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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古法】罗马法教科书中文版:书目纵览(中国篇)

焕然 杰然不瞳 2021-03-09

罗马法教科书中文版:书目纵览

              本篇目录

引言:死去的还将永存

罗马法教科书纵览:编排说明

第一大类:外国人写的罗马法教科书

第二大类:中国人写的罗马法教科书

初学罗马法,要看哪一本?

结语:我们离得开罗马法吗?





第一大类:

外国人写的罗马法教科书




根据咱们的约定,主页君将在本篇奉上“罗马法教科书中文版”的“中国篇”!在进入“中国篇”之前,让我们先简要回顾一下“外国篇”(点击可见)的书目,以便大家作个比照:


罗马法教科书外文中译本


1. Gai Institutiones, 160

  ——[古罗马]盖尤斯:《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 Iustiniani Institutiones, 533

  ——[古罗马]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第二版),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拉丁文、中文对照

 

3. Pietro Bonfante, Istituzioni di diritto romano, ed. F. Vallardi, 1907 (2004)

  ——[]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修订译本),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 Barry Nicholas, An Introduction to Roman Law, revised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6

  ——[]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修订译本),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5. Kaser/Knütel/Lohsse, Römisches Privatrecht, 21. Aufl., Verlag C.H. Beck, 2017

  ——[]卡泽尔、克努特尔、罗士安:《罗马私法》,田士永译,法律出版社待出




第二大类:

中国人写的罗马法教科书




上篇的末尾,主页君已经列出了中文原版的罗马法教科书,但在本篇成文时,我又对此做了少许修订和补充,大家查阅版本信息时请以此为准。


另,需要先予叙明的是,有些书或者由于年代久远,或者由于主页君身在国外,实在难以搜集对于这些书目,本篇只能舍弃不论,特用删除线标明,敬请谅解!也欢迎有看过的读者邮件或留言告知。


罗马法中文原版教科书


1. 黄右昌:《罗马法与现代》(第三版),北平京华书局1930年版

1915年初版,1918年第二版,1930年第三版)

  ——黄右昌:《罗马法与现代》(1930),何佳馨校,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

  ——黄右昌:《罗马法与现代》(1930),丁玫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 陈允、应时:《罗马法》,上海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

 

3. 丘汉平:《罗马法》(上下册),上海法学编译社1933年版

  ——丘汉平:《罗马法》,朱俊校,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4. 王去非:《罗马法要义》,上海法学书局1934年版

 

5. 黄俊:《罗马法》,上海世界书局1935年版

 

6. 陈朝璧:《罗马法原理》(上下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

  ——陈朝璧:《罗马法原理》,米健等校,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7. 周枏、吴文翰、谢邦宇:《罗马法》,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8. 郑玉波;《罗马法要义》(第五版),台湾汉林出版社1985年版

1958年初版)

 

9. 周枏:《罗马法提要》,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

  ——周枏:《罗马法提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正文内容完全相同,但增加了一篇纪念周枏先生诞辰100周年的文章《永远的怀念:周枏先生的生平、贡献与思想》)

 

10. 曲可伸:《罗马法原理》,南开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11. 谢邦宇主编:《罗马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12. 龙斯荣:《罗马法要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13. 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在原书2004年第五次重印版的基础上列入“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增加了诸多附录并改为精装本重新出版

 

14. 黄风:《罗马私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5. 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修订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987年初版,1991年第二版,2004年第三版)

 

16. 徐国栋:《罗马私法要论——文本与分析》,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17. 费安玲主编:《罗马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8. 蒙振详、陈涛、律璞主编:《罗马法》(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004年初版)

 

19. 黄风:《罗马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2009年初版)



1

黄右昌《罗马法与现代》(丁玫校对版)





该书作者黄右昌(1885~1970)为民国时期著名法学家、诗人。曾留学于日本法政大学,23岁回国,先后任湖南法政学校教授、校长及省议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兼系主任、湖南大学教授、中国文史研究馆馆员。27岁开始教授“罗马法”,主要著作是《罗马法与现代》(1915年第一版、1918年第二版,1930年第三版),被人尊称为“黄罗马”。

 

《罗马法与现代》的1915年初版是中国人第一次用中文直接撰写的罗马法教科书,意义重大。据徐国栋教授考证,陈允、应时于1933年出版的《罗马法》“在内容大多沿袭黄右昌先生的著作”。


2006年由何佳馨点校以及2008年由丁玫勘校的《罗马法与现代》均以该书1930年第三版为底本,并根据现代阅读的习惯将横排改为竖排、将某些名称的译法改为目前统一的表述等。不同之处在于:何佳馨校对版保留了原著附录“拉丁文纲”,而丁玫校对版则删掉了该部分。因为就内容而言二者差异不大,所以下面我仅根据丁玫校对的版本简要概括该书的特征:


《罗马法与现代》两种校对本


首先,在体系上,该书“本论”沿袭《盖尤斯法学阶梯》和《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关于“人、物、诉讼”的三分法,并在“物法”部分严格遵循两部法学阶梯的做法(物权法→继承法→债法);此外在第三编“诉讼法”中,还多出了“刑诉概要”一块,不过内容不多。本论之外还有一个“绪论”,该部分运用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来宏观地理解罗马法,带有鲜明的时代气息;

 

其次,在语言上,由于该书产生于民国时期,因此所使用的书面语为“古文风”,即“半文半白式”的汉语。即便是到了1930年的第三版,该文风仍保持未变。从以下两方面可以深刻体会到这种文风:


第一,在用词方面:



专业名词例如“窃盗”、“诈欺”等;虚词比如“之”、“也”、“矣”等。



随着语言的变迁,这些词或是改变了称谓,如“诈欺”变成了“欺诈”等;或是较少出现在书面语当中,如“之”的减少。


第二,在句子方面:连词、语序等用法均与当下的汉语表述有所不同。例如在论及“罗马法为何流传至今”时,该书写道:



独至罗马法律,经欧洲之黑暗时代以迄今日,而益扩张其统系,传播其原理者何哉?无他,罗马人以哲学思想,用于法律,议论切用而不迂远,主义贯彻而不复杂,宜其卓越东西,冠绝古今也。(第10页)



最后,该书自身所具的最大特点有二:


第一,图例的使用。例如在“亲等计算”这一部分,该书“用图说法”,详述罗马法与寺院法计算方法之间的区别;又如在“物之分类”一节,该书用树状图展示盖尤斯和优士丁尼对“物”这一概念的上下位划分。


《罗马法与现代》对图例的使用(点击可见大图)


第二,罗马法词汇的探源。例如,我国《合同法》第74条所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正是来源于罗马法:



罗马法上所谓撤销之诉(action Pauliana)者,即德语所谓“Anfechtungsklage”,法语所谓“action révocatoire”,日语所谓“廃罷訴権”(废罢诉权,由法文译出)者是也。此诉讼系保罗(Paulus)所创,故以其名名之。今德语之Paulianische Klage,法语之action Paulienne,即由拉丁语之actio Pauliana转化而来也。此种诉权,初本为破产而设,其后非破产之情形,亦适用之。(第277页)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的法律关系图


这一探寻词源的特点正是基于黄右昌教授精通日文、法文、英文、德文、拉丁文等多门外语;实际上,主页君也越发地体会到:学不好语言的人很难学好法律

 


2

丘汉平《罗马法》(朱俊校)




该书作者丘汉平(1904~1990),1927年毕业于上海东吴大学法律学院,1929年获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30年赴欧洲考察后返回上海执律师业务。 其一生著述颇丰,代表作即为《罗马法》(上下册,1933年)


2004年由朱俊勘校的《罗马法》以1933年原版为底本,将两册合一,并根据阅读习惯将竖排改为横排,但就当时不同于现代的译名未作改动,例如:



Gaius(今通译为“盖尤斯”)仍保留“格阿士”的译名、Proculus(今通译为“普罗库勒学派”)仍保留“普鲁鸠鲁士派”的译名、Sabinus(今通译为“萨宾派”)仍保留“沙宾儒氏派”的译名。


下面简要概括该书的特征:


第一,在体系上,该书严格采用以上所提两部法学阶梯的体系,即在本论部分以“人、物、诉讼”的顺序进行论述,同时在“物法”部分采取“物权法继承法→债法”的顺序。

 

第二,在语言上,与黄右昌《罗马法与现代》一样,所使用的是“半文半白式”的中文,此处不赘。插句题外话:不知道读者朋友们的古文水平如何,反正主页君在阅读时“非常不顺”、几近抓狂。但是为了给大家提供尽量“全景式”的罗马法教科书纵览,我还是多次自我鼓励,啃着面包读了下去...

 

第三,该书自身最大的特点是:注释极其详尽。可以这么说,这本《罗马法》不仅是在民国时期、即使是在资料电子化的当下,也算得上是注释最为详尽的罗马法教科书之一。这体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每论及罗马法上的一种制度,作者均会引用相关的“罗马法原始文献”。例如,就添附(accessio)这一所有权取得方式,丘著《罗马法》详细援引《学说汇纂》中的各派观点。


另一方面,不论是拉丁文、德文、法文还是英文著作,只要是对某一制度有所深入的,则必将成为脚注。比如,论及要式买卖(mancipatio)这一权利转移方式时,详注索姆(Sohm)、乔洛维茨(Jolowicz)等人的罗马法专著。

 

索姆的生平介绍:猜猜是哪本书的脚注?

 

你很难想象到,在80多年前的民国时代写出这样一本“每页必有无数引注”的书要花费多少精力,况且作者那会儿才30岁不到!这样的脚注数量,也是它胜于同时期其他罗马法教科书的地方,因为它为我们“顺藤摸瓜”提供了可能——找“原始文献”不再是难事。就连下文马上要介绍的周枏教授也认为:


丘著参阅的参考资料达80多种,涉及到拉丁、英、法、德、意等多种文字,搜罗之广,治学之博,令人钦佩,其质量明显优于上述各著(指本篇舍弃不论的陈允、应时合著的《罗马法》、王去非的《罗马法要义》以及黄俊的《罗马法》——焕然注)。



3

陈朝璧《罗马法原理》(米健等校)



陈朝璧(1905~1982),又名大白(●—●),著名罗马法学家,于1932年获得比利时鲁汶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曾任厦门大学法律主任、教务长及代校等职务。


正在1982年,当时兰州大学历史系本科毕业、后来成为“当代德国法学名著”主编的米健教授,正考上厦门大学的法学硕士,想要拜陈朝璧为师。不幸的是,咱们“可爱可敬”的大白同志就在这一年去世了。


法学家“大白”


虽然米健教授没有得到陈师的指导,但却依然走上了罗马法研究之路,并在研究生毕业之后来到中国政法大学任教,还与当时的另一位罗马法学者江平教授合写了《罗马法基础》。不过这是后话了,对江、米合著的这本书,我们留到下文介绍回到正题,先要介绍的是陈著《罗马法原理》的特点:


第一,在体系上,《罗马法原理》一改民国时期罗马法教科书均采经典“人、物、诉讼”三分法的做法,以潘德克顿体系为标准,并参照了当时已经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典(即现代仍在台湾地区适用的“民法典”)的体系,除了“绪论”外,在“本论”部分以“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外加“诉讼法”这六编成书。


换言之,它是以现代民法的体系来重组罗马法的素材的。例如,原本在罗马法的“物法”所论述的“物的概念与分类”,被提取出来放到该书的第一编“总则”中讨论;又如,原本在罗马法的“人法”中所论述的“婚姻与家庭”,被拆分出来放到该书的第四编“亲属”中阐述。


看到这里,读者朋友们也许有一个疑问,那就是:以“古罗马法”为论述对象的教科书,到底是以“罗马法原貌”(即采“人、物、诉讼”三分法)展现好、还是以“现代民法风貌”(即以近现代民法典的体例,例如“总则、债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的五编制)为落脚好?我认为:


若以前者为标准,则写出来的教科书是最符合罗马法的本来面目的,但是对当代民法制度的指导作用就相对弱一些,因为制度所处的位置是不同的


若以后者为标准,则确实会让当代的读者产生体系上的“亲切感”,更便于现代民法理论与民事立法进行制度借鉴,但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在于这样写就不能再叫地道的“罗马法”了,此时准确的称呼我认为应该是:“罗马法——从现代民法的体系观察”。


对于当代的罗马法教科书,到底用哪种书写方法好呢?恐怕真得是见仁见智。但毫无疑问的是,不论以何种体系书写,都要全面涵盖罗马法原本的规则素材,而不能以全以现代为准,例如民事诉讼法就是不能排除出罗马法私法范畴的。


第二,在语言风格方面,由于该书诞生于1937年,因此所使用的依然是半文半白的“古文体”。值得一提的是,米健教授及其学生在校对的过程中已将某些旧式的译法改为了当下的通译,例如:



在原书中,consul被译成“总裁官”、fiducia被译成“典当权”、traditio被译成“引渡”。经校对后,这三个词就统一为当下的通译——“执政官”、“信托质权”和“让渡”。


更多校改的例子,可见于该书“附录一:校注译名对照表”。

 

《罗马法原理》词汇校对表


第三,该书自身的最大特点是:兼顾各家学说,最大程度揭示制度的来龙去脉,并与现代各国民法相比较。下面主页君就找一段最能体现该特点的论述,供大家参考。我们都知道,在日常生活中,加工(specificatio)会产生出新物(nova species),那么,这一新物的所有权应该归原物的所有人所有还是归加工者所有呢?该书第262~263页写道,

 


最初之学者,认为旧物虽经改造,其本质并未变更,故主张物之所有权,不应因他人之加工而移转于该他人也。


迨萨普两大学派与是项理论,为之一变,且各有不同之主张:萨宾学派认为,必有材料,始能加工,始能制成新物,故主张新物之所有权,归于材料所有人;普罗库勒学派则以为,制成之新物,为加工之结果,故主张新物归加工人所有,且谓旧物改造后之新物,与无主物同,而加工人则恰合占有人之条件,故新物适用先占之规定,亦应归加工人所有。


迨法律昌明时期,乃折中其说,原则上,新物归加工人所有,但需完成下列两项条件:(1)须加工后之新物,不能回复原状,例如葡萄酒不能再变为葡萄等是;(2)须加工人之加工,系出于善意。反之,上述两种条件,不能完成时,则加工后之新物,归材料所有人所有。是项折中之主张,优帝亦采用之,且编入法典焉。


但现代民法,关于新物所属问题之规定,与此主义大异其趣,例如依《民国民法》第814条、《德国民法典》第950条、《瑞士民法典》第726条、《法国民法典》第570条、《日本民法典》第246条之规定,加工后之新物所有权,属于加工人,抑属于材料所有人,均以因加工所增之价值与材料本身之价值之大小为标准,而不以新物能否回复原状为标准也。



类似这样全面、精要的论述还有很多,限于篇幅就不一一列举了。难怪米健教授在校对过程中感慨道:


可以说,除了周枏先生前些年发表的《罗马法原论》外,我国法学界的罗马法研究和著述至今也没有能够超越20世纪前半的黄右昌、陈朝璧的水平。十分可惜的是,陈朝璧先生于1982年初我到厦大读书后不久就溘然长逝,这对我本人来说无疑是一个难以弥补的遗憾;不仅如此,对于我国法学界来说也是一个重大损失。我能肯定,从陈先生在改革开放后到其去世期间的创作成果看,如果再假之以一些时日,他肯定能为我国法学界做出更多贡献。



4

周枏:从《罗马法提要》到《罗马法原论》





接下来,我们就来认识一下米健教授所提到的能够与黄右昌、陈朝璧的罗马法教科书“叫板”的《罗马法原论》


该书作者周枏(1908~2004,“枏”=“楠”),字叔厦,江苏溧阳人,1928年中国公学大学部商科毕业,1931年获比利时鲁汶大学政治外交硕士学位,1934年于该校获法学博士学位。是不是和上面的陈朝璧先生的履历有点像?没错!他俩都毕业于比利时鲁汶大学,陈朝璧正是周枏鲁汶大学的师兄


周枏先生回国后先后任教于上海特志学院、湖南大学、暨南大学、安徽大学等,主讲罗马法和民商法,1990年退休。他一生致力于罗马法的研究和传播,被当今法学界喻为“罗马法活字典”。


他的代表作即为两本罗马法教科书《罗马法提要》(法律出版社1988年初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重印)和《罗马法原论》(上下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初版,2014年添加了诸多附录并列入“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重新出版)等。


重新出版的《提要》和《原论》


由于《罗马法提要》和《罗马法原论》在体系上并无差别,而仅在内容上繁简不同。根据主页君的观察,较早成书的《罗马法提要》可以说为其之后的《罗马法原论》奠定了“写作大纲”,许多深入的内容都是在前者的框架中展开的。

 

举一典型的例子:就“罗马法”一词的外延,《罗马法提要》一书中直接给出了作者的结论:



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法律,一般指公元前6世纪吐留斯(Servius Tullius,公元前578~534年在位)改革到6世纪中叶为止的整个历史时期罗马奴隶制国家所有的法律制度。(《罗马法提要》第1页)

 


而在更为详细的《罗马法原论》一书中,作者则不仅提出结论、而且还给出了充分的理由

 


罗马法的时间起讫应以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Servius Tullius,约公元前578~前534在位)的改革作为上限。这一改革以前,罗马“法”尚处于从原始公社共同遵守的习惯向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习惯法发展的阶段,此时还不能说它已成为奴隶制的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则,甚至不能说它已经具备了法的性质。


……公元7世纪,东罗马帝国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其标志就是代表封建贵族势力的赫拉克利乌斯(Heraclius,公元610~641年在位)取得政权。因此,罗马法的时间起讫应以赫拉克利乌斯执政作为下限。从这时开始,作为奴隶制法律的罗马法,才逐渐被封建制的法律所取代。


综上所述,罗马法应是指公元前6世纪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改革到公元7世纪中叶为止这整个历史时期罗马奴隶制国家所实施的全部法律制度。罗马法虽然包括了罗马奴隶制国家的一切法律制度,但其中最为完备、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其私法部分。所以,我们通常所称的罗马法,以及本书所论述的,都是指罗马私法。西方也有人称之为罗马民法。(《罗马法原论》第4~5页)

 

因此,读者朋友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选择先看哪一本。对于初学者而言,体系完整、言简意赅的《罗马法提要》一书是非常适合于鸟瞰罗马法原貌的。正如周枏先生的弟子、安徽大学王源扩教授所说:


相比之下,先生早些年出版的《罗马法提要》虽不如《罗马法原论》详尽,但对于初次接触罗马法的读者而言,可能更为适合,因为它能使初次接触罗马法者不至于一开始就陷入十分复杂和具体的各项制度的探讨,而能鸟瞰式地把握罗马法研究的纲目、宗旨和步骤;对一些具体的罗马法制度,也能很快地了解其概貌。


以下仅根据较晚成书并在法学界流传更广的《罗马法原论》(页码据1994年初版)为依据概括其特点:


第一,在体系上,该书采用了古典罗马法三分法的体系,即采“人、物、诉讼”的大框架。但为了考虑每一编的容量,该书将原本与“人法”、“诉讼法”并行的“物法”拆分成与之平行的三编;这样一来,该书“本论”部分就是:第二编“人法”→第三、四、五编“物法”(物权法、继承法、债法)→第六编“诉讼法”。此外,该书于第一编“总论”部分阐述了罗马法的含义、历史、解释等背景性知识,而非现代私法意义上的民法总论


需要说明的是,徐国栋教授曾指责《罗马法原论》采用的是德国潘德克顿式的五编制,这确实是误会,因为周枏教授自己曾在该书中明确地写道:


本书的编排体系保持古罗马《法学纲要》三分法的原形,在本论的第一编是人法,包括自然人、家、家属和法人等;第二编是物法,包括物权、继承和债等;第三编是诉讼法,包括法定诉讼、程式诉讼和非常诉讼等。但在排印时作了调整。**(第98页)


**这里所说的“调整”即是我在上文指出的,为考虑每一编的容量而将原本与“人法”、“诉讼法”并行的“物法”拆分成与之平行的三编:“物权法”、“继承法”和“债法”——焕然注。


第二,虽然周枏先生与上文所述黄右昌、丘汉平以及陈朝璧生于同一时期,但由于该书成书较晚,直至1994年才正式出版,因此在语言上就避免了那种诘屈聱牙的“古文风”,而是运用了当今读者所熟知的“现代汉语”。对此,米健教授在他的《罗马法原论》读书札记中回忆道:


记得多年前周枏先生和我谈到罗马法的写作时就认为,现在写罗马法一定要用现在的语言,这样更容易让现在的读者明白。


可以这么说,周枏所著《罗马法原论》正是把握住了汉语变迁的趋势,弃“古文风”而不用,并以现代汉语代之。这一点,也恰恰是《罗马法原论》的影响力远超上述三位同期作者所著罗马法教科书的原因之一:生活中不再使用的语言,如何能够俘获读者的芳心呢?这一点,也是目前写书的教授们所应谨记在心的。


第三,该书自身的最大特点是:对旧时罗马法著作中重要的拉丁文名词作了改译,从而确立了当下诸多罗马法专业名词的中文译名


例如,


对“人法”中的capitis deminutio制度,旧译为“人格减等”,周枏教授改译为“人格变更”(德文同样意译为Statusveränderung,意为“人格变更”——焕然注),最重要的理由是该项制度既包括人格的减等,也包括人格的升等。(参见第118页脚注)


再如,


patria旧译为“家父权”,周枏教授改译为“家长权”,理由是:其一,“家父”是相对于子女而言,“家长”则可相对于子女、妻、媳、孙子女等所有的家属;其二,按罗马法的规定,父亲死后,其子即可成为自权人(家长),在这种情况下,该家长不一定有妻子、子女;其三,pater一词,在拉丁文中既可作“长”解,译作家长才更符合该词的法律含义。(参见第116页脚注)


又如,


市民法上最古老的所有权转移方式之一mancipatio,旧译为“曼兮帕蓄”(德语同样采音译的方式:Manzipation——焕然注),周枏教授则意译为“要式买卖”,理由是;第一,意译使读者在接触到事物的名称时,对该事物就可以有一个大概的了解,起到顾名思义的效果;第二,与物的分类中res mancipi译为要式移转物也相一致。(参见第339页脚注)


有目共睹,以上这些译名及其翻译的理由具有充分的说服力,因而它们也逐渐成了后来众多罗马法学者共同的参照系。对于这些译名的确立,没有同时精通外语和中文,是绝不可能做到的;没有对罗马具体制度的精深理解,是绝不可能完成的:这无疑是跟周枏教授长年累月的思考分不开的,而实际上,《罗马法原论》的成书过程的确长达50多年,可谓历尽千辛万苦:

 

1抗战期间任教持志学院期间,周枏先生研究了国内当时已出版的黄右昌、陈允应时、王去非、丘汉平、黄俊等人的罗马法著作,研究自己掌握的资料,写出了三十余万字的《罗马法讲义》,并由王宠惠博士作序,交付中华书局出版,准备列入大学用书,但因抗日战争爆发而未能如愿。
2文革期间在多次抄家过程中,周枏先生将30多万字的“罗马法原论”手稿混在旧鞋堆里,放在麻袋中,躲过了劫难。
3改革开放1980年,时年72岁高龄的周枏先生来到安徽大学重执教鞭,在安大任教期间招收了两届研究生。
4正式出版1993年,在诸多学生的帮助下,终于将历经曲折的《罗马法原论》完整地整理出来,并于次年出版。
5重新出版2014年,时值周枏先生去世10周年,“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将《罗马法原论》纳入其中,在附录中增加了多篇介绍和评介该书的文章,并重新整理了“周枏先生学术年表”,使得该书更具学术和收藏价值。



周枏先生年轻时潇不潇洒?


最后,用王源扩教授在《永远的怀念——周枏先生的生平、贡献与思想》一文中对《罗马法原论》的评价来作为总结:


此书既充分吸收了西方截至20世纪40年代的罗马法研究成果,也反复参详了国内已有罗马法文献的优劣,更凝练了作者自己长期思考和研究的许多成果。迄今为止,就全面系统和准确性而言,该书仍是国内公认的罗马法研究的第一号中文权威论著。



5

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



说完了周枏先生的《罗马法原论》,再来说说改革开放后另一本重要的罗马法教科书:由主页君母校的两位教授所写,即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江平教授比较法学研究院首任院长米健教授共同撰写的《罗马法基础》。


该书的雏形是江平教授于1982年根据一本俄语的罗马法教材并结合上文所提到的黄右昌、陈朝璧等民国时期的罗马法著作而写成的罗马法教科书,当时仅在校内发行。1984年,在米健研究生毕业来到法大之后,二人通力合作,于1987年合作正式出版了《罗马法基础》一书,该书于1991年出版第二版、2004年出版第三版。


值得一提的是,江平教授是改革开放后第一批开设“罗马法”课程的学者之一,之后又创办了中国政法大学“罗马法与意大利法研究中心”,并代表法大与意大利第二罗马大学签订了合作协议,推动了罗马法原始文献、罗马法教材在中国的传播进程;此外,目前许多意大利留学归来的博士都是该项目的受益者。




江平先生及其口述自传


非常有幸,主页君于三年前与已经八十多岁的江老师有过一次“亲密接触”,并与他深深地握过一次手,至今仍印象深刻。好了,回忆就此打住,《罗马法基础》一书的特点是:


第一,在体系上,该书在本论部分以古典罗马法的三分法为框架,一、二、三编分别对应“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但在“物法”部分,则将“继承法”置于“物权法”和“债法”之后,从而形成了不同于两部法学阶梯的论述顺序。另外,该书用近100页的篇幅撰写了“绪论”,其中涉及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历史影响和法律分类等内容。


第二,在语言上,该书采用了现代汉语,流畅易读。原因是,江平教授非常看重罗马法在学生当中的接受度,这种授课风格直接影响了该书的写作风格:


在讲课的过程中,我更多的是从罗马法的制度分析入手,把纷繁复杂的罗马法制度,提纲挈领地用学生听得懂的现代语言表达出来……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形象的内容去讲它。(参见江平口述自传《沉浮与枯荣:八十自述》第217~219页)


第三,该书自身的最大特点在于:将罗马法在欧洲及中国传播的过程作了较详尽地介绍,并较多地联系到当今的德国法


这特别体现在该书绪论部分的第二章“罗马法的历史影响”——该章将罗马法的衰落、复兴及其在法国、德国、英美法系等国家以及中国的继受过程用妙笔一气呵成地描绘出来,相较其他教科书的同一内容,该书所含的信息量更大、所涉的知识点更广。


举例言之,我们都知道《法国民法典》继受了罗马法的体系和内容,而该书则进一步指出



《法国民法典》成为世界上最有影响的法典。整个拉丁美洲,除巴西以外,其他国家都以其为典范。当地最早生效的民法典要么是对《法国民法典》只作了少量的修改,如《海地民法典》(1825);要么干脆就是《法国民法典》逐字逐句的忠实翻译,如《圣克鲁斯法典》、《哥斯达黎加普通法典》。


在北美洲,《法国民法典》对加拿大地区(蒙特利尔和魁北克),特别是对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的影响尤为显著。路易斯安那州1825年完成的民法典中相当大部分是以《法国民法典》较详细的第一次编纂稿为基础的。


另外,几乎所有非洲及东亚的原法属殖民地区都以《法国民法典》为典范。日本的民法典三分之一以上来源于《法国民法典》,其余的部分汲取于《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第41页)




受《法国民法典》影响的民法典


此外,由于作者之一的米健教授还精通德语,因此该书吸收了索姆(Sohm)、卡泽尔(Kaser)等人所著德语罗马法教科书的精华,而这些内容是在陈朝璧、周枏所著教科书中所见不到的(该二人的罗马法教科书更多地参考了法语资料)。


例如,该书总结道:



当今大部分学术用语都是由拉丁语的法学术语通过直译而来,譬如:


拘束力(Verbindlichkeit)译自obligatio;债权人(Gläubiger)译自creditor;举证责任(Beweislast)译自onus probandi;役权(Dienstbarkeit)译自servitus;用益权(Nießbrauch)译自ususfructus。最有特点的是动产质权(Faustpfand)的直译“拳头质权”,拉丁语“pignus”(质权)乃由蛮族俗语“pugnus”(拳头)演变而言。


显而易见,这些直译而来的德国法制度名称及它们的规则背后实际大都隐藏着罗马法。(第43页)


米健译《法学导论》:三种版本


总而言之,该书作为改革开放后最早的罗马法教科书之一,自初版到当下恰好历经30年,为罗马法在中国的传播作出了较大的贡献;从某种意义上讲,该书也是对江平教授于1950年代在莫斯科大学学习拉丁语和罗马法那段经历的一种纪念。


 

6

黄风:从《罗马私法导论》到《罗马法》



看过“罗马法教科书外国篇”的读者们对“黄风”的名字应该是不陌生了,因为大多数外文的罗马法教科书都是黄风教授最早翻译过来的:盖尤斯《法学阶梯》(拉丁文)、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意大利文)以及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英文)。


其实,黄风教授也是当年被江平教授“怂恿”踏入罗马法研究领域的学者之一。在从事了多年罗马法文献的翻译之后,他终于在2003年出版了个人的罗马法教科书:《罗马私法导论》;6年之后,又出版了《罗马法》一书并于2014年出版了第二版。


虽然《罗马私法导论》与《罗马法》在书名上有所不同,但两书的结构、内容差异不大(如目录中仅把符号“§”换成了中文的“节”字)。我甚至认为可以将之后出版的《罗马法》视为《罗马私法导论》的更新和修订。因此,以下直接根据最新的《罗马法》一书概括其特点。


第一,在体系上,该书试图在罗马法经典的三分法“人、物、诉讼”和现代民法体系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用黄风教授自己的话来说:

 

本书作者力图遵循盖尤斯的上述教科书体系,同样以人、物、诉讼为中心再现罗马私法的特有框架。同时作者认为,新的罗马法教科书还须兼顾现代民商法学的体系,特别是现代民法典的一般体系,以便使读者在罗马法和现代民法之间进行对比。


出于这样的考虑,本书将体例结构划分为六大部分:民事诉讼程序、人法、家庭和婚姻法、物法、债法和继承法。


其中,人法、家庭和婚姻法讨论的是关于人的议题;物法、债法和继承法讨论的是关于物的议题;关于诉讼的议题不仅包含在民事诉讼程序部分,而且穿插在各项与实体权利相关联的诉权评述当中,例如关于占有的诉权,与特有产制度有关的诉权等。(第一版前言)


由此,该教科书的体系既不同于之前黄右昌、丘汉平及周枏严格遵循“人、物、诉讼”三分法的教科书体系,又不同于彭梵得、陈朝璧完全按照现代民法典体系(例如出现了“民法总论”)所撰写的罗马法著作。

 

给主页君印象最深的无疑是该书将“诉讼法”置于首编,从而形成了“民事诉讼程序总论”,并在余下的对各实体法的论述中进一步讲授“民事诉讼程序各论”。


例如,该书


先在第一编论述“诉讼程序及其历史沿革”,这属于“诉讼法总论”;然后在讲到“占有的法律保护”一章时,又更详细地阐释“善意占有之诉”,这属于“诉讼法各论”。

 

对于这一将“诉讼法”置于篇首的与众不同的体系调整,我想其中的原因是在于黄风教授考虑到了罗马法“重程序、轻实体”的特点。但从初学者对罗马法的接受容易度而言,我认为这样的做法是有缺陷的,理由是这不符合“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一步:我们都知道,诉讼往往是从纠纷开始的,这些具体纠纷体现在罗马法中可以是“我要求你返还被偷走的物”、“他要求她支付买卖合同的价款”等;


第二步:等到同类的纠纷越来越多,理论上才会逐渐地把它们抽象出来并归类,如前述两种要求就被逐渐抽象为“返还所有物之诉”(rei vindicatio)和“请求给付之诉”(condictio);


第三步:随着法律实践的更进一步发展,这两种类型的诉讼才会被更抽象、更高一层的分类所囊括:返还所有物之诉属于“对物之诉”(actio in rem)、请求给付之诉属于“对人之诉”(actio in personam)。


而如果像该书一样,反过来先从抽象“诉讼法总论”,比如“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的划分”开始讲授罗马法,则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学生接受起来不易。说白了,这就好像是学德国民法时先不告诉你具体的“悬赏广告”、“租赁合同”,却一上来就跟你讲“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的划分”一样,抽象程度过高,不易调动学生具体的生活经验,从而削减了初学者的学习兴趣

 

第二,在语言上,该书所使用的是通俗、简约、准确的现代汉语,可读性较高。这一语言特点也跟该书“分小节”论述的特征有关:在上述体系的框架下,该书将一个又一个最小程度的知识点分布到不同的“小节”中论述,这就要求每一小节中的语言精确、凝练。


黄风《罗马法》“小节式”目录一瞥(点击可放大)


在上篇中我已经提到了,这一“小节式论述”完全是参考了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的做法,黄风教授自己也坦言道:

 

我觉得彭梵得教授的《罗马法教科书》很好地兼顾了这两种教材体系的特点。特别是在合理的编、章设计下采用符号“§”统一划分小节的做法,既细密而全面,又有科学的纲领;既便于识别各项制度或规则在体系中的地位,又便于对这些制度和规则的相互对照、检索和援引;既有助于为授课者提供教学单元,又有助于研习者掌握重点。


我也借鉴并运用了此种体例。顺便说一句,此种体例还非常符合本人的写作习惯:每天一节,不得欠债,早完早轻松。(《罗马私法导论》后记)

 

第三,该书自身所具的最大特点是:掌握国内最新且全面的罗马法资料。这一点,可以从该书的脚注及主要参考书目中看出来。


例如,


2014年第二版的《罗马法》就比2009年初版的《罗马法》多出了这五年间出版的最新罗马法文献,既包括教科书、又包括专著和译著(例如马尔蒂诺的《罗马政治史》、萨科的《占有论》等);

 

又如,


这些年中整卷译出的罗马法原始文献也被充分吸收到该书各章的相应内容之中(关于原始文献的整卷翻译,详见下文)


其实,如今成为罗马法大家的黄风教授早年是刑法专业出身的,他硕士论文研究的是意大利学者贝卡里亚的刑法思想,并翻译了他的代表作《论犯罪与刑罚》(1764)


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三个版本


然而在“斩获”罗马法这件“装备”之后,他就成为了国内极少数能够同时横跨刑法与民法两大部门法的学者了。看到这里,我们不禁会问道:“罗马法真得有这么大的魔力吗?

 


7

徐国栋《罗马私法要论:文本与分析》



对于上面这个问题,我想厦门大学徐国栋教授的回答毫无疑问是肯定的。因为在主页君看来,徐国栋教授绝对算得上是国内最爱罗马法的学者之一。


最爱”这个词绝不夸张,这可以从他近几年发表的文章、出版的专著、主编的文集明显看出来:除了《民法哲学》一书和《民法基本原则解释》的修订版之外,几乎所有的成果都围绕着“罗马法”


这可不,2007年出版的《罗马私法要论》一书,就充分展现了他对罗马法的热情。该书在体系、内容方面均与以往的罗马法教科书截然不同。不同之处在于哪里呢?


第一,在体系上,该书虽遵循古罗马法三分法的框架,但并没有“求全”,而是仅探讨了其中作者最感兴趣的部分。比如“诉讼法”就被排除在外,而第四章“庞大而国际主义的物法”也就讨论了几个特殊的问题:罗马法是否有物权概念、无体物概念的兴衰问题、担保物权的聚散问题等。


按作者的说法,该书:


不对罗马法做滚地毯式的论述,而是追求名实相副,只研究罗马私法,且只研究罗马私法中作者认为重要且感兴趣的专题,因而本书标志着中国的罗马法研究由体系书时代跨入了专题研究时代。(内容简介)


第二,在语言上,该书所使用的是现代汉语,但不再是教科书式的平铺直叙的汉语,而是论文式的条分缕析的汉语。原因正是像徐国栋教授在上面说的,他将该书定位成“罗马私法专题研究”,而非“罗马法通论”。这种论述过程中分析式的语言特征,往往会在每一章的研究结论处开花结果。


例如梅因曾在《古代法》(1861)一书中提出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论断,对于该论断,我国目前的学者存在大量的误读,即把它“抽离语境”并“无限放大”适用到整个社会发展进程。直到去年出版了新译本,才在某种程度上纠正了这种偏差。


《古代法》:旧译本与新译本


而其实早在近十年前,徐国栋教授就已经非常明确地指出:

 

……从历史的角度看,罗马亲属法发生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这就是个人不断代替家族作为法律主体、平等不断代替不平等作为法律关系的特征、选择不断代替无可选择的运动。


我们不能忘记,梅因的“从身份到契约”的命题是在考察罗马亲属法的变迁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其效力也不超过亲属法。通过这场运动,有了我们现代的家庭法,夫权为夫妻基本平等取代,暴虐的家父权为权利义务混合的亲权取代。(第119页)


第三,该书自身的最大特点是:从罗马法原始文本出发,参照各种文学、哲学、历史、语言学等跨学科的文献,对罗马法的具体制度展开精深的分析;而这恰恰也是该书副标题“文本与分析”所标榜的特征。


最能体现这一特点的要属“第六章:发达的继承法”。这一整章的内容全部都是从一份当时的遗嘱出发,进而利用各种跨学科的文献,例如盐野七生全十六卷的《罗马人的故事》、塔西佗的《编年史》等,逐一展开对罗马继承法的论述,并在最后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退伍兵卡斯托的遗嘱向我们传达了公元2世纪罗马帝国继承法的许多信息。我们首先看到的是遗嘱自由的强力。卡斯托由此得以抛开自己可能有的正式家庭成员把遗产全部给了自己的奴隶相好及其子女,这跟现代人在特留份制度的限制下只能自由处分自己的一小部分遗产的境况形成鲜明对比,这种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最终导致现代的绝大多数继承法都走向了法定继承优位主义。


这份遗嘱向我们传达了罗马遗嘱法的多数方面的信息:要式买卖遗嘱的订立方式、信托替补制度、遗赠制度、遗嘱附书制度、遗嘱监护人指定制度、遗嘱开启制度等,是一个了解当时罗马继承方面的活法的好文本,因此它得到那么多国家的那么多学者的关注和分析不是偶然的。(第243页)


徐国栋教授这种深厚的知识储备和广阔的研究视野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不少学者的写作旨趣,其中就包括我的硕士导师易军教授。如今,他的许多得意门生,如北京大学的薛军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徐涤宇教授等,都已成为中国新一代罗马法学者的中坚力量。

 


8

费安玲主编《罗马私法学》



前面介绍的都是个人独著的罗马法教科书,近年来也涌现出几本多人合写的教材,比较典型的就是这本2009年出版的《罗马私法学》——作者除了主编费安玲教授外,还有另外六位:曾尔恕、丁玫、刘家安、罗智敏、薛军和陈汉。


这几位作者中,除了曾尔恕教授(其父亲曾是“北京政法学院四大教授“之一的曾炳钧)曾在美国学习过之外,其他六位学者均在意大利学习过罗马法,其中薛军和陈汉两位老师还获得了罗马法学博士学位。应当说该书的作者群体还是比较强大的,基本上都是新时期中国罗马法学者的代表。


值得说明的是,该书的作者分工是以研究兴趣和专攻方向为标准的,例如由专攻罗马契约法的丁玫教授撰写第八章“契约之债”、由专攻罗马继承法的费安玲教授撰写第十章“继承法”,而这两位女教授,恰恰就是江平教授当年先后“送到”意大利留学的首批学生,这就保证了该教科书的学术性与可靠性。该书的特点是:


费安玲教授与丁玫教授的学术专攻


第一,在体系上,该书原则上虽采古罗马法经典的“人、物、诉讼”三分法,但在具体撰写的时候根据现代民法的体例重新编排。例如将“罗马诉讼法”放到“法律行为”这章之后来阐述,我想这是受到了意大利学者彭梵得在《罗马法教科书》中将“诉讼法”归到“权利救济”这一“民法总论”范畴的做法的影响。


第二,由于该书是近几年所出版的,因此所用的语言是现代汉语,无需展开。不过在某些用语的翻译上,该书仍沿用了民国时期的用语,我认为这着实没有必要。例如,该书


一方面使用了现代汉语“欺诈之诉”(exceptio doli),另一方面却仍沿用“诈欺”(dolo)这样的旧式表述(第115~116页)。


对于这些“古文遗迹”,在下次再版时应按照现代汉语的译法予以统一

 

第三,该书自身的最大特点是:充分运用了目前已译成中文的罗马法原始文献。正如费安玲教授在序言中所说:

 

本书始终遵循着以罗马法原始文献为基础进行分析与研究的宗旨,尽可能地以罗马法原始文献为支撑来构筑罗马私法学的研究框架和分析基础。


本书在系统地介绍和研究罗马私法的同时之所以特别注重罗马法原始文献的引用与注明,其目的有二:其一,强化读者对罗马法原始文献的了解;其二,为本书的读者进行深层性或扩展性研究提供基础依据。


试举一例,在论述罗马法中的“继承人”含义时,该书以《学说汇纂》中保罗的解释入手,接着条分缕析并得出结论,使得读者能够快速、准确地把握它与现代民法中的“继承人”的区别



保罗在其《论告示》第十九编中对继承人(heres)作了如下解释(D. 50,17,128,1):“对已故者的权利进行概括继承的人被称为继承人。”从保罗给出的定义中,我们可以得知如下信息:


(1)继承人是对死者权利和法律地位的继受。在罗马法原始文献中,“继承”(successio)这一术语往往与“权利”、“地位”联系在一起,其拉丁文的表达分别是“successio in ius”(意为“权利继承”)、“successio in locum”(意为“地位继承”)、“successio in locum et inius”(意为“地位和权利的继承”)。其术语的表达折射出罗马人对继承制度的思考。罗马继承制度的初始目的就在于对死者的法律地位的继受,这有别于现代法将继承定位于财产继受的认识。


(2)继承人是概括性继受。继承人对死者法律地位的继受是概括性的,其表现为不仅继受死者的权利,实际上也同时继受了死者的义务。


(3)继承人是自然人。在罗马法中,虽然团体制度比较发达,但是,由于对死者法律地位延续的关注,继承人被限定在自然人范围内。团体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接受遗赠。


综上,罗马法中的继承人可以理解为:根据法律规定对死者法律地位实施概括继承的自然人。(第413页)


实际上,该教科书中所引用的中文版罗马法原始文献,离不开20多年来中国的几代罗马法学者所进行的整卷翻译。目前,这一庞大的罗马法原始文献翻译项目仍在持续进行着。就五十卷的《学说汇纂》而言,截至目前的中文版书目如下(根据卷次顺序而非出版时间,且不包括论断选译),方便大家查阅:


罗马法原始文献整卷翻译


1.罗智敏译、[]纪蔚民校:《学说汇纂(第一卷):正义与法、人的身份与物的划分、执法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吴鹏译、[]腊兰校:《学说汇纂(第三卷):起诉的问题与基本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3.窦海阳译、[]拉依尼校:《学说汇纂(第四卷):恢复原状与责任的承担》,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4.陈汉译、[]纪蔚民校:《学说汇纂(第六卷):原物返还之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5.米健译、[]克努特尔导言:《学说汇纂(第七卷):用益权,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6.陈汉译、[]纪蔚民校:《学说汇纂(第八卷):地役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7.米健、李钧译、[]纪蔚民校:《学说汇纂(第九卷):私犯、准私犯与不法行为之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8.翟远见译、[]纪蔚民校:《学说汇纂(第十二卷):请求返还之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9.张长绵译、[]腊兰校:《学说汇纂(第十三卷):要求归还物的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10.李超译、[]腊兰校:《学说汇纂(第十六卷):抵销与寄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11.李飞译、[]腊兰校:《学说汇纂(第十七卷):委任与合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12.刘家安译:《学说汇纂(第十八卷):买卖契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3.胡东海译、[]腊兰校:《学说汇纂(第二十二卷):利息、证据、对法的不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14.罗冠男译、[]腊兰校:《学说汇纂(第二十三卷):婚姻与嫁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15.黄美玲译、[]腊兰校:《学说汇纂(第二十四卷):夫妻间财产关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16.贾婉婷译、[]纪蔚民校:《学说汇纂(第四十一卷):所有权、占有与时效取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7.薛军译、 []纪蔚民、贝特鲁奇校:《学说汇纂(第四十八卷):罗马刑事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学说汇纂》整卷翻译


虽然整卷翻译的进度与意大利、法国、德国等欧洲国家相差较远,但这一项中文翻译事业无疑将泽被后世的中国罗马法学习者





初学罗马法,要看哪一本?




根据“外国篇”和“中国篇”的概括总结,相信大家已经对各种中文版的罗马法教科书有了一个大致的印象;哪本书更合你的胃口,相信每个人也都有了自己的答案


对于这些“堆叠如山”的罗马法教科书中文版,如果你一定要再问我“初学罗马法要看哪一本?”我个人的推荐是这样的:(由于微信推送字数限制,以下省略3000字……不要走开,最终的“完结篇”马上为你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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