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关于《关于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户”认定标准的通知》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关于《关于农村宅基地建房
审批“户”认定标准的通知》
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我局起草了《关于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户”认定标准的通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3月12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遂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周俊杰(地址:遂昌县妙高街道南街101号;邮编:323300),并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印章。
二、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0578-8510045。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513568898@qq.com。
遂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3月1日
关于农村宅基地建房
审批“户”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法保障农民申请审批宅基地建房的权利,确保政策衔接有序执行,现将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一户一宅”认定标准通知如下:
一、“户”的认定原则。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户”的认定,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资料为基础,以本村经济合作组织章程的社员身份(按《浙江省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认定)为前提,但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对“户”的认定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夫妻应当共同申请,夫妻间分户的只能认定一户;
2.未成年人应当与其法定监护人共同认定为一户;
3.赡养对象应当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
本意通知未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讨论认定。
二、有关情形的“户”认定。具有下列因分户而造成无房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户”申请宅基地建房:
1.两个及以上儿子的家庭,且户口均在本村,如儿子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造成无房的,可以分户申请建房,但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必须随一个儿子居住,不得与儿子分户单独申请建房。
2.兄弟姐妹中,有2人及以上虽未婚但均已年满35周岁的。
3.入赘女婿(以户口迁入为准)参照儿子标准。子女已经入赘或出嫁但户口尚未迁出的,不计入户口所在家庭建房人口。
4.因离婚造成无房的,无房一方人员可以计入落户家庭建房人口。落户本行政村的,离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单独申请建房;落户至其他行政村的,离婚之日起满二年的可在落户地行政村内单独申请建房。
三、人口计算。农村住房建设人口计算标准按照家庭常住农业人口数确定。下列情形的,可计建房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一个建房人口;
(二)农民家庭成员在本村虽无常住户口的,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建房人口。
1.配偶、子女为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过保障性、福利性住房政策的;
2.原籍农业户口的现役军人、复转退军人;
3.蓝印户口、移民农转非人员;
4.原籍农业户口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5.因服刑被注销户口的原农业户口服刑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已经计入建房人数的非农户籍人员,不得再享受房改政策。
关于转载和征稿
1、欢迎转载本公众号文章,转载请联系我们设置白名单。
2、征集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相关稿件。来稿请告知单位及联系方式,发表时将署作者名并标识原创。
联系方式
江西省永丰县县委农村工作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动员会议召开
安徽省潜山市:增强“造血”功能,以“旅游+扶贫”助力农民增收
广东省珠海市多措并举、从严从实从细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
最高法判例:宅基地在同村村民之间流转,须首先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东至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致全县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关于“推进农村‘三块地’改革”的调查
浙江省绍兴市市委农村工作会议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动员部署会召开
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2021年农业农村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最高法案例:能否享有宅基地,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并非可通过行政诉讼迳行解决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加强宅基地管理,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发展旅游民宿试点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 努力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代拟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答复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不动产预告登记问题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点击“在看”的人最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