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

问津学术 2023-12-27
暴雨后的法律知识
暴雨引发的法律问题解析之一,北京市律师协会权威解读!暴雨引发的法律问题解析之二,北京市律师协会权威解读!

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2023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2次会议、2023年7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8月15日(首个全国生态日)起施行。
《解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刑法修改情况,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司法环节发力,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解释》主要明确了如下问题:
一是调整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由原有的两档法定刑调整为三档,并修改完善了升档量刑的标准。根据修改后的刑法规定,《解释》重新设定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细化新增的第三档刑适用情形,明确对具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栖息地、生长环境严重破坏等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形成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
二是明确环境数据造假行为的处理规则。《解释》贯彻刑法修正案(十一)立法精神,对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实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明确。同时,针对实践突出问题,《解释》进一步完善了对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行为适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理规则,依法惩治环境领域数据造假行为,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三是明确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宽严相济规则。一方面,《解释》衔接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非法排污的行为,明确为从重处罚情形,做到当严则严。另一方面,明确可以根据认罪认罚、修复生态环境、有效合规整改等因素,在必要时作从宽处理,体现恢复性司法理念,做到当宽则宽,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效果。
这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最高司法机关就环境污染犯罪第四次出台专门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两高”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立场。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严格贯彻执行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2次会议、2023年7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8月8日



法释〔2023〕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2次会议、2023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一)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第二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相关区域的生态功能退化或者野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相关水域的生态功能退化或者水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


(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致使县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六)致使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地十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二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七)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八)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九)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严重疾病或者三人以上轻伤的;


(十一)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设区的市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2.造成自然保护地主要保护的生态系统严重退化,或者主要保护的自然景观损毁的;


3.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栖息地、生长环境严重破坏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生态系统严重退化的;


2.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严重破坏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致使永久基本农田五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严重疾病,或者一人以上严重残疾、死亡的。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五项至第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二)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三)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五)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行为人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七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第八条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施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后果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一)修改系统参数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监测数据的;


(二)干扰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取污染物样品进行检测获取的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五条  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等证据,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


对于危险废物的数量,依据案件事实,综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业的生产工艺、物耗、能耗情况,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作出认定。


第十六条  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第十七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三)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第十八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第十九条  本解释所称“二年内”,以第一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实施相应行为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


本解释所称“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监控企业及其他单位。


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费用。


本解释所称“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指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检察改革“六大体系”36项任务,一图看明白~

常态化!最高法按季度对外公布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

最高检印发《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
两部门发布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郑州市发布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15条具体措施
2023年上半年受理审查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1675人 检察机关综合履职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关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薪酬制度改革试点的意见》审议通过
最高检发布第四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83—186号)
司法部发布公证工作指导案例

司法部发布5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

超10%不合格!吉林省2021-2022学年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结果公布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21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反馈2021-2022学年度本科毕业论文抽检专家评议结果

河南灾后重建近百亿资金出问题,审计报告发布!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抓实公正与效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教育部公布全国首届特殊教育和融合教育教学案例

教育部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商会议,教育援疆工作会议在乌鲁木齐举行
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期限的决定(草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20条
最高检与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协同开展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

最高检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

检察机关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从控申检察办案看企业法律风险预防》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全国首份《企业专项刑事合规证明书》发出

关于个人档案,这篇说清楚了!

河南延续扩岗补助政策:企业每招用1人补1000元

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在深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中加强艺考培训规范管理的通知
税务总局发布《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最高检发布9起依法惩治危害国防利益、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司法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律师行业东中西部对口帮扶机制的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律师协会发布重要倡议书
北京市关于统一2023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
“中小学校长共话二十大”微视频征集展示活动优秀作品名单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新时代职业学校名师(名匠)名校长培养计划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稳妥开展解决承包地细碎化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统编教材编写人员的公示
首批30所高校!教育部实施“国优计划”,培养高素质中小学教师人才
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附草案原文及对照表)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
启动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规范易引发纠纷
2023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司法部关于批准美国美富律师事务所等33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变更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或增派代表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批准注销瑞士博朗等2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的通知
司法部正式上线新版国家行政法规库
2022年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名单
2022年高等教育(研究生)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名单

2022年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名单

2022年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名单

教育部公布2022年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名单,共1998项成果获奖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

人社部: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2023.7.7)

关于废止《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决定
教育部、公安部发布预警:防范以校外培训退费名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司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服务实体经济 律企携手同行"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一图读懂2023年上半年检察工作
开门纳谏、广征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开展律师意见建议在线调研工作
关于2023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中小学生校外研学实践活动项目资金支持营地、基地评议结果的公示
2022年度市县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公布
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
第五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项目名单
云南省2022/2023学年初全省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招收博士生0.14万人,硕士生2.35万人
河南发文!28所高中对口帮扶32所薄弱县中
四部门联合表扬!检察系统25个集体50名个人上榜(附名单)
2023年第二季度全国检察机关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加强博物馆暑期等节假日开放服务工作
司法部依法对2313件2022年法规规章备案审查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河南省教育厅印发《河南省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第26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重点任务的通知
今年上半年中国GDP同比增长5.5%2024研考生注意!2019-2023学术硕士国家线趋势图
全国首家律协印发『关于进一步厉行节约坚持过紧日子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5起涉税案件曝光

中央网信办通报

名单公布!这些央企考核获评A级

2019-2023专硕国家线及趋势图

7月20日起,儿童乘火车有新要求

山东省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办法(试行)

暑期出行更方便!铁路12306APP可以刷北京地铁啦

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活动结果揭晓

2022年全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数据中央通过!高校薪酬制度,改革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通报:白城市入围!

权威发布!铁路报销凭证新变化

山西省2022年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招收博士生1151人,硕士生19050人

2022年陕西省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招收博士生7045人,硕士生59511人

2022年广东省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招收博士生7687人,硕士生6.1万人

2022年黑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基本情况:招收博士生4907人,硕士生3.51万人

中央网信办出台重磅新规: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

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十三批)

2022年辽宁省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博士生0.5万人,硕士生5.4万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公布,权威解读来了!

11部门:专项清理整治论坛活动!

2022年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招收博士生5667人,硕士生45810人

河南省人民政府最新通知!

商务部援外高级学历学位教育专项计划招生简章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深化高校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通知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工会干部汉语研修奖学金申请指南

中国-东盟菁英奖学金申请指南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中小学暑期安全工作的通知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啦!

一图读懂最新版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

司法部发布司法鉴定工作指导案例

最高检发布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第四十五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78—182号)

最高检、司法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 依法履职 保障社区矫正法统一正确实施

最高检发布第三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典型案例

司法部规范33类81项公证事项 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

第九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材料审核结果公示(经济学、社会学、人口学、民族学与文化学、体育学学科)

第九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材料审核结果公示(新闻学与传播学、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教育学学科)

第九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材料审核结果公示(统计学、心理学、管理学学科)

最高检启动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

实习转正补助2万+1万,杭州市余杭区出台“黄金20条”扶持律师行业

提前还款,退息!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引(试行)》印发
深圳发布四个政府规章,明确三类保障性住房类型2023年第二季度见义勇为勇士榜名单
教育部关于公布首批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名单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暑期教师研修的通知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立案当事人提供全国户籍人口信息查询服务的公告
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发布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公布
最高检发布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总局令第79号:《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公布

最高法发布2022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侵犯商业秘密篇)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施行三周年回答记者的提问

关于第一届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业务竞赛结果的通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生态日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的意见》

2022年度北京市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结果公示
全国人大常委会拟设立一个新机构
最高检发布督促整治非法采矿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第二批)
司法部发布戒毒工作指导案例

教育部最新公布:339所高校399个法学专业点!

最高检发布惩治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失管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法召开2023年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新闻发布会:公布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和涉毒次生犯罪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公告,准予这些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处

教育部关于第二批国家教材建设重点研究基地认定结果的公示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依法严惩毒品犯罪 强化禁毒综合治理”十大典型案事例

教育部:严肃查处收取高价咨询费用、谨防“高价志愿填报指导”诈骗陷阱
教育部:将组建高校兼职教师资源库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