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合业绩丨君合代理美国篮球巨星乔丹 诉 福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等姓名权纠纷案一审胜诉
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著名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杰弗里·乔丹诉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百仞贸易有限公司之姓名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害乔丹先生的姓名权,判令被告乔丹体育公司刊登声明澄清与原告的关系并公开赔礼道歉,停止使用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停止使用涉及“乔丹”的商标,设定限制性条件使用不可撤销的商标。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35万元。君合在本案历时近九年的审理中,自始至终代理原告方乔丹先生,为其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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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本案第一次开庭结束后现场照片
左起:君合合伙人李清(出庭律师)、刘歌(牵头律师)、王钊(出庭律师)
上海二中院在其判决书中认为:原告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已对其中文译名“乔丹”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依法享有姓名权,可以依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来主张姓名权的侵权责任。被告乔丹体育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体育领域内使用了与原告中文译名“乔丹”完全一致的文字作为商号的组成部分,将“乔丹”单独地或与其他要素结合注册或受让了商标,并进行“乔丹”品牌的商业推广。该等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误导公众就乔丹体育公司和原告的关系产生联想,也足以误导公众进而造成原告精神上的痛苦,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根据在案证据,该等侵权行为始终处于持续状态,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乔丹体育公司辩称其使用合法注册的“乔丹”商标不构成侵权。对此,法院特别强调,姓名权属于人格权,商标权系财产权,当人格权与财产权相冲突时,应当确立人格权价值的高阶性和保护的优先性。即使部分“乔丹”商标已经成为不可撤销的商标,但商标的使用行为仍然应当以不侵害原告的人格权为限,否则并不当然免除乔丹体育公司的民事侵权责任。至于被告乔丹体育公司主张中文“乔丹”系指“南方的草木”等其他抗辩理由,法院指出,乔丹体育公司将与原告之子的中文译名相同的文字一并注册为商标,表明乔丹体育公司使用“乔丹”商标的目的在于误导公众,反而更可说明该公司使用原告中文译名获取经济利益的主观故意。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不再使用原告姓名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被告乔丹体育公司应当停止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并基于《侵权责任法》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判令被告乔丹体育公司停止使用涉及“乔丹”的商标,即使对于超过五年争议期的涉及“乔丹”的商标,也须采取合理方式注明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关联。鉴于法律对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并无争议期的规定,以及被告乔丹体育公司将“乔丹”作为商标及商号均可以让公众产生误解的认定,法院一并判令被告乔丹体育公司应当停止使用“乔丹”作为企业的商号。
本案是中国人格权法和商标法制度历史上的里程碑案件。本案胜诉具有重大法律意义:
一、本案是涉外人格权纠纷领域的复杂前沿案件,证明中文“乔丹”是作为外国人原告的中文名字,是本案的首要关键问题,也是中国法下缺失的方面,对此君合作为代理律师做了大量的举证工作和法律研究,夯实了案件的基础和前提。
二、本案是姓名权这一在先人格性权利与商标权发生冲突,商标使用行为侵害人格性权利的典型案件,是对民法、商标法、行政法交叉领域法律问题的一次集中呈现,涉案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权利类型多样。本案的胜诉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具有极高参考价值的判例。
三、本案的民事诉讼,从民事侵权的角度展现了被告乔丹体育公司申请的“乔丹”商标获得注册将对或已对原告乔丹先生造成的侵害,以及对我国商标法律秩序、市场秩序带来的不良影响,极大地推动、支持、影响了后续针对被告多个“乔丹”商标的行政诉讼进程。在民事诉讼中收集准备的关键证据,如早期的“乔丹”知名度的证据,消费者认知市场调查报告等,也成为了“乔丹”商标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关键致胜证据。
四、在面临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利益平衡考量因素的情况下,法院支持了原告关于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并且在停止商号使用、妥善处理注册满五年的“乔丹”商标的使用方面,有多处亮点和创新。而且,本案还就精神赔偿这一方面支持了较高额赔偿请求,在《民法典》开始施行的历史性时刻,本案的判决充分彰显了对人格性权利的尊重和切实的保护,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就人格性标识的使用、价值和保护树立了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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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刘歌律师带领团队整理完成本案的第一批证据材料,共60卷
君合律师自2011年开始全程参与本案,从最初进行大量研究后确立了案件整体诉讼策略(以民法保护姓名权的角度切入,而非商标法下的不正当竞争。君合的策略得到乔丹先生的当面首肯),到2012年完成本案立案工作,到2020年一审宣判的全过程,团队成员包括不同办公室、不同业务领域的多位合伙人、资深律师,以及众多的中年级、初年级支持律师。本案诉讼过程历时数年,法律问题疑难、复杂。扎实的证据工作和充分的法律研究,成为支持案件最终走向成功的基础和关键。例如:本案证据收集量巨大,第一批提交的证据材料就有60卷,数万页之巨;第二批和后续证据也有多卷、多批。君合团队集思广益,通过收购旧书、摘录图书馆资料、组织第三方的专业市场调查、制作图像的对比视频、收集广告监测数据等多种方式,广泛收集各种形式的证据材料;细分民法、商标法、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等不同部门法,分别安排开展了深入的原理、案例和比较法研究。君合团队在诉讼中针对被告行为的侵权属性、注册商标权利与人格性权利如何平衡、制止涉案行为的社会价值等问题,从法律原理、法律规定、公共利益、社会影响等多个角度进行了缜密、细致、全面的论证。为了推动本案的进程,君合团队分工协作,与客户通力配合、密切沟通,也与法院及时交流、多次反馈,先后形成并提交了多份法律文书供合议庭参考、适用。这些扎实的工作除了为本案的一审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后续展开的商标行政诉讼案提供了全面的基础证据和战略方案,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认可和好评。迈克尔·乔丹先生在本案胜诉后发表讲话:“我十分感激今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该判决维护了我的姓名权,保护了中国消费者,并制止了乔丹体育的侵权行为。乔丹体育通过其错误的产品关联性宣传故意误导消费者,中国消费者有权利了解乔丹体育及其产品与我本人完全无关。没有什么事情比保护你自己的姓名不被滥用更重要的了。今天的判决,以及此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多起案件的判决彰显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
本诉讼项目的牵头人为刘歌律师、舒明德顾问(已离职)和李清律师,主要承办及参与案件的还有王钊律师、胡楠律师、胡孝红律师、张岳律师和卢亮律师等。
刘 歌 合伙人
liug@junh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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