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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泰研究院 | 江溯、李昊、朱虎、汪洋、张凌寒、赵精武、彭錞、肖敬仁:数据所有权将有哪些变革? | 实录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周泰研究院 Author 周泰律所

(题字:北京书法家协会理事,北京丰台区书法家协会主席团成员、副秘书长,民盟中央教育委员会委员韩国强)


日前,《周泰 · 书声》第十一期之《所有权的终结:数字时代的财产保护》品读会在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举办。

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周泰研究院联合院长江溯担任主持,现场邀请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李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虎、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汪洋、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张凌寒、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赵精武、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彭錞、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敬仁共同探讨、解读这本《所有权的终结:数字时代的财产保护》!

本文整理自全场各位嘉宾的发言,以飨读者。

全文共: 7078字   预计阅读时间: 20分钟 

江溯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周泰研究院联合院长

线上的各位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周泰·书声第十一期。本期我们共同品读的是美国两位学者:亚伦·普赞诺斯基和杰森·舒尔茨所撰写的《所有权的终结:数字时代的财产保护》这本书。

这本书所探讨的是数字时代对个人财产权利的影响。我想在嘉宾正式分享之前给大家举两个例子,大家就能够明白这本书到底讲的是什么。

比如我们平时到书店买书,例如买一本《所有权的终结:数字时代的财产保护》。当我们购买这本书以后,理论上就可以永久保存这本书,也可以尽情阅读它,还可以把这本书送给朋友,甚至如果觉得这本书没有价值以后也可以将其转卖给别人。由此可见,我们对这本书所享有的是某种意义上排他性的支配或者控制权。但是,今天数字时代的到来,可能使我们对于某些财物排他性的控制或者支配权发生重大变化。

2009年《纽约时报》报道了一条新闻:世界上最大的在线图书销售商亚马逊突然对一些用户所购买的著名作者乔治·奥威尔的《1984》电子书开刀,删除了这些用户购买的《1984》电子书,而且是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如果比较一下最开头举的例子和《纽约时报》所报道的新闻,我们发现,当今天能够非常便利从电商或者其他平台购买电子书时,我们所拥有的权利和最开头的例子所描述几乎不受限制的控制权、支配权很不一样,我们所拥有的仅仅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这让我们感到非常惊讶。

《所有权的终结:数字时代的财产保护》所揭示的是数字时代我们在很多方面丧失所有权或者所有权减弱,取而代之,我们花相同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使用权。这本书深刻探讨了从所有到使用的这种变化可能对个人、社会产生的种种危害,并且提出了作者自己的改革方案。我个人读下来觉得这是一本非常有洞察力的书。

今天很荣幸请到多位重量级嘉宾与我们共同品读这本书。

首先介绍一下今天参加的各位嘉宾: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李昊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虎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汪洋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张凌寒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赵精武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彭錞教授,以及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肖敬仁律师。

下面首先有请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赵精武教授为我们导读,赵精武教授是这本精彩著作的译者,相信他在翻译过程中,对这本书的微言大义都有非常深刻的理解,所以由赵精武教授为我们作导读是最佳人选,首先有请赵精武教授。



赵精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在2000年初,有学者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考察了所有权概念的产生与发展,并回应了一个意料之外但情理之中的问题:“为什么鲜有人提及所有权的诞生?”这是因为所有权概念的产生和国家萌芽的出现是同时的,换言之,在存有可查历史记载之前就已经诞生了所有权概念,早期所有权的本质功能是使用权能的个人独占……

点此阅读赵精武助理教授发言全文

江溯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周泰研究院联合院长

非常感谢赵精武老师的精彩导读。正如赵精武老师刚才所说,这本书是以数字版权作为讨论起点的,但这本书所涉及的范围远远不止数字版权。比如这本书里谈到一个小故事:KEURIG咖啡机的生产厂家在它们的咖啡机软件里植入了一个特殊要求——当用户使用比较廉价、没有品牌的咖啡豆时,它会非常礼貌的提示你“对不起,你不能使用本咖啡机”,并且推荐你使用KEURIG牌的咖啡豆。本书所探讨的问题,不仅限于数字版权,而是涉及更宏大的财产权的界定问题。

正如本书作者指出的那样,财产权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是定义财产权的关键,现代社会以来,整个财产权制度都是以所有权为核心建构起来的。在所有权为核心的财产权制度之下,各方的财产权利能够得到比较好的平衡。但是正如赵精武老师所介绍的那样,数字时代的到来,具体而言在数字版权领域,以所有权为核心的财产权体系发生了特别大的变化。

这种重大变化主要体现在,所有权逐渐在被弱化甚至被消灭,它导致知识产权所有人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出现了重大失衡。因此,本书所探讨的是:这种失衡的危害是什么,以及如何从法律和技术的角度来重新获得新的平衡。

刚才赵精武老师说美国人写书比较大写意。虽然这本书的两位作者都是法学院的法学教授,但是他们的行文方式,很显然和我国学者的写作风格完全不同。但我相信,这样一种非教义学的叙述方式可能对于普通读者更加友好,即便不是法科学生,普通读者要读懂这本书也并不困难,因为它里面包含大量故事,而且这些故事和我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再次感谢赵精武老师精彩的导读。下面进入第一个品读单元,本单元的三位嘉宾是:李昊老师、张凌寒老师和彭錞老师。首先有请李昊老师进行品读。





李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首先,谢谢周泰研究院的邀请。这本书是我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主编的法律人进阶译丛中的一本,这个书的封面是橙色的,在译丛里属于进阶阶段(法学拓展)。这套译丛注重引导学生在法学基础知识以及拓展领域的学习,特别是我们很希望学生能够关注数字时代法律的变化,《所有权的终结:数字时代的财产保护》即为代表。

当年精武博士把这本书推荐给我的时候,我非常高兴,这也是我们译丛里第一本以数字时代法律为主题的著作。


对这本书,精武博士翻译得也非常用心,在写博士论文期间就开始进行翻译,去年交稿后,我们今年也是第一时间迅速出版,在疫情期间广泛受到各界的关注。在新书预告后,很多读者就开始问这本书哪里可以买到,由此也可以看到这样一个主题对当今社会,对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都有很好的启示作用……


点此阅读李昊教授发言全文

江溯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周泰研究院联合院长

非常感谢李昊老师的精彩品读。

李昊老师是法律人进阶丛书的主编,如果没有李昊老师的首肯,我们可能不能这么快看到这本书的中文版。从李昊老师的发言,我得到的一个启示:当我们读这本书的时候要注意中国语境。在有些方面,这本书所思考的问题在中国是存在的;另外一方面,中国可能存在另外更为严重的问题。例如,刚才李昊老师谈到在我国新书出版之后马上出现盗版的问题,这个问题的确是非常令人头疼的问题。

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可能要同时处理一些复杂的问题,这就是中国法律人任务比较重的原因。我们既有一些现代的问题,也有一些前现代的问题,这些问题交织在一起,给我们带来特别大的困难。再次感谢李昊老师。

下面有请张凌寒老师分享。




张凌寒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

谢谢江溯老师。我研究的领域是数据法治,同时也是物权法的授课教师。在我教学和科研交叉的领域,我们也可以看到《所有权的终结:数字时代的财产保护》这本书,可以说是现在我们对于传统的民事制度在数字时代受到冲击的非常好的总结。虽然这本书成书已经有几年时间,但可以看到在书中提到的种种所有权受到侵蚀的情况是越来越严重的……


点此阅读张凌寒教授发言全文

江溯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周泰研究院联合院长

谢谢张凌寒老师的精彩分享。

张凌寒老师刚才讲的这个观点我挺赞成的:社会的发展、技术的发展会导致财产权制度,包括民事法律制度发生一定的变化,实现一定的调整,这当然是没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调整?

张凌寒老师讲了两个案例:一是近期倍受关注的WPS事件,这个事件非常集中地体现了那些掌握技术优势的公司的霸权。当这样一个事件出现之后,我们的直觉告诉我们这些公司是不对的,他们的行为是对我们基本权利的严重侵犯。

二是二维火诉美团案。我觉得这个案件更有意思,我们会发现这个案件里真正的受害人(消费者)没出现,好像跟消费者压根没关系,它是两个五十步笑百步、都可能对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在打官司,而真正的消费者却不在场。我觉得这个案件比刚才WPS事件更有意思,因为真正的权利人消失了、不在场。法律制度肯定要随着社会技术的变化而变化,但是如何变化?这是很值得思考的问题。再次感谢张凌寒老师的精彩分享。

下面有请北京大学法学院彭錞老师分享。




彭錞

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谢谢主持人,也特别感谢精武老师和周泰律师事务所的邀请。事前我也认真拜读学习了精武老师翻译的这本著作,确实受益匪浅。坦白讲,我的本行是研究公法,这样一本实际上主要聚焦于财产权,特别是私人财产权的专著,按照我以往的工作方面的阅读习惯,是不大容易落入阅读范围的。但因为有这样一个契机,所以非常有幸读到这本书。作为一个生活在数字时代的普通消费者、普通用户,我发现这本书的内容和写法都很精彩,强烈推荐大家去读

……


点此阅读彭錞助理教授发言全文

江溯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周泰研究院联合院长

非常感谢彭錞老师的精彩分享。

彭錞老师和我是关系特别好的朋友,刚才他在发言第二部分对这本书提了四点商榷意见。我想简要回应一下彭錞老师提出的四点商榷意见。

第一点,他讲到这本书采取的是所有权框架,彭老师觉得可能用隐私框架探讨更为合适,或者说在作者所讨论的问题背后,其实隐私问题更加值得关注。本书作者在序言里其实已经提到彭錞老师指出的问题:在这样一个将所有转换为使用的大背景之下,其所产生的危害之一就是可能对隐私造成侵害。当然,这并不是这本书核心探讨的问题。

 第二点,如果把彭錞老师的质疑或者商榷总结为一句通俗的话,那就是:当消费者失去了所有权的时候,那又怎么样呢?有什么危害呢?好像没有什么危害,而且我们还觉得挺爽的,我们觉得特别便利,随心所欲看电影、读书,听各种音乐,挺好的。我觉得这个问题可以这么来看,一方面我也赞同彭錞老师的说法,这可能就是一个理性选择的结果。

事实上,本书作者并没有反对这样一种观点,并没有反对消费者做出这样的选择。他们反对的是让消费者做出选择的时候并没有真正得到消费者的同意,换句话说,他们反对的是侵害消费者所谓的自由选择权。如果让消费者自行选择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当然就没问题了。

这本书里还分析了,当消费者失去所有权的时候,会有各种各样的危害,包括个人危害、社会危害等。当然有些危害我也觉得可能并不像作者所分析的那样耸人听闻,比如其中提到的交易成本、外部成本等问题,可能是想象的。但是有些危害可能是实实在在存在的,比如对个人隐私的侵害,或者国家强化对个人的监控。

第三点,我赞成彭錞老师所讲的,这本书更多探讨的是作为所有权人的消费者和所谓的发行者,或者经销商之间的关系,但这个过程中忽略了对于创作者权利的探讨。

第四点,他讲到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我是从事刑法研究的,应该也是公法学者,但数据隐私的问题是否单纯是公法问题,对这一点我存疑。为什么存疑?就像彭錞老师讲到的WPS的例子,单纯从公法角度思考这个问题还不够。

为什么不够?像金山公司这样的公司,它的确承担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赋予的一系列的义务,从这个角度来说它是一个公法问题;但我们一定不能忘记,金山公司和我们消费者之间签订的那个协议是一个民事合同,所以这个问题一定不简单是公法问题。单纯从公法角度看待这个问题可能会有失偏颇,私法角度也要加入进来。当然,我不是私法学者,但我觉得这个问题恐怕还得从这两个角度来看。

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怎么平衡公法义务与私法义务?一方面金山公司肯定要承担上述法律所要求的各种义务(监管义务);另一方面,它也同时承担着和消费者签订的协议里规定的保护消费者隐私,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义务。难道公法上的义务就一定能够压倒性战胜私法上的义务吗?我觉得这个问题还是值得进一步思考的。

再次感谢彭錞老师的精彩分享。下面进入品读会第二个单元,第二个单元的嘉宾是:朱虎老师、汪洋老师、肖敬仁律师。

首先有请朱虎老师分享。




朱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非常荣幸能够参加今天的读书会。读书会最大的意义就是在于促使我读书,读了以后有很多想法也想和诸位进行分享。

我从三个层面进行展开,这三个层面始终围绕着本书标题所显现出的关键词:所有权的终结。而这三个层面也都围绕着一个基本问题:所有权对我们意味着什么……


点此阅读朱虎副教授发言全文

江溯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周泰研究院联合院长

非常感谢朱虎老师精彩的分享。

朱虎老师讲的三个方面都非常清晰,相信大家都听得非常过瘾。他首先讲了关于财产权利的功利性,也就是我们思考财产权利的时候要考虑它的社会成本和收益;第二个涉及财产权利的道德性。财产权利的最终目标是要增进人的自由;第三个谈到关于现代性的问题,这个问题可能就更加复杂了。

但朱虎老师讲的一点让我印象深刻:我们要防范的是被技术所统治,以及技术带来的异化,这个我是非常赞成的。刚才朱虎老师谈到哈贝马斯对于现代性问题的药方,我个人也觉得这个药方只能解决部分问题,并不能完全解决最核心的问题。非常感谢朱虎老师的精彩分享。

刚才朱虎老师讲的时候我进行了一个速记,实在太精彩了,为了防止我对朱虎老师的观点产生错误的理解,我作了一个详细的记录,再次感谢朱虎老师。

下面有请这个单元第二位嘉宾汪洋老师。




汪洋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感谢周泰律师事务所以及江溯教授的邀请。今天诚意向各位推荐精武教授翻译的《所有权的终结:数字时代的财产保护》这本书,这本书确实翻译的特别流畅,在个人阅读的体验来说,没有任何翻译腔,甚至于我读的时候有一种错觉是在读母语作品,因此向大家诚意推荐。

而且在这本书阅读过程中,我也感受到非常强烈的现实感,就像刚才很多老师提到的,我们不禁会勾连到今天中国,最近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很多事情,像WPS事件、中科大学生因为下载2000多篇论文导致整个论文数据库被封事件,包括中国知网事件,以及个人在办公室买的一台打印机确实也只能用商家所指定的墨盒。这些都让我阅读这本书的时候有一种非常强烈的现实感……


点此阅读汪洋副教授发言全文

江溯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周泰研究院联合院长

非常感谢汪洋老师的精彩分享。

他讲了四点,在我看来这四点可以归纳为三类,或者三个视角:

第一个视角就是法律视角,或者教义学的视角。他分析了财产或者所有权的概念,也分析了终端用户协议的性质,这都是法律和教义学的分析。

第二个层面是政策。我们对于那些能够极大影响消费者的大企业,对于他们的许可证应该在法律上设置怎样的规则,这是一个政策问题。政策可能会影响我们的立法。

第三个层面是我更关心,也是更感兴趣的哲学层面,探讨的是财产权利的变迁与人和自由的关系。他最后引用哈贝马斯的一段话非常有启发性,其实这段话和前面朱虎老师提到的福柯的观点可谓相映成趣:技术的发展或者经济的繁荣并不一定能够给我们带来自由。福柯有一个概念,叫做“全景敞视监狱”。

技术的发展、社会的发展可能造成更多的不自由而非自由,可能每个普通公民处于一种自由受到更大限制的规训状态。我觉得在这一点上,哈贝马斯和福柯的思想是有共通之处的。

下面有请本次品读会的最后一位嘉宾肖敬仁律师分享。




肖敬仁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谢谢江老师!很高兴今天来到周泰书声,能跟各位老师一起品读《所有权的终结-数字时代的财产保护》这本书,这并不是一本新书,在2016年就由MIT出版社在美国出版,这本书通俗易懂,可读性很强,赵老师翻译得也非常棒。


从本书英文名副标题“Personal property in the Digital Economy”可以看出这本书是聚焦数字经济时代个人财产权保护的一本著作。各位老师法理功底深厚,品读分享或深入浅出、或慷慨激昂,听了以后受益良多,我是最后一位品读人,我主要结合自己在知识产权实务方面的执业经验作一些品读分享……


点此阅读肖敬仁律师发言全文

江溯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周泰研究院联合院长

非常感谢肖敬仁律师的精彩分享。

肖敬仁律师是理工科出身,有非常丰富的实务经验。他首先谈到平台利用优势地位进行垄断的实务问题,然后提示我们在读这本书的时候要注意中国语境,这一点非常重要。虽然我们所探讨的一些问题具有普适性,但很多问题也有国别性。的确,正如肖律师所谈到的,中国数字平台的特征,包括我们面临的问题可能和美国并非完全一样,所以我们在读这本书的时候要注意语境的区别。

非常感谢前面一位导读人和六位品读嘉宾。第十一期周泰·书声马上就要结束了,在结束之前我想进行一个非常简短的总结。

在这本书里提到财产概念是法律的产物,这种说法我们都非常认同,但另一个方面也必须指出,法律是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变迁的,这本书里所探讨的所有权的终结问题,实际上与社会变迁有直接关系。

这种社会的变迁,正如刚才朱虎老师所提到的,它实际上是在社会从传统的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转换为国家-数字平台-公民这样一种复杂关系的背景下产生的。在这种复杂的背景之下,出现了数字经济和数字社会。数字经济和数字社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是涌现出大量本书提到的数字平台,像亚马逊、Uber等。

我们必须承认的是,这些平台的出现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各种各样的便利,给我们的经济也产生了各种各样正面的影响。但是,同样它也存在着一些潜在的危害。就本书所讨论的主题来说,它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一些知识产权所有者或者经销商,他们通过像终端用户协议或者数字知识产权管理技术等不断限制消费者的权利,不断将消费者的所有权巧妙转变成一种使用权。

根据本书作者的观点,他认为这样一种悄悄地从所有到使用的转变可能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危害。首先可能会造成社会交易成本、外部性成本的大量增加,还可能导致消费者隐私受到危害。当然最为根本的,最为严重的是侵犯公民的自由选择权。怎样应对这样的危害?

在这本书里作者也提出了一些方案,这些方案可以分为法律方案和技术方案。从法律角度来看,作者给出了一个清单,这个清单里面既包括物权法的方案,也包括合同法的方案,还包括知识产权法的方案。在我看来,这些方案无非是要让我们回到,或者一定程度上回到那些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的经典原则上去。

当然,作者也指出,在这些法律的方案里面,最重要、最核心的可能是如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选择权。除了法律方案以外,这本书还谈到了技术方案,比如通过区块链技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本书探讨的问题。

我对这本书的总体印象是,它提出了很好的问题,也给出了一些理想方案。为什么说是理想方案?因为在我看来有些方案可能是我们很期待,但并不一定能够实现的。有些提议不具有现实可能性,有些提议可能由于时代的发展而无法再实现,这一点是我们需要反思的。

在今天的品读里面,很多老师指出这本书是以美国作为研究的样本,虽然美国本书所提出的很多问题上与我们有很多共通之处,但我们也必须注意到中国和美国的不同,这是读者在阅读本书时需要注意的。

以上是我的简要总结。再次感谢参加本次活动的七位重量级嘉宾,再次感谢各位线上听众的聆听,让我们共同期待周泰·书声第十二期。我可以剧透一下,周泰·书声第十二期品读的是《法学方法论》,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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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阳山磊,山西农业大学内审部办公室副主任,南开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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