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4年8月,24岁的德国青年恩格斯来到巴黎,会晤了来自德国的青年学者马克思,两位历史巨人从此携手并肩,研究科学社会主义,并于1846年初在比利时布鲁塞尔建立了“共产主义通讯委员会”,拉开席卷全球的共产主义运动的序幕。1847年6月,一群工人代表在伦敦秘密举行会议,恩格斯与马克思商议后出席了这次会议。会议接受了马克思的思想和主张,将工人秘密革命组织“正义者同盟”改组并更名为“共产主义者同盟”,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以科学社会主义为指导思想的国际无产阶级政党。同年11月底至12月初,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同盟第二次代表大会上起草并发表了《共产党宣言》,马克思主义由此诞生。作为无产阶级革命导师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十分重视无产阶级政党的纪律建设。由他们参与制定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规定,代表大会是全盟的立法机构,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各支部的领导由党员群众选举产生,可以随时撤换,区部和中央的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在无产阶级政党创立阶段,马克思、恩格斯这种制度设计,突出强调和坚持党内的民主原则和制度,把党的最高权力交给代表大会,通过党员的广泛监督,大胆批评担负领导工作的人,从而发扬了党内民主、加强了党内监督,防止党的领导人滥用权力。与此同时,马克思、恩格斯在参与制定《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时,也第一次为无产阶级政党制定了严格的纪律。由恩格斯亲自签署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规定:成为盟员的条件是承认共产主义;不得参加任何反共产主义的(政治的或民族的)团体并且必须把参加某团体的情况报告有关的领导机关;生活方式和活动必须符合同盟的目的;具有革命毅力并努力进行宣传工作;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保守同盟的一切机密;必须获得一致通过,才能被接收入某一支部。盟员如果不能遵守这些条件即行开除。接收新盟员须经支部同意,由支部主席和作为介绍人的盟员办理。各支部均须有自己的称号,各地区的支部彼此不得相识或保持任何联系。开除盟籍的问题只能由代表大会决定。反盟的罪行由区部委员会审理;区部委员会还应督促判决的执行。为了同盟的利益必须对被暂令离盟者、被开除盟籍者和有嫌疑者加以监视,使他们不能为害。这些人的阴谋活动必须立即通知所属支部。共产主义者同盟解散后,马克思在1859年5月18日的《致恩格斯》的信中依然强调:“我们现在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1864年9月28日,国际工人协会(即第一国际)成立。同年10月,受国际工人协会的委托,马克思起草了《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和《国际工人协会临时章程》,后经国际工人协会中央委员会批准作为临时章程予以公布实施。1866年,《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在日内瓦代表大会上被正式批准。《共同章程》明确提出“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强调了国际工人协会最高权力机构的组织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思想,形成了民主集中制的雏形。第一国际成立后,开展了反对巴枯宁无政府主义的斗争。1872年1月,恩格斯在《桑维耳耶代表大会和国际》一文中,深刻揭露了巴枯宁否认党的纪律的目的和实质,深刻阐明了坚持党的纪律对坚持党的性质、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性。他明确指出:“主要的是没有任何服从纪律的支部!没有任何党的纪律,没有任何力量在一点的集中,没有任何斗争的武器!那末未来社会的原型会变成什么呢?简而言之,我们采用这种新的组织会得到什么呢?会得到一个早期基督徒那样的畏缩胆怯的而又阿谀奉承的组织。”为了加强党内监督、执行党的纪律,德国社会民主工党还建立了党内监察制度,成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专门监督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1869年该党成立大会通过的党章规定:为了尽可能防止执行委员会独断专行,党成立11人组成的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委员会对日常事务的领导;监察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对执行委员会的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如果监察委员会有充分的根据和执行委员会拒绝改正错误,监察委员会有权停止执行委员会个别成员,直至整个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无独有偶,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成立后,围绕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党和是否需要严格组织纪律等问题,党内也展开了激烈争论。在1903年召开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列宁提出了一套围绕少数“职业革命家”为核心、党员对核心高度服从的集权化的组织模式即民主集中制,他认为党员应严密组织化,人数应受到限制,“凡承认党纲、在物质上支持党并亲自参加党的一个组织的人,才可以作为党员”。而列宁的老友兼同学马尔托夫则反对列宁的观点,坚持应以第二国际为建党模式,主张把一切愿意入党的人全部吸收进来,并认为党员并不需要高度集中化、组织化,只需“经常亲自协助党”就行了。列宁要创建的是一个有严格纪律、集中统一的革命政党,其成员都必须无一例外地参加党的一个组织,接受党的监督和领导。而马尔托夫要建立的是一个成分复杂、不定型的、缺乏组织性和纪律性的、类似自由散漫的俱乐部式的社会团体。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在选举党的中央委员会和《火星报》编委会时,支持列宁主张的占了多数,被称为“布尔什维克”,即俄语中“多数派”的意思。布尔什维克由此得名,后来成为马克思主义者的标志和俄共、苏共的通称,而支持马尔托夫的则被称为“孟什维克”,俄语中就是“少数派”。
为了建立有严密组织和严格纪律的无产阶级政党,1899年列宁在《迫切的问题》一文中提出:“我们急需健全革命的组织和纪律。”1920年3月,列宁在俄共(布)第九次代表大会的讲话中首次提出:“现在的任务是要把无产阶级所能集中的一切力量,把无产阶级的绝对统一的力量都投到经济建设的和平任务上去,都投到恢复被破坏了的生产的任务上去。这里需要有铁一般的纪律,铁一般的组织,如果没有这种纪律和组织,他们不仅不能支持两年多,甚至连两个月也支持不了。”1920年4月,列宁在《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著作中,又明确提出了党的“极严格的纪律”和“无产阶级党的铁的纪律”的科学概念。俄国取得十月革命胜利后,俄共(布)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列宁特别重视党的地位和任务发生变化后给党的建设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为防止党员在党执政后贪图享受、腐化变质,保持党的肌体的健康,列宁提出了一系列加强反腐败和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思想,并积极进行探索与实践。早在1917年7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就有每年由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检查委员会的规定。在1920年9月的俄共(布)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关于党的建设当前任务的决议》,对检查委员会的性质、权力作出了规定,赋予其检查各级组织工作,检查中央委员会及代表大会指示决议执行情况的职权。为克服官僚主义、追求升官发财、滥用职权以及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思想行为,根据列宁的建议,1920年9月召开的俄共(布)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决定“成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由党的代表大会选出;监察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协同中央委员会审理一切控诉,必要时可以同中央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或把问题提交党的代表大会;监察委员会应该由党内最有经验、最有修养、最大公无私并能严格执行党的监督的同志组成。1921年3月召开的俄共(布)十大通过了《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成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指明其任务是“同侵入党内的官僚主义和升官发财思想,同党员滥用自己在党内和苏维埃中的职权的行为,同破坏党内的同志关系、散布毫无根据的侮辱党或个别党员的谣言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破坏党的统一和威信的流言蜚语的现象作斗争”;规定“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本级的委员会必须执行,而不得加以撤销”。此外,列宁还在《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和《宁肯少些,但要好些》等文中,建议代表大会从工人和农民中选出75个至100个新的中央监察委员,当选者享有中央委员的一切权利;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中央监察委员出席政治局会议,他们“应该不顾情面,要注意不因任何人的威信而妨碍他们提出质问”;“中央监察委员必须在自己主席团的领导下,有系统地审查政治局的一切文件”。1923年召开的俄共(布)十二大根据列宁的建议,决定把工农检查院与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联合,联合后有权监督国家机关正确执行党和苏维埃机关的决议;有权协助国家和党挑选领导人员,监督检查违反纪律的领导干部。1924年召开的俄共(布)十三大将这一做法推广到地方监委和工农检查院,并责成中央监委领导地方监委的工作。合并后的党政专门监督机构不仅可以检查党内问题,还可以检查行政机关的问题,有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一切党政机关。为了纯洁党的队伍,保持党的先进性,列宁还领导开展了清党和依法严惩贪污贿赂行为的斗争。列宁主张“把欺骗分子、官僚化分子、不忠诚和不坚定的共产党员,以及虽然‘改头换面’但心里依然故我的孟什维克从党内清除出去”。根据列宁的建议,苏维埃政权于1918年5月通过了《对惩治贪污的法令草案的修改》,规定对各级干部和职员利用其职权范围内的活动或协助进行其他部门公务人员职权范围内的活动而受贿犯罪者,至少要判处5年徒刑,服刑期间强迫劳动(并没收其全部财产);对于严重贪污受贿者,必须立即加以逮捕,并押解到莫斯科交革命法庭严加审判。为打击贿赂行为,苏维埃国家还制定了《关于贿赂行为》《关于同贿赂行为作斗争》等一系列法律文件。针对一些触犯刑律的党员干部利用执政党的地位逃避法律制裁的问题,列宁要求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的威信的违法乱纪的党员干部必须从严惩处。他建议党中央向各省委重申,“凡试图对法庭‘施加影响’以‘减轻’共产党员罪责的人,中央都将把他们开除出党”;建议通告司法人民委员部,法庭“对共产党员的惩处必须严于非党员”。列宁十分赞赏巴黎公社实行的普选制、撤换制和低薪制。他要求建立“最严格的铁的纪律,使国家官吏成为不过是执行我们的委托的工作人员,使他们成为负有责任的、可以撤换的而且是领取普通薪金的‘监工和会计’”。在他的主持下,人民委员会作出决定,规定毫无例外地降低一切国家机关团体、私人机构和企业中的高级职员和官员的薪金。列宁身体力行,始终过着艰苦朴素的生活。在国内战争异常激烈的岁月,他和工人群众一样吃黑面包喝白菜汤,不接受任何特殊照顾。1918年3月,当列宁得知人民委员会总务处将其工资由每月500卢布提高到800卢布后,严厉地批评说这是公然违法行为,并宣布给总务处长以严重警告处分。从严明党的纪律,建立检查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到制定严惩犯罪的法律,革命导师列宁的建党思想和加强党内监督、从严治党的种种实践,都是对马克思主义党的建设理论的丰富与发展,为保证布尔什维克无产阶级本色和巩固苏维埃政权奠定了基础,为共产党人立下了规矩、树立了榜样。
⭐本文节选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监督执纪史话》。
本书以中国共产党监督执纪机构的发展演变为主要线索,在充分整理大量党史史料的基础上,梳理了中央监察委员会、中央审查委员会、中央党务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新中国成立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演变过程,展现了中国共产党严明党的纪律、加强执纪监督的历史全场景,总结了党的监督执纪工作的经验教训,为当前的监督执纪工作提供了历史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