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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服务“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研究综述

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 2024-03-12


作者信息

孙红梅(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刘峰(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王新曼(国家税务总局咸阳市税务局)

李佳怡(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莲湖区税务局)


文章内容
2023年是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周年。十年来,中国税务部门秉持“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路精神,与“一带一路”合作伙伴共商共建共享,助力各国加强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推进“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携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十年来,国内外学者从理论与实践的多个视角对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下税收相关问题进行探究,分享实践与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并提出建议,为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了智力支撑。

一、构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  “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作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下的非营利性官方税务合作机制,由理事会、秘书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和“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组成。韩万里等(2021)认为,通过搭建“一个平台”、提升“两个能力”、建立“四个体系”,“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正在持续建设并迈上新台阶。  (一)构建背景  “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构建背景主要包含两个层面:其一,我国积极推动构建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税收关系,用更宽阔的国际视野主动服务对外开放战略,持续优化国际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稳外资、贸易自由化与投资便利化,为全面开放大局注入税务力量;其二,我国深度融入国际税收治理,通过建立“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持续拓展国际税收合作的深度和广度,积极提升国际税收征管能力,在国际税收舞台上展现责任担当,促进国际税收包容、可持续发展(郭瑞轩,2022)。  徐铖(2022)分析指出,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凸显国际税收新问题,多边贸易体系难以在短时间内协调各方利益,出现了部分国际涉税组织的职能难以满足发展中国家的诉求、区域性涉税组织兴起的新趋势。在此背景下,“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应运而生。  (二)理论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建‘一带一路’正在成为我国参与全球开放合作、改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促进全球共同发展繁荣、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方案。”中国政府倡议,秉持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理念,全方位推进务实合作,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  国家税务总局“一带一路”税收合作机制课题组(2019a)提出,中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税收合作机制建设,将“道同”的税收治理理念和“共商共建共享”的税收治理原则融入贯穿其中,从法律框架、合作内容、运作方式、保障机制等方面入手,逐步将“一带一路”税收合作机制打造成具有中国特色且广为认可的税收利益与责任共同体的示范区。王伟域(2020)指出,人类命运共同体奠定了构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根基,地缘政治经济学与国际相互依赖理论提供了构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动力,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的互利共赢推动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形成,国际合作组织理论形成了构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内容。辛丹丹等(2021)从理论方面分析认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在国际法、国际政治、国际经济以及社会学四个维度均具有独特的功能属性。  (三)构建历程  2013年以来,中国税务部门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构建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合作平台。从2013年开始,“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经历了从萌芽、起步到正式建立以及后续稳步提升的发展历程。  国家税务总局“一带一路”税收合作机制课题组(2019b)基于世界主要国际组织和区域税收组织的架构,提出可考虑建立理事会等决策机构和秘书处等执行机构,以确保税收合作机制有健全完备的治理结构。建议每年举办一次税收领域的高级别论坛,以提升“一带一路”税收合作机制的影响力。此外,该课题组建议在理事会下设立专门机构,统筹和动员发达国家的资源,满足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对税收征管能力建设的迫切需要。赵书博(2021)认为,成立“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和建立“一带一路”税务学院是“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两大核心举措。十年携手共进,“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参与方的税收征管“协作力”和“开放度”越来越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正朝着更加透明、高效、稳定、可预期的目标迈进。  (四)机制成效  王军(2021)指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在发挥多边税收平台的作用、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以及构建长效税收合作机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李丹等(2021)指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是税收发展援助的良好载体,在促进发展中国家税收治理能力提升的同时,也能凝聚税收治理共识、打造互惠互利的国际税收合作体系、加快区域一体化发展。杨志勇(2022)认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是构建国际税收新秩序、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着力点,在各国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转型、营造增长友好型税收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马蔡琛等(2023)总结,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的十年间,我国与“一带一路”合作伙伴之间的税收合作不断深化,从一开始的签订双边税收协定为主发展到构建多边税收合作长效机制,起到了促进经济发展、提升税收征管能力以及推进税收征管系统智能化进程的作用。  (五)挑战与完善  马蔡琛等(2022)指出,随着全球化3.0时代到来、“双支柱”方案持续推进,数字经济发展为促进“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提质增效带来了新机遇。但从实践看,“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面临税收合作网络规模有待扩大、税收争议解决效率有待提高、部分成员税收信息治理能力有待提升的挑战。马蔡琛等(2023)认为,“一带一路”税收治理面临跨境个人所得税费负担有待减轻、“走出去”企业税收支持体系有待完善、数字经济国际税收合作有待深化等挑战,并进一步提出应通过优化跨境个人所得相关税费政策、强化企业境外所得税收协调、探索数字经济国际税改应对之道以完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  崔晓静等(2023)认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主导的区域税收协调仍处于发展初期,相对松散,建议通过拓展合作内容与合作形式、将软法治理与硬法治理相结合、构建“一带一路”税收争议预防与解决机制等多元措施以实现“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梁若莲(2023)在分析当前“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在国际税收领域话语权不足的基础上,提出将税收话语权纳入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国际话语权提升的整体战略规划之中的建议。



二、营造增长友好型税收营商环境  十年来,随着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不断走深走实,税收在优化生产要素配置、消除跨境投资障碍、推动国际经贸合作等方面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基本国情、经济发展水平、税制设计和征管能力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加强税收领域的协调与合作对于构建增长友好型税收营商环境,推动共建“一带一路”行稳致远具有重要意义。十年来,关于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下构建增长友好型税收营商环境的研究涉及税收政策协调、征管数字化、纳税服务、争议解决及税收法治等多个方面。各项研究成果显示了税收营商环境在不断优化。  (一)税收政策协调  关于税收政策的适应性研究,杨志勇(2017)指出,“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税收支持政策应该和全局的“走出去”税收政策一致且相互协调。“走出去”税收政策应该切合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实际,有利于中国企业“走出去”及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投资和贸易发展。关于重复征税的研究,刘晓婕(2016)在共建“一带一路”背景下对消除国际重复征税提出三条政策建议:一是加强税收协定的谈签与宣传;二是充分认识依法遵从及规范经营在税收规划和风险防范中的重要作用;三是简化税制,节约征税和纳税成本。李旭红等(2017)通过研究国际免税法的发展趋势,分析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走出去”企业采用抵免法存在的现实问题,提出境外所得采用免税法的建议。蔡岩红(2023)在文章中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数据显示,2013年至2022年,我国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协定项下的相互协商机制,累计为纳税人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逾300亿元。关于税收政策协调,任宛立等(2017)认为,构建多层次政府间宏观政策沟通交流机制,扩大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间的税收协定网络,可以有效降低国内所得税制度差异对跨境投资交易造成的税收负担,提高跨境投资的税收确定性,从而有助于深化利益融合,促进政治互信,达成合作新共识。孙红梅等(2018)指出,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也存在以减税为主要内容的税收竞争,旨在吸引国际资本,刺激国内投资和需求,以拉动经济增长。虽然适度下调税率和提供税收优惠有利于吸引资源流入和提高国际经济效率,但若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盲目通过减税来争夺国际税源,则不可避免地会对国家权益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形成有害税收竞争,妨碍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经济发展。何杨等(2016)指出,协调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税收竞争必须成为“一带一路”税收合作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促使和推进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进行税收征管的信息化、智能化和数字化转型升级。张晓林(2019)指出,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税收制度、税制法治化程度、征管水平等诸多方面的较大差异增加了各国的合作成本甚至是阻碍了部分合作,我国应该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同力推进税收体系现代化建设。Saint-Amans(2021)对整个税务系统从根本上进行了重新审视,认为数字化转型远不止利用新技术促进现有税收征管业务的开展或在现有产品和业务流程中增加数字服务这么简单。它是模式转型的开端,促使税务管理部门从根本上重新考虑各种纳税义务的管理地点和管理方式。要适应这一新形势,税务部门还需要考虑:如何更快响应纳税人对现代电子服务、数字化交付和无缝流程的期待;确定新的交互方式,包括使用协作平台以及简化集成需求;开发新的功能,以涉税数据和信息为导向和基础,重点是强化税收遵从和减轻税收负担。2023年9月,我国税务主管当局在第四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上提出倡议:坚定拥抱数字潮流,提升精准征管能力。持续加快数字技术与税收业务的深度融合,深入推进内外涉税数据汇聚联通、线上线下有机贯通,在不断提升精准征管能力中,促进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三)纳税服务体系构建  蒙玉英(2023)认为,在助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方面,近年来中国税务部门形成一套全面系统的服务制度,打造了一批专业特色的服务产品。国家税务总局官网设立了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专题页面,全方位展示税收指南和《“走出去”税收指引》等优质境外税收服务产品,为“走出去”纳税人开展对外投资提供参考。在12366上海(国际)纳税服务中心开通了中国国际税收服务热线,致力于为国内外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专业的中英文双语税收政策咨询服务。  2015年,围绕扎实做好税收服务共建“一带一路”各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从“谈签协议维权益、改善服务促发展、加强合作谋共赢”三方面推出10条硬招实招。在国际税务司设立境外税务处,专司境外税收服务与管理(董碧娟,2023)。崔晓静(2017)提出,税收协定中相互协商程序部分的具体规定为跨国企业提供了国际救济的依据,有助于解决贸易活动中的税收争议。蔡岩红(2023)指出,税收协定可为企业跨境经营提供国际税收法律保障,帮助“走出去”企业消除双重征税,降低在东道国的税负,提供税收确定性,还可以通过相互协商机制解决税收争议,有效降低跨境经营的税收风险。李旭红(2023)指出,我国覆盖114个国家(地区)的税收协定网络为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和解决跨境涉税争议提供了强有力的税收法律保障,应进一步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服务工作,化解企业税收风险。  (四)跨境税收争议解决  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同,税收争议解决机制亦千差万别,如何加快解决税收争议是税务部门和企业面临的一大挑战。韩霖等(2017)指出,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所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相互协商程序仍是解决税收争议的主要救济手段。但是,相互协商程序条款并未规定协商时限和强制性结果。考虑到多数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税法体系还不健全,税收征管能力也有待提高,相互协商程序可能难以有效解决涉税争端,从而增加跨境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因此,需要借助“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对其加以完善,如可以考虑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中增加协商时限和协商结果相关规定,以及完善协定达成后的执行措施等。张富强(2018)指出,由于缺乏约束机制,相互协商程序并不能必然解决税收争议,而且企业在相互协商程序中参与度低,无法旁听协商过程,可能受到利益损害。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课题组(2020)认为,导致我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相互协商程序执行困难的主要原因是投资国税收营商环境的问题。例如,执法人员随意性太大导致税收不确定性、政策变化频繁等。曲晓琨(2014)提出,应考虑在税收协定中引入仲裁机制对相互协商程序进行补充。朱炎生(2020)认为:通过双边税收协定引入临时性仲裁机制只能是短期的考虑;从长远角度出发,应建立稳定的机构性仲裁机制。赵凌(2020)提出,应从相互协商程序的启动机制、协商机制及终结机制(引入自愿性仲裁机制)三方面来构建完整畅通的相互协商程序机制。崔晓静等(2020)认为,国际投资仲裁相较于传统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更具中立性、有效性,未来可能会成为国际税收争议解决的新路径。Li Jinyan等(2020)预计,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下税收管理数字化趋势将加快。当税务管理部门获得更多信息来评估纳税人时,可能会产生更多的税收争议。因为就税制改革达成共识会耗时良久,所以实质性税收规则(国内规则和税收协定)在不久的将来会保持不变。技术可能会为纳税人和税务部门提供帮助,以加快税收争议的解决,减少税收争议的数量。作为一个新机制,“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可以利用最新发展成果,创建数字化解决方案。Kaeser(2023)认为,税收合作是税收确定性的基础,有助于营造促进经济可持续增长的投资环境。为了使税收合作行之有效,需要为各管辖区提供交流思想和统一方法的平台。“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已成为相关平台,并取得了许多丰硕成果。例如,通过建立“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并开设课程,促进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税收征管能力的提升。(五)税收法治建设廖体忠(2018)认为,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都应当加强税收法治建设,提升法治化水平。通过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逐步完善国内税收制度和征管制度,大幅提升税收政策的透明度,减少税收政策中的不确定性。同时,各国税务部门也应当从加强税收法治入手,不断规范税收执法。刘瑾茹(2019)提出,应完善国内涉外税收相关法律,完善派驻境外税务参赞制度,建立风险评估体系,以预防境外税收风险的发生。崔晓静等(2023)认为,“一带一路”区域税收合作主要集中在税收争议解决、税收征管能力建设、税收征管数字化等税收征管议题,鲜少涉及税收法律与政策的实体内容。2023年9月,我国税务主管当局在第四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上提出,中国税务坚持法治理念,建立痕迹化、自动化的税费执法全流程监测体系,建立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税务监管体系,会同公安、检察院、法院、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常态化精准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更好实现税收监管的法治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崔晓静等(2023)指出,现阶段“一带一路”区域税收合作的法律工具主要是声明、谅解备忘录等软法规范。与硬法规范相比,软法规范的签署相对灵活和快捷,便于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需求进行及时回应,是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包容性的重要体现,有利于在共建“一带一路”初期扩大吸引力并提高参与度。

三、推动全球税收治理体系的建设和改革  经济的全球化和数字化给全球经济治理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新挑战,全球税收治理是全球经济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积极参与全球税收治理建设和改革,既是各国的现实所需,也是全球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十年来,国内外专家学者围绕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际税收合作、携手应对疫情和经济数字化等共同挑战,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探索。  (一)加强国际税收合作  王军(2017)指出,深化税收合作,以税收上的共同遵循扩大“一带一路”经贸交往的共同利益,有利于寻求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佳结合点;以税收上的平等磋商促进“一带一路”经贸交往中的公平竞争,有利于提高税收透明度,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资合规经营,以税收上的确定性增进“一带一路”经贸交往中的投资者信心。廖体忠(2018)认为,通过税收合作,加强政策沟通,提升征管能力,促进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实现互利共赢成为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税务部门的广泛共识。孙红梅等(2018)认为,以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为核心元素的丝路精神为指导,推进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税收领域的政策沟通与务实合作,将为我国以中国智慧和大国担当,推动构建合作共赢的国际税收新秩序、打造税收利益和责任共同体的示范区、提升我国税收话语权和影响力提供千载难逢的良机和不可多得的舞台。国家税务总局“一带一路”税收合作机制课题组(2019a)认为,建立“一带一路”税收合作机制,正是深化税收合作,回应跨境投资者关于消除税收壁垒、提高税收确定性、解决税收争议的强烈诉求,可以成为进一步优化跨境税收营商环境,推进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经贸畅通,打造全球经济新增长极的应时之举。邓力平等(2019)通过引力模型,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税收营商环境在中国对外投资中的影响进行了研究,根据研究结果,提出了相关建议:“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要兼顾现实和长远两个方面;既要关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税收营商环境,也要关注国内税收营商环境的改善;中国企业要学会有效利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等新平台降低自身风险。Ma Long(2021)指出,自2013年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中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经贸合作蓬勃发展。中国政府将改善营商环境作为重中之重,以落实国家“引进来”和“走出去”政策,这与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经济活动相呼应。孙红梅等(2023)指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需要国家间贸易、投资、金融、要素流动等领域的合作更加深入。崔晓静等(2023)认为,中国可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在增长友好型税收政策方面开展共商协调。如果能以“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为平台,构建契合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税收利益的多边税收公约,不仅能够促进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之间的税收合作深入发展,还能够有效提升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在全球税收治理中的影响力。  (二)助力国际税收秩序重塑  《“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谅解备忘录》明确指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是对现有国际税收规则的有益补充而非另起炉灶。廖体忠(2018)认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为破解全球化困局提供了解决方案,为全球化再平衡注入了新动力。同时指出,“一带一路”税收合作平台将作为现行多边税收合作机制的重要补充,聚焦“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税收议题,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原则,面向所有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的国家开放,借鉴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在开展多边合作方面的经验,通过分享成功经验和最佳实践,协调解决税收争议,加强税收政策沟通与征管协作,推动实施经济增长友好型的税收政策,提升税收征管能力,实现经济互惠互利,推动全球税收体系向更加公平、透明和现代化的方向发展。王伟域(2020)认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为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税收示范,为深化全球税收治理拓展了实践空间,为重塑国际税收新秩序发挥了引领作用,为促进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经贸畅通贡献了税收智慧。崔晓静等(2023)认为,十年来,中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贸易和投资规模稳步扩大,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不断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合作水平持续提升。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为区域税收合作提供了新的机遇。  2022年,国际税收领域最具影响力的杂志《国际税收评论》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评为2021-2022年度全球最具影响力合作机制(蔡岩红,2023)。孙红梅等(2023)指出,深化区域税收合作是以点带面破解全球税收治理难题的重要方面。推动区域税收合作结出硕果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始终秉持开放包容、合作共赢的丝路精神,为消除跨境贸易和投资障碍、深化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全球经济包容性增长贡献了税务力量。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已成为参与方在税收领域互学互鉴、沟通合作的务实有效平台。崔晓静等(2023)认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作为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平台,是中国向国际社会提供的一项国际公共产品,不仅对中国参与全球税收治理具有重要意义,也对国际税收秩序的改善具有重要意义。“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体现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核心宗旨,是我国推动和构建国际税收新秩序、促进世界经济发展合作共赢的重要税收行动。  (三)积极应对共同挑战  1.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  蒙玉英(2023)指出,2020年中国税务部门克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影响,积极探索“线上会”“云外交”等对外交流新模式,举办一系列高级别会议,与各国分享我国为抗击疫情、促进经济复苏而采取的税收举措。  Nash(2022)认为,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要从新冠疫情中恢复,增加收入和保护税基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作为一个小型发达经济体,新西兰努力为发展中地区,特别是太平洋岛屿提供技术援助,包括发展核心税收制度以及处理国际税收事务,如制定情报交换方案和实施国际税收标准。在新冠疫情期间,成本低效果好、组织有序的虚拟培训课程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并将在今后的技术援助中继续占据重要位置。梁若莲(2023)指出,2020年9月,OECD发布《税收政策改革(2020):OECD及部分伙伴经济体》报告,首次专门收录了中国实施税制改革的举措和应对新冠疫情的财税政策措施,为世界各国提供参考。  2.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  近年来,经济数字化正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与此同时,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对基于传统经济的现行国际税收规则构成了严峻挑战。张伯超等(2018)指出,中国互联网与信息通信技术企业要抓住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这一重大历史机遇“走出去”,通过积极寻求与其他国家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合作,开拓海外市场。方芳(2019)结合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信息化发展指数分析了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的国际需求,建议统筹推进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传统基础设施和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等五项实施路径建议。Nthabiseng Debeila(2022)认为,为了从新冠疫情的负面影响中恢复过来,税务管理部门应着手改革,实施以下措施:(1)通过数字服务税和电子商务交易增值税综合战略对数字经济征税;(2)打击转让定价和其他形式的非法资金流动;(3)减少非正规部门并且简化税收优惠政策。考虑到第四次工业革命,税务管理部门还可以“拥抱”数字化并利用大数据。蒙玉英(2023)指出,2021年以来,中国税务部门深度参与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积极研提中国立场,实现我国关键诉求,国际舞台的中国税务声音越来越响亮。  3.应对“双支柱”国际税改  “双支柱”方案是对国家间征税权划分规则的又一次重塑,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而言是一项重要挑战,需要高度重视和共同应对。崔晓静等(2023)认为,中国应充分利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这一平台,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就国际税改的关键问题积极洽谈,提取出符合共同利益的“公因式”,参与提案审查、公共咨询、政策评估和方案答复等环节,在“双支柱”等国际税改谈判中代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积极发声。康拉德·特雷(2023)认为,支柱二方案对不同类型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并不相同。当前,许多国家已针对支柱二方案进行国内立法,并实施了更有层次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都应当基于价值等因素调整本辖区的税收激励措施,以保持其税收政策的吸引力和竞争性。

四、评述与展望  税收服务“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十年理论研究伴随着十年卓越实践不断探索深化。十年来,学术界对“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研究主要涵盖三个方面:(1)构建合作机制的背景意义、基本历程、进展成效等;(2)合作机制为促进营商环境建设而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及优化纳税服务、征管数字化、税收争议解决、税收法治等措施;(3)“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在促进国际税收合作、全球税收治理等方面作出的重要贡献。这些研究成果源于实践、基于调研、聚焦制度、探析机理、指导实践,不仅助力了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税收合作的发展,而且助推了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及其核心理念纳入联合国、二十国集团(G20)以及诸多区域性国际组织的重要报告,逐步成为国际社会的发展共识。同时,还应看到对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税收合作,仍然存在共识不强、协调不够、效果不优等有待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守正创新,方能持续发展。展望未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化研究。  一是如何进一步增强共商共建共享理念。加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与数字丝绸之路建设,建立健全更加高效且公平的交流平台、组织体系、合作规则、激励制度、政策体系、运行机制等,形成共同价值观、创造共同利益,增强相互认同感、响应度,推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高质量发展。  二是如何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在经济全球化和数字化背景下,各国需不断完善制度机制、政策体系,以及运用最新的数据通信与人工智能技术,加强政府间协同治税,在增强税收信息透明度、促进税收遵从、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共享优质资源、提升税收征管现代化和智能化水平等方面加强沟通合作,更好更快地解决涉税争议,促进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贸易与投资的便利度、公平性,携手构建和维护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税收营商环境,助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全球经济发展。  三是如何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以应对共同挑战。深化研究如何在区域性国际组织林立的背景下,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世界现代化理念,兼顾效率与公平,与世界各国一道共同应对经济数字化、全球化、虚拟化以及突发复杂事件等带来的挑战,积极参与、融入、引领国际税收规则重塑,加强国际税收协调,构建有效应对跨境税收风险的机制,优化税收法治,实现共商共建共享的目的。  四是如何进一步完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技术方法与路线。研究运用基础理论探析“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本质特征、功能定位、价值取向,以及与其他国际税收合作模式的关系,深入探索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下税收合作与发展对于国际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建设和全球治理的重要价值及实现路径。

END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国际税收》2023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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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红梅,刘峰,王新曼,等.税收服务“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研究综述[J].国际税收,2023(12):35-43.


●邓汝宇 高阳: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升级的全球浪潮——2023年税收征管数字化高级别国际研讨会综述●孙俊霞 杨程:常设机构税务风险发展趋势探析:BEPS第7项行动计划回顾与展望●朱炎生:BEPS项目十年回顾:国际税收协调机制的多边化转型●廖益新:旨在重塑公平合理国际税收秩序的全球性税改:BEPS项目国际税改启动十周年评述●姜英爱: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扩围改革研究——论经营所得的纳入●李俊珅 姜杉 许淼:“走出去”企业知识产权所得的性质认定及税收影响——以生物医药企业海外合作研发业务为例张泽忠 许悦:共建“一带一路”背景下中非税收合作机制探析
●陶紫凝: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12B条的适用性研究●鲁文·S.阿维-约纳  穆罕纳德·塞利姆:GloBE背景下的美国最低税●王智烜 蔺涵婧 戴思佳:美国现代供给侧经济学下的税收发展动向●胡云松:全球最低税与国际税收竞争:有效税率和政策选择●吴小强:全球最低税实施过渡:“走出去”企业面临的关键挑战与应对
●杜莉: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中选择条款的解读与分析●克里斯·桑格 大卫·斯内尔:借税收之力,促经济复苏●陈甬军: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共赢机制分析与创新发展●梁若莲:依托“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 提升我国税收话语权●马蔡琛 龙伊云:“一带一路”税收治理:回顾与展望●张平 燕洪 诸葛安东 任强:财富税国际实践与利弊剖析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调研组:税收服务生物医药创新企业发展分析——基于苏州工业园区生物医药创新企业的调查研究
●陈海宇 杜丽 张晓颖:减税降费、融资纾困与企业高质量发展●邢丽 樊轶侠 李默洁:欧美碳边境调节机制的最新动态、未来挑战及中国应对●吴鹏杰 何茂春:国际贸易关税治理新趋势与中国选择●胡鞍钢 张新 张鹏龙 鄢一龙:中国式现代化全面开放格局的发展历程、面临挑战及战略构想●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调研组:小微企业减税降费获得感影响因子研究——来自C市调查数据的验证
●于健:OECD成员国遗产税和继承税制度的比较研究及启示●施正文 汪永福:共同富裕目标下资本税收制度改革研究
●谷成 张春雷 韩欣儒: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和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税收思考●王雍君:共同富裕视角下税收合理化:分析框架、 实践路径与优先事项
●王文清 王晖:自由贸易港税收制度建设的国际经验借鉴●古成林 崔红宇: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管理体系构建设想●陈镜先 王可:我国香港地区离岸被动收入免税制度改革评析●龙新文:我国跨国企业“五步法”应对支柱二国际税改研究●郑家兴 张哲妍:RCEP生效后我国“走出去”企业面临的税收风险及应对研究●杨小强 郭馨:违约金课征增值税问题的国际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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