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办理治安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嫌疑人逃跑、逃避处罚的情况,那么针对这种情况,如何依法应对,降低办案民警自身执法风险呢?为此,吕sir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相关要求进行梳理汇总,供广大战友学习参考。1、因嫌疑人逃跑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办结的治安案件如何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本条第3款规定了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办结的治安案件如何处理。案件的调查有一定的客观规律,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有些案件可能超过办案期限仍不能办结。超过办案期限未办结显然不等于不能追究违法嫌疑人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切实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治安案件。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同时,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不能按期结案的原因,表明公安机关将继续开展调查工作并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由于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够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情况。有些案件中,虽然违法行为人已经逃跑,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就会陷入两难的境地。一方面,案件久拖不决,不仅会造成公安机关违反法定办案期限的规定,影响工作效率,也会损害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因被侵害人的不理解造成上访,影响公安机关的形象;另一方面,如果依法对逃跑的违法嫌疑人作出政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又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公安机关的行为就构成了违反法定程序。为此,根据执法实践的需要,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 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可否认,采用公告告知的程序意义大于其实体意义,会对违法嫌疑人陈述权和申辩权造成一定影响。但是,从一定意义上说,逃跑的违法嫌疑人以其具体行为表明了其已放弃陈述权和申辩权,违法嫌疑人应对其逃跑行为负责,立法应当否定而不是鼓励逃避惩罚的行为。本条规定是为了适应执法实践的需要,保护被侵害人合法权益、平衡效率和公平而作出的必要选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六项,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不适用调解处理。本项的规定的目的是更好地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嫌疑人借调解之机逃避处罚。对违法嫌疑人在调解期间逃跑的,公安机关应当中止调解,并依照《程序规定》第165条第3款和第168条的规定执行。4、可能逃跑的被处罚人,应否对其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处罚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可能逃跑的,应当作出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设立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制度的目的是使被处罚人可以更充分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权,避免因错误或者不当行政拘留给被处罚人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和损失。因此,不逃避行政拘留执行是被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应当遵守的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如果公安机关综合各方面情况认定被处罚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可能逃跑的,则作出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5、被处罚人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逃跑的,担保人及被处罚人(被担保人)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如发现被担保人逃跑,而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对担保人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对被担保人恢复执行行政拘留。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但被担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或者被处罚人逃跑后,担保人积极帮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处罚人的,可以从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由决定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作出没收或者部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将被处罚人送拘留所执行。上述条文是关于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法律责任以及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1)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对担保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所谓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是指被担保人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致使公安机关无法对被担保人依法执行行政拘留。(2)对被担保人恢复执行行政拘留。被担保人一旦利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便不再具备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被担保人恢复执行行政拘留。法制吕sir专注于公安执法问题研究与探讨微信ID:fazhicanmou版权声明:未经本公众号授权同意,其他任何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本公众号作品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复制,链接,非法使用或转载,或以任何方式建立作品镜像。转载请联系后台。如获转载授权,发布请注明出处,不擅自修改文章内容。访问者个人转发公众号内容不在此列,欢迎个人分享与转发,无需特別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