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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医大女生遇害案是否过了追诉时效?

李耀辉律师 法耀星空 2022-07-05


南医大女生遇害案是否过了追诉时效?李耀辉

刑罚的防范作用,决不在于刑罚的残酷,而在于有罪必究,重要的不是对犯罪行为处以重刑,而是要把每一桩罪行都揭发出来。

本文共2166字,阅读约需要5分钟......


内 容 提 要:

1. 时隔28年,是否过了刑事追诉期限?

2. 超过20年最长追诉期限,还能否追究犯罪?

3.关于刑法追诉时效延长规定,适用79年刑法还是97年刑法?

4. 按照79年刑法追诉时效延长规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2020年2月23日,南京警方发布通报称,28年前发生在南医大的女生遇害案件成功告破了。这起陈年旧案之所以能够成功告破,归功于当年保存完好的生物学证据,虽然避免了因时过境迁而丧失鉴定条件,最终成功比对出了真凶,但是刑事追诉时效会因28年之久对凶手束手无策吗?由此引发的追诉时效问题法律界争论不休,大家各抒己见,展开了激烈讨论。

 
何为追诉时效?刑法追究犯罪是有“有效期”的,在刑法的追诉时效限期内,司法机关有权追诉犯罪的人,过了期限,就不能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了。
 
南医大女生被害案发生于1992年,原则上应当适用行为当时的1979年刑法。按照1979年刑法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一般经过20年就不再追诉。

本案从犯罪之日算起,早已超过了20年的最长追诉期限。此外刑法还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然而,当年公安机关虽然立案侦查,但没有对真凶麻某钢采取强制措施,那么其就不能被追诉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无论是1997年刑法,还是1979年刑法,还都规定了对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可以通过最高检的核准追诉延长追诉时效。所以说,正义虽迟到了28年,但一定有依据让它实现,不必担忧,这体现了有罪必罚的理念。
 
 假如不经报送最高检核准的话,是否还能继续追究犯罪?刑罚的防范作用,决不在于刑罚的残酷,而在于有罪必究,刑法除了报请最高检核准的例外规则,还有追诉时效延长制度规定。追诉时效延长,是指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由,致使追诉期限无限延伸的制度。

2月23日清晨,麻继钢被南京警方抓获。警方供图
 
关于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现行1997年刑法与行为当时1979年刑法规定有一定区别。
 

1979刑法第77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997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本案究竟适用1979年刑法规定还是适用1997年刑法规定呢?笔者从有关文章看到,现有观点仍存在一定分歧。尽管各自都有相对合理的理由支撑,但是谁是谁非的判断并不一目了然。
 
根据97年《刑法》第12条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解决新旧法律变更时的重要指导原则,具体而言,如果旧法处罚较轻,则追诉时效的计算不受新法的影响,在新法生效后继续参照旧法计算时效;如果新法处罚较轻,则在新法生效之前,适用旧法的追诉时效标准,而在新法生效之后,则应当适用新法另行计算追诉时效。
 
本案发生在1992年,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适用1979年的刑法规定。
 
2000年公安部《关于刑事追诉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追诉期限问题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阐明,当年虽然发现但未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分子已经超过20年追诉期限,再对其追诉就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1979《刑法》第77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992年案发时的现场。南京警方供图
 
据此,倘若要无期限地追诉犯罪,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追诉时效延长事由发生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以后。司法机关对行为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表明公安机关对案件已经开始立案侦查,检察院或者法院已经受理案件。此时公权力已经介入,刑事诉讼程序已经启动,揭露惩罚犯罪分子罪行的序幕已经拉开,这里强制措施所指的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法定的强制措施。
 
第二,行为人存在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关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和标准,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按照张明楷教授观点,逃避侦查与审判,应限于积极的、明显的、致使侦查审判工作无法进行的逃避行为。例如,司法机关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后故意逃跑的,致使司法机关迟迟无法追诉。行为人故意伪造证据,证明其有精神疾病等,因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而逃避侦查和审判的。
 
以下情况不属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例如,对行为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的期限已到后,办案机关并未对其变更强措施,也没有任何传唤、送达移送告知书,没有对其讯问,没有送达起诉书,完全放任不管,不了了之,行为人一直没有变更住址或者联系方式,或者基于正当理由远走他乡。
 
本案中,28年前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并侦查,但因破案条件不足,未锁定犯罪嫌疑人,更没有对凶手麻某钢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直到2020年2月23日,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麻某钢,所以本案不符合适用追诉时效延长的条件。如果本案继续追诉下去,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同级检察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作者|李耀辉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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