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长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会议纪要暨黄河流域典型案例
图为发布会现场。王俏 摄
一、会议纪要的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大江大河的生态保护和治理,多次考察长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情况,作出系列重要指示和重大决策部署。党中央先后将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制定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全国人大出台《长江保护法》,在“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纲要中作出加强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生态保护治理的具体部署,为人民法院全面深入推进长江、黄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流域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明确指引。
为全面指导全国法院准确实施《长江保护法》、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指示精神,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和9月,分别召开了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推进会以及黄河暨大运河、南水北调工程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围绕当前长江、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探讨,形成会议纪要。会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论证、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长江纪要》《黄河纪要》,旨在总结流域审判经验、明确审判规则,指导各级法院统一法律适用,确保依法公正裁判。
二、《长江纪要》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长江纪要》全文分为引言和正文两大部分。
引言部分明确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应当树立的正确审判理念。一是贯彻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落实损害担责原则、全面赔偿原则,准确适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有机衔接,强化对环境污染者、生态破坏行为的责任追究。二是准确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深刻认识民法典绿色原则对物权、合同、侵权等条款的指导作用,把握物尽其用与绿色使用的关系、意思自治与绿色干预的关系、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准确理解立法宗旨精神。三是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充分发挥预防性公益诉讼作用,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提前至事中事前,避免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四是坚持系统保护。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推进流域上中下游、河湖岸库协同治理,提升流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正文部分共4方面内容15个条文,聚焦非法采砂和非法捕捞、资源开发利用、环境污染防治、绿色低碳发展等长江流域司法审判中的重点法律适用问题。一是健全资源利用的司法规制。加大非法采砂打击力度,综合考虑砂石等资源破坏程度、河道水生态破坏情况、河岸堤坝和航道安全等因素,依法认定长江违法采砂法律责任。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对于在上游违规取水用水,造成下游生态流量受损的,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协调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在长江流域水电工程开发建设案件中,综合考虑开发建设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准确把握合同效力认定问题。二是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将涉案水生生物的濒危程度、数量价值及行为人认罪悔罪态度作为刑事量刑情节,保障长江十年禁渔。注重生物种群及其生存环境的整体保护,通过预防性、恢复性司法措施,加大对动植物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系统治理,提升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生态质量。三是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力度。严格认定水污染责任,不得以污染物排放未超过相关标准、不属于相关标准列举的污染物种类等抗辩事由,主张污染责任免除或减轻。强化固体废物污染的全面、全链条打击,对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实施违法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等行为的侵权人,以及为其提供帮助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四是服务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依法推动长江流域深入开展以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以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的绿色发展示范。支持以生产技术绿色改造资金,折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引导企业绿色转型。鼓励适用补种复绿、碳汇认购等恢复性、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增强森林、土壤、海洋等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三、《黄河纪要》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黄河纪要》全文分为引言和正文两大部分。
引言部分对各级法院推进黄河司法治理提出三方面整体要求。一是全面贯彻“四水四定”原则。把保护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放在更加突出位置,严守资源特别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上限,加强对水资源利用的司法规制。二是解决环境违法成本低的突出问题。加大环境犯罪刑事制裁力度,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严格履职,强化环境违法的司法惩戒。三是坚持全流域系统治理。统筹流域上中下游、干支流、左右岸的系统治理,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确保黄河长久安澜。
正文部分共4方面内容15个条文。一是加强水资源司法保护。强化对违规取水用水等突出问题的司法治理,妥善审理取水权纠纷案件,保障居民、企业生产生活用水的合法权益。加强黄河上游雪山冰川等水资源保护,妥善审理中下游水沙关系调节行政案件,提升全流域水源涵养能力。二是严厉打击流域污染。对于发生在黄河流域九省(自治区)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存在直接向黄河干流、重要支流及骨干水库库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作为从重处罚的考虑因素。综合生态环境损失、环境修复难度等情况,依法提高刑事罚金刑数额,增强刑事惩戒威慑力。综合环境污染持续时间和地域范围,人身、财产及生态环境损害程度等因素,依法适用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条款。三是深化黄河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坚持保护弘扬与司法惩治并重。依法惩处妨害文物管理犯罪,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行为,依法不得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加强对人文遗迹的司法保护和修复,深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司法力量守护历史文脉,筑牢中华民族的根和魂。四是服务流域高质量发展。服务严格控制“两高”项目的国家政策,妥善认定涉高耗能高耗水项目的合同效力,运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或破产清算等司法手段,依法促进市场主体救治和出清,推动产业结构绿色升级。准确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强化对能源、资源物尽其用、循环利用的司法指引。妥善审理绿色技术、碳排放权交易纠纷等案件,服务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10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济南主持召开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人民法院将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依法履职尽责、强化使命担当,深入推进审判工作创新,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障,更好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保护好、治理好长江、黄河生态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最高人民法院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指导长江、黄河流域各级法院以两个纪要的出台为重要抓手,进一步健全环境司法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加强审判机制改革创新,提升环境司法能力水平,为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法〔2021〕30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确审理涉长江流域环境资源案件,统一法律适用,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现将会议纪要印发。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会议纪要,在案件审理中正确理解适用。对于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4日
引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推进会。长江流域十九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武汉、南京海事法院派员参加了会议。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及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应邀参加会议。 会议认为,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致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贺信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积累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高效利用、生物多样性保护、气候变化应对等。要按照“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坚持生态优先、共抓大保护、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要准确理解《长江保护法》作为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的重大意义,推动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创新,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会议要求,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严格贯彻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适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有机衔接,强化对环境污染者、生态破坏者的相应责任追究。全面贯彻“两山”理念,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绿色原则、绿色条款,准确把握物尽其用与绿色使用的关系、意思自治与绿色干预的关系、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正确适用《长江保护法》,坚持生态环境系统保护和治理,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推进长江上中下游、江河湖库、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有效提升流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充分发挥预防性公益诉讼的功能作用,将生态环境保护的阶段提前至事中事前,避免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 会议对当前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的一些突出、疑难法律适用问题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形成纪要如下: 一、关于非法采砂、非法捕捞案件的审理 1.严格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理非法采砂案件既要考虑采砂行为造成的涉案砂石资源破坏的数量、种类、品质和被破坏程度,也要考量采砂行为对水底生物栖息地生态环境危害程度、堤防安全、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认定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2.严格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法审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案件,准确把握入罪条件;构成犯罪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要求,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涉案水生生物的濒危程度、数量价值,以及行为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作为量刑情节,对积极主动修复生态环境的行为人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关于资源开发利用类案件的审理 3.严格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审理涉濒危物种、生态破坏和生物遗传资源流失等案件,坚持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原则,既要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又要保护其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既要打击非法猎杀、捕捞、采伐、毁坏行为,又要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行为,切实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分布区生态环境。 4.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依法审理涉长江源头尤其是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依托三江源生态法庭等专门审判机构,加强雪山冰川、江源流域、高原湖泊湿地等生态治理修复,全力推动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保护,切实保护好地球第三极生态安全。 5.严格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审理上游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案件,对于未办理水行政许可或环境影响评价、擅自修建拦截坝取水,未保障必要生态下泄流量,导致下游水量减少,损害下游地区河道内生态用水、供水、通航、灌溉、养殖等生态流量受益方合法权益,被侵权人主张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为被侵权人提供充分救济,惩罚恶意侵权人。 6.严格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审理长江流域上游水电工程开发建设案件,要综合考虑工程开发建设对周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贯穿到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等全过程,结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准确把握涉案合同效力认定等问题。 7.严格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条规定,正确区分河道附近的村民在枯水期对滩涂的“习惯使用”行为与污染、危害水域环境安全的非法土地利用行为,维护国有自然资源的有序使用和河道水域岸线生态功能、河道通航功能。 8.因自然保护地依法设立或调整引发的行政诉讼,企业主张补偿因政府行为变化而产生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对其合理损失部分依法予以支持,实现公共利益保护与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平衡,确保企业有序退出自然保护地。 9.严格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审理涉自然资源案件,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完善司法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制度,推动生态产品“难度量”“难交易”“难变现”“难抵押”问题有效解决。 三、关于环境污染防治类案件的审理 10.严格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第四章关于水污染防治规定,审理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侵权人以没有超过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不属于相关污染物标准明确列举的污染物种类,或者被污染水域有自净功能、水质得到恢复为由,主张水污染责任不成立或免除、减轻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等规定予以确定。 11.严格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实施违法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等行为以及为其提供帮助的侵权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处理固体废物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其进行处罚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处罚较重为由提起诉讼,主张较轻处罚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四、关于绿色低碳发展案件的审理 13.严格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第六章关于绿色发展的规定,推动长江流域深入开展以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以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的绿色发展示范。审理涉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低碳交通运输体系,提升城乡建设节能低碳发展等案件,要注重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助力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14.严格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审理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侵权人根据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认可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以及其按照该方案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等,主张折抵案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的,可以依法予以支持,鼓励、引导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 15.立足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要求,在案件执行中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导责任人采用“补种复绿”林木修复、“削填引种”矿山修复、“增殖放流”江河修复、“海砂回填”海域修复等多种方式承担责任,探索通过认购碳汇等方式对被破坏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有效恢复自然生态系统,提升土壤、植被、海洋等生态系统碳汇能力,促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
法〔2021〕30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现将会议纪要印发。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会议纪要,在案件审理中正确理解适用。对于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 引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在河北省沧州市召开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黄河流域九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始终牢记“国之大者”,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高度看待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把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把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全面贯彻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原则,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坚守生态保护红线,严守资源特别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上限,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会议强调,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必须坚持问题导向、靶向意识,把大保护作为关键任务,聚焦黄河水“跑冒滴漏”、盲目上马高耗能高耗水项目、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文物古迹破坏、违法成本低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增强司法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助力打好环境问题整治、深度节水控水、生态保护修复攻坚战。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统筹谋划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统筹推进上中下游、干流支流、左右两岸的保护和治理,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责任,确保黄河长久安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持续拓展在信息资源共享、纠纷调处化解、证据收集固定、判决监督执行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做好诉讼与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衔接,有效融入黄河流域环境治理体系,形成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强大合力。
会议对当前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的一些突出、疑难法律适用问题取得基本一致的看法,形成纪要如下:
一、加强水资源司法保护
1.依法惩治违规取水用水行为。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取水、超量取水、筑坝截(蓄)水、破坏性取水,造成地面沉降、地下水污染、水资源衰减、河湖生态破坏等损害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保障生活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对于侵权人违法实施占用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农业用水、生态环境用水进行生产经营,地方政府违规挖湖造景等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考虑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需求,并兼顾生态环境用水等需要,依法确定其承担相应责任。
3.依法审理取水权纠纷案件。当事人通过民事合同约定取水权转让,或者变更取水许可证确定的取水期限、取水量、取水用途、水源类型等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认定合同是否有效。
4.依法审理涉水沙关系调节案件,助力三江源等国家公园建设,推动提升黄河上游水源涵养、中游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下游湿地保护和生态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审理黄河流域水沙调控行政许可、水功能区管理等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依照《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规定,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二、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5.依法严惩水污染犯罪。对于发生在黄河流域九省(自治区)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存在直接向黄河干流、重要支流及骨干水库库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等情形的,应当作为从重处罚的考虑因素。
6.依法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罚金数额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污染环境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环境危害后果、被污染环境修复的可能性和难度、污染情节恶劣程度、污染环境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对于未发生实际危害后果的,应当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污染行为的恶劣程度、潜在危害等因素。
7.准确适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被侵权人请求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程度,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况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8.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救济原则。对于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采取预防措施、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三、推动黄河文化保护与传承弘扬
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妥善审理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古河道、古堤防、古灌区、古渡口、重大决口堵口遗迹等水文化遗产和农耕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相关案件,助力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促进黄河文化的历史传承与创新发展。
10.依法保护围绕黄河流域历史文化、风土民情、发展成就、时代风貌等创作的文艺作品,加大对反映黄河流域地方特色、体现黄河文化精神的传统技艺、医药、戏剧、曲艺、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司法保护力度,保护好黄河流域丰富灿烂的红色资源,推动黄河文化价值弘扬延续,筑牢中华民族的根和魂。
11.依法严惩妨害文物管理犯罪。加大对损毁文物,损毁名胜古迹,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等刑事案件的审判力度,严厉惩治破坏黄河流域人文遗迹、自然遗迹的犯罪。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犯罪行为,依法不得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四、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12.贯彻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当把握好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准确适用《民法典》绿色条款,引导民事主体遵循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从事民事活动,助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
13.贯彻落实黄河流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项目布局建设的国家政策。人民法院审理涉“两高”企业破产重整、和解或者清算案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促进市场主体救治和出清,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当事人约定在黄河流域生态敏感区、脆弱区新建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两高”项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等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14.贯彻落实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国家政策。人民法院审理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交易合同纠纷案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法促成合同生效和全面履行,同时避免当事人从其不诚信行为中获益,推动完善环境权益市场交易机制。
15.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农村地区污水、黑臭水体、垃圾污染等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积极参与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支持农业节水改造,助力农业生产方式由过度消耗资源型向节能减排绿色发展型转变。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编辑:李璇 段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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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禁业清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
最新版《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名单》,共1358家河南一地发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行为规范和“二十条禁令”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
公告送达缩短至30天!民诉法将调整16处:新增8个条文,修改8个条文!周强就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未成年人犯罪,拟责令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我国拟针对电信诈骗问题专门立法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进一步扩大检察机关公开案件信息范围
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推动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中央政法委通报6起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典型案件省直公务员何时与市直公务员同城待遇?省委组织部回复来了!两高一部发文:法检退休人员从事律师职业或担任律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不再保留机关各种待遇!
最高检联合证监会公安部开展打击证券违法犯罪专项执法行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设立教育部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区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免去王璐等80人公证员职务的决定(司发通〔2021〕62号)
北京市关于推荐2016—2020年全国普法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依法治理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公示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5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教育督导办通报三起普通高中违规招收借读生查处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5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教育督导办通报三起普通高中违规招收借读生查处情况
引进国内外一流大学办学!甘肃省发布重磅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9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63-165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
退役军人事务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 (第二国际商事法庭)迁址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段文龙同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检察官的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智慧法院 促进绿色发展 成效分析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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