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法眼看天下2018最后一期:夫妻共同债务

丽姐说法 丽姐说法 2021-05-17

    《丽姐说法》是淄博电台FM106.7和AM801每个周日早7:30-8:30双频播出的《法眼看天下》节目的一个新栏目,主持人刘玲,主讲嘉宾徐文丽律师。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帮助,欢迎关注——丽姐说法。本期节目关注夫妻共同债务,点击可收听本次节目录音。

      【基本案情】年底了,盛楠刚刚从失败的婚姻走出,准备开始新的生活,却接到了法院的传票,而且是两张传票:她被张山和银行告了。张山和盛楠的前夫潘刚是一起做生意的哥们,他之所以告盛楠,是因为找不到潘刚,而潘刚欠他钱不还。张山手里有一张潘刚签名的借条:因为家庭原因借款50万元,两年内归还。日期是两年前。盛楠只能呵呵了,自己根本不知道有这样一笔借款,而且一个月前和潘刚协议离婚时,潘刚也没有说过外面有债务,只是说自己这几年对家庭有愧疚,把儿子、车子和房子都留给盛楠,自己净身出户了。盛楠其实对这段婚姻早就死心了,结婚十年,分居三年,潘刚在外面的生意是赔是赚,她根本不知道,尤其是分居的这三年,潘刚也没有往家交钱,都是盛楠靠自己的收入养儿顾家,至于潘刚是不是像传言说的在外面有了人盛楠早就不关心了。所以,一个月前,潘刚来说要协议离婚的时候,盛楠很痛快地去和他办了手续。没有想到,一个月后,自己居然被人告了,还是和潘刚有关!银行告盛楠也是和潘刚有关!银行说,潘刚名下有一张信用卡逾期未还,欠银行6万多元。盛楠就懵了,潘刚的信用卡和自己有什么相关?自己都和他离婚了。银行说,潘刚信用卡的消费发生在半年前,都是用于超市、医疗、石油等交易费用,应该是夫妻共同债务,现在找不到潘刚,只能将盛楠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盛楠该怎么办?她要不要出庭?潘刚欠的钱和她到底有没有关系呢?


      问题1、盛楠要不要出庭?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如果盛楠不出庭答辩,可能法院按照原告的陈述和证据缺席判决。所以还是建议盛楠积极出庭应诉。平时经常遇到咨询,说接到被起诉的短信,不知道真假。现在都是网上立案,在原告立案后被告也会接到法院的短信,短信发送人为司法信息公益服务热线,号码为12368,内容为【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见下图:

也有利用法院来行骗的,不过对于假的短息和传票,还是比较容易甄别出来的,法院的送达都是非常正规的,一般是通过电话送达、邮政快递送达、上门送达或公告送达等。辨别传票真假的方法很简单:询问法官或书记员姓名、电话、法院内具体领取传票的地点,直接去法院核实,真假立马见分晓。


      问题2出庭的话,盛楠要做好哪些准备?

       答:因债务盛楠不知情,所以她无法提供有关债务不知情的证据,但她可以提供与潘刚实际分居3年,自己有固定的收入可以维持正常生活的证据。

        问题3、关于张山手里的借条,盛楠有义务偿还吗?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借款,是否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答:张山的借条盛楠没有签字,如果想让盛楠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张山需要证实:第一,该借款的真实性,因数额较大,只有借条法院不会认定,还要结合转款和自己提款的证据;第二,因50万元很明显超出日常生活开支,张山要证实该借款用于盛楠与潘刚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法院不会认为这50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

       问题4、潘刚名下的信用卡逾期,银行找不到潘刚的前提下,是不是只能找盛楠偿还?如果潘刚信用卡刷的钱没有用于家庭开支呢?比如潘刚套现?如果潘刚用盛楠的身份证偷着办了信用卡,盛楠发现了该怎么办?

  答:银行找不到潘刚,也不能只找盛楠还款,因为信用卡的合约是银行与潘刚签署的,所以银行起诉需要把潘刚和盛楠做为共同被告,潘刚找不到可以公告送达。如果潘刚的信用卡消费是用于家庭开支,那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俩偿还。但盛楠与潘刚已经分居3年,信用卡消费记录是否是共同生活期间还是分居期间,还是有区别的。信用卡消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标准就是:“信用卡消费是否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果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般额度较小消费项目又主要是超市购物等日常生活,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对于额度较高的有争议。比如我昨天发的案例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办理的信用卡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虽然银行提供了8万余元的消费记录,也显示的是超市、加油等,但是男方否认,说实际用途是套现并不是消费,法院就没有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当然对这个案子我是有疑问的,男方只是陈述套现并未提供证据,法院就认定套现,银行有点冤枉了。对于多少才是日常生活需要,司法解释也没有给出明确标准,导致不同法院裁判不一致。

   如果潘刚拿着盛楠身份证以盛楠名义办理了信用卡,盛楠不知情又没有授权和追认的话,盛楠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因为信用卡签约需要本人,就是从网上办理的,也要本人持身份证到银行激活才可以使用。

   问题5、如果潘刚故意逃避还款责任,与盛楠离婚,但是把所有财产都给了盛楠,张山和银行的权益如何保护?

   答:对于夫妻个人债务,《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转让或者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协议明显不利于举债一方,导致举债一方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该协议无效或者予以撤销。但要注意撤销的时效,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还经常有人问,如果是夫妻一方负债,但是财产都在另一方名下,能不能执行另一方的财产,是可以执行的。具体可点击链接查看: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可以执行配偶名下的财产吗?

   问题6、以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什么原则?

   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两个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专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4)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予合同而带来的债务为接受遗嘱或赠予一方的个人债务;(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2003年,“婚姻法解释二”颁布施行,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2018年1月17日最高院又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在新司法解释出来前,夫妻共同债务内外法律关系的认定标准内外有别,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时,按照《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即在夫妻离婚时,由作为配偶一方的债务人举证证明,其所借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举证证明不能,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债务偿还份额。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时,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同时明确,在该条但书规定的两种情形外,如果配偶一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针对实践中反映较多的一些夫妻“假离婚、真逃债”的问题,通过该解释第24条,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量标准。但十多年来特别是近年来,涉夫妻共同债务案件越来越复杂,现实中出现了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的情形,甚至出现了适用第24条判令未举债一方配偶共同承担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等极端案例。

今天案例中的盛楠,如果在新司法解释没有施行前,法院会按照24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根据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她就可能不需要承担责任。《解释》第一条开宗明义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当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人们家庭观念、家庭生活方式的不断发展变化,在认定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时,也要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丽姐说法】一年就要结束,新的一年即将开始,作为法眼看天下的法律嘉宾,想和大家说的话很多很多,这么多年来有听众朋友的喜爱与支持,让我很受感动,特别是丽姐说法开通后,虽然每天都要发表案例比较辛苦,但我的感觉是累并快乐着!律师也要学习,我也是强迫我自己在忙也要通过每天一案例的方式,让我自己学习提高,我也希望新的一年大家继续跟着丽姐普法 学法 守法!再见2018!你好2019!


精彩推荐


【法眼看天下】丽姐说法---重庆公交车坠江之殇

【法眼看天下】丽姐说法--离婚协议书中说好的将股权赠与子女,婚离了又反悔不给,法院如何判决?

【法眼看天下】借名买房,房子到底是谁的?

【法眼看天下】遭遇婚外情,无过错方如何应对?

【法眼看天下】丽姐说法---爱情还是骗局?

【法眼看天下】之丽姐说法---代位继承与隔代赡养纠纷

徐文丽、李成凤律师做客《法眼看天下》, 共话《欢乐颂》里樊胜美的诉讼烦恼

丽姐说法2018.9.23节目

丽姐说法2018.9.9--未成年人房屋被抵押

丽姐说法2018.8.12咨询

丽姐说法2018.7.29开播

丽姐说法2018.7.29开播-法律咨询问题集锦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