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跨国传承,你需要关注这些风险(英国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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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东达 高慧云
30年前,王先生创立了一家日化公司,经过几十年如一日的精心经营和积累,这家日化公司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王先生女儿计划与英国籍男友结婚并在英国定居。鉴于女儿并没有接班的意向,加上王先生自身年岁已高,他一直在思考如何有效地进行财富传承。考虑到王先生的家庭情况和需求,我们建议他在进行涉英跨国传承时,要从以下五个问题出发进行考虑。
01
适用中国法律还是英国法律?
跨国财产传承首要面临的问题是法律适用问题。具体来讲,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那么在跨国财产传承过程中,应选择哪个国家的法律作为处理相关财产的依据?实际上,中国与英国的法律差异不仅体现在具体的法律条款上。按照西方法系的分类,中国和英国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系,中国属于“大陆法系(Civil Law)”,而英国则是“普通法系(Common Law)”的发源地。
在这个案例中,王先生的国籍和常住地都在中国,绝大多数的资产也在中国境内。如果王先生未设立遗嘱,那么根据中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他的女儿在参与法定继承时应适用中国法律,但位于中国以外的不动产的法定继承则须适用该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如果王先生留有遗嘱,遗嘱的设立须满足中国相关法律规定,遗嘱的效力也由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决定。2021年1月1日之后在中国境内订立的遗嘱,应遵守中国的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了六种形式的遗嘱,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而在英国,遗嘱的形式主要是书面,生效要件相对统一。简单来说,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遗嘱通常被视为有效:(1)立遗嘱人精神正常且年满18周岁;(2)立遗嘱人自愿以书面形式订立遗嘱;(3)有两名年满18周岁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立遗嘱人订立遗嘱;(4)立遗嘱人与两名见证人在同一份遗嘱文件上签名。英国《1837年遗嘱法案》以成文法的形式,对遗嘱的设立提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与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受新冠疫情影响,英国修改了上述第(3)项规定,从2020年1月31日起,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立遗嘱人与两名见证人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等形式共同远程签署遗嘱。
律师建议:
在进行跨国财产传承时,王先生需要清晰理解两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从而选择对财富传承更为有利的法律作为依据。
02
谁来继承?
由于女儿已决定定居英国,因此王先生正在考虑是否与夫人一起移民英国。他了解到,中英两国在继承法方面存在许多不同。
以继承人顺序为例,中英两国的规定有很大差异。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法定继承时,遗产分为两个继承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则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在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然而在英国,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留有遗嘱,法定继承顺序则更为复杂。除现金和房产外,价值在27万英镑内的资产将全部由配偶(包括民事伴侣)继承;如果没有子女,则超过27万英镑的全部资产也将由配偶继承;如果配偶和被继承人共有子女,则配偶将获得超过27万英镑部分资产的一半,另一半平均分配给每个子女。至于现金和房产的继承处理则需更加细致地区分。以现金为例,以家庭为单位开立的账户,由配偶继承;被继承人个人账户,如有子女的,则与其他资产一起进行分配,否则也由配偶继承。以房产为例,如果由夫妻“共同共有(Joint Tenant)”,则该处房产由配偶独有;如果该房产由配偶双方“普通共有(Tenancyin Common)”,则需与其他资产一并按资产总价进行分配。
由此可见,在英国,配偶才是真正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只有在被继承人没有合法配偶时,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的子女才可能参与继承分配。至于父母、兄弟姐妹、(外)孙子女、侄甥等亲属的继承顺序更靠后,只有在被继承人没有配偶且没有子女的情况下,才可能获得继承权。
在实务中,还有更多细节需要具体考量,如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与继承,养子女和继子女的继承权,离婚后财产的分割安排,扶养与遗赠的相关安排,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等。因此,为了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财产,很多英国人会提前订立遗嘱。英国的遗嘱设立与执行流程清晰、完善、成熟:遗嘱由事务律师协助起草,经立遗嘱人与见证人签字,在事务律师处或专门登记机构留档。此后,立遗嘱人可以根据现实情况适时更新遗嘱,以适应家庭情况的变化。待立遗嘱人去世后,遗嘱交由没有利益冲突的执行人予以执行。
律师建议:
无论王先生一家是否选择移民,都可以在律师或公证员的协助下,及时梳理家族资产并通过遗嘱的方式作出初步安排。中英两国在继承法方面的规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别对待。对于有移民英国打算的人来说,了解英国的继承法规定至关重要,以确保在未来的生活中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自己的财产。同时,建议在移民前就与专业的律师或公证员进行沟通,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
03
必须做继承公证吗?
在继承过程中,如果要实现财产的真正过户,一般有两个路径:一是通过继承权公证,二是通过诉讼来取得法院的判决。因此,如果希望避免诉讼,就只能通过继承权公证来向过户机构证明自己具有合法的继承权。
然而,在许多情况下,继承权公证被视为一项既费时又费力的事情,尤其是对于高净值人士和他们的家庭来说。要办理继承权公证,通常需要准备大量复杂的关系证明,如证明“父亲是我父亲”“母亲是我母亲”“我就是我”,甚至还需要进一步确认“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还在世?”“我是否是父母唯一的孩子”等。对于所有的继承权人,他们都需要亲自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即使是要放弃继承权,也需要亲自去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或者提交经过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对于移民家庭来说,继承公证的过程无疑是一件复杂的事情。幸运的是,王先生的家庭关系相对清晰,否则,仅仅是找到所有的继承权人就已经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更不用说要求所有的继承权人配合自己,以及让所有的继承权人同时出席继承公证现场。
此外,在实务中,对于所有遗嘱的实质性审查非常困难,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涉及涉外继承的规定上也存在一定的立法技术缺陷,因此涉外继承公证的操作相当困难。
律师建议:
对于有移民计划或涉及跨国继承的家庭,一方面,建议在移民前就完成与国内亲属的亲属关系公证、婚姻公证、出生公证等,并妥善保存相关的证明资料;另一方面,也可以在移民前选择适合的方式和工具进行传承规划,例如购买保单、设立家族信托或保险金信托等,充分利用这些金融工具来尽可能减少关系证明的复杂流程。
04
设立信托可以避免跨境传承风险吗?
王先生在进行财富传承时遇到的一大问题是:如何在保持日化公司核心股份和管理权的基础上平稳地安排经营权的分离与过渡?在了解到王先生的忧虑后,律师向他介绍了“家族信托”。
首先,通过信托架构可以实现家族各类资产的管理和传承,常见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保险金、房产、股权和其他实物资产,全部都可以转移到信托名下进行管理和传承。其次,信托可以实现家族财富的个性化分配和传承。信托合同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设立,并根据信托目的灵活确定受益人和信托利益的分配时机、方式、类型和数额等内容,通过受托人实现中长期的权益分配。相比于一次性的遗嘱继承,信托安排能更有效地实现家族财富的个性化分配和传承。再次,将家族企业的股权及其他全部财产转移到信托名下,可以维持家族企业的统一性和完整性,避免由于子女无意经营导致家族财富缩水和企业竞争力下降的情况。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家族宪章建立家族与家族企业的治理架构,对家族与家族企业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进行规定,并对家族成员担任各个机构人员的资格、权限、退出等制度进行明确,从而保证家族企业的健康运行。同时,对家族成员进入家族企业及管理层进行规定,有针对性地制定家族人才选拔和培养制度,有利于家族人才的涌现和成长。最后,对非家族成员进入家族企业的管理层进行制度激励,有利于家族企业聚拢人才,实现家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王先生也可以考虑设立保险金信托以实现财富的传承。以目前国内较为常见的“保险金信托2.0”这一产品为例,王先生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同时与信托公司订立信托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将人身保险保单的相关权利和对应利益及用于缴付未来保费的现金作为信托财产。经王先生、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三方协商一致,将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与保险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此后,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的现金部分向保险公司定期缴纳保费。在给付条件成就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一次性支付至信托账户中,由信托公司管理运营并负责向受益人分配。
律师建议:
在规划财富传承时,王先生可以考虑将上述工具与策略结合起来,以实现最佳的财富管理和传承效果。
05
涉英传承需要缴税吗?
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于跨国财富传承,中英两国的税收制度就成为王先生关注的重点。
我国当前并未设立遗产税。房产转让可根据财税公告〔2019〕74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即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等,可免征个人所得税。日化公司的股份转让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父母子女之间以明显偏低价格甚至无偿赠与的方式安排转让可以不缴个人所得税。
英国遗产税制较为完善。英国遗产税会区分配偶及其他身份,配偶继承遗产免征遗产税且无限额。而对于其他人,遗产税的起征点为32.5万英镑,超过部分则需按照40%的税率缴纳遗产税。值得注意的是,英国是全球征税国家,英国公民、居民所有的资产,无论在何处,都会纳入英国遗产税的统计范围。英国还制定了遗产税的倒追机制,被继承人死亡前7年的赠与行为都将纳入遗产税的计税范围,税率随年限的增长而降低。如果王先生设立信托,可能涉及更多专业的信托相关税种及税率,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利得税、遗产税等。
律师建议:
王先生可以向专业的税务律师或税务师进行详细咨询。同时,他还可以利用信托实现出境资产的合法税务安排。我国也是全球征税国家,但受限于技术条件,实际操作中只就居民的境内收入和资产征税。
(本文授权转载自《家族企业》杂志2023年10月刊。)
作者简介
魏东达
律师
魏东达律师,布里斯托大学文学硕士(法学领域)、南开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STEP(国际信托与资产规划学会)Affiliate会员,STEP中国第二届理事会理事(会籍专员)、北京市欧美同学会会员。魏东达律师的执业领域为财富管理与争议解决,曾为多个涉外家族信托项目提供法律服务,设计离岸信托、基金会和单一家办架构;为客户收购万达集团某IDC、南开大学与牛津大学科研合作等投资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为客户提供诉讼、仲裁及非诉争议解决服务;为中信银行、中国市政华北总院、南开大学教育基金会等十余位客户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作者简介
高慧云
高级税法顾问
税法教授
高慧云律师为法律硕士、税法教授。为多家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各类基金提供投融资、并购重组等业务的税务法律服务,为多家家族企业及高净值人士海外投资与离岸业务提供国际税法服务支持,擅长家族企业及家族成员税务身份筹划;投资移民、家族信托的海外税收筹划业务。曾为私募投资基金公司提供境内基金、离岸基金投资架构设计税务顾问;为中国企业面向非洲投资提供税务法律顾问。在法律研究方面,合著有《家族信托:法理与案例精析》、主编《金融创新业务的税收筹划》等,并经常为《家族企业》《清华金融评论》《财智生活》等刊物写稿。在财富管理法律领域,接受过多家媒体的采访,如21世纪经济报道、中国经营报、法制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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