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解读⑨︱监护人资格的取消与恢复
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章樑1],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章樑2] :
(一)实施严重[章樑3] 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章樑4] 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章樑5] 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章樑6] 。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章樑7]。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八条【恢复监护人资格】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章樑8]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章樑9] 的,经其申请[章樑10] ,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章樑11] 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章樑1]参照总则第31条第3款?
[章樑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认为,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指定监护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对被监护人提起诉讼的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3.与被监护人有其他利害冲突的人;
4.下落不明的人;
5.患有严重危害被监护人利益的疾病尚未治愈的人;
6.涉嫌犯罪或已被判处刑罚的人;
7.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P314-315)
[章樑3]何谓严重?
个人认为应以追究治安行政责任的“轻微伤”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张新宝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3月第1版)(P7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王利明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5月第1版)(P168)两书皆认为,需要从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权威机构鉴定的损害后果等方面进行判断。
[章樑4]性侵害、出卖、暴力伤害、殴打、体罚、虐待、精神强制、人格侮辱、挨冻受饿、遗弃等足以造成被监护人致伤致残、精神损害的行为。
[章樑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张新宝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3月第1版)认为,此处的“危困状态”不局限于被监护人在经济上处于不利的地位,更指在身心健康以及其他方面权利处于受损害或者受损害威胁的状态。(P72)
常见的情形请参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第(2)-(4)项。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章樑6]兜底条款,常见的情形请参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第(5)项、第(6)项。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认为,主要是指侵害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如出卖被监护人的房产、出借被监护人的资金等。(P314)
何谓严重?损害财产利益多少价值以上?
[章樑7]《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第(4)项规定的,共青团、关工委等。
[章樑8]已经涵盖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
(二)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
(三)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章樑9]对此如何认定?可以参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
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案件,按照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审理程序进行。
人民法院应当征求未成年人现任监护人和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并可以委托申请人住所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其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对申请人监护意愿、悔改表现、监护能力、身心状况、工作生活情况等进行调查,形成调查评估报告。
申请人正在服刑或者接受社区矫正的,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刑罚执行机关或者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务指南》(杜万华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认为,申请人需提交其对行为危害性的认识、悔改的决心、接受教育辅导情况以及后续表现情况等证据材料,一般还需要提供其他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所在单位、被监护人所在社区、所在学校的证明等。如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民政部门对监护人开展监护指导、心理疏导等教育辅导工作并取得效果的,申请人还应当向法院提交上述报告。(P1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指出,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包括:被监护人基本情况、监护存在问题、监护人悔过情况、监护人接受教育辅导情况、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状况以及被监护人意愿等内容的调查评估报告。(P315)(其表述在申请撤销部分,张冠李戴了)
[章樑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认为,对于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由于涉及民政部门可能要送养未成年人以及新的收养关系成立,有必要对申请时间进行限制,以《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的3个月至1年为宜。理由详见该书P324-325。
[章樑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征求被监护人现任监护人和有表达能力的被监护人的意见,并可以委托申请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组织,对申请人监护意愿、悔改表现、检核能力以及被监护人的身心状况、生活情况等进行调查,形成调查评估报告。(P324)“并可以”后面的和被监护人意愿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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