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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年度“十大电商法律关键词”出炉 信息泄露、刷单、社交传销等入选

网经社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2022-09-24

导读

4月25日,网经社旗下国内知名电商智库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微信ID:i100ec)发布了《2018-2019年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该报告是作为电商领域的专业法律报告。报告显示,电子商务法、押金退还、租房贷、高额机票退改签费、电商砍单、社交电商传销、顺风车、海外代购、默认捆绑搭售、网贷暴力催收是“2018-2019年十大电子商务法律关键词”。


该报告是作为电商领域的专业法律报告,引起了广大电商用户、业内人士以及媒体的关注,迄今已连续第七年发布该系列报告。


2018-2019年,电子商务领域内的事件频出,例如小红书被指“种草笔记”代写、刷量风波、花生日记罚7456万 社交电商频触法律红线、支付宝还信用卡收费免费移动支付红利期是否终结、拼多多被“薅羊毛”损失千万、征收服务费佣金上涨 美团、饿了么、口碑引争议等,这也足说明在该年度内,在电子商务及互联领域内风起云涌。


电商搭售屡禁不止


在过去的一年多时间里,在线旅游(OTA)平台默认捆绑销售问题一直广受诟病,在刚刚开始实施的《电子商务法》中,对此类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2017年10月以来,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针对OTA平台机票搭售情况进行了六次的调查评测,搭售评测样本均为直营机票。


根据首次评测及最新对包括携程、飞猪、途牛、去哪儿、同程旅游、驴妈妈旅游、艺龙等主流在线旅游平台(OTA),开展春运机票购票独立评测对比结果显示,除了同程旅游,携程、飞猪、途牛、去哪儿、艺龙、驴妈妈七家OTA平台的默认搭售情况已基本消失。在此基础上,各个平台的增值服务更加丰富,为用户出行提供了更多元的选择。


网贷暴力催收亟待解决


2018年,P2P网贷行业出现倒闭跑路潮,不少用户的“血汗钱”一去不复返,而另一方面高额利息等负面新闻一直困扰着行业的发展,不少用户被网贷平台的高额利息给“套路”了。借贷逾期被催收是一件很正常的事,然而以恐吓、威胁、骚扰等方式暴力催收却时常发生。


在2019年“315晚会”中被点名的现金贷平台包括:速贷宝、向钱贷、贷上钱、快易借、闪到、天天花、皮皮花、轻松花、小肥羊、机有米、钱太太、金蝉钱包、复星宝、节气猫、掌上应急、小米袋子、信鸽钱包、金葫芦、幸运草、宇宙白卡、蛋花花、零时口袋、喵喵贷等。事实上,此次曝光的平台只不过是现金贷平台的冰山一角。据行业人士透露,现在网上能看到的现金贷产品已经多达数千款。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亿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表示,现金贷问题不能仅仅通过晚会曝光,也不仅仅是金融监管部门的问题,而是需要多个部门协同推进,同时,这种不正常的消费观念给整个青少年的成长带来不利的影响,需要国家各部委组织起来更加严格的监管。现金贷的盛行说明我们国家现实上在消费金融领域或者是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上,确实还是有一些痛点没有解决,也希望正规金融机构,包括真正有创新意识的企业、互联网金融企业,合规的金融企业参与其中,在合规合法的情况下,给我们每个用户、企业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社交电商模式深陷“传销”质疑


近年来,在传统模式的传销活动得到一定遏制的同时,网络传销却有不断发展的趋势。3月14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广州花生日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传销(直销)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内容包括:责令整改、罚款,责令处罚150万元人民币,并没收违法所得7306.58万元人民币,合计7456.58万元。这是迄今为止国内社交电商最大一笔罚单,也是我国电商20年历史上屈指可数的“天价罚单”。而环球捕手等社交电商也深陷“传销”质疑。


据网经社不完全统计,以环球捕手、云集微店、贝店、达令家、达人店、爱库存、好衣库、洋葱海外仓、好物满仓、楚楚推、有好东西、全球时刻、闺秘mall、脉宝云店、花生日记、每日拼拼等为代表的分销开店型社交电商平台,凭借微商分销模式快速崛起,也吸引了包括网易推手、阿里巴巴“微供”、京东“享橙”、唯品会“云品仓”、寺库“库店”小米“小米有品推手”等“头部平台”均已入场。


同时由于野蛮生长、层级不清,导致良莠不齐,也频频遭到涉嫌传销争议与质疑,乃至工商千万元行政处罚。网络传销因手段隐蔽、涉众群体广、标的虚拟化、违法成本低、首脑高智化等特征,游离于处于监管“灰色地带”。


对此,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麻策律师认为,从入门费、团队计酬、受害人、行为人等分析花生日记到底是不是传销?社交电商是不是传销?结论是广州市工商局此次针对花生日记的行政处罚,其实是在扼杀电商,没有搞懂这类社交电商背后的商业逻辑,完全是照本宣科式执法。


2018-2019年十大电子商务法律关键词



关键词一

电子商务法



【关键词描述】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电子商务法》,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作为电子商务领域的首部基础性法律,《电子商务法》将对目前的电子商务实践产生较大影响。


【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法》


【律师点评】


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8-2019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联合主编、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认为:


《电子商务法》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到现在已经有三个月了,它的诞生可以说是“千呼万唤始出来”。作为电子商务领域的基本法,不管是电商从业者,还是普通消费者,都给予了高度的关注,而关于它的讨论,更是从出台到现在一刻都没有停止过。



总的来说,《电子商务法》带来的变化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明确了电商经营者的范围。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因此,通过微信、论坛社区、直播平台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微商和代购都将被列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并纳入监管,个人代购靠“赚差价、不缴税”致富的日子也一去不复返。


第二,适当提高了电商经营者的门槛。


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商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进行公示,奶粉、预包装食品、药品等应当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依法纳税并出具发票。同时,平台需进行上述情况提示和监督,否则也将面临处罚。


第三,进一步规范电商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商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刷单或诱导好评、网络搭售商品设置为默认、大数据杀熟等,且需承担运输中的风险、及时退还用户押金、保护用户个人信息。


这些规定,对发货、网络欺诈、网络售假、用户信息泄露等电子商务热点投诉问题都进行了回应。此后,电商经营者如有上述行为,除需依法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外,还将面临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第四,强调了电商平台的管理责任。


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需对入驻商家进行核验登记,记录、留存并在遇到争议时提供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对违法商家进行公示,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同时,不得有“二选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删除差评。


关键词二

押金退还


【关键词描述】


网上订酒店、骑共享单车等,往往需要消费者先交纳部分押金,但随着电子商务发展,押金退还问题逐渐凸显出来。以共享单车为代表的共享经济模式,押金难退的问题也受到了全国各地多家媒体的关注。面对巨额资金,在制度规范和监管跟不上的情况下,被一些不良企业利用作为融资圈钱的渠道,衍生出巨大的金融风险,容易造成众多消费者经济损失。


【法律法规】《合同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等


【律师点评】


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8-2019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联合主编、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认为:


共享经济的兴起,为消费者的出行带来了极大便利,但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问题及风险。近期,多个共享单车、共享汽车平台因经营问题出现押金退还难的情况,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给大量用户造成了损失。


押金所有权属于用户,是用户的个人财产,平台应当将用户支付的押金与自有资金严格区分,不得随意处置和挪用。共享单车或共享汽车平台应当严格执行《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押金专款专用的监管要求或取消押金。


否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平台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退还押金的请求,违反了其与用户订立的《服务协议》,属于违约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否则,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三

租房贷


【关键词描述】


10月16日,我爱我家集团前副总裁胡景晖在朋友圈爆料称,长租公寓运营商上海寓见公司疑似爆仓。并呼吁相关部门对全国长租公寓运营商展开地毯式排查。作为排名前十的长租公寓,寓见的爆仓对整个长租公寓行业带来了巨大影响。


租客们租房时被建议一次性付清一年租金,以享受较为低廉的价格。很多租客通过元宝e家等金融公司一次性把租金付给了寓见公寓,而租客需按期向金融公司还款。如今,寓见资金链断裂,租客不仅拿不到先行支付的押金,还依然要每月按时还款。部分房东在未收到租金后,已经准备收房。


【法律法规】《合同法》等


【律师点评】


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8-2019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联合主编、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认为:


在租房贷现有的模式下,租客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贷款合同效力是独立于租赁合同的,且金融机构实际已支付了全部贷款,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讲,即便租客退租或者被赶出公寓,其仍负有归还贷款的义务。因此,对租客来说,存在以贷款形式缴纳的押金和房租无法退还的风险。而对房东来讲,长租公寓一般按月或按季支付房租,一旦公寓运营方资金链断裂,房东在无法及时收回房子的情况下也存在租金的损失。


由于租房市场是典型的卖方市场,不管对方是房屋中介还是房东,租客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作为消费者,租客应当享有选择支付方式的权利,租金必须通过合作平台支付事实上剥夺了租客选择的权利,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长租公寓在合规的前提下,引入消费金融一方面降低了租客的房租负担,另一方面也为运营商带来了沉淀资金,本来应当是双赢的结果。但由于信息不透明,


中介采取欺骗性的手段,在租客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了贷款合同,强制租客以贷款的形式付租金。因此,有必要从政策层面要求对长租公寓运营方对贷款进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多种房租的缴纳方式。


为避免资金被挪用,金融机构可以对发放贷款的用途进行明确,并加强对已支付贷款的使用情况的监管,在发现资金挪用的情况下及时提示风险。


关键词四

高额机票退改签费


【关键词描述】


5月2日上午,江苏省消保委根据调查发现,有不小一部分消费者在机票退改签过程中遇到过代订机票网站收取的退票费高于航空公司官网的退票费的情况。针对此现象,江苏省消保委对涉嫌高额机票退改签费的八家航空公司及飞猪、驴妈妈、艺龙、途牛、携程、同程、去哪儿等七家OTA平台启动约谈程序。


【法律法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等


【律师点评】


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8-2019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联合主编、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认为:


1996年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曾规定,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以内、两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1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两小时以内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20%的退票费。而在2004年修订时将这一条款被删除。因此,目前国内并没有统一的退票费用规则,实际操作中都由各航空公司决定。


我国《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规定销售机票应明折明扣。因为不同折扣率的机票退改费用不同,造成代订机票网站退票费高于航空公司的原因,可能是代订网站私自提高收费标准,也可能是其在预订机票时隐瞒真实价格。如果为后者,则违反上述规定,隐瞒了机票的折扣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加大了消费者的风险,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五

电商砍单


【关键词描述】


2018年8月31日通过的《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商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2018年11月8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与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共同发表声明,督促广大电子商务经营者对标《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及时调整不合规条款,杜绝“砍单”行为。


【法律法规】《合同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律师点评】


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7-2018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联合主编、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认为:


曾经,在网络购物中,在《用户协议》中约定,以收到商家的确认邮件或者商品实际发货后合同才成立,属于电商经营者的惯常做法。由于《用户协议》属于格式条款,消费者对上述约定根本无法拒绝。因此,经营者只要选择不实际发货,那么即使用户已经下单并实际支付货款,网购合同就不会成立,在商家的促销活动中,消费者遭遇“砍单”后只能选择退款,难以要求商家继续履行交货义务。



而这一问题,在《电子商务法》出台后将被终结。《电商商务法》第49条赋予消费者决定合同是否成立的主动权,其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项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电子商务法》施行后,电商平台中关于以商家实际发货或发送邮件确认发货时合同成立等类似条款将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如消费者支付价款后遭遇“砍单”,商家的行为将构成违约。


关键词六

社交电商传销


【关键词描述】


近年来,在传统模式的传销活动得到一定遏制的同时,网络传销却有不断发展的趋势。3月14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广州花生日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传销(直销)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内容包括:责令整改、罚款,责令处罚150万元人民币,并没收违法所得7306.58万元人民币,合计7456.58万元。这是迄今为止国内社交电商最大一笔罚单,也是我国电商20年历史上屈指可数的“天价罚单”。而环球捕手等社交电商也深陷“传销”质疑。


据网经社不完全统计,以环球捕手、云集微店、贝店、达令家、达人店、爱库存、好衣库、洋葱海外仓、好物满仓、楚楚推、有好东西、全球时刻、闺秘mall、脉宝云店、花生日记、每日拼拼等为代表的分销开店型社交电商平台,凭借微商分销模式快速崛起,也吸引了包括网易推手、阿里巴巴“微供”、京东“享橙”、唯品会“云品仓”、寺库“库店”、小米“小米有品推手”等“头部平台”的入场。同时由于野蛮生长、层级不清,导致良莠不齐,也频频遭到涉嫌传销争议与质疑,乃至工商千万元行政处罚。网络传销因手段隐蔽、涉众群体广、标的虚拟化、违法成本低、首脑高智化等特征,游离于处于监管“灰色地带”。


【法律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刑法》等


【律师点评】


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8-2019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联合主编、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麻策律师:


从入门费、团队计酬、受害人、行为人等分析花生日记到底是不是传销?社交电商是不是传销?结论是广州市工商局此次针对花生日记的行政处罚,其实是在扼杀电商,没有搞懂这类社交电商背后的商业逻辑,完全是照本宣科式执法。


首先是关于入门费传销。《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这花生日记模式中,确实存在交纳费用后获得新资格,并凭此可以关联下线,并借此收益,所以仅从形式上来看,依照法条似乎确实可以构成入门费型传销。



其次是关于团队计酬型传销。《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这个传销的形式才是唯一以层级定性传销的,原来的拉人头式传销和入门费式传销,本身并不需要有明显的层级性,只不过在实务它一定会趋向于形成层级性而已。花生日记中,其上线,特别是运营商,其确实以所有下线的销售业绩作为依据而获得报酬(直接下线分佣比例更高),所以仅从形式上来看,依照法条似乎确实也可以构成计酬型传销。


关键词七

顺风车


【关键词描述】


2018年8月24日下午,浙江温州乐清市女孩赵某在虹桥镇乘坐滴滴顺风车前往永嘉县,在向朋友发送“救命”讯息后失联。滴滴公司再一次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诸多对滴滴平台整改的质疑也随之出现。


然而这一切的发生离河南郑州空姐被杀案(也系滴滴顺风车司机所为),仅短短3个月的时间。此前,在河南郑州空姐被杀案之后,滴滴平台于5月16日公布整改方案,方案中提到,顺风车业务取消了个性化标签、个人信息等社交功能,暂停接受22点-6点期间出发的订单;针对所有出行业务,滴滴要求每次出车前司机必须进行人脸识别验证,修改产品设计,将紧急求助功能提升至显著位置,并增加乘客一键拨打110等安全号码的功能。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


【律师点评】


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8-2019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联合主编、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


出事后我们必然要问责滴滴出行,一个平台企业若不能做到资质的审核、紧急机制的维护,便是妄图获利却连责任都担不起的无耻之徒。滴滴更不能将自己与普通电商平台划起等号,性命攸关之事如何用金钱衡量?


安全认证漏洞百出,滴滴顺风车车主可以看到用户的全部评价,这究竟是所谓中介服务的公允,还是钻进桃色空隙、妄图发展“交友业务”的贪心之举?


“共享经济”刮起的狂风巨浪渗透到了各行各业,然而重资产的共享行业需要烧钱、砸钱,盈利模式略显模糊的行业里,上百家企业没有避免成为死亡名单里的一员。滴滴是幸运的,多次融资多次击败对手,然而从泥潭里挣扎生存的“白莲花”早已习惯模式背后的残酷杀戮,生存原则如此任谁都无法更改。无监管,无界限,游走在灰色地带的企业需要资金,需要冤大头用户,需要一个安定的表面,唯一不需要的就是进行所谓“整改”——为用户服务断自己财路。滴滴并不是慈善家,而是良心与资本博弈下的“智者”。


不论是在野蛮竞争的初始,还是垄断形成的当下,监管是克制违规违法的最有效方式。2016年11月1日出台的网约车暂行办法、今年5月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将网约车纳入考核体系、《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首次将网约车纳入地方性法规,监管的技术与艺术也在迅速进步,约谈、叫停的方式为用户的利益构筑及时的保护伞。但是其天然的滞后性依然存在,也因此博弈不会停止,企业将继续寻找监管的缝隙在其中牟利。但这不是共享平台所独有问题,而是各行业、新型产业在特定发展阶段之必然。我们也同样呼吁监管层从更高的维度、更有效的手段、更科学的技术、更符合民意的措施进行监管,从各方面去维持一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八

海外代购 


【关键词描述】


伴随跨境电商发展,代购行业的规模也越来越庞大,并滋生了许多乱象,偷漏税、假货泛滥、个人信息遭泄露、售后推卸责任等问题层出不穷。同时,个人代购行为存在监管难的问题,尤其是在朋友圈。维权难的主要原因在于很多微商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无第三方交易平台以及进入门槛低,缺乏完善的交易系统。


【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法》等


【律师点评】


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8-2019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联合主编、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


《电子商务法》规定海外代购满足“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提供服务”、“经营”的要件。本条重点在于“经营活动”,并不是说消费者去国外帮朋友带东西就会被认为属于范畴内,而是在于其行为是否会被认定为“经营活动”,在这一点的认定上,可能需要参考盈利数额、活动次数、时间长短等。


从电商法出台到现在,微商、代购一直都是居高不下的热点,也能看出这一行其实已经渗透在每个人的生活中。从税收的角度来说,在每个人的工作、消费都需要缴纳税,微商、代购也没有例外,另外还有作为经营者却不在监管范围内的问题,这不仅仅是经营者的问题,也有我国对先前准入不够严谨的问题,但是无论如何,微商、代购都不应该处在一个法外之地。



《电子商务法》的施行势必会对海外代购产生巨大的影响,对于消费者而言也可能会出现商品价格上涨的负面消息。但是从电子商务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法律的出台将使现阶段处于法律盲区的海外代购有章可循,代购的违法成本将会增加。对于消费者而言是利大于弊,在购买商品时不仅质量可以得到保障,同时 在售后维权等环节的权益也会得到保护。相信海外代购市场不仅不会没落,相反会在法律的框架内良性有序地发展。


大家比较“气愤”的点在于,要交税了、要注册登记了、东西又要贵了、代购都不做了,等等问题。要说没有影响那是不可能的,对于微商、代购来说,这是把先前的红利给削弱了,对于消费者来说,口袋里的钱又要交出去更多了。在某些方面大家其实也是赌,赌彼此的信任,赌一方会给钱、一方会给货,不会卖了退货、卖的也是真货,那么如果这个赌输了呢,谁来买单?这次是给彼此双方一个保护伞,代价或许是先前的红利减少,而安全性增加。


电商法首先规定了,这类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按照法律需要进行工商登记,从这个角度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零申报”的现象。同时,代购行业在税务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代购利用了行邮税查验率的漏洞,将个人自用商品先进口到境内,再销售给消费者。但是其实在我国,就像是“个体户”一样,这类经营者纳税数额的确定以及执行其实是比较难。若采取抽查的方式,有可行度,也有警示作用,但是从促进行业环境来说还有一段距离。另外,要求提供发票也可以是对经营者“偷税漏税”现象的措施。


关键词九

默认捆绑搭售


【关键词描述】


在过去的2018年里,在线旅游(OTA)平台默认捆绑销售问题一直广受诟病,买机票搭个“专车”接送,订酒店搭个SPA放松……看似贴心的服务,有些却是默认搭售,让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购买了。


搭售行为成为关注重点,在电商行业中主要在生活服务OTA等平台集中出现。在线旅游平台机票价与航空公司官网一致,仅靠售票盈利空间不大,而搭售额外项目就成了旅游企业赚钱的重要方式之一。尽管在中国消费者协会和政府监管机构等多方介入下,各OTA平台对于搭售进行了优化,但依旧难以根除。


【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法》、《关于规范互联网机票销售行为的通知》等


【律师点评】


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8-2019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联合主编、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


针对诟病已久的搭售行为,中国民航局运输司早在2017年8月9日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机票销售行为的通知》,要求严禁互联网机票销售中的“搭售”行为,并表示要加强对互联网机票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因此,各互联网机票销售平台更不能以默认选项的方式“搭售”机票以外的服务产品,并且应当通过清晰显著、明白无误的形式设置为旅客自主选择项。


搭售行为成为关注重点,在电商行业中主要在生活服务OTA等平台集中出现。消费者权益保护在不断加强。对于包括在线旅游平台在内的生活服务电商平台而言,不仅需要明确规范、坚守底线,更应该专注于产品与用户服务质量的提升,从产品经营、服务保障、防范风险等多个方面提升综合实力,这样才能在瞬息万变的行业大潮中站得稳、行得远。制止搭售行为及改善网络消费环境,需要更多人的努力,除消费者积极反馈外,还需要政府监督部门积极作为,依法行使监督权限。针对一些情节严重的企业,应依法惩处,以示警戒。同样的,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积极维权,否则只会助长平台违法行为。


关键词十

网贷暴力催收


【关键词描述】


2018年,P2P网贷行业出现倒闭跑路潮,不少用户的“血汗钱”一去不复返,而另一方面高额利息等负面新闻一直困扰着行业的发展,不少用户被网贷平台的高额利息给“套路”了。借贷逾期被催收是一件很正常的事,然而以恐吓、威胁、骚扰等方式暴力催收却时常发生。


在2019年“315晚会”中被点名的现金贷平台包括:速贷宝、向钱贷、贷上钱、快易借、闪到、天天花、皮皮花、轻松花、小肥羊、机有米、钱太太、金蝉钱包、复星宝、节气猫、掌上应急、小米袋子、信鸽钱包、金葫芦、幸运草、宇宙白卡、蛋花花、零时口袋、喵喵贷等。事实上,此次曝光的平台只不过是现金贷平台的冰山一角。据行业人士透露,现在网上能看到的现金贷产品已经多达数千款。


【法律法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关于网络借贷不实广告宣传涉嫌欺诈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风险提示》、《关于开展高息现金贷等业务自查整改的通知》等


【律师点评】


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8-2019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联合主编、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


对于现金贷之类的非法信贷,各平台一直利用各种方式来规避监管,并寻求在规避监管之后的套利空间,这已经涉及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乃至人身权利及民事权利,必须尽快严加整治,对非法信贷的治理不能仅仅通过曝光,也不仅仅是金融监管部门的问题,需要多个部门协同推进。同时,还要针对不正常的消费观念予以引导。


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则在3月19日发布了《关于相关企业为非持牌放贷机构提供导流服务的风险提示函》,提醒为非持牌放贷机构提供导流服务的金融超市及相关互联网平台,立即下架合作机构的所有“现金贷”产品,并保存自2017年12月份打击“现金贷”以来的相关历史数据;主动联系协会,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检查活动,联合摸排检查涉嫌“714高炮”超利贷和“现金贷”的放贷机构,并向协会提交自律检查报告。


同时,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还表示,已组建包括律师、会计师、专业人士在内的20多人摸排检查小组,对全市非持牌放贷机构进行全面摸排检查,是否存在“超利贷”和“现金贷”业务。


大势所趋,但任何创业都不能跨越法律的围栏,即便存在社会需求,创业者亦不能用合理性挑战合法性。存在即合理,民间借贷虽缺乏一个合理的机制,创业者一定要有底线,在法律的范围内,找到合理的商业模式。


应该要有牌照才能够投资相关的行业,也是从根本上解决金融行业“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情况。牌照是一个门槛,金融领域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不可能完全地放任其创新,但是监管方式上亦应跟上行业发展步伐。可以借鉴英国和新加坡等国实施的“沙盒监管”模式,也就是成立相关监管机构,监管项目的评审,准许从业平台在一个特定范围、时间段进行创新,这样既能保证创新的发展,又能保证监管和维护消费的需要,保证行业健康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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