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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向弱者”的暴力如何化解?| 圆桌论坛 第016期

政治学人 政治学人 2019-04-24

回归生活的政治·圆桌论坛

第十六期——“指向弱者”的暴力

如何化解?

问题发布

      2018年8月14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经审查,对"6·28"浦北路持刀杀人一案被告人黄一川,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鲁迅曾说过:“怯者愤怒,却抽刃向更弱者”。在大变革的时代,一些人向社会进行残忍的报 复,使社会暴力充斥身旁。如何看待社会“弱者”以暴力形式报复社会?社会公共安全该如何得到保障?

嘉宾介绍

主持人:

薛泽林

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研究所

助理研究员


参与嘉宾:

方曼

德国可持续发展高等研究所博士后、清华大学应急管理研究基地兼职研究人员

赵吉

上海交通大学

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

博士研究生

王龙飞

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研究所

助理研究员、政治学博士


点评嘉宾:

高恩新

华东师范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部

公共管理学院

副教授、副院长


观点阐释

方曼


这是我们共同的悲剧。

贝克曾预言,风险社会的后果将以个体的心理症状呈现(贝克,2004)。而个体化的风险会削减社会结构和制度的责任,让每一个你和我都直接承担体系化的风险,毫无缓冲地带。

当科学取代宗教和信仰,通过精英化和平民化的区隔来巩固其自身的权威(贝克,2008),而道德和伦理无所倚赖时,我们注定将暴露在充满戾气的社会氛围之中,没有“怯者”和“弱者”的区分,我们都是受害者。

心理健康也并不是非黑即白的定义,而我们常常把人格障碍的患者打上标签,一部分反社会式投入监狱;一部分被当成精神病人隔离和孤立。

有关人格障碍的研究表明,90%以上的人格障碍患者在童年遭受过躯体、性或口头虐待等,其中70%的男孩会发展为反社会人格障碍,向暴力者认同;70%—80%的女孩发展成边缘型人格障碍,情绪剧烈波动,没办法建立亲密关系。(童俊,2018)

每一个人,都值得体面的活着。每一个生命,都值得被尊重。唯有爱和智慧,是终结暴力的根本手段。

政府应当提供和保障一个缓冲期,给予公众沟通的空间以达成“向善”的基本共识和民间智慧。以同盟优势形成对“恶”的隐形压力和防御网络,使得“暴力行为”有所忌惮。

人类作为一个共同体,其价值观引导下的情感表达正面临一个临界点,这取决于我们所期待的未来图景。我们应该达成怎样的社会共识:让社会通向包容和理解、开放与平等、充满爱的方向,还是迈向暴力与惩戒、控制和恐惧并存的方向?

每个人都拥有一份无形的投票权,掌控在我们的一言一行之中。

赵吉


面对暴力,每一个人都是“弱者”。我首先来谈谈,“指向弱者的暴力如何解释”?这次上海事件之后我尤其关注了自媒体的推文,大致有四类解释:第一类还原事件背景,勾画出贫富差距的社会根源。第二类是生命教育反思,对校方室内有序进行的毕业典礼加以指责。第三类是公共安全反思,质问富人区的保安只管院内事务。第四类则是监管型社会难以有效保护公民安全的担忧。

社会从不同视角加以反思:贫富差距、教育与尊重、人身安全、公共精神这些无疑是建立一个美好社会必须重视的问题。一个伟大的国家必须要有伟大的社会,能够使每一个社会之中的人,充满安全感、获得感与幸福感。

事件之后是校园更多的警力与安保,是父母对孩子安全的更多担忧,甚至还听说要为中小学生佩戴安全护具的建议。更多的制度建设与工具性措施,是为弱者加上更厚重的“盔甲”。

实际上,“盔甲”要有,但是“盔甲”戴多了,会放大人与人之间的冷漠、不信任与疏离感。社会的信任网络撕裂,会加剧人的心理负担和扭曲,使一个更陌生的社会更容易产生击穿盔甲的利刃。

“指向弱者的暴力如何化解?”,穿戴多了“盔甲”,要开始思考如何长效地化解暴力。在震惊与愤怒之后,依然对这个世界保有善念,为社会种下善的种子,才会收获善的世界。

王龙飞


如何看待社会“弱者”以暴力的形式报复社会?社会公共安全该如何得到保障?

此次讨论的案件都是施暴者在明知伤害的是不相干的无辜者,伤害他们也不能解决自身困境的前提下,单纯为了泄愤而行凶。这是这些案件区别于一般伤害未成年人案件的本质特征,也正是此类案件严重性的关键所在,我将它称为“泄愤性暴力”[1]。它的主要特征是,行凶者没有“合理”的明确仇恨对象,但对社会的不满在心里积压已久;他泄愤的目标不是侵犯他的人,而是不相干的更弱者;其攻击行为并不是为了解决自己的问题,残杀无辜报复社会成了自我实现的手段。

泄愤性暴力事件的不断发生,说明其已成为一种弥散性的社会病态心理,是“社会变狠”[2]的表现。

行凶者本身的心理肯定是存在问题的,但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病态社会心理,背后有着深层次的社会结构原因。概括来讲,当前形成的排斥性社会体制导致社会各阶层和群体之间的社会撕裂,是导致社会心态“变狠”,社会充满戾气的基本原因。

观察团质询

To方曼博士:

        您在论述中提及人格障碍患者,一方面他们害怕被识别为“他者”、投入隔离区,另一方面如果选择隐匿则可能进一步走向反社会或边缘性人格,因此社会应该如何对待这类群体,在引导其融入社会的同时避免明显的差别化、标签化?另外,要朝着包容和理解、开放与平等、充满爱的方向达成社会共识,需要做出哪些努力呢?

To赵吉博士:

        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矛盾尤其尖锐,也正如您从近期所发生的事件中所关注的贫富差距、教育与尊重、人身安全和公共精神等问题,而要使社会中的人充满安全感、获得感与幸福感往往离不开对这些问题的有效迎面。那么,为了增强人们的安全感与幸福感应该如何更好地化解由社会矛盾所引发的暴力事件呢?

To王龙飞博士:

        您提到缺少弱者发声的渠道,这一渠道如何建立呢?若是由所谓“强者”来搭建,会否造成更极端的不平等,“弱者”又如何自我实现呢?

To所有人:

       针对最近些年频繁发生的“泄愤性暴力”事件,其防控政策应与之前的社会安全防控政策有哪些区别?这是否意味着我们的公共安全防控模式该发生相应的转变?


回应质询

方曼


该问题混淆了心理工作与公共管理领域的基本设定,前者通过发掘人的潜质、发展更完整的自我,让个体寻找为自己负责的行为方式;后者通过规范和制度来限定人的行为,认为人需要被约束和管制。两者用不同的方式改变个体行为,它们基于不同的人性假设、各司其职。

如果谈病症的假设是,这些人“要么隔离自己、要么反社会”,是不能在诊断层面探讨的,我们不能以一个人的病症作为这群人的代名词,划分出来去实施管控,这有悖于心理工作的基本伦理。提“患者”,只能站在医生的角色上。诊断是为了治病,医生相信“这些人”最终能够像我们一样生活。

有必要意识到,同样是心理疾病,“他杀事件”往往比“自杀事件”引发更多公共部门的关注。公共部门对“他杀”事件的关注会向公众传递一个潜在的信息,即怎样的方式是最有效引发关注的。心理创伤研究发现,每个人遭遇严重心理创伤之后引发的对自己或他者的攻击都是可能的, “自杀”和“他杀”之间是可能转化的(James & Gilliland,2009)。所以,两种方式,对难以承受内在苦痛而选择毁灭的人而言,本质上是一样的。

公共管理(学)者与心理工作者,在涉及个体行为议题方面应当精诚协作。心理工作者眼里,每一个生命都值得被关注,这种无差别的对待,将关注事件(结果)导向关注生命(过程),也会将人们的视线导向个体的发展、生命教育的长远之计。

集体去反思因“弱”因“怯”走向毁灭的个体路径,并非为暴力者开脱,而是找到其心理动力,每一个心理动因都连接着外部环境的压力。如何处理外部环境的压力,归属公共管理领域,是公共事务;而如何处理个体内在驱动力,归属个人发展,是个体事务。公共管理和心理工作,各有各自的边界,各有各自的发展空间。

迄今为止,没有任何相关法律和制度框架能够提供万全之策去解决个人的暴力,而我们也不当寄希望于这样的万全之策,因为那也同时意味着,我们必将以牺牲社会弹性为代价。

赵吉


感谢各位精彩的发言和质询。我发现王龙飞博士的发言中提出了“弱者”指向更弱者的暴力。弱者始终是个因比较而存在的概念,而“弱者心态”是当今社会重要的不稳定因素之一。

弱者渴求平等、尊严与被尊重这是常情,但是社会的“弱者心态”则容易导致部分群体放大差距,错置因果,把不平均认做不平等,从而加剧对潜在竞争者的不满和抱怨。所以今天讨论的主题“指向弱者的暴力”,是我们带有同情心的理解。但是将其理解为“弱者指向更弱者的暴力”,我认为有失妥当。

对于质询问题,由“社会矛盾所引发的暴力事件”的表述我也表示质疑。事件的背后也许有社会层面的众多因素,但是这到底是社会矛盾引发的?是“社会结构性原因”?还是现代社会无法避免的个人心理扭曲?这并不是为社会开罪,而是我们在社会中往往看不到个体,忽视了人的本性与可能性。

关乎矛盾与暴力,外在看是利益的分配,内在看是心灵的秩序。前面的嘉宾谈了很多关乎社会结构的问题更多是提及前者。社会本无心,在我看来重塑人的心灵秩序是当务之急,但是路在何方,我也说不清。

王龙飞


一个健康均衡的社会,需要社会的各主要群体都有自己的发声渠道,现代社会的发声渠道主要分布在政治制度和社会媒介。政治制度设置中最重要的是代议机关,通过有效的代议机关将本阶层的需求体现在国家政策中。社会媒介主要是大众传媒和各类社会团体组织,例如公益组织和农民协会等,他们在现代大工业社会中对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起了重要作用。

就当前经济社会现实来讲,“弱者”的自我实现,并不一定是让弱势群体跟精英阶层一样享有丰富的资源,而是在保障他们基本权利和尊严的前提下,在教育、就业等关系重大的基本资源分配上给予平等的竞争和发展机会。要做到无论贫富贵贱和出生地域,每个人都活的有尊严,底层也能看到通过个人努力改变命运的希望。


学术争鸣

方曼


知识界在从心理角度谈个人暴力时,最重要的出发点是认识到人的内在思维行动方式和外在组织运转规律之间常常存在悖论:不存在某种特定类型的暴力个体;看起来某些与暴力无缘的人,在特定情形下却会实施暴力;绝大部分满足了“暴力个体”条件也并不会行使暴力。(柯林斯,2016,p585)

 “不同形式的暴力有着共同的特点:暴力实施者必须克服情境中的紧张与恐惧,才能顺利实施暴力。暴力的不同表现,事实上是克服这种紧张与恐惧的不同路径:有些暴力会去寻找软弱的受害者,有些暴力会通过制度化的规则与纪律来压倒紧张与恐惧,有些暴力会从围观者身上汲取情感支持,有些暴力则会通过双方的心照不宣来让暴力成为一种表演。这一系列对策形成一道连续光谱,进而也就产生了形形色色的暴力。”(柯林斯,2016,p587)

柯林斯(Randall Collins)在《暴力:一种微观社会学理论》(2016)中明确指出,我们应当将分析重点从个体背景转移到暴力的微观情境之上——“没有暴力的个体,只有暴力的情境”。因此,暴力情境能够适用于不同个体,“暴力个体”却并不适用于不同情境。

因此,当下公共议题的重点应当调整着力点,将思考和工作重心放在如何规避暴力的情境,而非仅仅聚焦于暴力的个体。

赵吉


首先,两位博士的发言给予我诸多启发,相对来看我反而是态度最温和的一位(O(∩_∩)O哈哈~)。

我觉得龙飞博士谈及的“让每个人都活的有尊严”非常重要,也许相对剥夺感会积聚内心的消极情绪,但是尊严的被剥夺感往往是社会治安事件的导火索,“让我吃不上饭”“让我活不下去”“让我没有面子”往往是常态社会产生暴力事件的直接原因。除了物质上对相对弱者的保障之外,社会方面消除歧视、平等待人,相互尊重的公共交往文化应该建立起来。

方曼博士谈及心理工作与公共管理的差别,认为“公共管理旨在通过规范和制度来限定人的行为,认为人需要被约束和管制。”实际上的确有很多公共管理(学)者持有这样的观点,但我认为一个健全社会的公共管理恰恰应当吸收她所提及的心理工作的精神。

公共管理为我们提供了更为多元的路径和工具维护社会秩序,但如果不加以对人内心的引导语调适,规制与惩罚之下难以看到自发的社会和谐。

我们正在这样一条不归路上越发迷失,法治仍然更像有效的惩罚工具,何时可以放心的“用来防身”还要观察;制度文本越积越厚,无端的枷锁也越套越多。社会安静了、稳定了,但是风险仍在积累,真正的和谐好像并没有靠近。正如方曼博士讲的,没有任何相关法律和制度框架能够提供万全之策去解决个人的暴力。在这面前,与“心”相关的引导与修为可能更显重要。

王龙飞


赵吉博士认为,弱者心态是造成当今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此我提出两个问题:第一,何谓“弱者心态”?第二,这种“弱者心态”是如何产生又是如何影响社会稳定甚至是造成当今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的? 

赵博士认为造成这些恶性极端事件的原因不是社会利益分配的失衡引发的社会心态失衡,而是现代社会无法避免的个人心理扭曲。

但问题在于,除非天生的心理问题患者之外,个体的心理扭曲是如何产生的?如果心理扭曲是天生的不是社会原因造成的,怎么又能称为现代社会无法避免的?我们承认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心理极端的个体,但这类人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总是极少数。

赵博士提出,社会本无心,重塑人的心灵秩序是当务之急。您在此处提及的“心灵秩序”究竟为何物?

按照我的理解,这里的“心灵秩序”应该指的是个体在社会生活中的思想、观念和心态等精神意识层面活动的总和。

个体的“心灵秩序“也不是天生的,是由现实的社会存在所塑造和影响的。抛开社会体制和个体所生活的现实环境谈“心灵秩序”的重建,颇有宗教劝化的意味。只是对一个基本温饱都不能保障的人进行思想教育,能起多大的作用呢?


学人点评

高恩新

三位嘉宾的观点非常有意义,不仅仅揭示了暴力行为背后的个体因素、社会结构,还提出了如何消解此类现象的建议,也比较符合当前社会科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下面,我结合三位嘉宾的观点来讨论这一问题:

(1)方博士的观点:方博士是心理学的研究者,更多注重从个体心理“病态”的角度揭示此类犯罪行为背后的“动机”,并提出了从“心理干预”和“心理治疗”的角度消解此类现象的建议。

我觉得这个思路非常值得肯定。“有因必有果”,此类犯罪行为之所以发生背后都有个体原因。从有限的个案来看,犯罪行为人要么是受过心理伤害,要么是偏执于某一种极端观念,都认为自己伤害他人的行为是“道德的”,给自己的行为合法化。

对自我暴力伤害行为的“合法化”机制是什么?实际上这个问题是最关键的。犯罪心理学、社会心理学肯定有所涉及。如果“他杀”案例进行大样本的研究,找到此类犯罪行为人将暴力行为“合法化”的机制,再来讨论这种机制与其他犯罪行为有什么不同,可能会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2)赵博士的观点:赵博士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来看问题,看到了社会建设的缺陷,指出了伤害无辜者的暴力事件本质上是个体在现代社会遭遇“困境”后作出的反应。实际上,这种观点更多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解释问题。

一个“正常”的社会应该多元、包容、有爱、互助,真正使每一个成员认识到自己在一个“共同体”中,不是无依无靠的“人”。但是,现实却是一个个体经常发现自己“很无助”,进而归结为“社会”背叛了自己,遂产生“报复”社会的动机。

这种解释路径的难题在于“社会”是一个“抽象概念”,而犯罪行为人的生活却是“实实在在、可见”的人构成的。他如何理解周围的世界,他对身边的人“贴”上什么样的标签,决定他会如何对待它们。说到底,他的暴力伤害都是有行动动机的,选择的地点、对象都是精心考虑的。所以,思考社会建设的缺陷,不如思考犯罪行为人如何给其他社会成员“贴标签”。

(3)王博士的观点:王博士借助于建嵘教授“社会泄愤”的概念、提出了“泄愤性”暴力,有一定的价值。但是,如果你研究更多的个案,会发现这一个概念不能够抓住此类现象的本质。

毕竟,以“泄愤”为动机的个体暴力伤害只是一部分,还有“报复”、“宣示”、“自我认同”等动机。而且,用“弱者”这一概念很容易将此类行为与“强者”联系起来,这实际上背离了斯科特“弱者的武器”这一概念的本意。

但是,你提出的“此类犯罪行为人应该有其他渠道来表达自己”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实际上,他有了某种动机后,并不是只有“暴力”这一种行为方式。如果给予他其他的选择,暴力伤害发生的几率就会降低了。

总的来看,要更好地思考此类现象,我们不妨将个体-社会结合起来看。毕竟,个体引发的或者实施的暴力伤害事件本质上是一个社会过程,个体、个体间关系、社会结构、制度与文化在其中都发挥作用。不妨去研究更多的个案,看看有哪些类型,存在什么样的动机,行动的动力机制是什么。

以上看法,仅供三位参考,也请多批评指正!


回应发言

方曼


谢谢各位的交流与点评。

到此为止,回应已经足够,暂时并不需要更多的补充。相反需要回顾和咀嚼之前的回应。

再次重申,公共管理(学)者并不具备定义“病态个体”的专业训练和职业背景。病人,是由医生来诊断的,无论是心理的、精神的,还是身体的;犯罪分子,是由法官来判决的。公共管理(学)者的具体工作目标在于评估“公共政策与制度”是否呈现病态,而非个体。所以,再次强调,公共管理和心理工作应当各司其职。

各司其职的前提是区分两个领域的重要差异。将个体的心理工作视为“防范个体心理极端化”,显然是一个公共管理视域下对心理工作的误读和曲解。个体的心理工作是为了探索个体主动、积极、有担当地实现幸福的可能性,“防范个体心理极端化”是被动的、防御的、公共的、由深层恐惧情绪驱动的视角;个体心理工作则是陪伴的、开放的、个体的、由内在希望驱动的视角。

针对这些问题,想要说明的只有一点:我们需要的是公共管理界一场彻底的哥白尼式革命,一场根本视角和格式塔的转换。我们需要避免甚至抛弃从暴力个体出发的研究和实践。相反要进行的是以情境-个体为结构,“具体的”的暴力情境研究。

柯林斯在《暴力》一书中已然通过互动仪式链理论,做出了细致而全面的“暴力”研究。这种转换并不是一种新趋势,而是社会学、社会心理学近几十年来就已经开始并成熟的研究方式。对暴力的研究也只有将视角从个体转向个体所处的“微观情境”才能得到更多深入的认知。

不满足于既有的陈见,如哥白尼一般,破釜沉舟,破旧立新,才能逼近“暴力”的本质。

赵吉


非常感谢各位老师和博士同仁的精彩指正。高老师提出,思考社会,不如思考犯罪行为人如何给其他社会成员贴标签。我突然想到很久以前看到过的一句话:“ 全世界是一个舞台,所有的男人和女人都是演员,他们各有自己的进口与出口,一个人在一生中扮演许多角色。” 

这种“贴标签”的意识或行为,本质上源于一种自我和对他的角色定位。在社会中角色不是孤立存在的,往往与其他角色联系在一起。每个人在社会中也都会扮演一组角色,而不是一个角色。

对于个体而言,不同的身份的角色感是一种差异化的存在。当人们认为他人有意给自己造成挫折,或认为自己遭到他人攻击、烦扰,使其难以履行好特定的角色时,则可能以侵犯、冲突、报复行为回应。例如一个父亲认为有人剥夺了子女受教育的权利,或者认为有人对其子女产生伤害时,极易产生侵犯和暴力行为。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最应当注意的是人类社会认知的特别途径:归因和分类。在认知他人的时候,人们并不是把某个人当成独立的个体,而总是立即并自动地将之归到某一类当中。

所以我们看到,产生剥夺感、被侵犯感、怨恨感,并不等同于直接受到了侵犯和伤害。我在前面着重阐述的“弱者心态”和心理扭曲,实际上也多基于此。

所以王龙飞博士的质疑,就很好解释:心理扭曲的确难以避免,并且也确实是造成矛盾冲突的重要原因。心理扭曲不是“极少数”,而是大多数人都会产生的逆向心理,不等同于心理变态!

另一方面,我并没有说社会利益分配失衡不是一方面的原因,资源的分配不平等必然是造成社会冲突的基础原因,这种对指向弱者暴力的最直观解释当然有必要。但是至于要不要消除不平等、能不能彻底消除不平等,则不是我在这场圆桌中讨论的核心。

最后我不认同王龙飞博士对心灵秩序的框定和解读,我也并未脱离社会体制和个体生长环境谈心灵秩序,相反是在叩首人类文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的基础上,重新呼唤心灵秩序的回归。心灵秩序的重建也绝对不是“宗教劝化”,不是“洗脑”,而是一个转型社会对现代价值观念的吸收与再造。

王龙飞


感谢两位嘉宾的观点分享和高老师的点评,受益匪浅。我借助了于建嵘教授的“社会泄愤事件”的概念,用“泄愤性暴力”的框架分析近年来发生的极端社会事件。高老师指出从更多个案来看,此类极端行为的动机不仅限于发泄,还应关注行凶者报复、展示等心理,这一点对于考察此类极端案件的特征具有重要的理论启发意义。

 “弱者挥刀向更弱者”这一描述,是在行凶者在经济条件上属于社会的中下层,而其行凶的直接对象在自然属性上都是比较弱小的未成年人甚至婴幼儿,这一意义上使用的。但就受害者所属群体的社会经济特征来看,多数受害者的社会地位要明显优于加害者。他们的极端行为不仅是对长期压抑的愤怒的宣泄,还是一种对境遇比自己好的群体的报复。这种报复心态的背后,反应的究竟是什么?是否折射出今日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撕裂?

赵博士和方博士在此前的发言中已经从如何防范个体心理极端化的角度进行了详细分析,在此我就主要从外部的和群体的视角来探讨这一问题。如何有效降低此种极端心理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在当前公共安全建设机制的建设中应得到重视。

[1]关于“泄愤性暴力”概念,参见于建嵘: 《泄愤性暴力现象令人堪忧》,载《廉政瞭望》,2010年6月。

[2]赵义等:《社会“变狠”是今天严峻的问题》,载《南风窗》,2013年7月。

TIPS:此文对嘉宾讨论部分有所删减,如需获得此次论坛的完整讨论版本,请到微信主页界面,回复关键词“指向弱者的暴力”或者“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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