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微课堂24 | 破产程序启动对债权人诉讼时效的影响

2017-07-23 王欣新 中国破产法论坛

点击中国破产法论坛关注我们哦


—— 往期微课堂全文链接 ——

微课堂1 | 王欣新: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

微课堂2 | 王欣新:破产法的间接社会影响

微课堂3 | 徐阳光:《企业破产法(试行)》的立法争论与启示

微课堂4 | 徐阳光:《企业破产法》的制定与市场经济地位的塑造

微课堂5 | 徐阳光:破产法的学科地位反思

微课堂6 | 王欣新:破产原因之一般理解

微课堂7 | 王欣新:破产原因之关键术语解读

微课堂8 | 王欣新:破产申请受理中的举证责任与程序规则

微课堂9 | 王欣新: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

微课堂10 | 王欣新:破产管理人制度中的清算组 

微课堂 11 | 王欣新:管理人指定中的消极资格限制解析

微课堂12 | 王欣新:破产法的实施与政府依法行政的关系

微课堂13 | 王欣新:债转股的法律属性与基本原则

微课堂14 | 王欣新:债转股的权利不受重整程序限制

微课堂15 | 王欣新:债转股中的政府作用定位

微课堂16 | 王欣新:关于破产法域外效力(跨境破产)的规定评析

微课堂17 | 王欣新:担保债权与破产债权关系的立法沿革及影响

微课堂18 | 王欣新:担保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暂停行使的一般原则

微课堂19 | 王欣新: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的暂停行使

微课堂20 | 王欣新:破产清算程序中担保债权的暂停行使

微课堂21 | 王欣新:对补充提供财产担保行为的撤销问题

微课堂22 | 王欣新:担保权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关系

微课堂23 | 王欣新:破产无效行为与虚假破产罪的规定评析


作者简介:王欣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名誉会长;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组顾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五工作组(破产法)中国代表团成员。 

破产是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债务特别清偿程序,包括破产清算模式的市场退出程序和重整、和解模式的企业挽救程序。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由于破产程序的启动可能对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特别是诉讼时效的中断等问题产生一些与债务人处于非破产状态下不同的影响,故需要对之加以分析研究,以便对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正确适用。本期微课堂由王欣新教授为您解读“破产程序启动对债权人诉讼时效的影响”。

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对这一规定的正确理解应当是,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于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持续与消除的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起算的时点有两种情况,一是从中断时起即时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二是在中断事由经过一定期间后消除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前者的中断时间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时间为同一个点,后者的中断时间则为一段期间。

根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13条,债权人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诉讼时效从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或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之日起中断。此外,抵销是主张权利、履行义务的一种方式,所以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主张债务抵销的,与申报债权具有同等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在提交破产申请或者申报债权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诉讼时效即告中断,与破产申请是否被受理或其债权是否得到确认无关。不过,如果债权人撤回破产申请或债权申报,则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但是,如果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申请或者受理后又驳回破产申请,或者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未能得到确认,则诉讼时效在中断后从人民法院做出不受理破产申请或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或者债权未获确认的该时点起重新开始计算。据此,在破产程序中因债权人申报债权等行为产生的诉讼时效中断,中断的效力持续于整个破产过程,是在一个法定时间段内的持续中断,诉讼时效应当在中断事由消除后即破产程序终结后,才存在是否开始重新起算的问题。

有的学者认为,只要权利人起诉,其权利就将在诉讼期间得到保护,诉讼时效再无适用的余地,起诉就成为诉讼时效的终结而不是中断。尽管对起诉是否构成诉讼时效终结这一问题上存在多种看法,但在破产程序中,除非出现债权人撤回破产申请或债权申报,或者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申请或受理后又驳回破产申请的情况,诉讼时效中断后原则上就不再存在恢复重新计算的问题了。也就是说,诉讼时效适用在破产程序中,除特殊情况外,其中断后的最后结果原则上不是诉讼时效的恢复计算,而是诉讼时效的终结。

破产程序分为清算程序、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三种。在破产清算程序终止时,债务人企业被注销,债权债务的主体都不复存在,当然也就不存在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问题。在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中,破产程序因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而终止。此后,如果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将被依法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如果债务人将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依据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就不再清偿,债务关系已经彻底解决,不复存在,所以在这两种情况下均不存在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问题。唯一不同的是,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05条的规定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而终结破产程序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由于《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协议时可以依法直接转入破产清算程序,所以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但是,尽管诉讼时效中断后在破产程序中发展的绝大多数结果是诉讼时效的终结,在司法解释中仍然只能将这种情况规定为诉讼时效的中断。因为在诉讼时效中断时,尚不能确定破产程序的发展方向和最终结果是什么,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规定为诉讼时效中断仍是最准确的。

债权人追索破产债务人的保证人责任的诉讼时效原则上不受破产程序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此原则同样适用于破产程序。只是在破产程序中,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因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随之中断后,也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即中断事由消除后才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界限,债权人在此期间内未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其保证责任免除。《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破产程序的终结应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从此时开始计算保证期间。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应自其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起开始计算。

《担保法》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据此,破产程序的启动具有加速对一般保证责任到期的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提前行使对一般保证人的权利,但其未行使此项权利时,并不影响对保证人享有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并不使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加速到期失效。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破产法》第92条第3款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第101条规定:“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据此,在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中的债权人,其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权利并不因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中对债务人的债务减免约定而受影响,所以其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诉讼时效,也不因其对债务人的诉讼时效随破产程序的终结而终结,仍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前述原则执行。在这一问题上,《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将债务间的主从依附关系打破,使之适应破产法公平调整的需要而相对独立,主债务减免从债务随之减免、从债务责任范围不得大于主债务责任范围等原则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不再适用。


更多历史消息,敬请登陆中国破产法论坛网(www.bbls.org.cn),或者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本公众号:



中国破产法论坛



本订阅号由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破产法学会秘书处共同维护,与官方网站“中国破产法论坛网”(www.bbls.org.cn)互补,本着交流思想、砥砺智慧的宗旨为学界同仁分享资讯。本公众号首发、转发、转载各类资讯,并不代表中心与学会的立场,文责由作者自负。如需转载本公众号刊发的首发或原创作品,请务必联系作者本人并同时联系中心与学会秘书处获取授权,并标明转自“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联系邮箱:bankruptcylaw@163.com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