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漫谈(二)
(四)资料收集和整理
北京大学教授著名哲学家张世英在“谈谈哲学史的研究和论文写作”一文中说到了黑格尔的一个相关观点。黑格尔在《小逻辑》第三版序言中说:人们对于一般的研究对象倒还懂得,在讨论之前应该有要先具备某种程度的知识之必要;唯独对于哲学,却以为不要细微知识,甚至不必依据常识,就可以参加讨论和评点,这种人“没有凭借作为讨论出发的根据,于是他们只能徘徊于模糊空疏以及毫无意义的境况之中”。
黑格尔的这种议论实际上强调的是资料收集和资料消化的重要性。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资料的收集和充分准备对于写作论文来说就相当于“做炊之米”。
资料应如何收集和整理呢?我认为,资料收集和整理应依循以下原则:
1、竭泽而渔的原则。
在资料收集上,首先要做到全面,应将本课题范围内的所有资料尽可能地收集到。因为,倘若不经过这个过程,你就不可能知道哪些资料是重要的,哪些资料是不重要的,也就是无法做到对资料的恰当评估,就无法对资料进行有目的的排队,就无法对无关紧要的资料进行舍弃,同时也就无法将重要的资料有效地引用到你的文章之中。所以,我们经常听到论文答辩的时候,有的答辩委员老师就直言不讳地指出,你的论文在资料收集上层次太低,或者你所收集的资料已经过时了,这种资料也包括外国资料在内。外国的资料的也要收集到最新的,而不是随手收集随手采用。因此,该原则不仅提出了资料全面的要求,而且也提出了资料新颖的要求。
2、层次分明的原则。
所收集的资料往往堆积如山,良莠不齐,那么,在浩如烟海的资料堆中,如何进行取舍就是一个非常关键、很见水准的环节。收集资料必须要抓住重点,真正发挥作用的是最后剩下的重点材料,其它材料一概要舍弃。比如说,写民事诉讼调解方面的学位论文,第一层次的资料应当是立法资料和司法解释,将关于调解的立法资料和司法资料全部收集殆尽,这其中也包括国外的有关典型规定。第二层次应当是中外比较重要的论文(往往是长篇的专论)或者专著中的相关部分。第三层次是自己调查收集的实证材料,包括访谈笔录、问卷材料、数据等等。第四层次是能够说明问题的典型案例。
3、分类比较的原则。
搜集到的资料,除书籍外,可用笔记本、活页纸、卡片、剪报、复印件等形式保存。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应使之便于分类整理。分类整理的资料,便于综合、比较、分析。看一本、一袋、一批同一问题的资料,好像参加一次研讨会,可以了解各种不同的见解,对自己起到启发、补充、提高等作用。就在这种反复分类、经常比较的基础上,对所收集的资料就逐步熟悉起来了,对论文的观点也同时慢慢地形成了。
(五)提纲
提纲犹如一项工程的施工蓝图,是能否保证论文具有较好质量的又一重要环节。对论文提纲要反复研究、思考和修改,务必使论文提纲写得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论点准确、逻辑性强。提纲首先在整体上应体现论文题目的目的性,要从各个方面围绕主题来论述,论证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使论文和题目紧扣起来。我们写论文经常容易忽视或者说轻视的环节就是论文提纲的勾画,觉得这是白白浪费时间,或者说,用脑子记一下就可以了,不必要细加斟酌。现在看来,这种过于自信的看法是有问题的。因为在写作的过程中,人们往往偏重于情感性的漫游,这个漫游的过程甚至是不自不觉的,突然回过头来看,觉得写得已经很偏题了,这就是没有按提纲写的缘故。提纲应当是深思熟虑的结果,它体现了审慎的理性,提纲的构架一般是比较准确的,最符合作者的原意,所以提纲通常不必要大改。
(六)论文写作
南北朝时的文艺理论大家刘勰在代表作《文心雕龙》“神思”中谈到:作家为了创造性构思,必须具有四个方面的修养:一是积累知识;二是辨明事理;三是参考经验;四是训练情致。这说的是论文的写作必须各方面的条件全部具备,方能获致成功。尤其是,刘勰提出的这一句话我觉得非常有道理,这就是:“心生而言立,言立而文明,自然之道也”。我们平常说,言为心声,文如其人,说的就是文章写作的自然规律和内在本质,法学学位论文的写作也应当是这样,就是要将自己反复思考后的成熟思想和观点写出来。鲁迅先生曾写过一篇文章《作文秘诀》。这篇文章并不是真正告诉人们以什么作为的“秘诀”,而恰恰是指出作文并没有什么“秘诀”;所谓“秘诀”,无非是写作时装腔作势,故弄玄虚,用某种障眼法吓唬人、愚弄人罢了。作文应当:有真意、去粉饰,少做作,勿卖弄。这个道理也适用于写作毕业论文。
有一句老话叫文以载道。文章是一种载体,是承载和表达、阐发治国济民的道理或学术理论的工具。文章,指一般的理论性文章,总都是有所为而发的。写文章,要有一定的文字修养,但关键在于具有包括文字修养在内的一系列基本修养,严格地从实际出发,把实事求是的精神贯彻到真个研究当中去。我们写作法学方面的毕业论文,就必须特别强调逻辑思维,强调理论观点上的周至和严谨,使之具有强有力的思辨和说服力量。
我认为在写法学学位论文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处理好这样几对关系:
其一,处理好大纲与内容的关系。
大纲是内容的前奏,大纲一旦形成,就预示着内容即将很快就会叩门而至,倘若你构思精巧,腹稿已久,则内容便会随着大纲的落成而纷至沓来,其情景犹如江南梅雨时节的雨步,显示零零星星的点滴,紧急着不久就会是靡靡细雨变成疾风骤雨。这里面说明,大纲固然是重要的,但成熟的内容乃是逻辑在先的。如果内容在脑腹中尚未酝酿到瓜熟蒂落的程度,那么,其结果便是,大纲不可能真正形成;即便勉强草就而成,也难以真正起到大纲的作用。这样的大纲摆在一边,其实并不起作用。因此,大纲是在内容构思而成的基础上自然形成的,形成大纲后,再动笔或用键盘将存在于无形之中的内容,用文字的形式表现出来。可见,大纲与内容的关系是富有辨证意味的。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内容与大纲又都是处在变化状态中的。先是模糊的内容形成清晰的大纲,然后是清晰的大纲在内容外化的过程中不断地调整,在二者间形成了一个动态的互动关系,相互促进,共同臻于完善。理想的结果一般是:内容写完了,大纲也调整完了。内容与大纲同时成就了自己。这里要注意的是两种倾向:一是小觑了大纲的作用,另一是机械地看待了大纲的作用。此外还要注意到一点,这就是大纲必须是自己动手去写,而不是仰仗老师或者他人给你一个大纲,然后你简单地将内容填充进去。这样永远写不出属于自己的有灵魂的文章。
其二,处理好资料引用和论文创制的关系。
资料的引用应当恰到好处,篇幅不宜太长,前后应避免同一资料重复出现。论文的创制应当是主体,资料的引用是为论文的创制服务的。不引用资料是不规范的论文创作,过多地引用资料属于偷工减料的做法,容易掩盖论文的创造性。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观点与材料相结合。既不使人读后感到空泛,又不觉得是资料的堆积。要做到这一点,单纯地依赖技术是不行的,关键在于作者对研究的内容与问题应有真正熟悉和掌握,有较深的研究,真正能达到运用自如。正如俗话所说,熟能生巧。
同一类主题会有很多资料,这些资料浩如烟海,良莠难分。这就需要花功夫去认真阅读;阅读资料是遴选资料的必要步骤。有一句话说,书读百遍,其义自现。这是要花真功夫的。“功夫在诗外”,古人的这句话是肺腑之言、经验之谈,值得铭记。写文章的功夫主要在阅读文章和打腹稿的过程中,真正写起来,就能够一挥而就,一气呵成。如果一边写,一边像挤牙膏似的寻找资料,引用资料,这样肯定写不出好文章来。引用资料有暗引和明引两种:暗引就是将你阅读过的资料的意思,用自己的语言表述出来。比如说,你在写诉讼效率的时候,可以引用“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这是引用,但不是直接引用,而仿佛是自己说出来的似的。除了众所周知的你可以暗引外,其他的一般都是要采用明引的形式。明引与暗引不同的地方在于,明引要注明出处,而暗引则未必要写注脚。
其三,处理好文辞和内容的关系。
做人要文质彬彬,对于论文创作来说也要做到文质彬彬。有的论文就像散文一样,文辞之美超过了内容之质;还有的则相反,内容很好,文辞比较贫瘠。总体上我们应当以意役文,而不能以文役意。在这里要引述一下刘勰《文心雕龙》中所说的两个故事。一个故事是:从前,秦国的姑娘嫁到晋国,跟从的有穿着文绣衣裳的陪嫁女子,晋国人看重陪嫁女子而看轻了秦国姑娘。这有点喧宾夺主的味道了。另一则故事是:楚国人把珠宝卖给郑国,做了只用桂椒来熏的宝匣,郑国人买了宝匣把宝珠还给了楚国人。
当然,不同的题材,应当有不同的文辞表达。比如说,制度构建型的论文,文辞应当质朴。因为质朴的文辞多一份严肃,制度构建应当质胜于文。而写法学理论或法律文化领域的论文,讲求文辞之美可以更多地给人输送一份愉悦感;同时文辞优美的文章,被人传唱的可能性更大,因而更容易“流芳百世”。大凡古今中外流芳百世型的文章,必是文辞优美的洞见之作,也就是形式与内容兼顾得浑然一体的文章。由此来看,文辞美不美,一定意义上能够决定文章的“寿命”;同时,也正是文辞之美,才显现出了创作者的个性特征。有些人的著述,你可以随意地更换或安放任何人的姓名,哪怕是陌生人的名字,而不会觉得突兀。这是因为这些文章,徒有干巴巴的内容,而匮乏文辞的缘故。还有一些人的文章,则被打上了深刻的个性化烙印,你不用说更换姓名不成,即便试图换上几种说法或几个语词,也是难乎其难的。
其四,处理好篇幅大小的关系。
应紧紧扣住文章的题目,突出重点和要点,按照简要、精炼的原则,决定资料和观点的取舍;对于那些可写可不写、可引可不引的观点和资料,即使观点正确,资料珍贵,也一律割爱,毫不可惜。有的学者倡导“厚积薄发”,也有这个意思。文章的篇幅,就其本质而言乃是形式;文章的质量决定于文章的内容而不是篇幅。有一些短小精悍的小品文,可能会令人读后久久回味,给人的灵魂以震撼;相反,有一些篇幅很长的文章,内容却显得枯草乏味,令人读起来味同嚼蜡。这一类文章贡献给人类的精神财富,实在是很少的。尤其是这类文章,将其原本就很稀薄的内容,平均分配在各个章节,给人的一个感觉,就是不读也弃之可惜。当然,篇幅不是越短越好,尤其是法学学位论文,不等的层次有不同的字数要求,尽管这些要求未免形式主义之讥,然而也有一定道理。一定的字数是用以表述学术思想的必要的载体;学术思想的形成过程,便是通过一定的字数从容地加以表述的过程。学术思想的生成是由点状到线 35 45073 35 15791 0 0 1699 0 0:00:26 0:00:09 0:00:17 3401状的演变过程,它在文字的积累中逐渐地由模糊到清晰,由较不充分到较为充分,由较不系统到较为系统,由较不正确到较为正确,由较不自信到较为自信。因此,法学论文的创作过程,就是法学思想生成的过程;必要的文字是法学思想从孕育到定型的摇篮。
其五,处理好初稿与改稿的关系。
初稿完成后,一定要改稿;一稿就成的文章,纵好也有限。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甚至任何文章都不可能不作修改而一次写成,常常是需要反复仔细思考、推敲,对论文作反复的修改。改稿之前,最好冷却一下,然后再改稿,这样更富有理性一点,同时也更能割舍。但是这期间相隔的时间也不能太长;时间太长改起来就生疏了,因为原来业已形成的思想之流由于时间的缘故而显得不那么丰沛了,甚至有逐渐干涸之虞。因此,写文章要及时,改文章也要及时。如果论文初稿写完以后,能请一、两位同学看一部分,请他们提提意见,尤其要认真听取导师的意见,那也会对修改论文有帮助、有启发。改稿的过程,就是一个将自己的学术思想脉络进行梳理的过程,同时也是听取他人反馈意见的“试交流”的过程。一般而言,改稿的次数以三次以上为佳,也就是通常所见到的“初稿、再稿与定稿”。
其六,处理好中国与外国、历史与现状的关系。
我们撰写法学学位论文,是要寄望于改造中国的法学传统,解决现实问题。这两方面是内在地关联在一起的。因此,比较研究便是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方法论。写任何类型的法学文章,都要立足于两个维度:一是要放眼于国际背景,你写的法学论文不仅仅是在中国的领域内进行对话,而是要进行国际性的法学对话,因此,对论文选题所属领域的外国法制以及外国法学就要有一个比较透彻和准确的了解和掌握。另一是要立足于现实,所写的法学论文要能解决一到两个乃至数个现实问题,比如立法制度、执法体制的完善问题、现实司法中的操作问题、民众的法制能力和意识问题等等。为了对现实问题准确把脉,历史性的洞察能力是不可或缺的;要善于将这个选题范围内的法制历史演变过程,准确而简扼地描绘出来。这就增加了文章的历史厚重感,由此获得了有说服力的现实基础。在此基础上,再用国际的眼光来审视所研讨的问题,就能够较为准确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在比较研究中要注意避免单纯客观介绍,或照搬照抄外国的东西而不作分析,对外国的长处我们要吸收,向他们学习,对于外国不好的东西,我们要摈弃、分析和批判。
其七,处理好逻辑思维和直觉思维的关系。
从思维类型看,科学研究(包括论文写作)主要借助于逻辑思维,运用概念、判断、推理以及语言文字表达的方式进行思维操作,从而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但有时直觉思维(灵感思维)也起作用,甚至重要作用。所谓直觉思维,是指不经过从感性到理性的逻辑思维过程,而是依靠深层的心理体验作用,把埋藏在潜意识中的思维成果调动出来,同显意识中所要解决的问题相沟通,从而使问题得到领悟。其出现有两个条件:一是勤于思索,对问题长久沉思,掌握问题的症结所在;二是富有知识,潜意识中有大量的知识储备。法学论文的创作有不同与其他文体创作的显著特征,这就是它非常强调“说理性”。一篇法学论文,就是利用这个平台,在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述说你所理解和把握的法学道理。所以,一篇文章款款写出,实际上就是一串道理,娓娓道来。说道理就是要讲逻辑,不能想当然;讲逻辑,要讲辩证逻辑,而不是形而上学的逻辑;讲辩证逻辑,就是要讲事实根据,而不能凭想象。在法学论文中,每一句话都要有根有据,前后逻辑严密,犹如编织鱼网一样,丝丝入扣,按部就班,不能跳跃式地偷工减料;到最后,就是浑然天成的一篇好文章。前面所述的灵感思维,表现在法学论文中,主要是指观点的形成。在具体写作的过程中,主要采用的是逻辑思维。
在这里,我要引用一段名人的话深化一下对这个关系的认识。朱光潜在“漫谈说理文”中谈到:实用性与艺术性不是互相排斥的,而是相辅相成的。实用性的文章也要求产生美感,正如一座房子不但要能住人而且要样式美观一样。打开《昭明文选》、《古文辞类纂》、《经史百家杂钞》等文学选本一看,就可以看出很大一部分归在文学之列的文章都是写写得好的实用性的文章;在西方,柏拉图的对话集,德莫斯特尼斯的演说,普鲁塔克的英雄传,蒙田和培根的论文及以及许多类似的作品都经常列在文学文库里,较著名的文学史也都讨论到历史、传记、书信、报告、批评、政论以至于哲学科学论文之类论著。从此可见,悠久而广泛的传统是不把文学局限在几种类型的框子里的。我认为这个传统是值得继承的,因为它可以使文学更深入现实生活和人民大众,更快地推动语言和一般文化的发展。
我很相信说理文如果要写好,也还是要动一点情感,要用一点形象思维;对准确、鲜明和生动的要求也适用于说理文。修辞学家们说,在各种文章风格中,有所谓“零度风格”(zero style),就是要纯然可观,不动情感,不动声色,不表现说话人,仿佛也不理睬听众的那么一种风格。据说这种风格宜于用在说理文里。我认为这种论调对于说理文不但是一种歪曲,而且简直是一种侮辱。说理文的目的在于说服,如果能做到感动,那就会更有效地达到说服的效果。作者如果自己没有感动,就绝对不能使读者感动。
其八,处理好文献总结和论文起点的关系。
我们现在写论文,作者一般不提及在同类课题上有何种程度的研究,有哪些共识,有哪些分歧见解,还有哪些没有研究到,从而在此基础上提出本论文的研究主题是什么,希望达到的目的是什么,希望能够对学术做出何等贡献,而往往是自说自话,根本不顾及前人的研究成果。这是对前人作者的不尊重。与任何科学一样,法学研究也是由无数人的法学智慧荟萃而成的。任何人写法学论文,都不可能凭空而起,就像造房子要首先打墙脚一样,写法学论文,也要先打“墙脚”,这里的“墙脚”,就是他人的研究成果。这是你论文的起点。因此,法学论文一般都有一个开头或绪论性的话。这段话的作用不可小看,主要有两个用处:一是“破题”或叫“点题”,鲜明地、集中地提出你的观点;二是回顾一下过去,高度概括地陈述一下在这个论题中,已经进行了怎样的研究。以此说明,你的研究是填补空白的,或者是有所深化的,或者是进行商榷的,总而言之,是有所贡献和推动的。这是你研究的起点,也是你研究的价值所在,同时也显现出了你的学术态度和谦虚精神。与此相适应,结尾部分就是你的独创性的总结和概括。在他人写类似的题目的时候,你的结尾就成了他人的开头。学术的系谱或者说香火,就是这样延续的。这是印在沙滩上的脚印,虽然有浅有深,然而却一直绵延着。
其九,处理好注释和正文的关系。
注释是为正文服务的,正文需要靠注释来点缀。没有注释的正文是空中楼阁,缺乏扎实的根底;没有正文的注释当然也是不可想象的。现在在法学学位论文的撰写上,不是注释过多的问题,而是注释不足甚至没有注释的问题。这就是法学论文被诟病为缺乏学术性和规范性的主要缘由所在。学术论文规范抑或不规范,一个非常重要的判断标准就是有无注释以及注释是否恰当、充分、规范。当然还有另一种极端现象应予避免,这就是注释的篇幅大于正文,有时甚至每一页正文的内容很少,只有两三行,而其他的都是注释。台湾有一个民诉学者写的文章或著作就是这样一个特征,我们读他的著述,会不经意地直接读注释;在读注释的过程中,如有必要再回过头来看看正文。看正文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看看他是在什么情形下写这个注释的。有的注释甚至本身就是一篇短文。这就本末倒置了,我们也不能称之为规范化论文。正确的做法是该注的时候就注,不该注的时候就不要为了注释而去注。一个带有艺术性的问题是,如何将内容合理地分布于注释与正文之中。
( 七)注释问题
前面已经较多地涉及了注释问题,这里再专门谈一些关于注释的补充性看法。首先第一个问题是:论文注释的必要性。有的学者将注释比喻为“皮囊”,以与作为主题的“骨髓”相对而论。这充分说明了注释的重要性。当然,所谓“皮囊”,只是一个比喻,仿佛是论文的外壳,我倒是认为注释不仅仅是个外壳,它其实就是论文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样是论文的血肉。一篇法学论文,除了要有命题,即基本论点外,注释是不能没有的。一篇不是在前人研究基础上提出学术新观点的论文不过是根基不牢的想象,要么就是企图蒙混读者,要么就是自欺欺人,是谈不上什么学术研究的,其充分价值莫过于新闻报刊的一般性报道。论文的注释绝不是一个包装问题而被视为可有可无,它的功用就如同人体的“皮囊”,较之于“骨髓”,一样是一篇学术论文,是“命题”或“内涵”的有机外延。没有注释,这篇论文就显得不充实,不丰满,其论点也会缺乏支撑力和扩张力。
注释的表现形式林林总总,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做不同的分类。比如从是否能够支持作者论文主题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佐证性注释和反对性注释;从在注释中是否有作者的分析性语言来看,可以分为分析性注释和罗列性注释;从注释的来源来看,可以分为原始性注释和转引性注释;从注释与被注释内容的关系来看,可以分为引用性注释和解释性注释,此外还有外文注释和中文注释,符号注释和文献注释等等。
作为法学学位论文,当然较之一般性论文或其他学科论文更应注重注释的附加。一篇注释较多而且适当的论文,给人以一种学术的美感,很快会给人良好的第一印象,即便论文内容创新稍显不足,注释较好也能在一定意义上起亡羊补牢的作用;反过来也是一样,一篇论文在主题或论点上以至于行文等各方面均堪称不错,但倘若注释寥寥,或者注释不够规范,那也是一种显而易见的美中不足,未免令人遗憾。这种论文很难较长时间地流传下去。
那么,一个务实的问题是,如何做好注释呢?注释的原则有以下几个:
其一,注释应当具有关联性。
我们讲证据要具有关联性,否则在诉讼中不能使用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论文的注释也是论文的证据,它是用来证明论文作者的观点的来源或正当性的依据。因此,论文的注释也要具有关联性。类比于证据的关联性,论文注释的关联性的基本含义是:有了这个注释(含注释所针对的内容),相对于没有这个注释而言,是否更加能够有助于论文观点的证成?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该注释就是有关联性的;反之则是无关联性的。无关联性的注释是绝对不能富丽于论文的构架中的,否则无异于画蛇添足。但是有关联性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程度问题,有关联性还要有重要性,也就是这种关联性已经强到了缺少该注释就基本不可的程度了。这个问题只能结合上下文而加以判断,这里只能谈一个原则。
其二,注释应当具有原始性。
也同样用证据做比方。证据有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之分。传来证据是第二手材料,在有的国家,如英美,是要受到排除的。之所以原则上要排除这类证据,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这种证据不具有太大的可靠性,很有可能就是街谈巷议,道听途说,乃至于谬种流传、以讹传讹。同样的道理,在论文创作中,尤其在法学类的学位性的论文创作中,原则上应当使用原始材料做注释,转引他人注释或者形式上没有写转引但实际上是转引的注释,应当被评论为不符合学术论文要求。注释是不是转引来的,明眼人一望便知。须知,缺乏原始性的材料一定意义上就意味着相应的论文缺乏原创性。在所选择的课题范围内,你的学位论文很可能不是首次提出该一论点,但这并不妨碍该论文的原创性,条件是:在引证的资料上要包含并超越以前的论文。
其三,注释应具有适当性。
前已述及,注释与正文的关系除了或有或无的模型外,还有一种模型,就是量的模型,也就是哪些内容放在正文中,哪些内容放在注释中,以及,如果放在注释中,应当控制在何种篇幅内,等等,这些问题,都是注释的适当性原则所要回答的。
其四,注释应具有学术性。
学术性论文不仅反映在正文的内容构架中,同时还反映在注释的内容安排上。在注释中,要不失时宜地对各种文献进行比较和分析,要善于利用注释来对正文进行拾遗补缺的努力。这种具有学术性的注释就可以为学位论文的学术性提供一个烘托性的背景。因此,这个原则告诉我们,学术论文的注释也要体现出学术性,而不能与其他文章的注释相混同。
其五,注释应具有规范性。
《中外法学》在常用注释规范上倡导规范化的注释应当是:印证应当依照所引用资料的客观情况,完整、准确地提供关于引证的各种信息,能够(1)辨别所引用的资料;(2)与其他资料相区别;(3)帮助读者查找其出处。这里提出来的第三点,是很有人情味的。有的人写注释,生怕别人能够找到该宝贵资料,所以就含糊其词,或者将外文译为中文加以注释。
可见,法学学位论文非常重视注释的量和质,这两者都是同样重要的。论文中的注释通常要达到一定的量,要与正文形成合理的比例关系;同时论文的注释不能仅仅采用罗列式的、非分析式的方式,而应当使之带上学术性的光环,从而对论点的论证提供背景性的助力。惟其如此,我们的法学论文才能以优质的评价通过答辩,同时也才可以使我们的学术论文逐步规范化,获得国际认同。
文章天下事,得失寸心知。依法治国的进程需要法学建设紧紧跟上步伐,而法学建设除了满怀热情之外,最主要的是掌握法学研究的方法论,这其中就包含了法学学位论文的写作方法论。法学学位论文的撰写是我国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我们目前所追求的素质教育也是相吻合的。因此,我们应当认真对待之。现在有一种观点说要取消硕士生的毕业论文写作,我不同意这种观点;相反,我认为论文的写作应当引起更高度的重视。法学本科生主要在于汲取法学知识,解决一个会“说”的问题;法学研究生,包括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生,主要的任务则在于创造法学知识,解决一个会“写”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法学研究,可以说达到了空前繁盛的境界,这种势头还非常看好,并日益强劲。与我们学界正在讨论的一个话题---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相映成趣,我们现在又倡导研究包括学位论文在内的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论。法学方法论已成为许多院校法学教育中的一门必修课,其中就包含了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论。法学学位论文的写作是难得养育方法论意识的契机。就像程序正义优胜于乃至最终地决定实体正义一样,法学论文的方法论作为一种以不变应万变的技能和基本功,在一定意义上说,比盲目地写出一篇差强人意的论文更值得欣喜,更可以依靠,因而也更值得花功夫去体悟、总结和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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