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耀微言12|专家在报刊媒体上发表的言论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眼里只有长篇大论,瞧不起片言只语,甚至陶醉于数量,重视废话一吨,轻视微言一克,那是浅薄庸俗的看法——假使不是懒惰粗浮的借口
——钱钟书
笔者亲办一起合同诈骗案件,庭审当中公诉机关出示一组证据,证据内容是某专家在报刊、网络上针对钢铁贸易产业的行情分析,证明目的是银行信贷人员明知银行不再对钢贸企业发放贷款,承诺被害人借钱给某煤炭企业就会发放新的贷款。当庭公诉人仅是简单宣读报刊网络上文章标题,至于属于何种证据种类、证明目的都不加说明,于是辩护人质证就提出该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按照我国刑诉法的证据种类分析,公诉人出示的某专家在报刊网络媒体上发表的言论不属于任何一种法定证据种类,首先其不属于书证,书证形成在案发之前;其次也不属于证人证言,证人陈述的是亲自感知听闻了解的事实,很显然不是证人证言;还有一种证据是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士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某一案件相关联的问题作出的专业判断或者结论,某专家在案件之外发表的相关言论当然不属于鉴定意见。
2012年刑诉法确立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刑事审判程序的新制度,实务中称其为“专家辅助人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而公诉人出示的是纸面上的专家言论,未出庭作证,充其量是“意见证据”,而且发表的意见也不是针对案件中的鉴定意见问题,搜易不符合专家辅助人制度。
司法实务中,控辩一方、被害人甚至审理机关会邀请专家学者对案件某一问题进行论证,指点迷津,但是该“专家论证意见”并不属于刑事证据,并且已有先例对专家意见不予认定,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吴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决书中认为“对辩护人王式跃提供的指导意见,系相关机关对特定案件的办案指导意见,本院在定罪量刑时作为参考。对于专家意见书,已被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所否定,本院不予认定。”
综上分析,专家在报刊媒体上发表的言论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微言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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