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17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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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本部门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四)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一、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中最为核心、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它对当事人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具有极强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拘束性。总局的文书范本中以填写式文书的方式设计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提示或注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根据当事人身份情况,制作时选择适用单位信息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信息。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该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情况;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除写明经营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情况外,还应写明字号名称及营业执照的基本信息;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等信息。当事人为两人以上的,可依责任主次为序依次排列。
(2)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可写明案件线索来源、核查及立案的时间,以及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现场检查、抽样取证等案件调查情况。
(3)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案件事实需表述清楚,要以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违法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为指导,既揭示案件的本质和特点,又抓住违法行为时间、地点、人物、手段、经过和结果等事实要素,阐明整个违法事实情况。还应当将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相关内容加以表述,例如,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量、当事人的认识态度、悔改表现等。
(4)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要将认定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列举清楚,所列举的证据要符合证据的基本要素,根据证据规则应当能够认定案件事实。必要时可以将证据与所证明的事实分类列明。
(5)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叙述行政处罚告知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的送达情况,以及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复核程序及听证程序;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加以表述,说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复核意见以及采纳或者不予以采纳的理由。经过听证的案件,还需写明听证意见。
(6)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包括两种:一是违法依据,即违法行为所直接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规定。它既是判定行为是否违法的依据,也是判定构成何种违法行为即定性的依据。二是处罚依据,即决定处罚内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规定。在表述行政处罚依据时,应当具体到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款、项。行政处罚的内容是指对当事人给予处罚的种类以及处罚的幅度,有多项的应分项写明。三是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依据和理由加以表述,阐明对当事人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7)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处罚规定有罚没款处罚的,应当写明收缴罚没款的银行或者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以及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可以加处罚款的表述。一般表述为“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银行(代收机构名称:××××× 地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可根据情况同时表述:依据法律规定,将已经采取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救济途径和期限。写明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对此,一般表述为“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从其规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六个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实务问题
1.能否继续采用说理式处罚决定书?
总局的文书范本中以填写式文书的方式设计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并不排斥各地继续推行包括说理式处罚决定书在内的说理式执法文书,而且应该鼓励采用说理式文书。但说理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也要至少应包括本条规定的七项内容。
2.如何制作说理式处罚决定书?
制作“说理式”处罚决定文书的总体要求是:结构合理、层次清晰、详略得当;叙事完整、说理充分、论证严密;辞令流畅、用语规范、逻辑准确。按此要求,制作“说理式”处罚决定文书应阐明下列“五理:
(一)讲清违法行为的事理。解决当事人行为“为什么违法”的问题。讲清事理要以调查核实的证据为基础,紧扣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而展开,让证据来“说话”。它包括:一要讲清当事人基本情况,让被处罚主体适格;二要讲清违法行为事实。在表述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时,要按照何时、何地、何事、何果等基本要素,行为的具体表现,涉案标的物的数量、金额、违法所得等情况具体叙述。同时,对于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图、所采用手段、造成后果等作出客观评述;三要列清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并指明其证明内容,同时对调查过程及收集证据的方式、形式等作出必要说明,以体现该事实证据取得的合法性。证据列述应进行适当总结与归纳,按一定顺序排列,如可按时间先后顺序、证据主次顺序、证据证明力大小顺序排列等,以保证事实与证据之间的真实性、关联性。
(二)讲准定性适法的法理。解决当事人行为“违反什么法”的问题。一是要在认定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客观公正地分析当事人行为的性质,对违法行为进行准确定性。二是要全面准确引述法律、法规的具体禁则条文内容,指明当事人的行为具体违反何法、何条的哪一项禁止性规定,具体构成什么违法行为。三是要详实引述与禁则相对应的罚则条文内容,以备作出公正裁罚。案件定性适法要从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入手阐明法理,特别是在法律、法规竞合或者同一法律规范中出现法条竞合存在争议时,更应对法理详加阐述。
(三)讲明程序正当的公理。解决“用何方式步骤处罚”的问题。行政处罚应在坚持实体正义的同时,更加注重追求程序正义,体现程序公平公正之理。在程序公理方面:一要交待案源,使案件的来龙去脉一目了然,表明案件查办合法启动;二要说明执法程序,将案件查办中实施的行政强制、处罚或听证告知、是否听取和采信陈述申辩意见、是否举行听证等涉及当事人权利的事项清楚地告诉当事人,使其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处分权;三要告知履行方式、期限及拒不履行的后果、本局将依法采取的措施等,晓之当事人以利害,敦促其主动履行处罚决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四要告知救济权利、期限、行使方式和途径,以及救济权行使不影响处罚决定执行的原则等事项,让其享有并可充分行使法律救济之权,让以人为本的法制向当事人敞开。
(四)讲析自由裁量的情理。解决“为何这样处罚”的问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主要是对罚款的裁量。每一个案件都有其共性与特性,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具体裁罚。行政处罚应遵循比例制原则,体现处罚的公正性、适当性和合理性,避免同案不同罚、处罚显失公正等情形的产生。自由裁量时要对照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若干法定(或酌定)适用情形,详细阐述当事人主观意图、手段、情节以及法律依据、社会评价、伦理习俗等相关合理因素,作出公正裁量。
(五)讲求严谨规范的文理。解决处罚文书的形式格式问题。“说理式”处罚文书是一种公文,应努力做到观点明确、证据充分,逻辑严密、结构严谨,用词准确、格式规范。在文书体例、标点符号标注、文字表述等方面必须符合现代汉语规范和公文格式化的要求,遣词造句要尽量使用书面语言,禁止使用生僻字,谨防用语“口语化”。如有时一字之差歧义千里,比如“住所”与“住址”、“吊销”与“注销”、“歇业”与“停业”等。(摘自《宜春市工商系统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工作指导意见》)
第五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一、解读
本条是对行政处罚结果社会公示制度规定。2015年8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在政府管理方式和规范市场执法中,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所谓“双随机、一公开”,就是指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规定:建立健全信用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原工商总局发布了《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工商总局71号令),规定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处罚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原食药监总局发布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制定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涉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也是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之一。
二、实务问题
1.能否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当事人通讯方式、身份证号、银行账号?
一般不能公示这些内容。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确实需要予以公告的,《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要求是应当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规定: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时,应该隐去以下信息:(一)自然人的肖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通信方式、出生日期、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二)本细则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以外的自然人姓名;(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四)未成年人的姓名等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信息;(五)产品的生产配方、工艺流程、购销价格及客户名称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隐去的涉及个人隐私等信息。
2.投诉举报人对行政机关的举报处理结果不满意有权起诉吗?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情形,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基于行政机关对举报行为进行答复的义务,举报人作出举报行为,即产生了获得行政机关答复的权利。一旦行政机关不依法作出答复,其不作为或拖延行为就直接侵害了举报人的程序利益,举报人与行政机关不予答复行为即存在明显利害关系。根据新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满足原告资格要求,法院应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
除要求答复以外,举报的目的更多地在于要求行政机关对他人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根据举报人要求查处的直接目的属于保护自身利益还是保护公共利益的不同,举报人诉请履行查处职责的可行性也有所不同。对于“自益性”举报,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混淆行为出发的被侵害方,由于行政机关对被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举报人的举报行为实际上对行政机关提出了一个合法申请,并与履职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对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明确拒绝处理、拖延处理的行为依法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确认行政机关违法。对于“公益性”举报,如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某企业经营不安全食品、向环保部门举报企业超标排污等,可由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公民个人针对公共利益举报的,一般认为举报人与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查处职责之间仅具有间接的利害关系。对于因当事人处罚额度大小,给举报人造成举报奖励数额计算损失等反射利益,也不属于这里的“利害关系”。至于举报人因购买相关产品或服务受到的侵害,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因此,对于公益性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没有履行查处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根据中国法院网《举报人不服行政机关答复行为的可诉性》一文观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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