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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光中∣大一统之路——中国古代部落文明是如何消亡的?

2016-12-01 强光中 文明比较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从主流社会意识形态的流变中可以印证发生在社会存在领域的历史性变化。从这个意义上说,处在中国文化创世纪关键时期的稷下之学正像是古代思想流变中的活化石,在此之前长达数千年历史变革的逻辑范式定格在诸子百家一个多世纪思想交锋所形成的论著中。

要想真正弄通稷下之学或稷下之辩的本质,就必须弄清楚那个时代的中国究竟发生了什么样的变革?

秦统一前的中国历史可以从总体上概括为从万国到一国的变化过程,也就是从部落(联盟)社会、诸侯割据的王权专制主义社会向大一统皇权专制主义社会的转变。这一转变过程的根本性标志是部落文明的洞穴式母体结构被彻底打破,取而代之的是家族为基本单元的广场式中央集权制国家。也就是说,原本独立成邦的部落(联盟)的彻底消亡使中华文明的本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


那么,中国式的部落文明是如何消亡的呢?

古代部落(联盟)或邦国是完全独立存在的,各邦的原始宗教、典章政事都是不相同的。古代邦国的独立性只能靠战争或其他暴力的手段才能剥夺。古代邦国为数众多,邦国间经常发生战争,因而“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左传·成公十三年》)邦国最为重大的事情是两类,一是祭祀,二是战争。在一个由若干不同的族组成的邦国之内,行使邦国最高权力的邦君,其权力的行使过程需要通过与各族族长协商,邦内重大事项必须与族长取得一致才能实施。邦君不能直接指挥各族的普通“邦民”,必须通过各族的族长发布号令才能统一邦国的行动。邦君、族长、邦民均有相对应的权利与义务,具有部落社会原生态的民主性。

部落文明的衰落源于部落(联盟)间的兼并战争,这是自远古时代就已经开始发生的历史进程。但部落间的兼并战争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部落的性质,规模更大的部落联盟仍具有部落社会的基本属性。直到夏、商时期,中国社会也没有进入真正意义上的奴隶社会。那时的“中国”是以中原华夏族部落为主体,他们以武力征伐为主要手段,对其他众多部落逐渐拥有了一定的特权。虽然所控制的地域十分广大,实际上却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独立王国,而是由众多部落组成的联合体。这就如同太阳系中的太阳与行星的关系一样,行星围绕太阳运转,但太阳并没有与行星融为一体,它们都是彼此独立存在的。显而易见,部落文明的特质并不能由部落间的兼并战争而被彻底改变。

真正加速中国古代部落文明趋于消亡的根本原因在于西周初年的封建政策。李宗侗先生(1895—1974)将此与罗马相对比,有过专门的研究。

李宗侗先生认为,周初的封建,对中国历史甚为重要。它划分先后历史成两个时期,等于罗马的统一各邦,但比罗马要早得多。周灭商始由陕西进至河南,周公东征进至山东,封齐、鲁等国。成王北伐进至山西,封晋、韩等国。昭王南征,穆王征徐,至宣王时周的势力扩展到南方各邦。从太王翦商起,至宣王南征止,周室皆在扩充疆域。这是第一步的推动,由周室直接用武力征服各邦。第二步推动较后,在齐、鲁、晋等国受封之后,由分封各国用武力向外扩充。齐的向东发展,鲁的向东向南发展,晋的向北发展就是这种现象。罗马在武力上只有第一步推动。罗马没有在被征服的各邦建立组织,各邦无论名为臣服或是联盟,皆独立存在,只由罗马派一省长治理其地。省长每年更换,有无上威权。罗马对各邦是真正征服,而周室对各邦则完全是殖民,对强的邦加以灭亡,改由周室兄弟亲戚封其地和殖民;对弱的邦就留作分封各国的附庸。全中国于是合为统一的大邦国。大邦国之下的各受封国,典章、政事大体相同,各邦之间互相往来均有统一的礼仪规范。周室虽然衰弱,但各邦仍然能够联合起来。这就是春秋时期夷与夏的观念的由来。至春秋时,全国只分两个阶级,一面是各国的世族(君子),另一面是各国的平民(小人)。一国卿大夫出奔他国,仍受世族的优礼。因此,战国时盛行客卿,国界的观念亦不甚重。文明的同质化,也为秦始皇的大一统创造了条件。对比统一后的罗马,虽然也分为两个阶级,但与周朝明显不同。一面是罗马邦,较最初并未扩充;一面是被征服的各邦。每邦与罗马皆有关系,各邦间互相无关系。所以,周室衰弱后,中国事实上并未分为文化不同、语言不同的若干国;而罗马衰弱后,各地仍旧回复到独立状况,希腊仍回复希腊,高卢仍回复高卢。由此可见周初封建在中国历史上的价值。(李宗侗《中国古代社会新研 历史的剖面》,53—56页,中华书局,2010年版)

由以上文字可以看出,周朝封建亲戚、以蕃屏周的过程,首先是以武力扫荡了原有土地上各部落的组织结构,强者予以消灭,弱者予以同化。其次是在占有土地和人口等最为核心的资源的同时,将周的文化植入到被征服地域的各部落内部,从而输出周朝的组织、管理等实体性文明形式,形成统一的周文化圈。仅以宋国为例,宋国是殷商遗民受封国,到了春秋时期,在组织上已不见其与姬姓封国有什么不同的地方,孔子亦叹殷礼不足征,足证周人同化宋人的结果。

周代的封建政策,实质上是将周的文化理念植入、嫁接到部落文明的旧系统之中,从内部分化瓦解旧有的部落组织结构和文化理念,最终使万邦文化与周文化同一化。部落的多元文化消亡了,万邦在文化上合而为真正意义上的一邦。

部落文明的消亡对于中华文明来说究竟意味着什么呢?

部落文明的特质在于宗教文化上的多元性,社会组织方式上的民主性。人们组成部落除了基于血缘关系这一天然联系的原因之外,还有为了实现共同生存的基本目标而聚为一体的。部落为每个人提供了最低限度的生存条件,但人与人之间大致是平等的。对于每一个个体来说,他受到了家庭(家族)和部落的双重保护。甚至可以说,部落的力量相对于家庭(家族)来说,对每个人提供的保护更为有力。而部落文明的消亡对于个体的人来说则意味着失去了一道最为重要的保护屏障,个体的生存处境将变得更为严峻。一个个体状态下的人如此,一个家庭、家族也是如此,一个集团、国家同样如此。在普遍失去安全感的社会里,各种冲突不可避免地发生了。于此之中,人们就不难理解春秋时期的礼坏乐崩与战国时代庄子发出的那种当今之世,仅免于刑的感叹了。

从一定意义上说,部落文明的消亡,使中国人变成了世界上最能实现充分竞争的一个民族了。小到个体与个体之间、家庭(家族)与家庭(家族)之间的竞争,大到集团与集团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竞争,无不是充分而又激烈的。最终,中华文明必然走向部落文明的反面——文化上的单一性与社会组织方式上的专制性。失去部落文明的保护性屏障,中华文明只能走向中央集权制的大一统之路了。

如果将中华文明与希腊的城邦文明进行比较,就能一目了然了。

在整个希腊文明带,城邦并不是作为一种统一的组织类型生长起来的。各种城邦,既不是同时,也不是在同样条件下组织而成的。城邦建立的这一进程,也就是所谓塞诺西辛(synoecism,意指村社联合)阶段,绵延数世纪之久,其中一些甚至到古典时代才告终。对雅典来说,塞诺西辛阶段大约在前8世纪末才尘埃落定。所产生的城邦政制标志着告别早期部落政制,以及多利安征服之后的部落混居。然而,部落年代在城邦结构中烙印之深,使它成为塑造城邦内政外交史的一个决定性因素,直至城邦亡于马其顿征服为止。城邦各部分都保持着血缘关系秩序,不论这种血缘关系随时间之流逝如何幻化。所以,作为一座城市,城邦从来就没有像西方中世纪城镇那样,发展成一种由个体公民组成的共同体,通过“同盟”(conjuratio)这种纽带团结在一起;作为一个地区性国家,城邦也从来无法像西方民族国家那样,扩展为一个由个体公民组成的民族。个体在他的政治单位之中,从来就没有获得过人格地位,而这种政治单位在基督教的人的理念影响下,正好体现了西方文明的政治型构;它通过城邦内部虚幻的部落的、更狭隘的血缘关系,总是保持着一种中介地位。

雅典的例子将说明这个问题。家政共同体由父母和孩子组成,是最小的组织化血缘关系。家政共同体之上就是家族(anchisteia),它包括了三代人,从一家之长一直到他自己的孙子、他的侄子和侄女的孩子、叔叔的孙子。这帮亲戚形成了家庭中的一个单位和规定继承权利、送葬义务和葬礼的神圣法律。在anchisteis之上,我们发现了genos(种族,李宗侗书中译为“演司”,全演司人共有一姓),这是贵族的家庭单位,只要外部情势(诸如遗产、社会地位等等)许可就会形成。贵族的家庭单位的联系纽带,是他们来自于共同的祖先以及祖先崇拜,而不管这种血脉相连真假与否。雅典的gene形成于希腊中世纪晚期,当时正值土地贵族在政治和军事上都占统治地位。每个贵族家庭单位都拥有它的宗庙、祭司、祠堂、公共库房和可能每年由抽签来决定的行政机构(archon)。Phratria是更大的共同体,由这些狭隘的血缘单位所组成,它也是通过同祖同宗维系在一起,结成一种血肉联系。共同体(Phratria)也有它的庙宇、崇拜、节日和涉及家庭关系的法律功能。最后,在共同体之上,我们发现了具有崇拜功能的部落。直到前508年克里斯提尼改革时,拥有共同体的成员身份都一向是雅典公民的前提。

族群的秩序经验,在前508年克里斯提尼改革的时候,充分展现出它的力量。这场改革旨在借助贵族家庭打破gene和氏族(Phratries)的支配地位。为达目的,克里斯提尼将阿提卡地区划分为十个区域。现在,公民权就取决于是否为其中一个区中的一员。与此同时,很多人都获得了公民权,而旧的部落只限于其宗教功能,最后的结果就是政制成功民主化,打破了旧的族群结构的权力。然而,被打破的仅仅是贵族gene的权力,而不是族群的制度精神。尽管是以领土为划分基础,区毕竟是由人组成的法团,就像过去的血缘关系一样。雅典人依然有他的公民身份,不过不是通过一种法律途径,让他这个人成为城邦的一员,而是基于他在一个区中的成员资格。于是,除了他个人的名字,他还带着demotikon,这个名字指明他所出身的区;不管他原本住在哪个区,后来迁居到另一个区,demotikon都将跟随他及其子孙。

理解希腊城邦,必须从族群结构出发。族群结构,数百年来维持了希腊文化的统一,却没有提供一种制度秩序,让它在这种秩序中发展。在众多的部落、氏族和gene之上,兴起了城邦,将这一切都兼收并蓄。城邦是自治的、非部落的政治秩序单位。城邦从强烈的自我意识和自治起步;它不得不发明一种超越地方性制度的形式,将众多城邦结合成一个更大的领土性单位。要达到这个目的,城邦唯一可以驾驭的基本法律形式就是城邦同盟,也就是说,将公民权扩展到国界周围或其他城邦的人口。

(以上关于希腊城邦文明的文字选自《城邦的世界》[美国]埃里克·沃格林,凤凰出版传媒集团,178—185页,2008年版)


强光中, 1989年毕业于安徽大学哲学系,安徽省哲学学会会员。30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人类文明比较研究工作,2011年出版《全球史观下的孔子学说》一部,已被台湾“中央研究院”、上海社科院、中国科大等数百家图书馆收藏。80余万字新作《全球史观下的人类文明》即将出版发行。所创建的“强光中的哲学博客”(http://qianggz.blog.ifeng.com)是凤凰文史名博,因思想深刻、特色鲜明而长期受到学界重视。欢迎添加强光中微信号:qianggz123.公众号:文明比较(qiangguangz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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