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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劳动法行天下
编号:19183
法律文号:[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
颁布日期:1980/2/20
执行日期:1980/2/20
国家劳动总局 财政部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19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对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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