说(四)

2015-08-31 舒可心 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
— Property Manage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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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的实话实说(四)

文/舒可心

本文经作者授权发表


观点13:社区居民要有共有财产、共有权利意识


要慢慢通过宣传,让大家建立起共有财产的意识,社区是共有的环境。这种概念要建立。一方面强调业主不交物业费的行为伤害的是包括自己在内的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利益,另一方面强调不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也是对包括自己权利在内的共有权利的放弃。告诉业主们要有共有概念,即这社区不是你自己的,是共有的。


社区当中的问题说到底还是人的问题,现在有的人由于多年权利压抑的施放,导致个性过于张扬,觉得谁也不对,觉得政府就是为我个人(或者我们这个利益团体)服务的。但要明白。政府不是为你一个人服务的,是给全体小区居民服务的,是为整个行政管理区域内各个利益团体服务的。《物业管理条例》有一点不好,就是没有分清个别业主与全体业主的关系,以及物权到底是怎么回事。


观点14:社区建设的重点是激发居民的原动力


只要社区居民有意愿、不违法,就应该扶持,逐步形成他们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机制。总的来讲,在整个中国社会转型当中,不能照搬国外社区的东西,因为它完全建立在私有化基础上。可以在美国看到那种社区活动,人与人之间的亲密感情,因为他们平时谁也见不到谁,好不容易才聚在一起。所以,在那里参与社区活动,都是自愿的。我们这却是叫他去参加活动,他还不愿去,那干嘛非强迫他啊。我们的状况是政府在“运动”群众,而不是协助群众运动自我。




有的小区就是为了应付检查什么的。其实,人的原动力才是最重要的,而原动力的来源是生活的富裕和经济的发展以及信息的沟通,我们不能迫使谁发挥什么动力,但却可以引导他们、启发他们。比如,我住的老旧楼宇中,邻居大多是上了年纪的老人。因此,我产生了一个“原动力”:自己花500元把楼道里的灯全换成声控的。然后写了一则公告,说花了这么多钱,愿意给的到我家来给,不愿意给的就算了。结果,全来送钱了,这就是居民美好生活的原动力,参与社区建设的原动力。这就说明,社区不用政府给干这个,一样挺好。而社区居民懒惰的原因,也是多年来政府无微不至的关怀,这种关怀也压抑了人们思维的活跃和原动力的激发。


观点15:原动力需求与政府的要求


只有当政府把自己的要求与居民的原动力需求对应上,这样的政府才是爱民的、民主的。如果政府硬要在大多数业主为年轻人的社区建立标准规格的老年人活动中心,就是浪费。因为这里短时间内根本不需要这个。而这个阶段年轻人的活动则是这个社区的主要需求。政府将社区预算像洒芝麻盐一样的平均发放,必然导致浪费和不足的情况同时发生。当年轻人社区逐步变化以后,他们会想办法自己搞他们所需要的设施,可能向政府申请款项,也可能他们自己筹集,总之,这种原动力可了不得。

所以我觉得政府应该扶持那些自愿的项目。比如社区组织(业委会、居委会等)经过调研发现这个小区的退休老人多,且都是教授,就想建个图书馆。那就让社区里提一个方案,政府给拨款,然后财务监督,做完事后公布监督的结果。政府相当于一个基金会,相当于非营利机构。事是社区愿意办的,那么政府的钱就会投到那些社区最需要的地方而不再应付上级的要求和评比了,也许那个时候上级政府的要求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了。


观点16:社区发展重在社区居民参与


社区问题归根结底是人的问题。无论是业主们关心的楼宇问题还是家长们关心的孩子问题,也无论是成年人关心的社区安全、养老问题还是妇女问题、医疗问题,无一不是人的问题。


社区的人们到底缺少什么?表面上看他们缺少“活动”,政府就花钱帮他们活动,他们就在家里等着别人找他们活动,或者发着对活动组织者和活动本身不满意的牢骚,甚至怀疑活动组织者为了花钱拿回扣而搞社区活动,……。而政府、居委会的活动组织者却也觉得十分的委屈。按照政府的要求,给老百姓搞社区工作,还受人指责、遭人猜忌,……。


仔细研究这种状况,我们不难看出,社区缺的不是表面上的那些活动,而是活动的原动力和自发的活动组织者,当然,有的时候也需要一些资金。


因此,我觉得民政部应该搞一些社区活动试点,一方面减少对社区工作者的雇用,而把预算花在对本社区活动积极份子的社区活动组织培训上,让他们学会组织沙龙,组织活动,使其成为有激情,有能力的社区工作者义工,比如教他们如何去组织社区的儿童、老年人开展社区活动。从“要你做”到“我要做”,关键还是原动力的开发和组织能力的培训。




中国的社区一定能好,关键是怎么发展,观念一定要变。


几十年来,中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体制改革使得中国人的生活水平和居住模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导致了社区居民需求的多样性和多元化。而我们的行政体制和居委会运作模式,还跟不上社区居民的需求,还未脱离经济不发达时期的那种为了“维持居民生活水平”而“洒芝麻盐”的“帮助式”的服务模式。


长期的这种模式,造成了居民一味对政府的指望和期盼,造成了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懒惰和等待,造成了稍有不满就大发牢骚的现象。政府费力不讨好的个案经常发生。


因此,社区建设的观念应该转变。象业主是物业管理的主体一样,居民是社区建设的主体,要开发居民社区建设的原动力,要培养他们自己建设社区的能力,而不再是一味的领导和呵护。最终实现社区居民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目标。


财政支持也可以尝试从政府决定怎么花到让社区自己决定怎么花,政府、居民一起监督的模式。社区决定采用民主方式,对决策的失误责任人也应该“引咎辞职”。


只有让社区建设的主体――居民自己行动起来、按照他们自己的意愿行动起来,才可能建设成适合该社区居民的社区生活。而政府,只要监督、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执法救济即可,从一个管理、控制型政府转变成为真正的服务型政府。


观点17:关于业主“自治”


《物业管理条例》中仅仅在下面这一条提及了“自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而这里所说的“自治”是只居民委员会的自治管理职责。


居委会的自治组织地位,是居委会相关法律赋予的。而物业管理条例这部法规,肯定没有赋予业主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至于居委会能否自治,我也仍然持反对意见,另当别论。


所谓自治,是指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利均掌握在同一人群中,以及对外能够有权、有能力抵御侵权行为的能力和状态。而业委会肯定不行,居委会其实也不行。可能是立法者把“自主治理”和“自治”混淆了吧。


出处:

搜狐焦点网-舒可心论坛



作者简介

Author Profile



舒可心,曾经的大学教师,朝阳园业委会主任,现在的业主维权专家,中国社区服务工作委员会业委会和物业管理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物业管理专业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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