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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媒首发 | 韩旭:丹东事件中,假如被袭人员是志愿者,法律结果应怎样?

韩旭 司法兰亭会 2022-10-02

(感谢太原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教师郭恒博士题篆)


韩旭 |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四川省司法制度改革研究基地主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感谢韩教授长期授权“司法兰亭会”全媒体范围首发。


今天看到爆料:“丹东事件”中现场执法的被袭人员是志愿者,假如爆料是真实的,那么如何从法律角度看待这起事件中父女二人的法律责任?


一、郝某成不构成袭警罪,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并依法解除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

袭警罪是我国2020年12月《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的罪名。即在《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基础上增加一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袭警罪作为袭击警察的罪名,一般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而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不设独立罪名,袭击警察行为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可以认定“袭击”行为包括:撕咬、踢打、抱摔、投掷或者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该解释特别强调袭击的是“民警”,《刑法》第277条规定的侵害对象是“人民警察”。

虽然前者列举规定有“等”字,但对“等”字的理解应达到前述列举行为的程度。有媒体报道郝某成并未扇到该执行警务的人员,即便是扇到了,其行为性质也不同于“撕咬、踢打、抱摔、投掷”。

在本案中这还不是关键,关键的问题是对象错误,该执法人员并非“警察”。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上的定罪要件,犯罪对象属于犯罪客体的具体指向,如果该工作人员不是“警察”,就不能成立该罪的犯罪客体,自然对郝某成以袭警罪追诉于法无据,就属于错误追诉。

也许有人认为,该名男子虽系志愿者,但他是协助公安机关执法,也应当认为是一种妨害公务行为。但是,“罪行法定原则”作为现代刑事法治的基石,严格要求公安司法机关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治罪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即不受任意拘禁和不受无理指控的权利。在我们高扬法治和权利的时代,公权机关和公职人员理应守法。


二、郝某莉是否应受治安处罚须查明该志愿者是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女儿郝某莉是否应受治安处罚,同样要看其行为是否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二)项之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才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该志愿者的真实身份是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至关重要。

需要说明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不等于“国家工作人员”。高等院校、国有企业也有“国家工作人员”,但他们并非“国家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因此,如果该男子不是警察,希望丹东警方尽快公布其真实身份,尤其是是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事关郝某莉是否应受行政拘留10日的治安处罚能否成立的问题。


三、警方在该起事件中应当如何作为

警方本可以使舆情反转,例如在听闻父女二人取药后,可否安排专车护送前往医院帮助取药。这就体现出执法的温情和柔性。殊不知,广州警方护送孕妇前往医院且一路闯红灯,还有深圳警方对前来做核酸检测的违停车辆不进行违章处理。

这些举措都获得社会公众一片叫好声。如果能够“如果”,丹东警方不急于将郝某成追究刑事责任、将郝某莉治安拘留10日,或者不急于发通报,我想情况不会变成现在这个样子。毕竟,刑事强制措施的动用关乎公民的自由和名誉,刑事追诉的启动应当理性,而非情绪化和权力任性的结果。

必须承认,警察身处一线,每天会面临各种危险,每年因公牺牲的警察也不在少数,这个职业确实应该让全社会尊重。警察执法也应当有权威。但是,正因为你们每天要面对广大群众,更应体察民情,想民众之所想,急民众之所急。

是不是可以换位思考一下,假如那位前去取药的老人是警察的父亲,你们该怎么做?包括警察在内的公职人员的工资是靠纳税人缴纳的税款而获得的,换句话说,警察等公职人员是由广大纳税人供养的。从这个角度看,警察在执法时是不是还颐指气使、蛮横粗暴?

2004年虽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但实际执行中距离宪法要求和宪法精神还有不小的距离。警察在执法时是否能够树立“人权保障”意识,是否能够遵循“比例原则”,是老百姓每天可以感受到的真实法治。

为了回应公众的疑问,也为了能够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建议丹东警方尽早公开该名男子的身份,如果确系志愿者,还应解释为什么志愿者可以身穿警服?这是事关父女二人责任承担的重大法律问题。

“矜老恤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公职人员理应具有这样的品质。郝某成毕竟是70岁的老年人,老龄化社会的司法应对就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老年人给予优待,实行宽缓的司法政策。古人能做到的,现代社会如果做不到,那真是匪夷所思。

因此,应尽快解除对其的刑事拘留。警察执法既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警察不应是令人恐惧的“利维坦”,应是人们权利的“保护神”。随着法治的文明进步,冰冷执法和粗暴执法渐渐为公众所唾弃,人们呼唤柔性执法、温情执法能够回到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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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王鑫,南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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