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欧重大科技专项计划概览
■张秋菊 葛春雷 王建芳 李宏
由于历史和体制机制原因,欧美发达国家以往没有覆盖全领域的长期科技发展计划。但是,近年来欧美国家逐渐认识到,在重要科技研发领域布局和实施专门性科技计划对国家具有战略意义,纷纷推出一些科技计划。这些计划与我国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非常类似,旨在维持和提升本国(或本地区)在战略性、竞争性科技研发领域的全球领先地位。
一、美国重大科技专项计划概况
(一)美国重大科技计划的管理体制
美国联邦政府的科技计划由总统领导下的行政部门和国会共同决策。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科技计划的提出、组织协调与实施,国会主要负责科技计划的论证和经费审批。与这种多元的科技管理体制相适应,美国联邦政府一般不制订一揽子的综合性科技计划,而是由各联邦部门分别制订本部门的重大科技计划,并负责实施。
只有当计划的研究领域超出联邦某一部门且非常重要时,联邦政府才会考虑设立跨部门的重大科技专项计划,并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NSTC)主导协调该计划的管理与执行,各参与部门分别组织实施。NSTC通常会选择一个牵头部门,并在该部门设立计划协调办公室,由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OSTP)任命协调办公室的主任和副主任,负责各计划实施情况的汇总、分析、协调与评估等。
(二)美国重大科技计划的体系布局
以2012年3月启动的国家制造业创新网络计划为例。该计划由美国国防部、能源部、商务部、国家航空航天局、国家科学基金会等多部门联合投资10亿美元,将在全美创建由15个制造业创新研究所组成的国家制造业创新网络,这些研究所的联邦与私营部门资助比例为1:1。2013年为适应形势发展,奥巴马又提出了10年内扩大建设45个制造业创新研究所的新目标。截至目前美国已在制造、电力、电子、数字、金属、先进材料、光子、灵巧制造、清洁能源、新型纺织品等多个领域建成制造业创新研究所。
除联邦政府的跨部门专项重大科技计划外,美国各联邦机构还根据自身使命设立相关领域的部门内部的重大科技专项计划。如,2009年美国能源部先后设立了能源前沿研究中心计划与能源创新中心计划;2015年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设立了精准医学计划,2016年又启动“癌症登月”计划等。
二、欧洲的重大科技计划体系
欧洲的重大科技计划分为欧盟级计划和国家级计划两种。欧盟重大专项科技计划主要是在每5-6年一期的欧盟总体科研与创新框架计划下资助和执行的,而国家级计划一般是针对国家特定需求来布局和组织的,以德国的国家级科技计划最具代表性和规模性。
(一)欧盟重大科技专项计划概况
根据目标的不同,欧盟的重大科技专项计划主要分为三种形式:
1. 联合技术专项计划
联合技术计划是在2007-2013年的欧盟第七轮科研与创新框架计划(FP7)期间开始实施的,定位于具有战略重要性、极高的社会经济影响、有望提高欧洲产业竞争力的关键领域,推动重大科技领域在欧盟范围内的大规模公私合作。
2. 契约型的公私合作关系专项计划
契约型公私合作关系(PPPs)通过欧盟委员会与私营企业签订协议来支持欧盟政策目标,并资助专项计划。专项计划由工业行业协会来主导,科技界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广泛参与。该计划始于2008 年,当时作为应对金融危机的举措之一。目前,在“地平线2020”下,欧盟投资超过60亿欧元继续资助此类合作计划,主要包括:未来工厂、节能建筑、绿色汽车、第五代通信技术、可持续流程工业、机器人、光子技术和高性能计算等。
3. 未来与新兴技术专项计划
欧盟在未来与新兴技术(FET)领域的重大专项研究计划,即“FET 旗舰项目”是欧盟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基础研究项目,旨在资助能够对未来的技术创新和商业开发产生革命性影响的交叉科学研究,通过科学突破为解决经济社会重大挑战做出贡献。
FET旗舰项目目前主要有人脑和石墨烯研究两个项目,资助方式为:2013-2016年的初始阶段,欧盟资助每个项目约5400万欧元;2016年开始,预计每个项目每年资助5000万欧元,总预算为每个项目10亿欧元,执行期限10年。此外,欧盟委员会还预计将在2018年启动规模相当的总额10亿欧元的量子技术项目。
(二)德国的重大科技专项计划概况
德国目前有10个重要的专项科技计划,由德国联邦内阁于2012年批准。它们是德国联邦政府实施高技术战略、落实德国创新政策、实现国家目标的重点创新计划,核心特征是根据既定目标联合创新活动的所有参与者,共同寻求应对社会重大挑战的系统解决方案。
德国科技专项计划通常采用集中协调或分散管理两种管理模式:
(1)若专项计划涉及的主体包括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以及联邦政府、州政府、专项计划总体工作组等管理主体,一般采用集中协调的管理模式,即设立一个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政府代表组成的工作组,自上而下地对科技计划任务进行分解,对计划目标、研究问题和行动领域进行顶层设计,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建立协同研究平台,确保计划有效实施。“工业4.0”以及“能源供给的智能改造”两个专项计划采用该管理模式。
(2)对于分工明确、研究领域交叉不强、不太需要协同机制的专项计划多采取分散管理的模式,即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主管的专项计划管理工作,无需建立协调工作组。“个性化医疗”、“基于互联网的经济服务”等专项计划即采用此类模式。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本文由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供稿。)
《中国科学报》 (2017-01-16 第7版 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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