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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答复: 江苏的延长产假60天从2月10日执行! 育儿假从出生之日起按周年休! |劳动法行天下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202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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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京市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南京市律师协会江宁分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特邀律师调解专家南京市优秀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律师江宁区十佳律师全国首家劳动法庭特聘专家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会第十届代表,中国农工民主党员,新浪十佳法律公众号“劳动法行天下”创始人。(点击加粗字可打开链接)


官宣! 江苏通知: 产假延长60天至158天, 护理假15天, 育儿假10天! 


2022年2月10日,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共四部分,在第三部分“主要任务”第13条中,提出延长产假60天,即产假达到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育儿假。



这段时间,最引起热议的就是产假的问题,正在休产假的人很关注,尤其是产假临近结束、产假刚刚结束没几天的女职工更加关注:延长产假是从2022年2月10日开始执行吗?


其实,我也非常关注,在2022年2月22日我就分别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官网上一一咨询。开始的几天我每天查询结果,但均未有回复,于是就放下了。恰好今天有HR来问,并且又有朋友也在疑惑。于是我就又上网查询了一下。


我的问题是:2022年2月10日,江苏省委、省政府印发了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在第三部分主要任务第13条中提出延长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子女3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育儿假。请问产假延长60天、育儿假10天从哪一天开始执行?如何执行?


先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省级12333回复了:让我找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如下截图)



您好!感谢您通过江苏省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咨询的上述问题作出解答,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请随时关注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
欢迎您继续关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看到这,我激动的移步到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输入信件编号和查询码,映入眼帘的是: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这样回复:

近日,省委省政府印发《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其中明确:
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延长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或生育多胞胎的,产假可以叠加享受。女方尚在原规定产假期间的,可以按照《实施方案》规定享受产假达到158天。
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女方产假期间,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护理假。
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育儿假。每年的育儿假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育儿假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按周年计算,即自子女出生之日起的36个月内,夫妻双方每12个月各享受10天育儿假。


从回复来看,我们可以这样解读:

一、关于产假。延长60天达到158天是明确的,难产的、生育多胞胎的均相应增加假期并且产假可以叠加享受。女方尚在原规定产假期间的,可以按照《实施方案》规定享受产假达到158天。也就是说如果2022年2月10日在产假期间的,则可以在原来(延长30天)的基础上再延长产假30天(之后是延长60天,比原来多30天)。如果是产假在2022年2月10日前已经结束,则不再延长产假。

二、关于男方护理假。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法定节假日不计入护理假。

三、关于育儿假。合法生育子女的夫妻,育儿假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按周年计算,即自子女出生之日起的36个月内,夫妻双方每12个月各享受10天育儿假。法定节假日不计入育儿假。

总之,上述假期均从《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印发之日即2022年2月10日开始执行


此外,苏州人社微信公众号(帐号主体为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认为从2022年2月10日开始执行:
答:......《实施方案》发布之日(2022年2月10日)起,女方尚在原规定产假期间的,可以按照《实施方案》规定享受产假达到158天;女方已经享受完毕原规定产假的,不再享受《实施方案》规定的30天延长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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