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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 | 《民促法》三审通过!哪些定了?哪些没定?

2016-11-08 校长派


在11月7日结束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表决结果为124票赞成、7票反对、24票弃权。新法将于2017年9月1日起实行。


需要明确说明的是:虽然此前流出的三审稿,有些规定已经确定,但审议后的正式三审稿尚未公布,确定的修法条款还无法确定。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之前引起教育界争鸣的“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最终通过的修法版本,仍保留了这一禁止性规定。


本次会议,都有哪些规定已成定论了呢?


定论一:义务教育阶段禁设营利性民办校


“这并不是限制义务教育阶段由民办学校提供有特色、多样化的教育服务,只要符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要求,都可以继续举办。”

 

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表示,义务教育的属性决定了其不适合由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来实施,否则就有可能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甚至会加重人民群众的负担。

 

【意义】虽然此前对该规定存在较大争议,但这也意味着首次在法律上明确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承认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意义价值,从法律上保障营利性办学合法空间,有评论指出这是对过去民办学校只能非营利性办学传统思维的一次全新突破。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解答相关问题


1、如何界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

 

答: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两者的区别在于,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能否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终止时能否分配办学结余。

 

对于现有的民办学校,修改决定规定学校终止时,出资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

 

2、如何保证现有举办者的权益?

 

答:修改决定充分考虑了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一是确认了举办者在学校终止时对学校剩余财产享有的权益,出资者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

 

二是为地方制定保障举办者权益的具体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地依据法律,因地制宜制定补偿或者奖励的具体办法。

 

三是为保护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其他权益做了专门规定,举办者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


定论二:明确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背景

 

其实,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法过程中,民办学校的分类改革始终是讨论焦点。

 

此前,中国的教育法律体系对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的性质未有区分。此前的法规一方面规定民间办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另一方面又允许出资人获得“合理回报”。

 

在实践中,一些民办教育机构在享受政府对非营利机构的支持政策的同时,又打着“非营利”的旗号获得超额利润;另一些教育机构,则受限于非营利组织不得分红的要求,无法让出资人分享利润,使得社会资本缺乏投入动力。

 

因此,早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便提出,要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实施分类管理,是本次修改的核心。

 

“举办者出资举办民办学校不能从办学活动中取得收益,办学的结余必须全部用于继续办学。如果说我不想办学了,这个学校要终止,他清偿了债务之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这个钱也不能拿走,要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对此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做了介绍

 

如何界定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就是他可以从办学活动中取得收益,有利润、有结余,可以在出资者之间进行分配,如果这个学校要终止、不办了,清偿学校债务后剩余的财产可以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来处理。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解答相关问题

 

1、为什么要实行分类管理?

 

答:实施分类管理,一是有利于破解民办教育发展瓶颈,使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产权归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在法律层面得以澄清和解决;二是有利于按照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分类落实财政、税收、土地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三是有利于拓展民办教育发展空间。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获得政府更多扶持,提高办学质量,培育一批高水平的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利用市场机制,创新教育产品,增加教育供给。

 

2、为什么不设分类管理登记过渡期?

 

答:修改决定不设置统一的过渡期,有利于各地依据法律,从实际出发解决相关问题,一校一策、稳妥处理。

 

修改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不是要求现有民办学校在此时间之前就进行选择,而是要为各地制定具体办法留出较为充分的时间,保证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3、分类管理后民办学校享受哪些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答:对于所有民办学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收费等措施予以扶持,同时享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修改决定进一步体现了非营利性导向,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明确其可以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和用地政策,还可以享受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定论三:民办学校收费根据办学成本等因素确定


新法明确了民办学校价格政策坚持市场化的基本方向,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

 

这意味着,无论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都应坚持优质优价和供求关系的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延伸阅读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本次修改的7大亮点


一是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

 

强调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党章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确保民办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是确立分类管理的法律依据

 

明确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允许举办实施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三是进一步保障举办者权益

 

规定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现有民办学校在终止时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

 

四是进一步完善师生权益保障机制

 

提出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保障民办学校学生的权益。

 

五是进一步完善国家扶持政策

 

调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规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政策,明确了国家鼓励方向。

 

六是进一步健全民办学校治理机制

 

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

 

七是保障实现平稳过渡

 

修改决定没有设置统一的过渡期,对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做出相应规定,授权各地按照法律规定制定具体办法,保证现有学校办学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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