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4-6.19交流群推荐文章 | 周报
荐文周报
6.14-6.19
在6.14至6.19中,“法律竞赛”一共为交流群的同伴们推荐了18篇精选文章,分别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商事仲裁”、“国际经济法”和“国内法”4个主要领域。
以下是各领域的推荐文章,可点击文章标题跳转查看。部分无法跳转的文章,本文将提供链接自行搜索。
国际公法
1.
Give Rights a Chance: International Law as the Indispensable Touchstone for Unlocking the Israeli-Palestinian Conflict
“国际法是现代国际体系的脊梁。”就以色列对巴勒斯坦部分领土的长期占领,国际法应当发挥出其应用的作用,从而使以色列能够为其行为付出相应代价,为解决巴以冲突问题提供方案。
链接:
http://opiniojuris.org/2021/06/18/give-rights-a-chance-international-law-as-the-indispensable-touchstone-for-unlocking-the-israeli-palestinian-conflict/
2.
2002年1月28日,联合国大会以决议的形式(决议序号:A/RES/56/83)表示“注意到本决议附件所载国际法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条款,并提请各国政府加以注意。” 在决议所附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的某些规定上,中文本和英文本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而此种差异,直接决定了对《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相关规定的理解问题。
3.
《英国发布与日本开展网络空间合作的报告,就华为5G等问题达成共识》
2021年3月31日,英国发布了与日本开展网络空间合作的报告《英日安全合作联合声明》。探讨了英国和日本在网络问题上(特别是在5G、技术标准和网络空间中负责任的国家行为规范方面)进行更紧密合作的必要性。以下是其主要内容。
4.
《联合国进场,巴以冲突又结束了吗?——巴以问题的国际法视角》
巴以局势恶化以来,至少248名巴勒斯坦人和13名以色列人死亡,2000余人受伤,超过48,000名巴勒斯坦人流离失所。巴以之间的问题涉及历史问题、宗教问题、法律问题、大国博弈等方方面面。6月5日,共同未来举办了一场以“巴以问题的国际法视角”为主题的对谈活动,旨在从国际法入手,分析巴以冲突的来源、历程与可能的解决方案。本次活动请到了国际法促进中心主任、国际法律师——刘毅强,以及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的编辑、中东冲突问题的观察者与研究者——刘波。二人将站在国际法视角,以对谈方式梳理巴以冲突中的重大法律问题。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以国际法视角理解巴以问题的新思路。
国际私法/商事仲裁
1.
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础,因此仲裁协议对当事人之间争议解决的重要性也不言而喻。尽管仲裁本质上是以双方合意为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仲裁协议效力只及于签署书面仲裁条款的主体。尤其在国际商事纠纷中,仲裁协议效力扩张问题不仅关系到能否更妥善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也将影响到仲裁裁决能否最终被承认与执行。
2.
本文续上篇《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上)》。
3.
2021年4月30日,在H v L [2021] HKCFI 1203一案中,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以下简称法院)认为,从裁决中可以明显看出,仲裁庭考虑但驳回了被申请人的抗辩,认为《贷款协议》是由被申请人作为借款人签订,在中国合同法下合法有效。即使仲裁庭对《贷款协议》的有效性及其当事人的认定有误,法院不能据此拒绝执行裁决。另外,法院还认为,仲裁庭在裁决中已为其裁定提供充分的依据。因此,法院拒绝基于违反香港公共政策拒绝执行裁决。
4.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该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俄罗斯反外国制裁规定制定更早,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本文梳俄罗斯法院相关司法实践,以作为我国类似案件的参考和借鉴。
5.
伪造证据,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是指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且该证据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的情形。存疑之处在于,既然在仲裁中已经进行鉴定,仲裁庭以及仲裁机构为何仍基于该证据作出该仲裁裁决书?此外,老生常谈,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各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待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国际经济法
1.
依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下的仲裁机制对于解决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间争端发挥着重要作用,大部分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适用《公约》。根据其第五十七条,申请取消仲裁员资格的当事方,必须证明仲裁员“明显缺乏(manifest lack)”第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品质与能力。第十四条的英文及法文版本仅提及“独立的”,但西班牙文版本提及了“公正性”,故该条款被视为隐含要求仲裁员兼具独立性与公正性。以上两规定意味着在ICSID案件中,认定仲裁员存在足以取消其资格的独立性或公正性问题的标准为构成“明显缺乏”。
国内法
1.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四梁八柱”已经搭建,但是在落地实施过程中仍有大量的细节需要完善,明确入岛退税是其中的重要一步。围绕这一问题的研究与讨论伴随着大家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中国特色的理解的不断深化。这里我们就相关问题做一简单介绍,以推动进一步研究和讨论。
2.
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管理权时,应遵循为实现有序管理之目的、不得构成对劳动者重大权益实现的阻碍以及不得有悖劳动合同目的、公序良俗的原则。用人单位审批有关劳动者休息权等重大权益事项时,须得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力,以免“获取劳动报酬,实现生存与发展”之劳动合同目的落到空处。
3.
6月1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少平参加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互联网司法建设情况和在线诉讼司法解释主要内容,并与司改办副主任刘峥、国际合作局副局长何帆一起回答了记者提问。现推送新闻发布会实录,以飨各位读者。
4.
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司法解释形式进一步规范在线立案、调解、询问、证据交换、庭审、宣判、执行等诉讼活动。起草组在司法解释正式印发版基础上,于每个条文前标注要旨、提示主题,以飨读者。同时,为便于大家全面理解、正确适用该文件,一并推送由起草组撰写的理解与适用,供各位参考。
5.
《限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中过错推定规则的建议》
如题。
6.
债权人引起给付不能的情况既包括他违反合同上的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也扩展于受领迟延之后的风险负担移转。即便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严格责任,债务人也不必为债权人所引起的给付不能承担责任,因为由此发生的风险本就不在其承担范围。债权人因其自身的违约行为而失去其解除权,债务人仍享有对待给付请求权。考虑到债务人的对待给付请求权也具有损害赔偿的特征,损益相抵、与有过失等原则也应在计算数额时加以考虑。
7.
原则上所有权返还请求权的独立让与几无可能。但在动产物权采用交付替代形式变动时,当事人可以采用返还请求权让与(《德国民法典》第931条)的方式,是否意味着独立让与物权请求权在特殊情况下已经得到认可?此外,《德国民法典》第255条以物或权利丧失为要件,规定由此负有给付义务之人,在向第三人损害赔偿时,得请求损害赔偿权利人让与因物之丧失而生之请求权,这一请求权是否指的也是物权返还请求权?
8.
本文上篇介绍了民事再审的基础知识,下篇则论述了审查主体、形式要件审查、实质要件审查及裁判方式几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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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编 | 澜 编辑 | 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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