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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关于过渡期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永仁县人民政府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2024-09-1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确实解决好2020年1月1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省、州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相关政策还未出台,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责任不能确定,农民住宅建设用地无法供应的难题。经研究,在省、州还未制定出台新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相关政策的过渡期,依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县过渡期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千家万户农民居住权益,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同时要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农用地转用审批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手续。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农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明确农村村民建住宅及生产辅助设施的用地标准。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本州规定的标准。过渡期我县农村村民建住宅及生产辅助设施的用地标准按《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楚雄彝族自治州实施〈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用地标准执行。


(二)明确申请审查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办理。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办理。


(三)完善审核批准机制。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有关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国土与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等有关中心、站、所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审批工作中,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并综合各有关中心、站、所意见提出审批建议。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组织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国土与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审查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县行政审批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其他镇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根据中心、站所联审结果,报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四)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国土与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等相关站所、中心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国土与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等相关站所、中心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站所、中心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三、工作要求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职尽责,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建立共同责任机制。按照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优化细化工作流程。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现行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参照附件表单(附件1-6),结合各乡镇实际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抓紧细化优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


(三)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本通知在省、州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相关政策出台前有效,省、州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相关政策出台后,本通知自动废止。


附件: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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