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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政学报 | 王春业:论法治视角下党章的修改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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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专题


论法治视角下党章的修改


本文刊登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3年第1期


作者简介 

王春业,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

随着相关党内法规条例的完善和党章修改惯例的形成,党章修改逐步走上了法治化轨道。二十大党章修改法治化特点体现在参与机关的职责明确、各司其职,修改过程民主化程序的日渐成熟,修改内容的日趋稳定等,并及时将党的十九大以来最新成果和二十大精神融入党章。修订后的二十大党章承载着重要使命,加强党章的有力实施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的重要任务。


关键词

党章修改;二十大精神;法治化轨道


引用格式

王春业:《论法治视角下党章的修改》,《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3年第1期。


目次

一、党章修改走上了法治化道路

(一)就党内法规修改的法治规范而言

(二)就党章修改的惯例而言

二、二十大党章修改程序的法治化特点

(一)党章修改的参与机关各司其职

(二)党章修改的民主程序丰富多彩

三、二十大党章修改内容的法治化特点

(一)在党的指导思想方面

(二)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成功经验及今后努力方向方面

(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与总体布局方面

(四)在党的基本方针方面

(五)在党的建设方面

四、加强修改后的二十大党章实施将成为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一)加强对党章的实施是推动党内法规实施的必然要求

(二)加强党章实施是落实二十大精神的必然要求

(三)加强二十大党章实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党的二十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集中体现了十九大以来党的理论创新与实践发展的最新成果,是全党智慧的结晶,“是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要主张的集中体现”。通过此次党章的修改,也可以看出,党章修改已经进入了常规化、法治化轨道。


一、党章修改走上了法治化道路


党章修改的法治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明确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将包括党章在内的党内法规的制定与修改纳入了法治轨道;二是经过历次的党章修改,已经形成了党章修改的惯例,以及由此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修改内容与修改程序。


(一)就党内法规修改的法治规范而言


党内法规一词最早是由毛泽东同志于1938年10月为解决党组织涣散,实现党内行动统一而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的,但由于特殊的历史环境所限,当时并没有也很难对党内法规的性质及其归属作出理论阐述。1990年,我国《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对党内法规作出界定,并明确党内法规的种类。当然,此时对党内法规作用的认识还没有达到一定高度,党内法规制定数量也少,对党章的修改实际上也未产生较大影响。而党的十八大之后,党中央开始重视党内法规的作用,并将党内法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还于2012年制定、2019年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该条例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法规”,是“党内‘立法法’”,具有“对于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引领和保障作用”,也使得包括党章在内的党内法规的制定与修改真正步入了法治化轨道。就党章而言,《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积极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将党章归为党内法规的范畴。《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是党内法规制定的“立法法”,对党内法规的制定与修改起到法治化作用,规定了党内法规应当使用的七类名称有“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等”,将党章明确为党内法规的一种形式,并按照党内法规的形式进行规范与管理,适用于《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相关程序,实际上将党章的修订纳入了法治化轨道,也使得党章的修改有了法治依据。


第二,明确了党章的效力。正如邓小平所说:“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而党的十八大之后的《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对不同种类党内法规效力作了规定,其中,党章具有宪法性规范的地位,是其他党内法规制定与修改的依据,还规定其他党内法规必须“坚持以党章为根本”,明确了“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党的一切制度是从党章开始的,党章是所有党内法规的源头,是制定一切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从规范的角度进一步明确了党章的最高效力等级和最大权威。


第三,明确了党章中应当规定的内容。《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对党内法规的内容作出了规定,分为两种表述方式:一是对党内法规应当规定的事项作出明确规定,这些事项当然也包括党章可以作出规定,而且由于党章是党内“宪法”,因此,更应当在党章对相关内容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其他党内法规才可以作出细化。这些事项集中体现在《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4条。二是专门明确了必须由党章规定的内容,因为党章是党内统一意志的集中体现,而其他党内法规则是具体领域党内统一意志的体现,为此,《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对党章应当规定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第四,明确了包括党章在内的党内法规的表述方式。即用“条款”的形式进行表达,“条款化是党内法规的鲜明特征,也是党内法规与普通党内文件的最显著区别”。《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对条款的结构进行明确,即可以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同样也适用于党章的表述方式。实际上,现行党章的结构就包括一个总纲,十一章,共计55条。而且该条例还对党内法规的规范性表述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党内法规应当规范,“用语要严谨规范、语义明确、威严庄重,最大限度避免语义的不确定性”。


第五,明确了党章修改的相关要求。即“党章的修改适用党章的规定”,而党章则把最终的修改权赋予了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实际上,党章的修改在遵循党章自己的相关规定外,也要遵循党内法规的一般性要求,包括应当遵循的原则、权限要求,以及起草的协商一致、深入调查、广泛征求意见等。党内法规虽然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政党性,但党内法规毕竟还是“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规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许多条款虽然是用来规范党内法规制定与修改的,但由于已经将党章纳入了党内法规予以管理,因此,该条例也同样适用于党章的制定与修改。


(二)就党章修改的惯例而言


我们党历来重视党章的修改,特别是党的十二大之后,以十二大的党章为蓝本,不断完善党章的内容。例如:十三大党章修改涉及10个条款;十四大党章修改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并将其贯穿党章全文;十五大党章修改将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十六大党章修改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党章;十七大党章修改将科学发展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新增入党章;十八大党章修改将科学发展观确立为党的行动指南,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等写入党章;十九大党章修改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一道确立为党的行动指南,一致同意把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写入党章。


“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基于理论和实践创新适时修改党章,是我们党一个重要的工作惯例和政治规矩。”从历次党章修改情况看,首先,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对党章进行修改已经成为惯例,尤其是党的十二大之后的历届党代会都在党的十二大党章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和党的建设的现实情况,及时将党的理论创新成果写入党章;其次,每一次党章的修改过程都是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的过程,包括广泛听取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党章的每个条文的修改,都集中体现了集体智慧;再次,随着对党章修改的实践,逐步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党章修改范围与修改程序,这些范围和程序有的在《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得以体现,但更多的则体现为一种惯例,而且这种惯例已经得到了中央的认可,成为一种法治惯例。此外,由于总纲在党章中的特殊地位以及所规定内容的重要性,“对于全党的团结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地位和作用非同一般”,因此,总纲修改成为党章每次修改的重点。


二、二十大党章修改程序的法治化特点


从二十大党章修改过程可以看出,党章修改的参与主体以及具体程序等已经相对固定,修改程序显示出法治化特点。


(一)党章修改的参与机关各司其职


就相关机构和国家机关的参与情况看,党章修改涉及如下主体。


第一,党章修改小组。党章修改小组是党章修改的具体实施机构,其成员一般来自中央的相关机关部门,通常来自于中组部、中央党校、中纪委等部门。党章修改小组的工作是收集来自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在梳理的基础上形成党章修正案初稿,并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就党章修改的技术问题和业务问题进行研究,尤其是对思想观点、内容稳妥、文字语意精准等问题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形成征求意见稿、送审稿、讨论稿等。党章修改小组一般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工作。二十大的党章修改小组于2022年5月27日成立,5月30日便举行了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启动了党章修改工作。来自相关部门的专家一方面加强理论学习,强化理论武装,提高自身素养;另一方面明确具体任务、工作要求,为党章的修改奠定基础。在二十大党章修改过程中,党章修改小组的工作轨迹可以归纳为以下时间节点:6月中旬对各地各部门的意见进行梳理、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党章修改建议方案,提出党章修改建议48处;8月下旬在对各地各部门反馈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对党章修正案作了修改。而在每次的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以及十九届七中全会讨论甚至二十大召开期间,党章修改小组的工作都及时跟进,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出回应,并在党章修正案中予以体现。


第二,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在党章修改中,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对党章是否修改问题作出决策,并领导党章修改小组工作,对党章修正案进行讨论和研究,在政治和业务上进行严格把关。


二十大党章修改过程中,在党章是否修改问题上,中央政治局会议于2022年5月27日进行讨论研究,在综合考虑各种要素以及广大党员意愿的基础上,从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角度考虑,作出了党章修改的重大决定,认为“修改党章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创新理论的需要……是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需要……是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需要”,并确定了党章修改的基本原则。在党章修正案初稿、送审稿、讨论稿形成过程中,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先后多次进行研究。例如,2022年7月2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28日中央政治局先后审议修正案(送审稿),明确要求将党章修正案下发给各地各部门征求意见;又如,9月7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9日中央政治局先后审议通过了党章修正案(讨论稿),并提请十九届七中全会讨论。即使在十九届七中全会期间,中央政治局仍对党章修正案进行审议。


第三,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出来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5年内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党和国家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也对涉及党章修改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策。


在二十大党章修改过程中,十九届七中全会于10月9日在北京召开,在有199名中央委员、159名候补中央委员出席的全会上,讨论并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章(修正案)》,并决定提交党的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审查和审议。


第四,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不同的党内法规,其最终审议通过的机关是不同的,而根据《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规定,党章根据党章的规定修改,而党章对党章的制定与修改,明确规定由党的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其职权之一就是修改党章。


党的二十大于2022年10月16日召开,专门有一个审议修改表决党章的议程,代表们对党章修正案进行审议。在二十大闭幕会上,最终以2 338名代表、特邀代表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党章修正案。


(二)党章修改的民主程序丰富多彩


就党章修正案形成的民主程序而言,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是其最大特色,正如相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采访时所说的那样:“坚持发扬党内民主、集中全党智慧,是党中央确定的这次修改党章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这次党章修改工作的主要特点。”


第一,党章修改之前的倾听意见。这是涉及到党章是否需要修改的征求意见。而对要修改党章呈现出呼声很高的态势,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党员、党组织、许多地方等通过各种方式向党中央或中央有关部门提出对党章作出适当修改的建议,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而在党的二十大报告征求议题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再次提出修改党章建议。在此基础上,党中央就党章修改问题作出重大决定。因此,二十大党章的修改是民意的体现,是党员的一致要求与意愿,也体现了党中央对党章修改问题的民主程序。


第二,在修正案稿形成过程中的多次广泛征求意见。“党章修改工作坚持把发扬党内民主体现在各环节各方面,是否修改、修改什么、如何修改,都充分听取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尊重和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组织征求意见的有党章修改小组,也有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的通知要求组织的;参加征求意见的人员,有领导同志,党的十九大、二十大代表,还有许多基层党员干部、普通党员,习总书记就先后5次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地方和部门的意见,亲自参与讨论党章修改问题。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征求广大党员、基层党组织的意见,一份份意见和建议,凝聚了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智慧,汇聚到中央相关部门,成为党章修改的重要依据。据统计,2022年6月份,各地各部门向中央报送108份书面报告,提出1 929条修改意见与建议;8月4日,在对党章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讨论中,各地各部门有4 700多人参与了讨论;8月下旬,各地各部门的108份书面报告报送中央,一致赞成党章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在党章修改过程中,大的征求意见活动有三轮:第一轮是向全国各地各部门,获得了1 900多条意见和建议;第二轮是直接向党员干部征求意见,先后有4 700多人参加;而在十九届七中全会和二十大会上,又一次广泛讨论和发表意见,使得党章修改真正成为一次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的活动。而且,无论是座谈会还是其他形式的征求意见,参会的党员都能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充分体现了党内的充分民主。


第三,对党章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充分吸收。对征集上来的意见和建议,中央及相关部门都认真研究,一条一条讨论和推敲,进行充分吸收,将各地各部门和广大党员的智慧有效凝聚到党章之中。例如,2022年6月中旬,党章修改小组在对各地各部门报送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梳理的基础上,形成了700多页、36万多字的意见汇总,采纳1 447条,形成党章修改建议方案,对党章修改48处;又如,8月下旬在对各地各部门反馈的党章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的基础上,又对党章修正案修改了6处。而在后来的无论是十九届七中全会,还是二十大期间的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都得到了高度重视,许多建议都吸纳到了党章修正案之中。在此期间,作为党的核心、党中央核心的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亲力亲为,先后11次主持相关工作会议,并主持审议党章修改的相关文件。据统计,在党章修改过程中,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先后形成30多份党章修改稿。


从党章修改的过程中可以看出,相关国家机关各司其职,在分工基础上充分合作;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发扬党内民主,真正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二十大党章修改内容的法治化特点


应当对党章的哪些内容进行修改,这实际上涉及到党章应当包括哪些内容的问题。随着《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完善以及中国共产党历次党章制定与修改的实践经验,逐步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内容,也逐步进入了法治化轨道。按照《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规定,包括党章在内的党内法规的事项,有“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组成、职权职责”“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体制机制、标准要求、方式方法”“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监督、考核、奖惩、保障”“党的干部的选拔、教育、管理、监督”“涉及创设党组织职权职责、党员义务权利、党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以及党章专门的事项,涉及“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路线和纲领、党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的纪律等。尤其重要的是,党章还要“全面阐明党的政治立场、政治目标、政治路线、政治方针,集中反映党重大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此外,在党章修改中,总纲内容的修改往往是修改的重点,修改内容较多。


回顾二十大党章的修改,党章的修改正是按照这些内容进行的。此次党章的修改达50处之多,其中,总纲部分修改37处,总纲部分的修改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在党的指导思想方面


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了新发展。为此,党章中增加和表述为以习近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并进一步增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是“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是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把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新发展写入党章,以更好反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将新成果写入了党章,进一步丰富了党的指导思想,有利于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到党和国家工作与生活的方方面面。


(二)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成功经验及今后努力方向方面


将习总书记在建党一百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吸收到党章之中。例如,在阐述改革以来成绩的同时,强调要“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又如:在对党的建设经验总结时,增加了对初心使命的强调,强调我党自成立以来,“始终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自己的初心使命”;百年来的重大成就在于,“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人民的前途命运,开辟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正确道路,展示了马克思主义的强大生命力,深刻影响了世界历史进程,锻造了走在时代前列的中国共产党”;对历史经验的总结,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理论创新、坚持独立自主、坚持中国道路、坚持胸怀天下、坚持开拓创新、坚持敢于斗争、坚持统一战线、坚持自我革命的宝贵历史经验”,并强调“这是党和人民共同创造的精神财富,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等。再如,在未来奋斗目标方面,提出了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这是习总书记在建党一百周年大会上所作出的庄严宣誓,是党领导人民在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


(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与总体布局方面


除了继续强调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外,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并将此确定为党在新时代的中心任务。在此基础上,继续强调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基本经济制度;要求“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还对战略步骤作出了安排,即分两步走,“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使得党在未来十几年内的奋斗目标和行动方向更为明确。


(四)在党的基本方针方面


除了继续强调原有的内容外,强调要充分发挥“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作用”。在党对民主政治领导的基本方针方面,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写入其中,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与健全,将“民主协商”与其他民主制度和程序一起写入党章;增加了“统筹发展和安全”作为党领导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方针内容;增加了“科技强军”“人才强军”,并把“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军队”作为党领导军队的基本方针;将贯彻“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更精准定位为“全面准确、坚定不移”,旗帜鲜明地坚决反对和遏制“台独”增加为党领导统一战线的基本方针;同时,在党的和平外交政策中,除了继续强调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外,增加了“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以及推进世界和平方面补充了“普遍安全”“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等新内容。


(五)在党的建设方面


明确党在领导人民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中,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要“弘扬坚持真理、坚守理想,践行初心、担当使命,不怕牺牲、英勇斗争,对党忠诚、不负人民的伟大建党精神”,要“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而在党的建设的基本要求中,对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面,增加了“必须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的内容;增加了“坚持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的内容,即“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组织体系建设为重点,着力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着力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全党必须增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培养和造就大批堪当时代重任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聚天下英才而用之,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在坚持从严管党治党方面,增加了“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进一步明确要坚持依规治党、标本兼治,“不断健全党内法规体系”;在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增加了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一体推进”,强调“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


此外,为了与总纲部分修改的衔接,在对总纲部分进行修改的同时,又对党章的部分条文作了相应修改,体现在以下方面:在党员义务方面,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义务,包括认真学习“党的历史”,要求党员做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方面,增加了加强医院党的建设,增加了基层党组织“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强调街道、乡、镇以及村、社区党组织,要“统一领导本地区基层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增加了支持“群众性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对国有企业党委(党组)提出要发挥领导作用,要加强“统一战线工作”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在党的干部管理方面,增加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在党的纪律方面,在纪律处分的形式上,增加了“责令检查、诫勉”。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建设方面,对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的内容作了进一步完善,增加了要“按照规定向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使得派驻覆盖面更为广泛,加强了对这些被派驻单位的纪律检查工作。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方面,增加了“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此外,还调整充实了党组的职责定位。


四、加强修改后的二十大党章实施将成为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良法贵在实施,党章的生命力也在于实施。由于二十大党章承载着许多重要内容,修改后的党章必须得到有效实施,使之落到实处。因此,加强党章的有力实施,将成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


(一)加强对党章的实施是推动党内法规实施的必然要求


包括党章在内的党内法规是立规矩、定标准的抽象党务行为,具有普遍适用、反复多次适用的特点,“党内法规的目的是为全党建制度、立规矩,帮助全体党员树立和强化规矩意识,因此,党内法规实际上就是党内规矩。……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因此,加强党章的实施也成为党内法规实施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为此,中共中央专门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对党内法规的执行以及相应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一,在执行的理念方面,明确“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负有遵守党内法规、维护党内法规权威的义务”,要求各级组织和党员,都要“牢固树立执规是本职、执规不力是失职的理念”,并把执行党内法规作为政治责任。第二,明确了执行的体制机制。习总书记曾在一些重要讲话中,对包括党章在内的党内法规执行问题提出了要求,强调“要把执行体系凸显出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把执规责任扛起来,不能只重制定不重执行”。在《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中,对包括党章在内的党内法规的执行体制机制作出了规定,即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的“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办公厅(室)统筹协调、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协助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严格监督的执规责任制”,还对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村、社区党组织,国有企业党委,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等各类党组织的执规行为作出规定,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第三,对包括党委、党组书记、党员领导干部、党组织班子成员等“关键少数”带头执规作出进一步要求。即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抓落实,由此形成党员领导干部“以上率下、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宣传”和严格执行党内法规。第四,规定了具体落实措施。包括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党内法规执行工作;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以及党员领导干部执规情况进行监督;将执规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对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专项评估,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执行党规等。第五,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对不贯穿执行、执行不力、选择性执行等以及造成重大问题和严重后果的,要依纪追究相应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还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等。


这些执行要求和责任规定,不仅对其他党内法规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也对党章的遵守与执行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确保二十大党章的内容得到执行成为应有之义。


(二)加强党章实施是落实二十大精神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许多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充分体现了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新鲜经验,尤其是将一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成果写到了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为未来5年甚至更长时间规划了蓝图,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与中外记者见面会上所说的那样:“蓝图已经绘就,号角已经吹响。我们要踔厉奋发、勇毅前行,努力创造更加灿烂的明天。”而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的许多内容都体现在党章中:“大会一致同意把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新发展写入党章;一致同意把党的初心使命、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内容写入党章;一致同意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写入党章;一致同意把党的二十大报告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战略思想写入党章;一致同意把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新鲜经验写入党章。”贯彻落实二十大精神将是未来几年的重要任务,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二十大精神的实施,而党章是党内的根本大法,党章修改中的许多内容都是对二十大精神的融入,必将成为落实二十大精神的重要抓手,成为落实二十大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章中体现党的二十大报告的重要内容,使之成为全党的行为规范和根本遵循,有利于把学习党章与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有机结合起来,推动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通过加强党章的有效执行,促进二十大精神在党的建设方面落地生根并取得更大成就。


(三)加强二十大党章实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毛泽东同志的“窑洞对”对跳出历史周期率给出了第一个答案,即“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而以习近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找到了跳出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即“坚持自我革命”,并将此凝练为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历史经验,揭示了百年大党风华正茂的基因密码。如何做到“自我革命”,那就是“全面从严治党”,这也就意味着,全面从严治党将成为今后的一种常态化态势,“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而“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守的总规矩,是全党最基本、最重要、最全面的行为规范,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根本依据,是党管党治党、执政治国的根本遵循”。“全面从严治党要做到有章可循,首先就要遵循党章,落实党章,充分发挥其根本性规范和指导作用。”十九大党章修改首次将“全面从严治党”写入党章,而二十大党章修改则进一步作了完善。首先,二十大党章提出要“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等内容,把“三不腐”融为一体,一体推进“三不腐”写入党章,以党的根本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为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提供坚实保障。其次,完善全面从严治党的机制,明确派驻纪律检查组的范围,即“按照规定向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纪律检查组组长参加驻在单位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最后,党章提出“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通过更加完善的监督体系,实现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政治监督;健全党内监督为主导的监督体系,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等。作为具有党内宪法性质的党章,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最高效力依据,加强对党章的实施,就可以将全面从严治党各项举措落到实处,确保党永远保持生机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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