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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与证据法 | 于天淼:构建依托区块链技术的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

于天淼 司法兰亭会 2022-10-02
      (感谢中国硬笔书法家协会副主席、北京律师书画院院长刁品纯律师题字)
 

于天淼 |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修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位;辅修法学学位。

本文为第十六届尚权刑事司法青年论坛投稿,收入了会议论文集。感谢于律师授权“司法兰亭会”推广。

摘要:以联盟链方式构建的区块链,具有有限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全程留痕的特点,与刑事证据和刑事侦查具有良好的契合度。在司法实践中,建立依托于区块链技术的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在刑事证据电子化的前提下,存在一定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侦查人员依托于区块链技术的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进行调查取证,实现刑事证据的上链和存证,相较之传统的调查取证方法可以显著提高工作效率和保障数据安全,同时通过联盟节点的管理,也可以实现有限的多部门资源共享。
在相应配套制度逐渐建立并完善的情况下,依托于区块链技术的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的实现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庭审实质化的发展。
关键词:区块链,联盟链,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刑事证据电子化

引言

基于区块链技术和大数据技术共建证据数据库或办案系统的研究逐渐成为法学学科与计算机学科交叉领域研究的热点,目前处于初步研究与探索阶段,尚未形成完善的或落地的数据共享系统。
目前区块链与侦查方面的研究,大多限定于电子数据为对象,或限定于由侦查人员上传证据为形式,很难真正实现依托于区块链技术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因此,笔者试图以刑事证据全面电子化为前提,尝试在区块链中更加全面、完整、真实的展现证据;以联盟链为基础,增加诉讼参与人在区块链中的参与,尝试探索建立通过依托于区块链的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真正实现调查取证工作的机制,以司法实践为导向,以区块链等技术为基础,探讨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与解决方式。

一、区块链技术与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的基本概念

(一)区块链技术的基本概念

区块链是一个分布式的共享账本和数据库,各个区块之间通过随机散列(也称哈希算法)实现链接,后一个区块的头部包含前一个区块的哈希值,一个区块与一个区块相继链接,形成的结果就是区块链。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全程留痕、可以追溯、集体维护、公开透明等特点。这些特点保证了区块链的“诚实”与“透明”,为区块链创造信任奠定基础。
区块链可以分为公有链、私有链和联盟链三种。公有链属于完全去中心化区块链,私有链属于去中心化极低的区块链,常用于机构内部或者组织内部的管理工作,而联盟链是介于公有链和私有链之间的一种方式,具有有限去中心化的特点。
具体而言:(1)公有链的任何用户都可以接入且不需要任何授权,随时可以进入区块链进行操作,公有链数据的读写不受任何人控制或篡改,其节点非常多,达成共识需要一定的时间,效率较低;(2)私有链在使用权限与管理权限方面具有一定的限制,节点较少,达成共识速度快、效率高;(3)联盟链又称为行业链,属于半公开性和半透明化区块链,常用于多个不同组织与机构之间,且只允许被授权的节点进入网络,根据权限查看信息。

(二)区块链技术与刑事证据的契合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全程留痕、可以追溯、集体维护等特点,可以尝试建立依托于区块链技术的,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诉讼参与人等共同参与的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
构建依托于区块链技术的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可以通过分布式的节点上传证据信息,再打包上传至区块链中的方式,实现基于区块链技术进行证据的收集、提取、保管等侦查工作。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共识机制可以防止刑事证据在发布期间不被伪造以及保证侦查证据在上传至区块链后不被篡改,能够保证刑事证据提取过程及保管过程的真实性与一致性。
在依托于区块链的具体技术层面,可以将时间戳技术、全备份功能、非对称加密技术等技术引用到刑事证据的侦查工作当中。如时间戳技术可以使侦查证据可追溯、可验证,保证侦查证据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全备份功能可以防止由某一节点数据丢失毁损而导致数据灭失;通过非对称加密算法可以保证证人作证时发布内容确由其本人所发,同时可以避免证人的身份信息泄露等问题。

(三)依托于区块链技术的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的应用价值

建立依托于区块链技术的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有广泛的应用价值。
第一,整个刑事诉讼的流程都可以通过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完成,如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进行调查取证,向诉讼参与人进行权利义务的告知,向检察机关提出提请批准逮捕的意见,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等;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查阅和反馈意见,提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见,提出补充侦查的意见,向人民法院移送案件等;辩护人可以通过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查阅、复制刑事案件卷宗材料,上传辩方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查阅刑事案件的证据等;
第二,通过依托于区块链技术的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也可以实现快速移交、审批、审核等日常办案工作;
第三,基于以联盟链方式构建的区块链技术的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可以在有限节点内共享群众的报案、举报、自首等信息,共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出入境管理、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等发布的信息,使各个部门可以快速获得办案的各方面信息。

二、区块链技术在刑事证据中的运用的难题与困境

诚然,区块链技术与刑事侦查具有较高的契合度,但如果将区块链技术运用至刑事侦查过程,仍然存在诸多难题与困境。如果想要追求通过依托于区块链技术的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则需要将诉讼参与人全部置入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中。而区块链技术具有集体维护、公开透明等特性,这显然与普通刑事案件的刑事证据在审判前应当具有保密性以及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案件证据应当具有保密性存在严重的矛盾。

(一)如何通过依托于区块链技术的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进行调查取证

在目前现有的关于区块链与侦查方面的研究中,根据侦查人员与监察人员作为刑事证据调查取证的主体地位,研究人员普遍将数据库共享机制的起始点设立为由侦查人员上传证据,这一设定确实与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的职责定位相匹配,其在程序设计上更容易实现。但笔者认为,如果将侦查人员与监察人员已经调取的证据通过各自的节点上传至区块链网络中,则依托于区块链技术的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实质上只能实现证据的保管功能,而非调查取证功能。
因此,如果尝试通过依托于区块链技术的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进行调查取证就需要让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具有独立的节点,让诉讼参与人也参与到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中,才能够真正实现依托于区块链技术的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进行调查取证。
以调取证人证言为例,在当前的调查取证程序中,往往是证人到办案场所,或者办案民警到证人指定的场所当面进行询问,制作笔录,由证人现场签字。而采用依托于区块链技术的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来调取证人证言,则不需要当面进行,只要双方均有网络保障可以进行交流就可以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基于依托于区块链技术的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侦查人员可以通过电子签名机制确认证人的身份,可以通过互相发布消息的方式实现一问一答,全面展示询问的过程。
以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为例,在当前的现场勘验程序中,一般是侦查人员、技术人员与见证人等一同前往现场勘查,进行检查、测量、拍照等工作,形成记录后,由各方签字后留存。
采用依托于区块链技术的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来实现现场勘验,可以由侦查人员、技术人员与见证人等一同前往现场勘查分别进行工作。侦查人员可以对现场进行勘验,形成现场勘验报告,上传至刑事共享数据库,拍照人员可以将拍照内容直接上传至刑事共享数据库,见证人也可以将自己的所见所闻通过单独的节点上传至刑事共享数据库。
各节点在收到其他节点发布的消息后,也可以通过进行电子签字确认。那么,通过参与现场勘验的不同的主体发布的信息,也可以实现信息的交互性,使得信息更加完整、更加真实。
简言之,依托于区块链技术的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进行调查取证,可以让每个节点发布的信息都与其他节点具有一定的交互性,可以进一步保障信息的真实性,也可以真正实现依托于区块链技术的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进行调查取证的功能。

(二)区块链中诉讼参与人的加入与刑事证据保密性的矛盾与解决

一般来说,在以区块链技术为依托的分布式的共享账本和数据库中,每个节点都会向所有人发布自己的交易信息,并且每个节点都需要记录全部的交易信息,所以每个节点的信息都应当是一致的,结合区块链中的历史信息,才能够确保交易的真实性。那么如果以这种方式运用到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中,每一个上传证据的节点都需要记录全部的证据信息。
如前所述,当诉讼参与人参与到依托于区块链技术的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中,则需要其记录全部的证据信息,但这样的记录方式如果运用在刑事证据中就会存在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比如一个证人独立拥有上传证据的节点,那么他就可以看到所有的证据,其证言可能受到干扰;鉴定人拥有独立的上传节点,就可能在鉴定时受到其他证据的影响;如果犯罪嫌疑人本人拥有独立的上传证据的节点,那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即可能了解到全部证据的内容。那么,在依托于区块链技术的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中引入诉讼参与人可能会产生与刑事证据保密性的矛盾。
依托于区块链技术的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中引入诉讼参与人可能会产生与刑事证据保密性的矛盾,可以通过给不同节点设置不同的权限,即通过联盟链的方式进行解决。联盟链的各个节点通常有与之对应的实体机构组织,通过授权后才能加入与退出网络。各机构组织组成利益相关的联盟,共同维护区块链的健康运转。
基于联盟链的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中可以设置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为管理节点,设置犯罪嫌疑人、证人、鉴定人、辩护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为普通节点,由管理节点来设置其他节点访问的权限。因此,通过联盟链方式建立的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可以给不同的诉讼参与人设置不同的权限,由此来解决区块链中每个节点全部记录所有信息与刑事证据保密性的矛盾。

(三)区块链中每个节点平等的打包权利与刑事案件的程序的矛盾与解决

在以区块链技术为依托的分布式的共享账本和数据库中,每个节点都可以将信息打包成块,链接至前一个区块,具有平等的打包权利。各个节点通过计算哈希值的工作量证明(PoW)、权益证明机制、股份授权证明机制和Pool验证池等共识机制,获得打包上传的权利。这个过程是基于公链进行的,恐怕难以在刑事证据网络里发挥价值。
首先,普通的证据上传节点必须获得一定的奖励否则没有动力去打包;第二,普通的证据上传节点没有能够争取打包的算力或者不具备得到共识的能力;第三,若赋予普通节点上传打包的权利,则需要普通节点记录全部的信息,这显然与刑事证据的保密性相矛盾。第四,若每个节点都记录全部的信息可能会造成系统过于庞大,严重影响区块链的运转效率。
结合前文所述的概念,基于联盟链建立的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可以通过设置管理节点来解决打包成块上传的问题。在基于联盟链建立的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中,每个普通节点都可以自行上传信息,通过非对称加密技术,将其上传的信息发布给所有管理节点,由管理节点进行打包。
不同管理节点之间可以通过内部沟通协调机制选择由某一确定节点进行打包,这样既可以提高上传的效率,又可以保证刑事证据的保密性,能够较好的完成证据打包上传至区块链的功能,同时较好的契合公安机关的办案模式。
进行打包的管理节点在技术层面无法做到更改普通节点上传的信息,一旦将打包的块上传至区块链中,该内容就不能进行更改,如上传新的区块对原有区块链中的内容进行更改就会留有痕迹。
但需要注意的是,管理结点可以在技术上选择性的不打包普通节点的信息,因此,如何解决管理节点有选择的进行打包上传,也会成为建立依托于区块链技术的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之一。

(四)如何保障存储到区块链中的证据信息的真实性问题

在以区块链技术为依托的分布式的共享账本和数据库中,每个节点的信息具有一定的交互性,如A转账给B,那么A和B将同时向其他节点发布一条信息,可以作为印证,但刑事证据的上传通常不具备这样的交互性,无法通过印证原则,鉴别信息本身的真伪。
但依托于区块链技术的非对称加密算法,仍然可以保障最终打包者所记录的信息中显示的由A节点发布的信息,是由真正的A节点的拥有者发布的内容。由于非对称加密算法中,A节点的私钥仅由A节点所拥有,其他节点并不能获取A节点的私钥信息,只能通过对A节点对外发布的公钥的解密确认署名A节点的消息是否真为A节点所发布。因此通过区块链技术使用非对称加密算法,可以基本保障证据信息的真实性。
但基于联盟链建立的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通过管理节点打包上传信息并不能保证更改完全留痕,即很难真正防止篡改。根据区块链的构建理论,任一节点打包上传的信息只要获知当前区块链中任意一块的信息,就可以将自己打包的含有前块头部的区块链接到区块链中的“前块上”。
假设有一真实信息块N+1链接至末尾信息块为N的区块链上,同时有一虚假信息块K+1也链接至末尾信息块为N的区块链上,新的信息块N+2链接至K+1信息块上,那么带有虚假信息块K+1的区块链的长度为N+2,而带有真实信息块N+1的区块链的长度为N+1;那么较短的链N+1会被放弃,保留较长的链,这是区块链的最长链原则。
根据最长链原则,基于公链的区块链,如果某一节点想要更改区块链的内容,需要超过全球51%的算力才能够真正进行篡改,让这一节点制造的链为最长链;但基于联盟链的区块链,如果某一节点想要更改区块链的内容,只需要打包上传二个或几个新的块就可以完成篡改,成为最长链。
因此,基于联盟链的区块链如果真正想发挥区块链防止篡改的价值与优势,由哪个管理节点负责打包信息上传至区块链就成为非常重要的问题之一,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选择由公安机关的非办案人以外的民警进行上传,还是由非办案地的其他地区的公安机关进行上传,还是由公安机关以外的专门的单位进行上传,比如由检察机关负责检察监督的部门上传等,或者在有多个司法部门以外的国家机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区块链中,是否可以由有权限的机关通过一定的共识机制进行上传等,都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重要问题,需要专门建立规范予以明确。

三、刑事证据电子化的价值与实现方式

(一)刑事证据电子化是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实现的前提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各种证据类型均能呈现为电子形式的案卷,仍然没有成为主流现象。现有的区块链与侦查交叉领域的研究没有将运用的对象证据本身的属性作为重点进行考量。我们试想,如利用区块链技术搭建分布式的刑事证据数据库上传的内容仅限于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以及能够转化为电子形式的证据,那么其他类型的证据似乎在依托于区块链技术的刑事共享数据库中无法契合。
如果侦查机关将纸质证据扫描成图片或PDF等格式直接上传至区块链中,则区块链实际上只能完成证据的保管工作,而无法实现调取证据的工作,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查阅证据时,也与传统的方式没有显著差异,只是取代了普通的电子复制方式,并不值得耗费资源去搭建一个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刑事共享数据库,非区块链技术完全可以实现证据流转的功能。
如果想要建立一个依托于区块链技术的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那么如果各节点上传的证据能够从源头上就能够实现证据的电子化,将更好的发挥区块链技术的价值。如果尝试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证据的收集、提取,就只有通过证据提供主体分布式上传,从证据收集、提取时即实现电子化,才能更完美的发挥区块链技术的优势。
从这个意义上说,刑事证据电子化是区块链技术在刑事证据中运用的前提条件。如果能够实现刑事证据生产过程中的电子化,则可以更好的契合依托于区块链技术的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的概念,能够为侦查人员使用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刑事证据电子化的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卷宗通常有几十本、几百本的体量,甚至在有些案件中能够达到几千本卷,既耗费纸张资源,又严重占用物理存储空间。侦查人员在办案场所以外的地方调查取证时,往往还需要用传统的用笔写的方式去给证人做询问笔录,或者携带笔记本及便携式打印设备,在取证期间,也常常存在打印后修改再打印等既耗费资源,又降低工作效率的情况;检察人员在制作材料时也需要通过语音转化等方式将案卷材料的部分内容转化为电子版,审判人员在书写判决书时也同样需要再次进行电子转化的工作;这显然是对检察资源和审判资源的浪费。
实现刑事证据电子化可以有效的解决前述问题,节约纸张资源,减轻办案机关案卷存储的负担,显著提高取证的效率,同时也可以方便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后续工作,刑事证据电子化是办理刑事案件高效化、节能化的必然趋势。

(三)刑事证据电子化的实现方式

1、电子签名的应用使得发布证据的主体发布的内容具有非加密属性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犯罪嫌疑人、证人等在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证据上进行签名,需要鉴定人在鉴定书上进行签名,需要见证人在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上进行签名。因此,对证据上的签名进行核实则需要其本人进行确认,或者由进行笔迹鉴定,而笔迹鉴定的意见的准确性仍然有待商榷,且难以达到刑事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而电子签名通过保密的私钥和公开的公钥,及非对称加密算法则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使得电子签名容易被鉴真且难以被模仿。通过依托于区块链技术的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可以在证据形成过程中,由不同节点进行电子签名确认,得到含有各节点的电子签字的版本后,即可由管理节点打包上传。

2、依托于3D建模技术的电子化物证能够更完整的呈现物证的原貌

3D建模是指利用三维制作软件通过虚拟三维空间构建出具有三维数据的模型扫描技术。随着3D技术的不断进步,3D技术在医学、教育、工业、文化等多个领域都已经产生了非常广泛的应用。在刑事诉讼中,调取、保管、查阅、向法庭展示物证的原物往往非常麻烦,因此通常以照片形式来展示物证,但通过照片展示的物证往往只有有限的信息。
并且,物证由于其本身性质的属性,可能不易于保管,或者在保管过程中有可能发生毁损。如果能够通过3D建模技术,使得刑事案件的物证能够在计算机空间中建立仿真的模型,既有利于更加全面、准确的备份物证的各方面信息,又能够独立于原始物证进行保存和查阅,还可以通过3D展示技术向法庭全面示证。
此外,3D建模技术在对现场的勘验中也能够发挥更好的效果,相较之对现场进行拍照和描述,对犯罪现场进行3D建模无疑是更好的保存现场,通过访问3D模型,侦查人员可以无数次勘查现场的细节,而不影响现场的构造。

3、电子化刑事证据的示证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庭审实质化

如果能够完全实现刑事证据的电子化,那么可以设想,未来在刑事法庭上,公诉人出示证据不再出示纸质证据,而是出示电子证据,通过投影技术、VR技术甚至全息影像技术向法庭展示证据,而辩护人也可以在电子证据能够全面展示给法庭的情况下进行质证。
将电子化刑事证据全面展示给法庭,必然能够让法庭更加直观的观察证据,能够更加直观的发现问题,让旁听人员更加清晰明了法院的认定事实的依据,更进一步推动庭审实质化的发展,同时也能取得更好的普法教育效果,能够更好的定纷止争、止讼息诉,让人民群众更加直观的感受到公平与正义。

四、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的配套司法制度的设立

(一)在刑事证据电子化的目标下,证据的制作需要有严格的规范

如前所述,依托于区块链技术的证据共享数据库可以通过加密技术、打包机制等保证证据一经上传即无法篡改的特性;但如果刑事证据在上传时则出现了源生问题,那么最终存储在区块链中,就很难再倒追去核实真实性,因此电子化证据的制作需要有严格的规范。
以调取证人证言为例,采用依托于区块链技术的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来调取证人证言,只要双方均有网络保障可以进行交流既可以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那么是否应当设置专门的调查取证场所,限制侦查人员和证人的直接接触,更好的保证证人的私钥的保密性等问题就值得讨论与研究。在专门的调查取证场所,如何对证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告知,如何对证人进行基本的操作指导,也需要专门建立规范予以明确。
一般而言,在询问笔录中,通常是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制作笔录,采用依托于区块链技术的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来调取证人证言也可以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对每一个问题及回答都将以最原始的样子被发布。
此时,会产生一个问题,即前文所述基于联盟链的管理节点可以选择性的不打包某些消息,因此可能证人最原始的回答可能没有最终上传至区块链,而是最终上传的回答可能是被干扰后的回答。关于打包上传的问题在区块链技术在刑事证据中的运用的难题与困境部分已经进行过讨论,具体采用何种方式进行打包信息上链,需要专门建立规范予以明确。
再者,证人通过依托于区块链技术的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进行作证,法庭如何对证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和确认也应当制定相应的规范予以明确。假设证人通过A节点发布一条证言信息,除非A节点发布的信息内容中本身含有A的主体身份信息,只有真正指导A节点的证人上传A信息了解A节点证人的主体身份信息;这将给法庭核实证人身份造成一定的障碍。但同时也为证人保护提供了新的解决路径,仍然值得尝试。

(二)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证据共享数据库,对于普通节点的权限设置应当明晰准确

区块链技术中的普通节点一般可以进行的操作为查看存储在区块链中的信息、在当前区域内发布一条信息,简单来说就是读与写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因其身份不同,在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证据共享数据库应有不同的读写权限。
比如,普通的证人应当只能读取侦查人员发给其单个节点的发布消息,并予以回复;见证人应当只能读取需要其进行见证的证据的内容并予以回复。再如,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不应当获取读的权限,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后则应开放全部的读的权限。这样复杂的权限机制,如果由管理节点一一设置则显然负担过重,且容易出错。
因此,在设计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时应当予以考虑,是否可以根据注册节点的身份信息,进行身份验证,自动设置相应的权限,再给予管理节点修改普通节点权限的权限。
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应设置独立的节点问题也需研究和探讨。犯罪嫌疑人由于大多处于被羁押的状态,给其设置独立的节点,让其可以用自己的名义上传证据是否可行而必要?如果不给犯罪嫌疑人设置独立的节点,仅由向其讯问的侦查人员单方面发布信息,是否能够保证证据的真实性?
如果给犯罪嫌疑人设置独立的节点,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是否可以逐渐由线下转移至线上?如果给犯罪嫌疑人设置独立的节点,犯罪嫌疑人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是否可以通过自己的节点查阅全部证据,犯罪嫌疑人本人的阅卷权是否可以全面开放?当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的调查取证功能日趋成熟时,同步录音录像的辅助证明作用是否会发生变化?

(三)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对原始证据的调查核实

前文已经讨论过基于电子签名技术的证人身份核实问题与证人保护问题,由于电子签名的非对称性,法庭很难核实证人的真实身份和信息。因此,对于需要保护的隐去身份信息的证人,这显然是提供了一种新的路径,法庭只需要当庭通过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向证人发布一条消息,由证人当庭通过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回复一条消息,即可证实证据的内容由其本人所发。
因此,证人也可以通过不出庭的方式,通过信息对话完成出庭作证,而其真实身份的核实可以在庭前会议或庭下进行核实,既能有效保护证人的信息,又能够强化庭前会议中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作用。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对原始证据的调查核实,可以更加注重证据产生的过程是否真实,对电子签名的核验可以在庭前建立专门的核实程序,对于原始物证的核验,也可以在庭前一并进行,对于无法完成核验的证据,可以明确作为非法证据,在庭前会议中予以排除。

结语

基于联盟链建立的区块链与刑事证据的调取、收集、保管和示证工作具有较高的契合性,既能够保留区块链技术部分去中心化的价值,同时也能实现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推进刑事诉讼程序、主导刑事案件的诉讼与进程的职能,基于区块链的设计能够有效防止篡改数据,能够完美契合刑事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在无纸化办公和智能化办公观念逐渐应用至各行各业的背景下,刑事证据完全或部分电子化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必然趋势,在区块链技术、电子签名技术、3D建模技术等计算机技术的加持下,刑事证据电子化具有较高的可行性。
在刑事证据电子化的前提下,基于联盟链建立的区块链能够更好的实现刑事证据的调取、收集、保管和示证工作,能够更好的实现刑事证据的共享,完成推进刑事诉讼程序、律师阅卷等功能,能够将证据的原貌更完整的呈现在法庭上,为控辩双方进行高质量的举证质证提供良好的基础,有助于更进一步推动庭审实质化的发展。


附:于天淼律师在尚权刑事司法青年论坛上的发言纪实


编者按


2021年4月17日,第十六届尚权刑事司法青年论坛暨“新技术与刑事司法”学术研讨会在成都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西南民族大学联合主办,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承办。

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共百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出席了本届论坛,论坛对外视频直播,在线实时收看达5000余人次。
论坛围绕“新技术与刑事司法”这一主题,较为深入地研讨了“新技术与刑事证据”、“新技术与刑事侦查”、“新技术在刑事司法中的运用”等议题,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以下是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于天淼律师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尊敬的各位学者,各位嘉宾、各位律师朋友,大家下午好!我是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天淼,很荣幸能够在今天的研讨会上向各位老师作一个简短的汇报,跟各位优秀的青年律师沟通一下,我的一些不成熟的观点。


今天想跟大家分享的题目是依托于区块链技术的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的构建,主要从选题的背景、研究的共识、研究的难点、研究的基础、研究的价值这五个方面跟大家做分享交流。


首先,我谈一下选题的背景。


我在撰写论文期间,看到了许多这方面的论文,这些论文的作者群体有一些共同的特点,绝大多数都是计算机领域的工程师或者办案单位的技术人员。


因此不难理解,现有的研究呈现出一个普遍的特点,就是基本着眼于区块链技术层面的构建和实现机制,所以我更希望跟诸位探讨一下技术实现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第二,我谈一下研究的共识。


我关注到今年3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试点律师互联网阅卷系统,具有在线身份核验、阅卷申请、阅卷办理、信息推送、卷宗下载等主要功能。这应该是全体律师和法律人的福音,非常值得肯定。在这里,我就不再吹捧这个系统了,毕竟我还没有用上。


这里主要想谈技术方面的问题,大家可以看到对于证据共享的功能,非常普通的程序设计即可实现,不需要区块链技术。进一步说,学者们在研究区块链技术时,老生常谈的非对称加密、时间戳等技术都可以作为技术支持。简言之,区块链技术和非对称加密、时间戳技术等完全是两回事,只是可以合作而已。


所以,区块链技术是什么呢?我做一个比喻。区块链就像是幼儿园的小朋友搭积木,积木本身有个特点形状都一样且是铆合的,后面的积木只能与前面的积木收尾相连,这样就可以形成一个长的积木条,摆好的积木条,不能够撤换,这就是区块链。回到刑事司法领域,每一块积木就是一份或几份证据,把一个案子的证据积木收尾相连,就形成了一个案件的证据链条。


接下来我再讲一下区块链技术可以做什么?这个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是什么?我认为刑事证据共享数据库的功能设计方面可以尝试涵盖调查取证、证据的保管、共享和证据在法庭上的示证,而不限于证据的在线传递;结点的参与方面,可以让被害人、证人、见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参与到区块链中,不局限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律师。只有这样,才能使区块链有用武之地,真正发挥作用。


第三,我谈一下研究的难点。这里简单谈三点。


第一点,区块链最核心的特点是去中心化,共同决策,没有作为中心的管理者;但是刑事诉讼是有赖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逐步推进的,这两者之间显然是矛盾的。这个问题相对是比较好解决的,很多论文都提及了联盟链的方式。大家可以把联盟链理解为在幼儿园小朋友里选几个小朋友做小组长,由小组长来指挥、管理。那么,以公检法为管理结点,以其他诉讼参与人为普通结点就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那么使用联盟链的方式就又引发了新的问题,这是第二点。使用联盟链方式,如果让公检法机关做管理结点,那么只要管理结点达成一致,就可以直接另行搭一条更长的链,就可以实现对数据的篡改。所以到底由谁负责联盟结点,如何设置机制保障证据的不可篡改性,就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具体方案的探讨,这里我就不谈了)。


区块链中的信息是公开透明的,但是刑事证据又有一定的保密性,这又是完全矛盾的,我个人的观点是可以通过联盟链和属性加密的技术实现的,不同类型的结点可以根据身份验证,设置不同的权限。


除此之外,其实还有很多法律问题值得研究,比如诉讼参与人直接作为结点参与,使用匿名身份还是公开身份?身份如何进行核实?证人出庭作证的新方式如何探索?证人信息保密的问题?被告人要不要设置独立的结点参与,如何实现等问题?这些问题可以抛出来供大家思考,今天由于时间关系就不再一一赘述了。


第四,我谈一下实现的基础。


我个人认为,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刑事证据的基础有赖于刑事证据的全面电子化,这种电子化不同于我们现有的把纸质证据扫描形成电子版的概念,而是希望证据从提取的伊始就实现全面的电子化。那么具体来说,


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本身就与电子化有天然的契合性,就不必提了。


以物证的电子化为例,一些有形的物体,汽车、房屋、地形、地貌这种证据都可以通过3D扫描技术更好的保存和使用,最终在法庭上也可以通过多媒体技术或者未来可以期待通过全息影像技术重现地貌,这显然对刑事证明有更好的效果。


接下来,对于指纹、脚印、人脸信息、瞳膜信息等相对来说,也比较容易电子化提取。


但是对于生物组织、毒品等生物化学物质的电子化,提取后有专家参与也可以进行电子转化。这一部分还要提一句相当于是打着区块链的幌子,证据电子化的问题是一个可以独立进行研究的课题。


关于书证的电子化,可以由出具书证的主体作为普通结点参与到区块链中,由结点自发的发布信息,通过电子签名即可保障真实性。


关于言词证据的电子化,我认为可以以对话形式呈现,就可以让侦查人员、证人均作为结点,一问一答,把真实的对话过程,保存在区块链上。


当然,这些变化和畅想一定会对侦查人员取证和诉讼参与人提出更高的要求。


第五,我想谈一下研究的前景。


在这里我提一下我的学习经历,我本科是主修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双学位修的法学。我在学习计算机以及法学两个学科的过程中,发现这两者的概念其实非常契合,计算机学科研究的是程序设计,诉讼法学研究的是正当程序。那么,我相信,以程序设计可以促进正当程序的规范化,依托于区块链技术的刑事共享证据库的构建,可以更好的服务于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能够为庭审实质化的发展提供技术的助力。


最后,我想回应下左卫民老师今早提出的观点,我是非常认同左老师的观点的,区块链+法律的学术研究可能很难在短期内产生成果,可能在未来几年、十几年、几十年甚至更久的时间都很难落地,现在对这个话题进行研究还是过于超前的,但我相信既然前景是好的,就是值得研究的,可以期待的。总要有人去抛转引玉吧,我今天就做一个抛砖的尝试,希望能给各位一点启发,请各位老师多多指导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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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朱桐辉,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赛博威锋司法鉴定(电子数据鉴定)中心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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