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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遗嘱指定监护 | 张超律师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沪盈家事 Author 张超
按:张超律师是业内资深家事律师,也是“交大家传班”第六期、第七期学员,是敏而好学的典范。张律师在家事领域内的探索值得推崇,而这篇文章,也是其知行合一的见证。
——明月律师
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该规定相较于《民法通则》创设了遗嘱指定监护。父母是孩子最亲密的人,是最关心孩子成长和权益的人。若父母去世,无法继续履行监护责任时,由父母通过遗嘱选择信任的人来承担监护责任,来延续父母的爱,无疑是最佳的安排。笔者近期办理的一个案件,可以充分体现这一制度的意义。
双方健在,一方指定身故后的监护人; 双方健在,各指定自己身故后的监护人; 一方己身故,仍健在的一方指定身故后的监护人。
上述案例的表述,可以总结经办公证员观点为:1、遗嘱指定监护不能剥夺健在父母的法定监护权。2、遗嘱指定监护地位相当于去世父母的法定监护权,与健在父母的法定监护权可以并存,可以和去世父母的法定监护权一样制衡健在父母的法定监护权。
4、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制衡和监督,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利益。
遗嘱人之所以选择单方遗嘱指定监护人,往往是因为对另一监护人监护能力的担忧,比如案例二中,因为担忧年轻的妻子能否照顾好子女。甚至是担心另一方侵害被监护人利益,比如案例三中张女士的担忧。这些担忧都是不无道理的。特别是张女士的担忧,相信许多离异家庭都会存在。通过遗嘱指定监护制度来解决其担忧,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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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松江区政府法律顾问储备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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