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税制理论分析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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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震(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应用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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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2023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着力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作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环节之一,对于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意义。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更加有效发挥税收制度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中的功能作用,将成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着力点。从改革目标来看,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以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为核心导向,通过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形成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不断拓展社会化生产的广度和深度。从理论逻辑来看,产权制度是影响社会分工与社会化生产运行的基础性因素,在此基础上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均会对产业链不同环节与区域间分工乃至全球分工产生重要影响,成为促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因此,本文尝试按照这一理论逻辑对促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税制理论进行分析与思考。
一、税收制度更好发挥产权保护功能的理论分析
二、税收制度促进市场分工的理论机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生产过程及相关资源配置主要是通过市场分工实现的。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坚持系统观念,深化细化市场分工,提升生产的专业化与社会化水平。因此,要深入研究市场分工的内在规律,更加全面系统地厘清税收制度与市场分工的内在逻辑关系,进而才能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分工能力与活力。从人类社会发展历史来看,经济效率的持续提高在相当程度上源于分工效率不断提升、分工体系不断深化细化,同时也是生产专业化与社会化水平持续拓展的过程。随着专业化生产水平的不断提升,社会分工的广度和深度大大加强,分工链条及其环节不断增加,需要税收制度更好协调各分工环节的分配关系,税制改革要更好促进削减分工壁垒,更加优化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机制。从这一点来看,特别需要深化对税收中性原则的理论认识。税收中性原则不仅要求降低税收对同一产业不同环节分工合作的扭曲作用,还要求尽可能降低税收对整个市场分工体系带来的不利影响,使得分工环节的税收分配始终与社会价值创造相适应。从税收制度视角来概括,市场分工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生产要素分工的组织形态、产业链分工及区域分工。下文将分别探讨税收制度对这三方面的影响。
(一)生产要素分工的组织形态变化要求流转税制更具包容性
在社会生产过程中,不同类型生产要素的分工必须以一定的组织形态来维持运行;在组织形态内,生产要素之间形成分工协作关系。在传统农业社会,生产要素的组织形态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生产的专业化与社会化水平落后,市场交换的数量和频率都非常低,因此这一阶段税收制度的社会化水平也非常低,直接表现就是税制结构中工商业税收占比较低,税源绝大多数源自静态的、非社会化、范围非常局限的生产要素及其分工合作机制,主要是同质化的农业生产。与之相对应的是,这一阶段课税活动对分工组织形态的扭曲影响十分有限。
工业社会以来,社会化分工程度大大提高,生产要素进一步分化为资本和劳动等要素,生产要素分工的组织形态主要表现为企业组织。在企业内部,资本和劳动的分工合作成为提升生产效率的重要源泉,两者的比例关系也成为工业生产技术结构的重要衡量标准。与之相对应的是,社会化生产成为税源的重要源泉。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水平大大提升带来税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产品和要素的生产、消费、交换(流通)成为税源的重要来源,流转税(特别是增值税)成为税收收入的重要形式,企业成为课征流转税的主要主体形态;二是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所彰显的社会价值成为调控分配的重要尺度,所得税也因此得以发展起来。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特征的税制结构成为工业社会以来税制演变的重要特征,这种税制结构也充分适应于工业社会以来以企业为主要载体的分工组织形态。
随着工业化水平不断提升,生产要素的分工组织形态逐渐发生变化,个人在市场分工和社会化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增强,特别是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衍生出了数字经济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使得生产专业化与社会化水平不断拓展广度和深度,个人甚至可以在不依赖于任何企业组织的情况下,仅凭借数字平台就参与到市场分工体系之中。个人能够通过数字网络在全球范围内联系到任何一个匹配的个人进行实时分工合作。这就意味着,分工合作以及社会化生产的连接方式在发生变化,从以往以企业为主要单元变成以数字平台为主要单元,社会价值的体现方式从产品或要素流转逐渐转变为数据流转,数据成为反映社会化分工的主要纽带。显然,这种分工组织形态的变化势必对税收制度的发展带来深刻影响。工业社会下以企业为主要课税主体、以产品和要素流转为主要税源的税制已经不能适应基于数字平台的分工组织形态。因此,对数据流转课税可能会成为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充分反映社会化生产的课税方式,也许会对传统流转税形成不同程度的替代关系。当然,与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有所不同,工业社会向数字社会的转变具有包容性特征,即标准化的工业品还需要企业组织形态来开展分工生产,而非标准化的服务产品由数字平台组织个人实现分工生产。显然,这种模式要求税收制度也应该具有包容性特征,并充分体现系统观念。
(二)产业链分工深化要求更好平衡流转税和所得税
工业社会以来,随着技术进步不断取得突破,同一产业链不断延伸、拉长,不同环节形成分工合作关系,成为市场分工深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这种情况下,课征流转税可能会对产业链分工带来一定影响,税制改革不断深化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降低流转税对产业链环节之间分工合作的壁垒作用,减少重复征税程度、更好发挥税收中性作用。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开展建立增值税替代产品税、增值税转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等一系列流转税领域重大税制改革,其最显著的效果便是适应并促进产业链分工的持续发展。时至今日,产业链分工仍在深化,特别是随着生产性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服务业和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之间的分工越来越多,产业链环节的相互关系愈加复杂,如何适应这种发展趋势,成为税制理论与改革实践的重大课题。
上述重要变革最显著的理论问题在于工业生产和服务业生产在生产技术特征方面的差异性:工业生产的资本-劳动比相对较高,劳动要素创造的增加值占总产出的比重(即增加值率)相对较低,在增值税制度中表现为用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占比相对较高,同时工业生产的利润率(即资本报酬率)往往处于相对较低水平;而服务业生产则有着不同的生产技术特征,人力资本占比相对较高,增加值率相对较高,用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占比相对较低,利润率相对较高。这种生产技术特征差异导致工业和服务业的税制设计不能采取同一模式,因此要系统认识并充分协调劳动增值和资本报酬之间的关系,反映在税制领域就是全面考虑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关系,统筹考虑税制在筹集收入和分配调控等方面的功能作用。从理论角度来看,在工业企业增值税标准税率的基础上,应适度降低服务业企业增值税税率。这是因为过高的增值税税率可能会增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占压资金负担,从而对分工效率造成不利影响;同时,由于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有着一定差异,为了更好地调节两类行业的分配关系,对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应实行差异化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以服务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参照标准,适度降低工业企业所得税税率。
(三)优化区域税收分配促进改善区域分工效率
随着产业链的不断延长,不同生产环节在不同区域内开展分工合作,也成为市场分工不断深化的另一个重要维度。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区域税收分配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地方政府行为与市场主体区位选择。从历史经验和国际实践来看,地方保护主义和市场分割等问题的存在,与区域税收分配机制有着紧密关系。区域税收分配的基本原则是不同区域在分工合作中的价值创造应该与其税收分配相适应,这也是税收中性原则的重要理论内涵。此项原则的落实将会充分激励各地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积极性。
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是如何通过优化区域税收分配更好保障提升科技创新产业链的区域分工效率。从时间维度和产业链维度来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是一个周期长与产业链长的专业性活动,从基础研究、原始创新到形成科技创新成果再到形成知识产权的过程,需要一定时期积累且投资风险较大。因此,要通过税收分配充分补偿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所在地的高投入及高风险,这样才能更好体现税收中性原则。另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是如何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促进要素跨地区顺畅流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功能。在现实中,对于部分企业的正常跨地区流动,也要通过优化区域税收分配更好地统筹流出地和流入地的税收分配关系。对于流出地而言,由于这类企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本地区在一定时期的营商环境支持,即使这类企业为了追求市场效率而将实际生产经营地部分甚至完全转至流入地,在具备税收征管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在开展区域税收分配时从更加长时期、更加全面的角度系统考虑流出地的税收分配权益。甚至可以考虑设置一定的过渡时期,在过渡期内流出地也可以按照一定方法参与这类企业缴纳的税收收入分配,以更好鼓励流出地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积极性。此外,在区域市场分工中,往往会涉及中间产品(特别是一些基础性的工业品)和最终消费品的生产关系。为了妥善解决少数地方对中间产品生产的不当干预,应该将部分中间产品的税收收入上划至省级或中央,而后按照人口规模或消费因素进行返还。最后,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已经对区域税收分配带来一定冲击,更好地统筹平台所在地和消费地的税收分配关系,是促进区域优化分工的关键因素之一。
三、税收征管对促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作用
税收征管制度是税收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税制任何功能目标的达成都必须依赖于税收征管能力加以实现。税收征管制度的功能也是丰富多元的,既是实现筹集收入功能的手段,也是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手段。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总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相匹配。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对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提出新要求,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也将有利于降低市场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好地促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一)从征纳双方审视税收征管制度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逻辑关系
税收征管体现征纳双方的有机关系,与之相对应的是,税收征管的社会成本既包含征收成本,又包含纳税遵从成本,甚至还包括社会协税护税成本等。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即在依法筹集税收收入的同时,降低税收征管的社会成本,主要包括征收成本和纳税遵从成本。
我国的改革发展历程表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是税收征管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的重要动力,税收征管制度必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相适应,这本质上反映了税收征管制度要始终适应于社会化生产状况。比如,产权制度的不断明晰为厘清税收法定义务提供基础条件;又如,随着产业链的不断延伸,市场主体数量的不断增加,内在要求不断提升税收征管的专业化水平;再如,随着区域市场分工的不断深化,企业跨区域经营更加多见,属地化征管格局难以全面系统掌握单一市场主体的信息状况,要求税收征管体制甚至组织体系进行适应性变革。此外,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字平台成为开展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单元,以企业组织为主要对象的征管模式需要根据这一变化进行调整。数字平台上个人参与市场资源配置的信息往往存在于平台之中,对此,针对平台的税收征管比针对企业的税收征管更加重要,等等。如果税收征管制度变化难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相适应,不仅会增加税收征管成本,也会给纳税遵从带来更大负担。
按照上述逻辑,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目标的实现将会对税收征管制度带来重要影响。一方面,税收征管资源配置将从属地分配转向以风险管理为导向进行分配。传统属地化的征管资源配置适应市场主体数量有限的情况,随着市场主体数量越来越多,随着纳税人特征数据的不断积累,通过数据揭示税收风险,按照风险实施精准应对,有助于降低税收征管的社会成本。近些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智慧税务建设已经为税收风险管理提供了更加切实、有效的手段。另一方面,市场分工状况会影响税收征管制度的专业化分工。一旦社会化生产水平达到一定程度,税收征管体制及组织体系必须形成集成统筹和属地化相结合的架构,而且随着税收风险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化,征管分工链趋于延伸、拉长,新的专业化岗位将出现,如风险分析岗位等。
(二)税收征管体制变革为切实保障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奠定体制基础
2018年《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合并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税收征管体制发生根本性变革,为切实保障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奠定税收征管的体制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说,此次体制改革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到高水平阶段的必然结果。在这个体制基础上,不断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有助于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一是按照依法治国原则积极推动税收法定,更好明晰税务机关、纳税人及相关主体的法定权责关系。充分尊重纳税人及相关主体的自主选择权并提升其自行遵从意识,税务机关根据遵从情况更好利用“信用+风险”动态监管体系开展精准监管。二是税收征管执行更加具有包容性和确定性。由于数字经济下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税收征管必须统筹兼顾传统业态和新业态的关系,在试错、纠错中逐渐形成成熟的新规则体系。同时,税收确定性是纳税服务的核心内容之一,提高税收征管执行的确定性将更好地支持市场主体形成稳定预期,有利于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此外,应持续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不断降低跨区域经营市场主体的纳税遵从成本。三是对平台开展有效的税收治理。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更好地厘清平台在税收征管中的法定权责,不断探索对平台的税收治理路径,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方向。
四、税收制度适应全球分工变化的理论思考
END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国际税收》2024年第2期)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蒋震.服务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税制理论分析与思考[J].国际税收,2024(2):03-10.●张泽忠 许悦:共建“一带一路”背景下中非税收合作机制探析
●胡云松:全球最低税与国际税收竞争:有效税率和政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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