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仁文、庄绪龙:专门法院:打造中国司法新名片
作者 | 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庄绪龙,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来源 | 本文原载《小康》2021年8月上旬刊,发表时有删减。
7月中旬,第十三届陆家嘴论坛金融法治国际研讨会在上海举行,研讨会上,我国首家金融专门法院——上海金融法院院长赵红在演讲中表示,上海金融法院将立足中国司法实践,加强国际协作,借鉴全球成熟经验,进一步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近年来,我国先后在北京、上海、广州、杭州等地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互联网法院和金融法院,一批带有时代特色的新兴专门法院应运而生。这些新兴专门法院的设立,不仅拓宽了我国司法体系的版图,也逐渐成为司法领域的新名片。
司法改革新举措
专门法院,也称特别法院,是指管辖范围仅限于某一类或某几类案件的法院。随着司法改革工作的不断推进,我国司法专业化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专门法院的设立正是其中的一个突出表现。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党的领导下,社会主义经济改造工作迅速推进。在此过程中,我国逐渐形成了以铁路、林区、矿山等为国民经济命脉的发展模式,跨区域性是其基本特点。这种经济发展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着人民法院设置的布局。当时,在人民法院设立方面,参照苏联的司法模式,我国设置了一批专门法院,即除了在中央和地方建立各级人民法院之外,还设立了分属铁路、林业、农垦等系统的专门法院。
1980年1月施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条第3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其他专门法院。”在专门法院设置方面,我国形成了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海事法院、林区法院、矿区法院、油田法院、农垦法院等10余种专门法院的格局。这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对于保障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客观上也形成了部门或企业管理专门法院的体制。
事实上,我国传统专门法院设置的初衷,更多考虑的是行业或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这显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这种“法企不分”“法政不分”建制的弊端日显突出,也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要求存在一些内在的紧张关系。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开始对传统的专门法院体制进行改革。如1999年6月,6家海事法院建制转入地方,与原交通部彻底脱钩。此后,我国又分别将油田法院、林区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整建制转制移交地方管理,由部门或企业管理的传统专门法院体制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
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中央决策部署,司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成为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2018年10月26日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5条明确规定:“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修法说明,本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根据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法院的发展情况”,完善“法院的分类”,“规范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在此新的历史契机下,我国先后在北京、上海和广州设置知识产权法院,在杭州、北京和广州设置互联网法院,在上海、北京设置金融法院,一批新兴专门法院应运而生。
司法现代化的有力推手
新兴专门法院的设置,既是司法专业化的必然发展趋势,也是现代司法积极回应国家重大战略和政策的重要体现。
其一,实现司法现代化的有力推手。司法现代化的基本面向,主要体现为司法的专业化。司法专业化,就是把本来属于普通法院管辖的事务交给特定的法院管辖,或是将新的法律案件交给普通法院以外的法院管辖。从国际范围看,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设有多样化的专门法院。
特定类型案件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和审判,有助于提高相关领域审判的专业化水平,汇聚优质审判资源,提升司法审判的工作质效,最大限度地统一司法裁判标准。事实上,在知识产权、互联网和金融等新兴产业领域,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这对审判人员的专业素养、审判规程和证据规则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例如,在金融审判领域,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重要任务。对此,北京金融法院设有大数据中心,可实时显示“北京冒烟指数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信息。这个“冒烟指数”指的就是金融行业内纳入监管系统的企业综合风险量化等级。目前,北京金融法院已初步实现了北京冒烟指数监测系统和审判系统的对接共享,高风险企业一旦涉诉,系统会自动进行风险提示,这是司法现代化建设和司法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体现。
其二,顺应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设置专门法院的根本目的是适应社会发展新要求、解决社会新矛盾,这对于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推动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置,是为了加强各类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的依法平等保护,持续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报告中所指出:“知识产权法院的重要作用逐步显现,通过推进审判机构专门化、审判人员专职化和审判工作专业化,对于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效率,提升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水平发挥了引领示范作用。”
互联网法院的建设,则是为了全面发挥司法在推动网络经济创新发展、保障网络安全、构建互联网治理体系方面的职能作用而增设,它肩负着探索互联网治理规则、提升网络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的重任。如广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辖区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11类互联网案件,其中就包括网络购物合同、网络服务、网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显然,这种集中受理和管辖的司法制度,有利于涉互联网纠纷及时有效解决。
金融法院的使命,就是紧紧围绕金融工作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同时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金融法院通过集中管辖金融案件的方式,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提高金融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以提升我国在国际金融交易规则方面的话语权。
其三,司法能力提升的制度保障。在新形势下,随着各类资源要素的不断聚合,新生事物不断喷涌而出,金融、互联网等领域的新问题、新情况也随之而来。在此复杂的社会背景下,只有构建审判机构专门化、审判人员专职化和审判工作专业化的司法机制,才能实现司法事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目标,担负好服务保障国家战略实施的重要职责。
例如,在金融审判领域,近年来金融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涉众型矛盾纠纷以及违法犯罪案件常见易发。以P2P涉刑案件为例,集资参与人少则百人,多则万人甚至百余万人,这对金融审判提出了严峻挑战。金融法院通过集中管辖、统一裁判,可以构建裁判公正、程序便捷、维权高效的金融司法保障体系,规范引领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这也是提升金融审判司法能力的重要保障。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评选出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上诉人吴曼与上诉人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入选。此案之所以入选,主要是上海金融法院创新性地回应了业界关注的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业务中是否应当免责的问题,厘清了信托公司合法经营的责任边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解决同类信托产品纠纷提供了有效路径。
再如,在互联网领域,互联网的虚拟性、跨地域、在线化等特征,决定了网络空间争议解决机制的内在要求是低成本、高效率和零距离。互联网法院通过审理涉互联网案件,不仅能有效推动诉讼主体、要素、流程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进程,还对在线诉讼规则、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等进行了大量有益探索,这无疑能够有效提升司法能力。
进一步推动专门法院发展完善
虽然专门法院在我国司法史上并不是新鲜事物,但以知识产权法院、互联网法院、金融法院等为代表的新兴专门法院,却是当前我国司法改革领域令人瞩目的新举措。整体而言,我国目前的新兴专门法院顺应了时代潮流,遵循了司法规律,运行效果良好。不过,由于新兴专门法院仍然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新生事物,还需要及时跟踪、准确评估,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1.明确专门法院设置的法律依据。专门法院是我国人民法院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各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国家审判权。但专门法院在我国法院系统中又具有特殊性,它只针对特定领域或者特定案件行使审判权,在设置、组织、管理体制、职权、法官任免、管辖范围等方面都和地方人民法院有着较大区别。例如,专门法院一般不按行政区划设置,不向同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其法官也不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管辖的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等。
目前,关于专门法院的组织架构和职权行使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法律予以规定。但从长远来看,专门法院毕竟是我国法院系统的组成部分,未来应考虑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设专章,对各专门法院的设置原则、组织架构、管理体制、法官任免及职业保障等诸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使专门法院的运行更加规范有序。另外,如何塑造地方法院与专门法院分工协作、管辖合理、衔接有序的新型诉讼格局,也是未来立法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
2.科学构建专门法院的管辖范围和审级体系。目前,我国专门法院的管辖范围在整体上还不够明确,与普通法院管辖存在“混合”现象。在审级体系上,除军事法院有专门的审级体系外,其他各专门法院在审级上与地方法院并轨,存在一些需要关注的地方。
首先,专门法院的管辖范围存在差异。在法律地位上,有的专门法院被定位为初审法院,仅负责辖区内的第一审案件,如杭州互联网法院;但有的专门法院却被定为中级人民法院,既能审理一审法院,也能审理上诉案件,如上海金融法院。其次,专门法院的上诉法院各有不同。对于专门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上诉法院有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例如,互联网法院作为初审法院审理“涉网”案件,上诉法院可以是地方的中级人民法院;又如,海事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其上诉法院为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再如,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当事人对于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将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再次,专门法院之间也存在管辖上的交叉。例如,互联网法院作为初审法院审理“涉网”案件,上诉法院既有地方的中级人民法院,也有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权限并不统一。
其一,作为初审法院的专门法院。根据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可以考虑在某地或者跨地区设置管辖第一审案件的专门法院。例如,就知识产权法院而言,可以设置管辖某一行政区域的专门法院,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也可以设置跨区域的专门法院,如“苏南知识产权法院”。其二,作为上诉法院的专门法院。目前,经由专门法院管辖案件的上诉问题比较复杂,应考虑将专门法院的上诉问题予以集中化处理:建议在省级层面或者跨省域设置专门法院的上诉法院。如,可以考虑设置“江苏知识产权法院”或者“华东知识产权法院”。在司法专业化审判和专门法院审级体系构建方面,通过设置专门的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集中管辖知识产权、金融、互联网等新型领域案件,可以有效避免与地方法院管辖权的“混合”状态。其三,最高人民法院与专门法院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对于专门法院审理的案件拥有最终的审判权限。如此,由专门的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构成的“三级两审制”专门法院体系,应成为未来专门法院体系构建的发展方向。
3.强化专门法院的技术支撑。专门法院的专门性,不仅体现在案件管辖领域与类型等方面的特定性,更重要的是向当事人和社会提供“专业的审判服务”。在知识产权、海事、互联网、金融等领域,专门法院要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专业的审判服务”,还必须注重技术因素。
其一,“技术调查官”岗位的专门设置。目前,各专门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技术人才普遍紧缺,大多依赖司法鉴定等外部力量。但是,由于司法鉴定存在特定的启动程序和工作机制,时效性相对不足。比如,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大量涉案事实和证据涉及前沿、专业和高科技内容,对此必须加强专业技术支撑。司法实践中,在一起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据保全案中,由于关键证据在被告手上,原告陷入举证难的窘境。在保全现场,法院临时抽调负责信息技术维护的工作人员前去参与处理,发现被告电脑里存在删除软件的情况,并在系统盘中找到了卸载信息的缓存文件记录,发现是在证据保全开始后才卸载,最终帮助法官确定了真实的盗版软件使用数量,为确定赔偿数额提供了基础。可以想象,如果不是法院内部主管信息技术的人员被临时抽调协助办案,那么该证据可能就灭失,后续案件事实也就不能准确查清。因此,为了及时固定证据、确定涉案事实,有必要在专门法院的岗位设置上,应该通过专业化招聘,吸引信息技术、工程机械、生物医药等专业领域的人才,专门设置“技术调查官”岗位,以解决争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认定问题。
其二,探索开发联动共享的信息系统。现代社会,信息数据犹如人之眼睛,对于决策判断具有基础性的意义。例如,在海事案件审判中,纠纷发生在汪洋大海、万里之外,而船舶、货物的移动又难以实时掌握,审理难度较大。长期以来,世界各国的海事司法都存在举证难、证据固定难、证据易被销毁的问题。构建科学高效的技术系统,已经成为海事审判工作的必要前提。上海海事法院海事联动指挥中心开发的信息化“鹰眼”(船舶数据分析系统)即为专门法院科技化的重要成果。通过该“鹰眼”系统,输入涉案船舶名字后,船舶类型、船籍国、吨位、船东公司、航行轨迹、锚地经纬度等信息即可被实时掌握。未来,全国海事法院应与全国国际船舶登记信息系统对接,构建覆盖全国的船舶数据分析和共享系统,以实现船舶实时定位、天气水文预告、历史航迹回溯、船舶扣押预警、模拟船舶碰撞事故发生轨迹等功能。与此类似,在知识产权法院、互联网法院、金融法院等新兴专门法院内部,也应当就涉及审判工作的关键要素构建全国联动共享的信息系统。唯有如此,才能让专门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更加精准高效。
4.健全专门法院的人财物管理体制。长期以来,我国地方各级法院(包括除军事法院以外的各专门法院)的审判人员由所在行政区域的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加之地方各级法院的经费由同级财政划拨,由此也就难以避免地带来司法地方化的困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要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专门法院由于与地方政府相对隔离,司法地方化弊端较为轻微,在人财物管理体制改革进程中,可以先试先行。基本思路是,专门法院(军事法院除外)审判人员的任免应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进行集中统筹,统一录用、选拔、任命,法院经费也直接由省级财政统一负担,确保各专门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5.细化专门法院案件审理的程序规则。专门法院与其他人民法院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专门”性角度。专门法院的专门性不仅体现在案件类型管辖的特殊性上,还体现在案件审理程序和规则的专门性方面。换言之,构建科学、系统的专门法院程序规则,是专门法院审判工作良性开展的必要条件。就目前而言,我国专门法院案件审理的程序规则主要包括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几种规范性文件。
虽然上述文件对于海事和互联网专门法院的管辖、保全、担保、送达、审判程序以及签名、归档等诉讼规则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仍存在许多粗疏之处。比如,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已实施近二十年,一些规定与司法改革的原则和要求已不相适应,这都需要进一步梳理和完善。此外,有关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规则也尚未形成,无法匹配知识产权、金融案件集中审理的时代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应当认真总结经验,尽快制定相关程序规则,以为专门法院的公正、高效、权威司法提供扎实的制度保障。
6.着力彰显国际化特色。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下,司法服务国际化也是专门法院面临的必然挑战。比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近5年受理的涉外案件1069件,涉港澳台案件234件,两者共占案件总数的12.98%;再如,上海海事法院2019年受理的各类案件中,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占比近20%,当事人涉及70个国家和地区。未来,专门法院的审判服务应着力彰显国际化特色,努力将我国打造为“国际诉讼优选地”,提升我国法治环境建设的国际影响力。
其一,秉持开放共赢的“中国立场”。涉外案件往往案情复杂,查找与适用法律困难。专门法院在审理涉知识产权、金融、海事等涉外纠纷时,应以开放共赢的基本理念为指导,学习借鉴国际公认纠纷解决的发展经验,为中外当事人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司法服务;专门法院司法服务,应努力营造国际一流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以提升我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为重点,努力提高我国专门法院解决国际争议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其二,提升涉外纠纷审理的“中国速度”。“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效率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影响因素。司法审判工作的高效运作,不仅能够及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且还会有效促进社会发展。比如,位于美国特拉华州集中管辖商事纠纷的衡平法院,由于其在公司法审判领域的高效、专业服务,美国超过一半的上市公司和《财富》“500强”中63%的公司都选择在特拉华州注册。近年来,伴随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互联网法院和金融法院等新兴法院的设置,将涉互联网、知识产权和金融领域的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和办理,大幅提升了审判质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截至2020年8月31日,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案件222473件,审结194697件。其中,在线立案申请率99.7%,在线庭审率98.9%,平均庭审时长29分钟,比普通线下诉讼节约时间约四分之三。未来,我国专门法院赢得国际影响力的一大法宝,就要通过在线诉讼等便捷、专业、有效的方式,向涉外纠纷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中国速度”。
其三,及时发布涉外审判领域的“中国标准”。虽然涉外纠纷领域的法律关系复杂,有些问题甚至难有定论,但为及时解决纠纷,及时止损和修复社会关系,我国专门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应切实承担起大国责任。在充分研究、考察域外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应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遵循公正平等透明理念,充分发挥专业化争端解决优势,加大对具有规则创设意义案件的审理力度,努力形成并及时发布解决涉外纠纷的“中国标准”,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争取将我国打造成为国际知识产权、海事、金融、互联网审判的新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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