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农业行政处罚案卷制作的十个方面
孙继承
简要梳理比较重要的十个方面问题,供大家参考、讨论和指正。一、当事人。判断当事人的类型,第一重要的是看营业执照,而不是看店名、看许可证、看名片、听当事人自述。一般应当以营业执照记载的内容为依据。注意,不是以许可证上记载的类型为依据来确定当事人的类型。法人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从事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法人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依法领取了营业执照的,该分支机构属于“其他组织”;该分支机构从事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以该分支机构为当事人。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依法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其他组织。依法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属于“其他组织”。依法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属于“其他组织”。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当事人。依法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一人有限公司或者子公司属于“法人”。
二、案由。确定案由的原则,应当以调查发现的事实和法律条文为依据,但是要注意和处罚责任的衔接,在没有文件规定的情况下,不要简写或缩写。更不要自己创造,例如,有案卷表述为“未健全种子经营档案”,而种子法第八十条第四项的表述是“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特殊情况,如经营者经营的某农药既是假农药,又是劣质农药,在案由上,可以写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案,也可以写经营假农药案。可参考的规定:公安部关于印发《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2010年12月27日公通字[2010]72号)明确指出:本意见违法行为名称中列举多个行为的,可以根据违法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选择一种或者一种以上行为进行表述。三、调查取证的适当延伸。经营环节,尤其是检测不合格的假农药案件,可能涉及几个方面的违法,调查时需要注意。有的案件一看,案卷同时表明经营者是从三无来源进的货,但在违法事实认定和处理上并没有反映,这种情况下违法事实认定是有问题的。处罚生产企业的案件,对生产行为的认定,比生产数量的认定更重要。全面调查取证生产行为的发生过程、地点、时间、使用的设备、使用的原料和参与生产的行为人,以及成品。而不只是仅仅关注生产销售数量。实践中,执法人员往往注重数量的认定,忽略了生产行为有关证据的调取。假如没有调查生产企业用于违法产品生产的原料辅料,那么如何讲清楚在处罚决定中是没收还是不没收这些原料辅料?所以这种情况属于事实不清。另外,取证时,要注意对违法主体方面证据的固定。例如,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处罚,首先需要调查的方向就是,行为人是不是畜禽养殖场,然后才是有没有建立养殖档案。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到了现场一看,的确是养殖场,认为这是确定无疑的事实,所以把取证重点放到有没有建立养殖档案上,忽略了对养殖场证据的固定。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应予纠正。这类案件应当固定行为人是养殖场的证据,比如通过现场检查勘验、照片,以及笔录询问具体的养殖情况等。四、证据内容的说明和审核。处罚决定书格式明确指出,要对证据进行列举,并予以说明。新处罚法规定了证据审核。放入案卷的证据,要问一问,这个是证明什么的?然后写在证据上。能不能证明?如果能,然后放入案卷中。实践中,在处罚决定书里,很多执法人员做到了列举证据,但没有对证据进行说明,比如这个证据是用来证明什么。在证据材料中,特别是现场照片,没有当事人或执法人员签字,没有拍摄时间,也没有对照片内容的说明,也没有用于证明什么的说明,容易导致此类照片的证据力或证明力瑕疵或问题。还有的照片,拍了个背面大图,正面包括许可证号等关键信息反而没拍;或者拍的不清楚、很模糊,这样的“证据”啥也证明不了。五、阐述违法事实的逻辑。要注重调查发现的事实向法律事实的转化,这是说理式文书的基本要求。调查中直接客观获得的资料,如检验报告、涉案产品的数量、进货或销售价格、去向、进销单据、场所,这些都属于调查发现的事实。涉案产品的定性、涉案行为的定性、违法所得、货值金额,这些都属于违法事实。对事实的认定,用文字直接描述即可。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则需要在同时叙述法律规定和事实的前提下,进行“转化”。不按逻辑阐述违法事实,在定性上容易出错。违法事实的认定逻辑:先叙述法律条文是什么,再叙述事实是什么,然后再叙述违法事实是什么。以《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二项“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为例,先要说明法律规定是什么,再来说明标签标的是什么,然后对照条文指出哪里(标签事实)不符合哪里(法律规定)的规定。再如,有的处罚决定书中直接表述“检验报告判定为假农药”,这个结果或许没错,但值得提倡的表述方式是:假农药的规定是什么,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是什么,依据上述规定(具体到法律条文的项)和检测结果,认定涉案产品为假农药。再如,定性生产的饲料与标签内容不一致的案件,有三个问题必须在处罚决定书中明确,一是生产的是什么饲料,二是标签内容指的是什么饲料,三是什么和什么不一致。这是适用法律条文的基本要求。有的办案人员在处罚决定中没有把这个问题说清楚,而是仅仅在证据中体现。还有,对于违法事实,在案卷中,前后描述要一致。特别是涉案产品名称、数量、价格和当事人。六、货值金额或违法所得的认定。有文件明确的情况下,在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说明违法所得或货值金额的计算和认定过程。七、重大程序的遵守。注意不能以执法机构的集体讨论代替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符合听证标准的案件,听证后改变事实认定或处理结果并对当事人更加不利的,听证后要进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听证案件要对证据进行质证。注意法制审核。八、法律或法律原文的适用。首先要注意法律的版本不要搞错了。实践中,有的种子行政处罚案件适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给违法行为定性,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还有一些案件,条用对了,但款用错了。另外,有的案件处罚决定中只列明了多少多少条,没有列出法律条文的内容。九、自由裁量的说明。其一,没有说明依据,即未明确叙述行政处罚法关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以及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究竟符合该规定那一项的情形。其二,错误适用自由裁量依据。有的适用地方裁量规定对兽药从重处罚,但是与部里的标准不一致。其三,滥用自由裁量。实践中,有的案卷仅仅根据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即从轻处罚,没有说明主动配合的具体内容,以及最终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哪一款。以从轻为例,首先需要看从轻的法定情形,再说清楚事实是什么,然后判断这个事实符合或不符合从轻的规定,符合哪一项规定,然后去适用这一项规定从轻处罚。十、其他。其一,例如处罚决定书字体、格式,应当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规范。日期应当是数字,而不是大写。其二,至于案号,应当遵守《农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立案、事先告知、处罚决定书的编号,1号就是1号,而不是001号或01号。其三,在处罚种类中未排除责令改正。一般认为责令改正属于行政命令,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因此在表述上不应归于“作出以下处罚决定”之后。其四,处罚决定书中要写明立案时间。其五,案卷的顺序,按照规定的来。不要错乱。以及,质量单位使用“克”“千克”“吨”等,不要使用“两”“斤”等。往期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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