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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政策促进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几点思考

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 2024-03-12


作者信息

张玉静(中国贸促会研究院)

谢兰兰(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


文章内容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设贸易强国”。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是贸易强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促进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贸易强国建设,我国积极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举措予以支持。本文在梳理我国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现状的基础上,通过剖析促进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财税政策,结合笔者在企业调研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相关财税政策的建议。


一、我国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概况  (一)我国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现状  其一,全球第二大服务贸易国地位稳固。2022年,我国服务进出口总额达到59801.9亿元,连续九年位居全球第二。2023年,我国服务贸易持续快速发展,1-9月进出口总额达48180.7亿元,同比增长7.7%。其中,服务出口竞争力水平不断提升。2018年以来,除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影响的2020年之外,我国服务出口增速均高于货物出口增速。  其二,知识密集型服务出口竞争力大幅提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加快了在线医疗、在线教育、在线娱乐等新业态的发展,也带动了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快速增长。2022年,知识密集型服务出口同比增长12.2%,其中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增长17.5%,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出口增长13.0%,其他商业服务出口增长12.6%。  其三,数字服务贸易发展迅猛,数字交付的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进一步提升。2022年,我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出口为1.42万亿元,同比增长12.2%。2023年上半年,我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进出口规模继续增长12.3%,高出服务进出口总体增速3.8个百分点。未来,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双轮驱动下,我国服务贸易发展潜力将得到进一步释放。  (二)我国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短板弱项  虽然我国服务贸易大国地位已经稳固,但距离服务贸易强国还有一定差距,服务贸易尤其是服务出口的高质量发展还存在短板弱项。  1.服务进出口在对外贸易进出口中占比较低  2022年,我国服务进出口额仅占对外贸易进出口额的12.4%,比同期全球服务进出口占比(21.4%)低9个百分点,比爱尔兰服务进出口占比低54.5个百分点,比英国低25.1个百分点,比美国低10.6个百分点,比德国低8.9个百分点。可以看出,我国对外贸易主要依赖货物贸易,工业主导型经济向服务主导型经济转变的速度还有待提升,服务贸易对经济增长、就业等方面的拉动作用仍需增强。  2.服务贸易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占比与第一服务贸易强国仍有差距  2022年,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进出口额占比为41.9%,比美国低22.1个百分点。从六个细分行业来看,五个细分领域的服务进出口占比均低于美国。其中,金融服务进出口占比与美国差距最大,比美国低13个百分点,其余依次是其他商业服务(低6.4个百分点),知识产权使用费(低4.3个百分点),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低2.9个百分点),保险和养老金服务(低2.1个百分点)。知识密集型服务附加值高,其占比是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标。未来,我国应大力推动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发展。  3.服务贸易逆差规模庞大且逆差部门多  2022年,我国服务贸易逆差规模达409.9亿美元,同期美国服务贸易顺差规模高达2457.09亿美元。从逆差部门看,2022年,我国共有6个行业部门服务进出口呈现逆差,依次是:旅行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运输服务,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同年,美国服务贸易逆差额则来源于3个部门,分别是:运输服务,保险和养老金服务,以及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统计数据和统计方法有待完善,维护和维修服务出口数据漏计现象还较为严重  当前我国服务贸易统计存在的最突出问题之一是统计数据的不完善,这不仅会制约我国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也可能会导致针对服务贸易的财税政策缺乏有效性。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进行服务贸易统计,但截至目前,尚未将大量的维护和维修服务从货物贸易中剥离出来,计入服务进出口额。并且,一些通过介质和载体进出口的文化商品,如书籍、光盘等,其价值体现于服务,而非载体本身,以货物贸易加以统计有失偏颇。此外,在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下,大量新兴数字服务业态和模式不断涌现,但国内在数字服务贸易统计方面还处于实践摸索中,对细分数据掌握程度较低,也未建立统一的数字服务贸易专项监测、运行和统计体系。这样一来,既低估了我国服务贸易的总体规模,也不利于服务出口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二、税收政策促进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现状  为促进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我国推出了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持续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然而,这些政策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难点问题,相关政策还有待完善。  (一)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1.政策现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出口国际竞争力水平,我国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实施增值税零税率或者免征增值税政策。一是政策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者免征增值税的跨境应税行为的服务范围分别作出界定,前者包括一定的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部分服务、其他服务,后者包括在境外提供的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部分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部分服务、特殊的国际运输服务、一定的金融服务和其他服务。显然,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服务范围超过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服务范围。二是政策对“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概念作出界定,指服务的实际接受方或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2.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增值税零税率政策能够有效降低我国服务出口企业的成本,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促进服务出口,从而有助于改善服务贸易逆差。但从实际执行效果来看,增值税零税率优惠政策对服务出口的促进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一是增值税零税率优惠政策覆盖范围较小。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类别与服务贸易统计分类中的12大类别服务进行比较,发现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大致涉及4大服务领域,包括运输服务,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其他商业服务等,仅占12大行业类别服务的1/3(见表1)。二是增值税零税率优惠政策覆盖贸易逆差部门少。在6个贸易逆差部门中,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仅包括运输服务和知识产权使用费,其他4个逆差部门不能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见表1)。三是政策适用限制条件使得企业难以适从。对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前提条件,在实际执行中,关于如何认定“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的情况,缺乏清晰的说明,容易给企业造成困扰。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政策现状  为加快服务贸易发展,进一步推进外贸结构优化,我国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分为服务外包类和服务贸易类两类)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且,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须符合一定条件并通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比如:须满足一定的业务领域范围,其中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包括4大类共8类别业务,服务外包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包括11类业务;须达到一定的门槛条件,包括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占比超过50%、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比超过50%、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等。  2.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有效降低企业税负,增加企业税后盈余,从而加快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进程,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但笔者在调研中发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服务贸易企业的出口促进作用仍较为有限,具体原因如下。  一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业务范围较窄。服务外包类和服务贸易类两类技术先进型业务范围共包括19类服务。在服务贸易分类中,《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秘书处提出开放式列举分类法,将服务划分为160个服务分部门。其中,服务分部门约等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中的具体服务类别。可以看出,在160个服务分部门中,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大约仅涵盖了其中的19个分部门,占比仅为11.9%。  二是目前已通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数量仍相对较少。2022年山东省、江苏省、广东省、湖北省、黑龙江省、河南省和浙江省新增纳入商务部服务外包统计系统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为1104家、1010家、886家、739家、409家、378家和364家,但同年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仅分别为12家、37家、54家、16家、7家、7家和21家。可见我国部分省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数量仍较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还有待扩大。此外,笔者在调研中发现,一些企业还表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设定的门槛条件较高,企业申请难度较大。  (三)税收征管改革举措  近年来,我国持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快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税收营商环境,并在“防风险”的前提下,不断推进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以提升服务贸易市场主体获得感。然而,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仍遇到一些问题。  其一,税务备案时间要求与企业实践不匹配,增加了企业逾期风险。根据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合同备案。但在实操业务中,很多合同都以付款为生效条件,合同签订与合同付款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一些备案材料在合同生效之后才去搜集准备。若合同签订与合同付款生效之间超过30天,就会造成企业税务备案逾期,给企业收付汇带来困扰。  其二,不同部门间仍需加强联动和信息共享。根据《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在服务贸易项目对外支付备案过程中,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可凭《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但是在服务贸易收付汇环节的实务中,对于已向税务机关提交的材料,企业反映还需向银行再提交一遍,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带来了重复的管理成本,增加企业负担。  其三,对数字服务企业技术出口的管理滞后于实践。调研中有企业反映,在向境外平台企业提供创新型技术服务时,由于境外平台企业统一采用线上模板合同,合同中无法反映我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所需全部要件,导致技术服务所得收入无法享受所得税减免政策,损害了企业正当利益。

三、优化税收政策促进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  针对当前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存在的短板弱项和税收政策促进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中的不足之处,建议从适度扩大增值税零税率政策适用范围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覆盖范围、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等方面优化税收政策体系,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调节和促进作用。  (一)适度扩大增值税零税率政策适用范围,重点将维护和维修服务、贸易逆差来源服务出口纳入零税率范围  目前我国已将四大类服务领域的部分服务出口纳入增值税零税率政策范围,建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零税率政策适用范围,细化实施细则。  其一,研究将维护和维修服务纳入增值税零税率政策范围,设定填报维护和维修服务出口数据作为企业享受零税率政策的前提条件。一方面可以调动企业提高海外维护和维修服务水平的积极性,提升其国际竞争力水平,有效带动相关产业发展,进一步促进相关维护和维修服务出口,提升出口规模;另一方面可以推动企业积极主动地将服务贸易从货物贸易价值中剥离出来,计入服务进出口统计,有效解决维护和维修服务大量漏计的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和方法。  其二,考虑将服务贸易逆差部门纳入增值税零税率政策范围。旅行服务是最大贸易逆差来源。将旅行服务纳入零税率政策适用范围,不仅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升企业积极性,也可以扩大旅行服务出口规模,有效缩减旅行服务逆差。再者,将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等知识密集型服务纳入零税率政策范围,在促进相关服务出口缩减逆差的同时,促进服务贸易规模整体扩大,有效提升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占比,促进服务贸易结构进一步优化。  此外,还要细化增值税零税率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对零税率政策条款进行清晰明确的说明,减少模糊概念。比如,对“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等规则条款进一步细化,为企业实操提供量化标准,帮助企业用好用足相关政策。  (二)扩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覆盖范围,重点将国际工程承包高端服务业务纳入覆盖范围  考虑将部分“走出去”需求较大、专业性强但国际竞争力较弱的国际工程承包高端服务业务纳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覆盖范围。国际工程承包是我国推进国际产能合作的重要方式,也是一项综合性强的国际经济合作方式,对国内设备设施、劳务、技术、标准有极强的带动力。在此领域具有比较优势的国家一般采取将项目规划、投融资、勘察设计、施工管理、运营维护和科研等全产业链条整合的方式,获取价值链各环节最大收益。诸如项目规划、咨询服务等高附加值服务环节依然为欧美国家所垄断,我国相关领域的技术标准无法得到国际广泛认可,这与我国对外工程承包体量是极为不相称的。应尽快将项目规划和咨询服务等专业服务纳入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推动项目规划和咨询服务标准借助对外工程承包“走出去”,提升我国在项目规划和咨询服务等专业服务领域的国际竞争力水平。  此外,还可适当放宽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认定条件,增加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数量,加大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覆盖面。如适度降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收入在企业当年总收入中的占比要求等。  (三)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便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近年来,我国持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办税缴费便利度水平大幅提升,但在个别领域、个别环节还存在难点堵点,建议针对税务备案时间要求不合理、跨部门协调不到位等问题进行细化调整。一是研究调整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税务备案时间要求。综合考虑企业业务实操的国际惯例,延长税务备案时间或者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取消备案。二是加大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力度,简化申报程序,进一步深化税务“一口办理”政策,同时加强税收政策宣讲,帮助企业用好用足惠企政策。三是健全数字服务相关税收征管机制,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高对新兴数字服务贸易业务审批、监管的灵活性和便利化水平,进一步优化数字服务税收营商环境,加强对数字经济创新主体的培育和支持。  (四)对数字经济跨境征税问题开展前瞻性研究  近年来,数字经济推动服务贸易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数字经济对国际税收规则产生冲击,一些国家为维护本国税收权益先后采取数字服务税等单边措施,国际贸易紧张局势有所加剧。2021年10月8日,136个OECD/G20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包容性框架成员就“双支柱”方案达成一致,以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截至目前,“双支柱”方案在细节设计和落地衔接过程中尚存诸多未解难题和不确定性。我国作为全球排名第二的数字经济大国,数字服务、数字产品出口规模高速扩张。未来,在互联网科技龙头企业“走出去”拓展业务过程中,数字经济跨境征税问题难以回避。因此,应鼓励科研院所、政府部门、国际组织广泛合作,针对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实践,前瞻性地进行数字经济跨境税收问题相关研究,提前做好符合我国利益的制度研究和政策法规储备。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紧跟国际税收理论、立法和实践新进展,密切跟踪各国动态,提早布局数字经济跨境征税议题,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和多边税收合作,提出国际税收治理体系重构的中国方案,引导我国跨国互联网企业积极应对,为我国跨境数字科技企业创造宽松、公平、可预期的国际税收环境。

END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国际税收》2023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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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静,谢兰兰.关于税收政策促进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几点思考[J].国际税收,2023(12):7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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