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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应把握的四个原则

农村经营管理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2024-09-15

本文来源:《农村经营管理》2019年第11期


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就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作出具体部署,明确了工作的任务和方向。


农村宅基地和住宅是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也是农民的重要财产。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转移,农村宅基地和住宅闲置浪费问题日益突出,这些“沉睡”的资源亟待盘活。自2015年起,我国启动了包含宅基地制度改革在内的“三块地”改革,截至2018年底,试点地区共腾退出零星、闲置的宅基地约14万户、8.4万亩。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进一步促进城乡要素有序流动,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势在必行。在具体实践中,须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


底线不能碰。一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实践中,无论以何种形式进行盘活利用宅基地,都不能改变宅基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二是禁止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为本组织成员提供的住房用地保障。这种特殊的制度安排,只针对农民这一特殊群体,具有封闭性特征。地方政府必须扎好篱笆,杜绝一些城里人或企业以租用开发之名,行非法购买之实。三是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要用好闲置的宅基地、住宅,发展乡村新产业新业态,使之成为乡村振兴的产业载体、农民增收的鲜活资源,绝不是用来买房置地,盖别墅、建私人会馆,必须要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不搞一刀切。各地由于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风俗文化、乡村治理水平存在差异,因而在盘活利用模式、工作机制上不可能千村一面,地方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引导各地自主选择恰当的模式,不搞一刀切。在产业类型上,要综合考虑地情地况以及人文历史,既可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田园综合体、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也可从事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项目。在主体培育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返乡人员、企业及各类社会主体可以多方参与、合作共赢,各地可立足当地主体发展现状及未来前景,在政策、项目、金融上发力,有选择、有侧重地加大培育支持力度。在盘活利用模式上,可采取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共享发展红利,支持各地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依法依规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为农民建房、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


要尊重农民意愿。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是农村改革的主线。要以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为前提,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充分尊重当地农民意愿,不得强迫农民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把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要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采取何种方式盘活经营,选择何种产业,闲置宅基地退出方式与补偿标准,等等,都要交由村民民主决定,政府可以指导,但不能代替农民做决定。要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要把利益分配好。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所得的收益,农户、集体和企业怎么分,分得好不好,关系到农民到底有没有获得感,关系到“农民利益不受损”这条底线是否保障到位,也关系到这项工作是否能够持续。因此,必须要正确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构建良好的利益联结机制,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做到互利共赢。同时,要妥善处理农户、集体和企业之间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确保政策不走偏,不出乱子,保证工作稳妥审慎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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