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劳动合同是北京的,但工作地点在南京,那她的婚假 产假 育儿假 工伤待遇按北京的标准还是南京的标准? 问题二:劳动者工作单位注册地在上海,工作地点及社会保险费缴纳地均在杭州,发生工伤后,工伤待遇适用何地标准? 问题三:劳动者与南京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被派往成都上班,如果劳动者的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何地标准?在异地用工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实际工作地点)与用人单位的所在地(注册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在一座城市,那么所涉及到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应当以哪个地区的标准作为处理标准呢?
一、正常情况下以劳动合同履行地即劳动者的工作地作为优先处理标准来处理婚假、产假、育儿假、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等。譬如上述第一个咨询问题,劳动者和北京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在南京,那么,如果劳动者请婚假的话,则是15天。
二、例外是:如果双方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处理标准,并且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则此时应当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标准处理婚假、产假、育儿假、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等(即按照对劳动者有利的原则)。
来看上述第二个咨询问题,劳动者和上海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在杭州。如果劳动者发生了工伤,双方约定了是用上海的更高的标准来执行,那么涉及到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方面则以上海(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标准作为处理标准。但如果双方没有约定,那么就只能按照杭州(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较低的标准处理。当然,处理的原则来源于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三、最低工资标准在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的所在地不在同一地的情况下,直接按照对劳动者有利的原则适用较高的标准。来看第三个咨询问题,异地用工,在劳动者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直接比较两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以较高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目前南京的最低工资标准是2490元/月,成都的最低工资标准是:第一档2100元/月、第二档1970元/月,因此应当执行南京2490元/月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对劳动者更有利。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