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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问】韩传华:破产重整中出资人股权被冻结怎么办?

韩传华 破产法快讯 2022-12-10


编者按

韩传华律师在“破产法快讯” 上开设的专栏“破问于每周一更新

本专栏聚焦破产实务问题的问答。提问者、答问者韩传华律师均来自于实务界,所提问题也来源于实务界。

若读者想要提问、追加提问、以及提供其他意见与建议,均可在评论区通过留言参与讨论。



提问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解珏律师问:


我的委托人是一家破产重整企业的投资人。该企业重整计划草案经各表决组表决通过和法院裁定批准后,已正式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现在的问题是,投资人已按照重整计划约定支付了第一笔投资款,但重整计划约定的企业股权由出资人过户给投资人的变更手续,因为股权被其他法院冻结而迟迟不能办理,致使投资人后续款项不敢继续投入,重整计划执行陷入僵局。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下,投资人应该怎么办?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传华律师答:

解珏律师您好!


这个问题,不仅是重整中投资人怎么办的问题,而是重整计划能不能执行以及这个破产重整案件下一步应该怎么办的问题。以下我想从三个方面谈谈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一、十年前制作五谷道场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时的考虑


十年前的2019年1月16日,北京五谷道场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各表决组表决通过了我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在该草案制作过程中,我遇到了本期破问提出的同样问题。


五谷道场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四人,其中境内法人股东三人,境外自然人股东一人。境内法人股东三人,因为对外负有债务,其持有的五谷道场股权均已被多家法院冻结。


管理人经与重组方多次谈判后确认:重组方一次性向五谷道场管理人账户支付全部重整资金,用于五谷道场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支出和债权人分配,五谷道场出资人将全部股权让渡给重组方。谈判过程中,就有关五谷道场出资人股权被多家法院冻结并因此可能影响股权过户给重组方情况,我如实告知了重组方。与此同时,经重组方同意,我在五谷道场重整计划草案中特别约定了如下条款:


“在人民法院批准本重整计划后的10天内,重组方将投资款109,693,687.16元,一次性支付到房山区人民法院指定的五谷道场公司破产管理人帐户,作为清偿资金,专门用于五谷道场公司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以及清偿五谷道场公司债务。”据此条款约定,重组方先支付重整资金,后办理股权过户。


“五谷道场公司的股权变更手续由重组方负责办理,办理期限为50天,自管理人将五谷道场公司的财产和营业事务移交给重组方为实际控制人的五谷道场公司之日起算。但因法律障碍造成重组方无法办理,并经房山区人民法院同意可以顺延办理时间的除外。”据此条款约定,重组方负责办理股权过户,并预见到五谷道场股东股权被多家法院冻结的“法律障碍”。


“在五谷道场公司的股权由原四名股东持有变更为重组方独自持有的股权变更手续全部办理完成后,管理人将按照本重整计划草案的调整方案,向债权人进行清偿。”据此条款约定,在五谷道场股权未过户给重组方之前,重组方支付的清偿资金暂不对债权人进行分配,避免重组资金被分配完毕但重组方未能获得股权的不利情形。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重组方没有按照本重整计划草案规定向管理人支付清偿资金,或者没有根据本重整计划草案规定办理五谷道场公司股权变更手续,以致管理人无法对各类债权进行清偿的,均视为五谷道场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据此条款约定,如果五谷道场股权最终无法过户给重组方,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件将因为不能执行重整计划而被法院宣告破产,重组方已支付重组资金可以返还,避免重组方重大损失发生。


法院批准五谷道场重整计划之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多家法院解除了对五谷道场股东股权的冻结,五谷道场重整计划得以顺利执行完毕。尽管如此,前述制作五谷道场重整计划草案时对这一问题的充分考虑,今天看来仍然十分必要。



二、至今为止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这个问题的可能原因

类似于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件中的股东股权被法院冻结,或者股东股权被质押,并直接影响出资人权益调整和重整计划执行的问题,在很多破产重整案件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对此问题存在,相信最高人民法院也很清楚,但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没有明确规定重整计划中出资人权益调整优先于股权冻结或者股权质押呢?我个人认为,可能有以下三个原因:


1、限制股东权利行使意味着股权有价值。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债务人财产与债务人股东持有的债务人股权财产,虽然有关系但毕竟是两个不同的财产概念。重整期间,对于股东持有债务人股权财产的权利行使,《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七条做出了两项限制性规定,其一是:“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其二是:“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如此两项限制规定,我的理解是:(1)认可重整期间债务人股东持有的股权具有财产价值;(2)限制重整期间债务人股东分红,是为了保证重整期间债务人财产最大价值化;(3)限制重整期间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是为了防止其利用所掌握的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2、出资人组表决权由谁行使尚不明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此项规定中的出资人组表决,所表决的通常是出资人是否愿意将其股权全部或者部分无偿让渡给投资人。正常情况下,出资人组股东有权对股权处置事项进行表决。但在股权已被冻结或者被质押情况下,由于出资人/股东在法律上无权处置其股权,所以是股东在出资人组中行使表决权,还是质押权人或者冻结权利人在出资人组中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东和质押权人或者冻结权利人共同在出资人组中行使表决权,法律上尚不明确。


3、债务人股权是否存有价值难以认定。重整期间债务人股东持有的股权是否有价值,是一项见仁见智的商业判断,管理人或者法官通常均难以认定。


张勇健、杜军在其撰写的《破产重整程序中股权调减与股权负担协调问题刍议》一文中(详见:《法律适用》2012年第11期,将破产重整分为“资不抵债型破产重整”和“资能抵债型破产重整。”在“资不抵债型破产重整中,适当阻隔股权与股权负担相关权利人间的紧密关系并不必然损害权利人权利。既然股权在重整时的即时价值是重整成功的溢出效应,那么重整成功前(一般是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将股权视为无价值,也符合一般逻辑。所以,笔者的结论是,资不抵债型重整公司股权对股东没有实际意义;对股东的债权人(即股权负担的相关权利人)之价值应当服从于保障重整顺利进行之措施。”在“资能抵债型破产中,股权负担之相关权利人的权利保障一般应在重整程序中通过有关各方协商来解决;如果协商不成,那么重整程序应保障股权调减后上述权利人的利益不低于股权调减前期就股权负担可以获得之利益。”


其实,处于经营中的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与重整期间债务人股东持有的股权是否有价值一样,管理人或者法官均难以认定。此外,由于资不抵债并非债务人破产的根本原因,所以试图以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来解决破产中问题,有可能事倍功半。


经济学上的供求理论是,在供给不变的情况下,需求与价格成正比,需求大,价格高,反之也然。重整中,管理人一方面强调债务人股东的股权没有价值,另方面又认为债务人重整非常需要债务人股东让渡股权。如此说法,难免有牵强附会之嫌,既然需要股权就说明股权具有价值。




三、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时应当高度重视股权被冻结、质押问题


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后,无论是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还是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当发生有股东持有的债务人股权被法院冻结,或者股东持有的债务人股权被质押给债权人的情形时,制作人应当高度重视。


王欣新教授在其著作《破产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10月第四版)中,将上述情形发生后的股权调整难以进行,列为存续式重整三项法律风险之一。“存续式重整的法律风险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二,债务人企业股东的股权调整难以进行。在一些重整案件中,在债务人企业股东持有的债务人股权上设置有质押担保,或者因其他涉及股东的诉讼而被法院保全冻结。当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对股东股权调整如无偿划转给新战略投资人时,也面临严重的法律障碍,会遇到质押权人或保全权利人以及相关法院的强烈抵制。如果不能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调整股权,则重整又可能失败,强制调整股权则面临缺乏法理与法律规定支持的难题。”(详见《破产法》第337页)


上述王欣新教授点出的风险,也是本期破问提出的问题所在。在此,我个人认为,为避免出现股权调整不能的难题,管理人制作债务人重整计划草案时,应当预先考虑好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债务人重整是否必须股权调整。债务人重整的方式,有存续式重整和出售式重整两种。由于出售式重整不涉及债务人股权调整,所以管理人与战略投资人谈判重整方案时,可以就出售式重整与存续式重整的各自利弊进行分析比较,最终选择一个最优方案。


2、争取权利人同意股权调整方案。管理人在拟定股权调整条款时,应当考虑并争取债务人股权的质押权人或者申请法院冻结债务人股权的债权人,同意股权调整方案,或者同意解除股权质押或股权冻结。如果权利人可以从债务人重整中获得更多利益,则有可能同意股权调整方案,或者同意解除股权质押或者申请股权解冻。


3、制定股权调整无法执行的预案。如果重整计划规定的股权调整不能实现,债务人重整如何执行?是直接申请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还是无限期继续等待或者另行协商等等,管理人应当在重整计划草案中有所规定。



四、结语


回到本期破问提出的问题。当债务人股权无法按照重整计划予以调整时,除投资人愿意在股权不调整情况下支付全部重整投资款外,债务人重整计划应当视为不能执行,债务人应当被宣告破产。但在此之前,可以尝试着解决的一个变通办法是:管理人敦促质押权人或者冻结债务人股权的法院依法拍卖债务人股权;股权拍卖价款如果较低,投资人可以直接购买;股权拍卖价款如果较高并由他人购买,投资人可以申请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投资人购买股权的价款可以由投资人自行承担,也可以视为其支付的投资款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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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江佳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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