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企业将商品让客户免费试用需要视同销售纳税吗?
商贸企业将商品让客户免费试用需要视同销售纳税吗?
公司采购商品打算售卖,先免费送给客户试用,免费试用是视同销售吗?需要申报收入缴纳增值税吗?
解答:
提问描述是有歧义的,可能需要视同销售,也可能不需要视同销售。
一、不需要视同销售的情形
【情形1】很多人都有到汽车销售的4S店购车的经历吧?
4S店销售人员,对于顾客有购买意向的汽车,都会欢迎顾客进行试乘试驾,这就是一种免费试用的过程,也是提问所述的典型案例。——这种免费的试用,是为达成销售服务的,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也不需要视同销售。对于4S店专门用于试驾的车辆,是作为固定资产处理的,按规定的折旧费可以税前扣除;试用一段时间,作为二手车出售,产生的损失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按照“税收法定原则”,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就要看增值税的视同销售相关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和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因为销售而免费试用,不构成“无偿赠送”货物,也不构成“无偿提供服务”(租赁服务),因此,提问所述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因为帮助销售业务的达成,让意向客户免费试用,也不构成视同销售。
这种不需要视同销售的情形,最大的特点就是没有发生商品的所有权转移,仅仅是试用一下,商品的所有权依然还是归销售方所有的,适用于商品价值较高的。
对于价值较低的,虽然商品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是是在顾客消费的同时,发生了赠送试用的,也可能不需要视同销售。
【情形2】如果是为了推新品,销售方采用“买一赠一”或“搭赠”促销活动的,虽然商品所有权也发生了转移,但是只要按照税法规定开具折扣发票,也就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增值税,即增值税就不需要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也不需要视同销售。
【情形3】餐饮服务企业,对到店消费的客户赠送新品酒水、饮料、菜品等,也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的。
二、需要视同销售的情形
【情形4】中秋节前夕,某商贸公司为了推销本年度的中秋月饼,对于潜在的意向客户逐一拜访,并赠送了本年度中秋月饼样品供意向客户品尝与挑选。类似于这种情形的,因为商品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是需要视同销售。
【情形5】某商贸企业为推广某品牌的速溶咖啡,在商超、广场等人流量多的地方,随机向过往的人群免费赠送一杯速溶咖啡以供品尝。企业将速溶咖啡用于这种市场推广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需要视同销售。
【情形6】某商贸企业将某新商品用于“买一赠一”或“搭赠”促销,由于未按照折扣发票规定开具发票,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
总之,是否需要视同销售,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实际业务场景以及发票的开具,才能准确判断。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视同销售方面的税法规定是有差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