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一个时代的落幕?开曼预计将开启私募基金监管新时代

本文作者:王勇 卢羽睿 金文斌 王正一 




2020年1月8日,开曼公布了《私募基金法案》(Private Funds Bill, 2020)和《共同基金(修订)法案》(Mutual Funds (Amendment) Bill, 2020)的草案全文。《私募基金法案》旨在要求开曼封闭式基金向开曼金融管理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 “CIMA”)注册及履行其他合规义务,而《共同基金(修订)法案》拟取消现行《共同基金法》(Mutual Funds Law)给予特定开放式基金豁免注册的待遇。如这两个法案正式通过,定将对开曼私募基金市场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一、背景介绍




长期以来,在开曼设立的基金中仅开放式基金有义务根据《共同基金法》向CIMA注册并受CIMA直接监管,满足特定条件的开放式基金则享有豁免注册的待遇[1],而封闭式基金(如大量的PE/VC基金)更是几乎处于监管空白状态。
《私募基金法案》的出现填补了这一空白,它对开曼的封闭式基金提出了前置注册要求,同时对基金审计、估值、财产安全保管、现金监督等日常运营提出了多方面监管要求。作为配套措施,《共同基金(修订)法案》拟取消特定开放式基金豁免注册的待遇。
如这两个法案正式通过,开曼基金中开放式基金、豁免注册的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三元监管状态将成为历史,CIMA将依据《私募基金法案》和《共同基金法》对所有开曼基金(不论开放式或封闭式)实施集中监管。


二、《私募基金法案》要点概览


01
监管对象《私募基金法案》的监管对象主要是封闭式基金及其运营者(operator)[2]。具体而言,封闭式基金指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单位信托或合伙企业[3]:
(1)以聚集投资者资金、分散投资风险并使投资者获得投资收益为目的发行投资权益(investment interests);(2)该等投资权益可使得投资者有权参与利润或收入的分配;(3)该等投资权益不能依据投资者的意愿赎回或回购;(4)该等投资权益的持有者对投资项目的获取、持有、管理或处置并不具有日常的控制权;以及

(5)基金运营者对基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有偿的投资管理。

02
注册及变更备案要求

根据《私募基金法案》,封闭式基金需要在接受投资者认缴出资后21日内向CIMA注册,且在注册流程完成前,投资者不得向基金实缴出资。每年1月15日前,完成初始注册的封闭式基金还应向CIMA支付年费。

但《私募基金法案》并未明确规定封闭式基金注册时需要向CIMA提交哪些材料和信息、CIMA受理后的审核和办结期限、注册费用以及后续年费等。预计在《私募基金法案》正式通过后,CIMA会另行发布实施细则对上述事项提供更具有操作性的指导意见。

除了初始注册,《私募基金法案》要求基金在注册地址或主要办公场所发生变化,或任何提交给CIMA的信息发生实质变更后,应当在发生变更或知晓发生变更之日起21日内向CIMA进行变更备案。

03
审计要求《私募基金法案》要求封闭式基金就其财务报告进行年度审计,且审计机构应当是CIMA认可的审计机构,审计报告原则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向CIMA提交。04
估值要求《私募基金法案》要求封闭式基金应当采用适当的估值原则对基金财产至少每年进行一次估值。虽然《私募基金法案》并未强制要求评估由独立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但如评估并非由独立第三方进行,CIMA有权要求其评估结果经审计机构或其他独立第三方验证。05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要求《私募基金法案》要求封闭式基金应聘请托管机构,对基金托管财产履行保管职责,并对基金非托管财产履行验证及记录的职责。如若考虑到特定封闭式基金的性质及其所持有资产的种类,聘请托管机构保管基金财产并不合适或并不现实,则在告知CIMA之后,该封闭式基金无需聘请托管机构,但需要由行政管理人、其他独立第三方、基金管理人或运营者履行财产的验证及记录职责。06
现金监督要求

《私募基金法案》要求封闭式基金需要指派行政管理人、托管人、其他独立第三方、基金管理人或运营者对基金的现金流动进行记录和监督,以保证基金的所有现金都被记录在其现金账户中,以及确保投资者的实缴出资已经收到。 

07
违反注册要求的后果《私募基金法案》规定,在完成CIMA注册流程前,基金不得开展或试图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接受投资者的实缴出资(但并未限制募集活动以及接受投资者的认缴出资)。如违反注册要求,将构成犯罪(commit an offence)并面临10万开曼元(约12万美元)或更高金额的罚款。


三、《共同基金(修订)法案》要点总结


《共同基金(修订)法案》拟取消现行《共同基金法》给予特定开放式基金豁免注册的待遇,即要求符合(i)投资人数量不超过15人,以及(ii)过半数投资者有权撤换基金运营者两个条件的开放式基金亦需要向CIMA注册,并提交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内容节选以证明过半数投资者有权撤换基金运营者。

同样地,《共同基金(修订)法案》要求该等开放式基金的财务报告也需要由CIMA认可的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且审计报告原则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向CIMA提交。

对于现存的豁免注册开放式基金,《共同基金(修订)法案》要求它们在该法案生效后6个月内向CIMA提交注册。




四、结语


目前《私募基金法案》和《共同基金(修订)法案》尚未正式通过。《私募基金法案》通过后的生效时间将由开曼政府另行决定,且开曼政府可视情况决定该法案不同条款在不同时间阶段生效。《共同基金(修订)法案》通过后则会与《私募基金法案》同步生效。考虑到目前开曼有大量现存封闭式基金,预计开曼政府会在这两个法案通过后公布适当的过渡安排,以保证最新监管要求可平稳落地。

注释:
[1]豁免注册的开放式基金必须满足(i)投资人数量不超过15人,以及(ii)过半数投资者有权撤换基金运营者(operator)两个条件。[2]合伙型基金的运营者通常为其普通合伙人,公司型基金的运营者通常为董事。[3]合伙企业包括(i)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ii)豁免有限合伙(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iii)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或(iv)在其他司法辖区成立的有限合伙。

特别声明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编写《法律评述》的目的仅为帮助客户及时了解中国或其他相关司法管辖区法律及实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仅供参考,不应被视为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依据。


如您对本期《法律评述》内容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与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王勇先生联系:010-5809 1510 / 021-5404 9930 185 1188 0418(微信)wang.yong@jingtian.com




境内基金系列往期文章

1. 粤港澳大湾区QFLP再下一城——简评《广州QFLP指引》

2. 中国私募基金监管与运营实务指南2019年5月版3. 上海市创投支持政策破土而出4. 新版基金备案须知来袭 ——你需要知道哪些


境外基金系列往期文章

1. 当我们谈论“经济实质”时,我们在谈论什么2. 原来你是这样的BVI——BVI基金监管综述3.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浅析基金缴资信用贷款4. ERISA,想说爱你不容易5. 开曼“豁免人士”基金管理人何去何从6. ESG ——让投资拥有温度7. ADGM——中东版开曼群岛?8. 海外基金设立地角逐之香港入场9. 海外基金设立地角逐之狮城争霸(新加坡)10. 你的数据,我来守护——开曼版GDPR正式生效11. 尘埃落定,BVI发布最新经济实质规则12. 重温FMCC——香港持牌管理人不可忽视的准则


作者介绍
 王勇  

010- 5809 1510

021- 5404 9930

wang.yong@jingtian.com


王律师拥有在国内外多家顶级律所近18年的从业经验,为数百家基金客户和资管机构组建了一千多支境内外基金和资管产品,亦代表众多客户从事私募投融资和资本市场交易。

王律师为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入库专家、上海市金融办QFLP/QDLP试点项目专家评委、厦门市政府产业基金专家评委,亦经常受托为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等就各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的制定提供咨询意见,连续多年被Chambers、IFLR1000、Who’s Who Legal、Legal 500、Asialaw Leading Lawyers、Asialaw Profiles、《银行、金融、交易法律全球顶级律师指南》《亚洲律师》《商法》、LEGALBAND等知名律师评级机构和媒体评为中国“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创业投资”第一级别律师。

王勇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士/文学士)和哥伦比亚大学(法学博士),亦为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和特许另类资产分析师(CAIA)。



 卢羽睿  

律师

010- 5809 1506

lu.yurui@jingtian.com


卢羽睿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管理学学士,并从北京大学以及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分别获得法律硕士以及LL.M.学位。

卢律师拥有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主要业务领域为基金设立与资产管理、私募股权/风险投资及境内外投资。

通过长期为一线头部私募机构提供基金设立、资产管理等服务,卢律师积累了丰富实践经验,擅长为各类境内外知名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在设立、管理和运营美元和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金文斌  

律师

021- 2613 6120

jin.wenbin@jingtian.com


金文斌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并从上海外国语大学获得文学(德语辅修)学士学位。

金律师拥有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主要业务领域为基金设立和私募股权投融资交易。

通过长期为境内外各类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基金设立专项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金律师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在设立、管理和运营美元对冲基金、私募股权/风险投资基金和人民币基金等各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王正一

律师助理

010- 5809 1509

wang.zhengyi@jingtian.com


王正一毕业于复旦大学,分别获得法学学士及法学硕士学位。另外,王正一以优等成绩毕业于美国Fordham法学院,获得LL.M.学位。

王正一的主要业务领域为私募基金设立与资产管理。王正一拥有为不同类型的境内外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提供基金设立、运营和管理法律服务的经验,参与了诸多人民币私募基金、境外美元私募基金的设立,并参与代表LP对诸多人民币基金及境外美元基金投资的项目。同时,王正一还参与众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项目。



声明 DISCLAIMER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可视为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有关问题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意见,请与本所联系。

This article is for your reference only and not to be deemed as formal legal advice given by Jingtian & Gongcheng or its lawyers. Please contact us directly for formal legal advice or further discussion about the relevant issues.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