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记得五年前的洗内裤案吗?北京的一位女员工,在某公司食堂工作期间使用洗菜盆清洗经期内裤,事后连续十多天无人在食堂用餐,仲裁委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经法院调解,公司支付给肖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昨天,上海的洗工作服案突然刷屏。上海的三位女员工,在餐饮公司工作期间,在食堂操作间的洗碗消毒池内清洗工作服,其中一人认识到错误,另外两人拒不认错被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法院最终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合法。昨天,我组建的“劳动法行天下专业群”里,一位朋友发了一张图片,让我瞬回五年前,勾起了我如烟的回忆。PPT的内容正是我当时写的一篇文章《食堂员工用菜盆洗内裤被开除,我支持!》,被授课人在某省劳动仲裁员培训班上引用。并且据说,有很多人在讲课时都会引用我的文章观点。
当时,对于北京“洗内裤”案的仲裁委、法院的做法,我是明确反对的,文章中认为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理由有三:
一、正常人的普通判断。在这里,我想抛开劳动法,抛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聊一聊正常人的思维。据此我问了周围一些人,问了微信群里的很多法官、仲裁员等,都觉得裁决违法解除不可思议,都认为是应该开除,支持公司解除这名女员工。正像公司所理解的,其行为确实已经超出常人理解范围。我想问一下认为是违法解除的人,如果你吃了这样的饭,会不会恶心?
二、规范的价值指引。无论是仲裁委,还是人民法院,裁决或者裁判的功能之一就是规范和指引正确的价值导向。试问,谁可以容忍这样的事发生在自己的食堂里面?站出来,我绝不打死你!我只能说,你足够强!公司很多人都要在食堂吃饭,如果开除这样的人都是违法的,那么,我只能感到价值的取向出了问题,会更加助长这种不良的习气的蔓延和扩散。
三、社会的公序良俗。很显然,食堂女员工居然用洗内裤菜盆洗内裤,是可忍孰不可忍?!作为一名在公司食堂工作多年,却这样视食品卫生如无物?再看一下结果:数名员工因此事前往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几十名员工写联名信要求彻查此事并开除肖某。公司食堂连续十多天无人用餐,只能临时给员工订餐来弥补肖某造成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居然以公司未提供制度依据为由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社会的公序良俗呢?没有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就不能开除员工了?我觉得不应当绝对化。也未必有了法定理由才可以开除,譬如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员工称对于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不清楚,公司也没有给员工培训过。那我说,即使培训,公司也很难将用洗菜盆清洗内裤列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之一。这,难道就是劳动法的初衷?
当时,公司之所以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于公司没有制定规章制度并且告知。但是我的观点在实践中被越来越多的法院判决所佐证。
餐饮公司制定并执行的《食堂规章制度》中规定:禁止在操作间洗涤衣物等。还专门召集员工开会,强调食堂规章制度以及食品安全。法院的判决认为,餐饮公司作为经营餐饮业的单位,经营活动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参照原卫生部发布施行的《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七条:“……(十一)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卫生要求……2、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由此,女员工的行不仅违反餐饮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且违反国家部委的规范性文件,对外危及食品安全卫生、对内损害餐饮公司经营利益。经过一审和二审,均认定餐饮公司的解除行为合法。通过对比北京和上海的两个案件可以看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关于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曾在自己撰写的《劳动争议案件35个胜诉策略及实务解析》一书中,在自己写过的多篇文章中都强调,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内部的宪法,一定要重视起来,否则的话就连劳动者旷工多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就未必合法合规。当前在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的实务中,对于用人单位没有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下,能否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是有较大的争议的。从对于企业严格要求的角度而言,没有规章制度不能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尽管《劳动法》还生效并且实施,但其中劳动纪律早已被《劳动合同法》规定中的规章制度所吸收。但对于严重违反劳动者的职业道德、严重违反公序良俗、严重旷工、严重违反诚实信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工作和生产秩序,严重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我个人还是倾向于就算公司没有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当然这个严重,是确实严重,客观的严重,而不是说用人单位认为的严重。严重包括:譬如旷工30天,譬如用食堂的洗菜盆洗内裤,譬如打架斗殴引发工作和生产秩序的严重混乱,譬如联合多人故意停工停产......其实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心判断,也体现了裁判者的内心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这两年以来,有不少法院直接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判断来认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违反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违反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进而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我个人还是比较赞同的,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所提倡的将核心价值观纳入到人民法院的判决理念之中。但我内心中,还是期待用人单位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将严重旷工,将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将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要求纳入到规章制度之中,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进而推进《劳动合同法》的进一步实施,推进法治建设每一步的迈进更加的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