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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药物有效性评价令人惊心动魄的关键事件

孟八一 同写意 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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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同写意约稿,孟八一老师《美国药物临床有效性评价》系列文章之第四回,经作者授权独家发布。


编辑丨写意君


美国药物有效性评价,是针对当时全球最大的药物制造国,最大的药物销售市场,最多数量的药物,进行的一次重新评价和清理。同时,也是遵循当时全球最严格的法律进行的最大规模的执法。如此庞大的工程,执法者必须要有坚定的执法意志和执法毅力,在关键节点上,唯有取胜,才能完成。


DESI的10年中,FDA首先遇到的问题,什么是‘药物有效性’?什么是‘足够的证据’?如何避开退市听证?作者总结四个‘关键事件’,用以回顾和描述DESI的艰难和惊心动魄。


/01/

捍卫有效性标准,Goodrich的“狗熊陷阱”



William W. Goodrich在FDA由普通律师,助理大律师,一直到Goddard任局长时,做了FDA首席大律师。


一生在法庭和国会有过很多精彩的讲演和辩护,其中,FDA药物试验“金标准”的建立就是Goodrich国会听证‘精彩的一笔’。后来人们把这次听证称之为‘狗熊陷阱’the Bear Trap。(引自:FDA and Clinical Drug Trials: A Short History by Suzanne White Junod, www.fda.gov)


在1966年Goddard开启DES之后,从法律上制药商无法拒绝对Pre-1962 drugs进行有效性评价,但是,他们对FDA制定的’调查性新药申请IND’,尤其是药物有效性标准提出质疑。


就在美国制药商抱怨FDA的DESI过于刻薄,过于繁琐,成本过高,无法承受时,国会邀请Goodrich到国会作证,向国会解释FDA有关1962年FD&C修正案和DESI政策。


Goodrich并没有马上为FDA的“药效学评价”中的‘有效性’辩解,而是指出:这么多年来,美国制药工业根本就没有在药物研发和临床实验中投入那么多钱,进行认真科学的药物研究。


他用大量的数据和报告向国会说明,药物申请人向FDA提交的药物申请中,大多数是连1938年的FD&C法案都不允许的。


有很多“新药”都是制药商随便配个方子,压个片子,就交给医生:“嘿,哥们,这是我的什么什么药,可以治疗什么什么病,你帮我找几个病人试一试……”


然后,就向FDA提交新药申请,很多所谓“新药申请”连实验方案都没有,很多制药商连药物申请的格式和过程都搞不明白。


当时著名的药理学家Louis Lasagna(美国临床药理学的创始人,安慰剂理论的提出者)在作证时说:“如果不经过FDA的法规审查就允许把实验性药物直接用在病人身上,这简直令人发指,这完全是把人当做实验动物!而制药商这么做的目的,仅仅是为了省下在动物身上检测毒性而花费的那几个钱和那点时间。”


就连施贵宝制药的研发主任作证时也承认:“药物研发的失败的确是很高的成本,但是,制药公司这么多年来,把很多本来失败了的药物推向市场,这也是事实。”


Goodrich还说,这么多年,是FDA的技术人员和审查官,一步一步、一点一点地教给制药公司的技术人员,怎么准备实验方案、怎么做实验、怎么收集数据、怎么写报告、怎么写申请……等等。


在场的几个医学和药理学大佬,也用事实支持William W. Goodrich论点,并对FDA官员的专业水平和科学精神大加赞扬。


Goodrich进一部解释,不仅刚刚通过的《Kefauver-Harris修正案》要求FDA必须这样做,即便按照1938年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A的做法也是无可挑剔的。


因为1938年的法律已经明确要求新药NDA必须做到“用药安全”(safe for use)。而且,历来FDA对法律的理解就是“无效的药物,无所谓用药安全。”


1938年的法律已经讲得很清楚,申请人要采用所有的、合理的方法,进行足够的实验,以证明药物安全性(“adequate tests by all methods reasonably applicable to show whether or not the drug is safe”),这里的“adequate tests by all methods…..”就包括了FDA目前要求药物申请人提供的一切数据和实验。


随后,Goodrich又以1961年的“反应停”事件为例,从药理学和统计学的发展说明了FDA现行程序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并且,再次提醒在场的国会议员,如果不是FDA的凯尔西医生,不经批准就允许梅里尔公司把250万片“撒利多胺”给2000名美国孕妇服用,进行所谓的临床“试验”,试想,今天的美国会出现多少四肢发育缺陷的“海豚婴”?但绝对不会是17例!难道把这样的药物用于人体试验之前,就不该经过FDA批准吗?


美国制药商协会和美国医学会本想用FDA超范围执法回避Kefauver的反药物价格垄断,却一下子落入了William W. Goodrich的“狗熊陷阱”。结果,国会肯定了1963年FDA颁布的“调查性新药申请IND”和“临床实验分段监管Phase I, II, III”的法规细则,后来,还肯定了FDA提出的临床试验“随机-双盲-对照”的“金标准”。


本文经作者授权由同写意独家发布。


/02/

DESI拿生物黄酮素开刀



FDA从1906年开始执法开始,第一任局长维莱喜欢拿大商品和大商人开刀。这次Goddard的DESI也不例外。他选择了拿当时畅销的‘生物黄酮素’bioflavonoids开刀。


‘生物黄酮素’不但临床影响力大,而且其制造商包默克,雅培等等制药巨头。1968年1月23日,第一批联邦公告公布了无效的23个药品,‘生物黄酮素’赫然在列。官司打到了上诉法院,结果1970年法院宣布,‘生物黄酮素’退市!



/03/

枪打出头鸟,FDA和普强对簿公堂



“Panalba”是美国普强制药1957开发上市一种由四环素和新霉素组成了抗菌素复方药。很早以前美国科学院就认为“Panalba”的复方并没有显示出协同作用,反之,非但没有显现更宽的抗菌谱,也没有更强的抗菌效果,还有很强的副作用,甚至有死亡报道。FDA和国家科学院认为,从现代医学的角度,“此药无用”。


普强制药是当时的美国10大制药商之一,无论在商界还是在政界都是个举足轻重的角色。Panalba是普强的王牌产品,占全公司年收入的12%。事实上,普强制药在上市Panalba之前就知道这个药有问题,但是,却向公众隐瞒了实情。眼前的利益是,Panalba已经上了DESI报告的‘无效药物’名单,如果妥协,就意味着马上退市;但是,Panalba每在市场里坚持一个月,普强制药就有几百万美元的收入。


美国医学会AMA的头头也知道Panalba有问题,但是当普强制药总裁威胁AMA将撤销与JAMA的广告合同时,AMA还是选择了支持普强。以“为了维护医生用药权”为借口,AMA不惜与FDA,美国科学院开战。AMA强调:“政府不得干涉持续了上百年的医生处方用药权,即便错了,也要维护”。


就这样形成了对立的两个阵营,一方是掌握了科学证据的FDA和科学院,另一方则是两个利益结盟的特殊利益体(AMA和美国制药商协会PMA)。普强公司调动一切资源进行游说,想方设法干涉FDA执法。面对科学证据,面对很多科学家和民众代表要求Panalba退市的要求,普强为此召开“特别董事会”,而且形成决议居然是:强化促销Panalba,准备和FDA对簿公堂!


早在DESI之前很长时间,FDA就对抗菌素联合用药持反对态度。尤其是在接到有关Panalba不良反应和个别死亡报告后,FDA就与美国科学院合作收集抗菌素联合用药的副作用证据。


1966年在制定药物有效性评价DESI策略时,Goddard就将退市抗菌素联合用药当做药物市场大清洗的‘头牌’。普强的声誉和狂妄,正好符合James Goddard“枪打出头鸟”的目标。


当时的很多媒体就意识到,FDA和普强的Panalba之争关乎新法规的实施,关乎FDA的权力,关乎药效再评价(DESI)的走向,这一官司一时成了美国报纸和电视关注的焦点。


DESI启动以来,已经有很多公司的很多产品随着DESI在《联邦公告》的公告而主动退市或准备退市。一般温和而明智的方法是FDA出面劝说企业自动退市,或者,如有可能,补充数据,修改说明书,调整用药范围。但是,普强自认为是制药大户,又和当时尼克松政府保持着良好的关系(可能是竞选捐款的大户),决心和FDA一较高下。


1968年12月24日(圣诞节前一天),FDA通知普强制药:根据NAS /NRC提供的DESI报告,Panalba作为抗菌素联合用药,为“无效”,希望普强制药从公众利益出发主动退市。


面对FDA的科学证据,普强在AMA的支持下提出:“医生和病人的用药体验就是最好证据”。


普强手中的另一王牌就是法律规定,药物退市要经过听证,没有经过听证FDA就不能让Panalba退市。普强将FDA告到了法院,理由是FDA的执法程序违法。


在法庭上,针对退市权的争议,FDA搬出1962年FD&C正案,其中规定,只有普强能提供有关Panalba的“足够的有效性证据”substantive evidence of effectiveness,才可能举行听证。显然,普强没有!


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最后的结果是FDA胜诉,不但Panalba, 而且是所有的联合用药抗菌素都从美国退市。


这个案子(Upjohn v. Finch 1970)不仅解决了Panalba退市问题,法庭辩论还进一步确认了FDA对“充分有效性证据substantial evidence of effectiveness”、“良好对照的研究adequate and well-controlled studies”等药物评价标准的解释权和定义权。


本文经作者授权由同写意独家发布。


/04/

退市权和立法权,Hynson诉讼四重奏



在Upjohn v. Finch 1970案前后,FDA因为药效性评价DESI还与其他制药商同时进行着另外四个法律诉讼,这四个案子都涉及到抗菌素或抗菌素联合用药。


他们分别是:

❶ Weinberger v. Hynson

❷ USV Pharmaceutical Corp. v. Weinberger

❸ Weinberger v. Bentex Pharmaceutical Inc.

❹ Ciba Corp v. Weinberger(1973)


因为这四个案子最后都打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对这四个案子进行了合庭审议,所以称之为“Hynson案四重奏”。在对这四个案子的合并判决中,最高法院的William Douglas大法官给予FDA“综合判断程序summary judgement procedure”的权力(引自: <FDA in the 21st Century> 2015 page 316)。


就是说,FDA可以根据综合判断,从整体上要求某类药物退市,而不必就某个药物,某项条款进行单独的争议和诉讼。这就给予了FDA的绝对药物退市权


FDA乘胜追击,马上向法院提出:FDA作为药物监管执法人,应该拥有独立药物法规的立法权(Rulemaking)。一开始,法院认为FDA的要求没有根据,FDA马上搬出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国家石油精炼协会的案例,FTC可以制定汽油标标号。(引自: <Reputation and Power> 2010 by Daniel Carpenter Page 38)


1975年,美国第二巡回法院认可了FDA的这一要求,FDA得到药物法规的制定权(其实,就是制定21 CFR的权力),其中包括药物退市权。这一权力一下子就把FDA从法律条文的解释者、执行者变成了法律条文的文字制定者!


要说明的是,这一系列的法律诉讼,都是在Peter Barton Hutt大律师的主导下完成的。所以,作者反复提及,James Goddard开启了DESI,Charles Edwards改变了DESI的结果



孟八一


军事医学科学院 药物化学硕士

美国纽约市立大学 计算机硕士


2015年,从华邦制药有限公司退休;曾在美国纽约市政府供职,任计算机程序员;出国深造前,于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微信:13220385722

邮箱:Bayi.meng@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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