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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税制理论分析与思考

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 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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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震(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应用经济学院)


文章内容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2023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着力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作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环节之一,对于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意义。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更加有效发挥税收制度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中的功能作用,将成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着力点。从改革目标来看,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以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为核心导向,通过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形成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不断拓展社会化生产的广度和深度。从理论逻辑来看,产权制度是影响社会分工与社会化生产运行的基础性因素,在此基础上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均会对产业链不同环节与区域间分工乃至全球分工产生重要影响,成为促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因此,本文尝试按照这一理论逻辑对促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税制理论进行分析与思考。

一、税收制度更好发挥产权保护功能的理论分析(一)产权制度是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保障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是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内容之一。历史经验表明,产权制度的重要功能在于有效激励微观主体在社会化生产及分工中充分发挥能动性与积极性。与此同时,产权制度本质特征的关键在于“为什么人的问题”,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两个方面共同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产权制度功能作用发挥的核心导向,因而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也明确要求:“必须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因此,产权制度是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保障,深刻认识税收制度与产权制度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让税收制度更好发挥产权保护的功能作用,更加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稳定市场预期,是深化税制改革的重要发力点。(二)税收制度与产权制度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从历史发展进程来看,人类社会发展活力的不断提升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目标的逐步彰显,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产权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甚至可以说,产权制度从根本上塑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激励约束结构,切实提升了资源配置的确定性与稳定性,不断促进社会化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以及分工深化。人类社会本来就是由不同个体组成的共同体形态存在,随着产权制度的不断创新变革,共同体范围不断扩大,逐渐形成了社会化生产及分工体系。从生产、消费、分配、交换(流通)等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循环来看,产权都是重要的前提条件,它成为社会化生产及分工得以不断扩大的基础制度。对此,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先前的一切社会发展阶段上的生产本质上是共同的生产”,“但是,分工慢慢地侵入了这种生产过程。它破坏生产和占有的共同性,它使个人占有成为占优势的规则,从而产生了个人之间的交换……商品生产逐渐地成为占统治地位的形式。”随着社会化生产及分工的极大拓展、深化,国家作为一种特殊的组织形态得以产生与发展。随着国家治理体系的不断复杂化,税收制度成为其中的核心制度之一,发挥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特别是税收制度成为维系社会化生产及分工的重要纽带。综上所述,从产权制度创新变革到社会化生产及分工的大大拓展深化,再到国家及税收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一个经过实践检验、贯穿始终的历史发展过程。从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更加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条件下税收制度与产权制度的内在关系。第一,产权制度的不断变革是税收制度产生与发展的重要基础。国家是构建在产权制度之上的人类社会组织形态之一,产权制度的性质决定国家及税收制度的性质。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税收制度需要切实支持产权制度不断完善,更好在“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乃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保障。在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条件下,完善产权制度及现代税收制度,必须紧紧把握好“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基本原则。第二,社会化生产及分工都需要以产权制度为基础,进而形成税源的基础性架构。生产活动不一定以产权制度为前提,但社会化生产必须以产权制度为基础。在现代社会中,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因而建构在市场经济体制上的生产、消费、分配、交换等资源配置的主要环节,也自然成为现代税收制度及税源的重要基础。这说明,现代税收制度的产生发展与产权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第三,社会化生产方式下,征税的度量尺度本质上反映微观主体的社会价值创造能力,而产权制度则为社会价值度量奠定前提和基础。税收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要调节不同微观主体之间的分配关系,确保收入分配差距控制在适度范围内,维持社会运行的有序稳定,而税收调节收入分配这一功能的发挥正是在产权制度这个前提下得以精准实现的。税收本质上是国家和社会成员的分配关系,以产权制度为基础,可以更加有效、公平地开展分配,充分给予微观主体更具确定性的发展激励,也为依法征税提供重要依据。(三)税收制度有效发挥保护产权的功能作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经验表明,税收制度的逐渐完善得益于也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产权制度不断走向成熟。税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本身就是国家和社会成员分配关系调整优化的过程,因而产权制度改革成为税制改革的前提和重要动力。与此同时,税制改革也为产权制度变革提供制度保障。每一次产权制度和税收制度的重大变革,国家和微观主体的分配关系都不断向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进步,起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作用和效果。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历次重要税制改革都是上述发展过程的体现。从税制结构演变的结果来看,也体现出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一方面,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持续提升;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不断提高。我国现代税收制度是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相适应的税收制度,税收本身也体现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产权制度及其相关权能在国家分配关系中的功能地位。进入新时代、踏上新征程,我们应该秉持系统观念、系统思维,更加全面系统思考税收制度更好发挥保护合法产权的功能定位。一是更好发挥税收法治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中的保障作用。不断完善产权制度、保护合法产权,需要完备的税收法治体系作为保障,从立法基本原则到执法口径等都应该清晰、明确,从而提升税收制度及税收政策的确定性,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二是将依法纳税作为保护合法产权的依据。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与结构升级,在数字经济等相关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的情况下,产权的表现形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在把握税法实质并遵从税法基础上,法定税收义务履行情况可以为产权确权提供借鉴,也为保护合法产权提供依据。三是税收政策充分尊重市场主体开展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自主性。在不断提升税收政策确定性的同时,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制度设计应给予市场主体在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充分的自主选择权,从而不断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助力社会经济效率整体提升。

二、税收制度促进市场分工的理论机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生产过程及相关资源配置主要是通过市场分工实现的。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坚持系统观念,深化细化市场分工,提升生产的专业化与社会化水平。因此,要深入研究市场分工的内在规律,更加全面系统地厘清税收制度与市场分工的内在逻辑关系,进而才能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分工能力与活力。从人类社会发展历史来看,经济效率的持续提高在相当程度上源于分工效率不断提升、分工体系不断深化细化,同时也是生产专业化与社会化水平持续拓展的过程。随着专业化生产水平的不断提升,社会分工的广度和深度大大加强,分工链条及其环节不断增加,需要税收制度更好协调各分工环节的分配关系,税制改革要更好促进削减分工壁垒,更加优化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机制。从这一点来看,特别需要深化对税收中性原则的理论认识。税收中性原则不仅要求降低税收对同一产业不同环节分工合作的扭曲作用,还要求尽可能降低税收对整个市场分工体系带来的不利影响,使得分工环节的税收分配始终与社会价值创造相适应。从税收制度视角来概括,市场分工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生产要素分工的组织形态、产业链分工及区域分工。下文将分别探讨税收制度对这三方面的影响。

(一)生产要素分工的组织形态变化要求流转税制更具包容性

在社会生产过程中,不同类型生产要素的分工必须以一定的组织形态来维持运行;在组织形态内,生产要素之间形成分工协作关系。在传统农业社会,生产要素的组织形态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生产的专业化与社会化水平落后,市场交换的数量和频率都非常低,因此这一阶段税收制度的社会化水平也非常低,直接表现就是税制结构中工商业税收占比较低,税源绝大多数源自静态的、非社会化、范围非常局限的生产要素及其分工合作机制,主要是同质化的农业生产。与之相对应的是,这一阶段课税活动对分工组织形态的扭曲影响十分有限。

工业社会以来,社会化分工程度大大提高,生产要素进一步分化为资本和劳动等要素,生产要素分工的组织形态主要表现为企业组织。在企业内部,资本和劳动的分工合作成为提升生产效率的重要源泉,两者的比例关系也成为工业生产技术结构的重要衡量标准。与之相对应的是,社会化生产成为税源的重要源泉。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水平大大提升带来税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产品和要素的生产、消费、交换(流通)成为税源的重要来源,流转税(特别是增值税)成为税收收入的重要形式,企业成为课征流转税的主要主体形态;二是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所彰显的社会价值成为调控分配的重要尺度,所得税也因此得以发展起来。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特征的税制结构成为工业社会以来税制演变的重要特征,这种税制结构也充分适应于工业社会以来以企业为主要载体的分工组织形态。

随着工业化水平不断提升,生产要素的分工组织形态逐渐发生变化,个人在市场分工和社会化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增强,特别是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衍生出了数字经济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使得生产专业化与社会化水平不断拓展广度和深度,个人甚至可以在不依赖于任何企业组织的情况下,仅凭借数字平台就参与到市场分工体系之中。个人能够通过数字网络在全球范围内联系到任何一个匹配的个人进行实时分工合作。这就意味着,分工合作以及社会化生产的连接方式在发生变化,从以往以企业为主要单元变成以数字平台为主要单元,社会价值的体现方式从产品或要素流转逐渐转变为数据流转,数据成为反映社会化分工的主要纽带。显然,这种分工组织形态的变化势必对税收制度的发展带来深刻影响。工业社会下以企业为主要课税主体、以产品和要素流转为主要税源的税制已经不能适应基于数字平台的分工组织形态。因此,对数据流转课税可能会成为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充分反映社会化生产的课税方式,也许会对传统流转税形成不同程度的替代关系。当然,与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有所不同,工业社会向数字社会的转变具有包容性特征,即标准化的工业品还需要企业组织形态来开展分工生产,而非标准化的服务产品由数字平台组织个人实现分工生产。显然,这种模式要求税收制度也应该具有包容性特征,并充分体现系统观念。

(二)产业链分工深化要求更好平衡流转税和所得税

工业社会以来,随着技术进步不断取得突破,同一产业链不断延伸、拉长,不同环节形成分工合作关系,成为市场分工深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这种情况下,课征流转税可能会对产业链分工带来一定影响,税制改革不断深化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降低流转税对产业链环节之间分工合作的壁垒作用,减少重复征税程度、更好发挥税收中性作用。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开展建立增值税替代产品税、增值税转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等一系列流转税领域重大税制改革,其最显著的效果便是适应并促进产业链分工的持续发展。时至今日,产业链分工仍在深化,特别是随着生产性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服务业和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之间的分工越来越多,产业链环节的相互关系愈加复杂,如何适应这种发展趋势,成为税制理论与改革实践的重大课题。

上述重要变革最显著的理论问题在于工业生产和服务业生产在生产技术特征方面的差异性:工业生产的资本-劳动比相对较高,劳动要素创造的增加值占总产出的比重(即增加值率)相对较低,在增值税制度中表现为用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占比相对较高,同时工业生产的利润率(即资本报酬率)往往处于相对较低水平;而服务业生产则有着不同的生产技术特征,人力资本占比相对较高,增加值率相对较高,用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占比相对较低,利润率相对较高。这种生产技术特征差异导致工业和服务业的税制设计不能采取同一模式,因此要系统认识并充分协调劳动增值和资本报酬之间的关系,反映在税制领域就是全面考虑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关系,统筹考虑税制在筹集收入和分配调控等方面的功能作用。从理论角度来看,在工业企业增值税标准税率的基础上,应适度降低服务业企业增值税税率。这是因为过高的增值税税率可能会增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占压资金负担,从而对分工效率造成不利影响;同时,由于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有着一定差异,为了更好地调节两类行业的分配关系,对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应实行差异化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以服务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参照标准,适度降低工业企业所得税税率。

(三)优化区域税收分配促进改善区域分工效率

随着产业链的不断延长,不同生产环节在不同区域内开展分工合作,也成为市场分工不断深化的另一个重要维度。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区域税收分配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地方政府行为与市场主体区位选择。从历史经验和国际实践来看,地方保护主义和市场分割等问题的存在,与区域税收分配机制有着紧密关系。区域税收分配的基本原则是不同区域在分工合作中的价值创造应该与其税收分配相适应,这也是税收中性原则的重要理论内涵。此项原则的落实将会充分激励各地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积极性。

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是如何通过优化区域税收分配更好保障提升科技创新产业链的区域分工效率。从时间维度和产业链维度来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是一个周期长与产业链长的专业性活动,从基础研究、原始创新到形成科技创新成果再到形成知识产权的过程,需要一定时期积累且投资风险较大。因此,要通过税收分配充分补偿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所在地的高投入及高风险,这样才能更好体现税收中性原则。另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是如何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促进要素跨地区顺畅流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功能。在现实中,对于部分企业的正常跨地区流动,也要通过优化区域税收分配更好地统筹流出地和流入地的税收分配关系。对于流出地而言,由于这类企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本地区在一定时期的营商环境支持,即使这类企业为了追求市场效率而将实际生产经营地部分甚至完全转至流入地,在具备税收征管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在开展区域税收分配时从更加长时期、更加全面的角度系统考虑流出地的税收分配权益。甚至可以考虑设置一定的过渡时期,在过渡期内流出地也可以按照一定方法参与这类企业缴纳的税收收入分配,以更好鼓励流出地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积极性。此外,在区域市场分工中,往往会涉及中间产品(特别是一些基础性的工业品)和最终消费品的生产关系。为了妥善解决少数地方对中间产品生产的不当干预,应该将部分中间产品的税收收入上划至省级或中央,而后按照人口规模或消费因素进行返还。最后,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已经对区域税收分配带来一定冲击,更好地统筹平台所在地和消费地的税收分配关系,是促进区域优化分工的关键因素之一。



三、税收征管对促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作用

税收征管制度是税收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税制任何功能目标的达成都必须依赖于税收征管能力加以实现。税收征管制度的功能也是丰富多元的,既是实现筹集收入功能的手段,也是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手段。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总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相匹配。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对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提出新要求,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也将有利于降低市场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好地促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一)从征纳双方审视税收征管制度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逻辑关系

税收征管体现征纳双方的有机关系,与之相对应的是,税收征管的社会成本既包含征收成本,又包含纳税遵从成本,甚至还包括社会协税护税成本等。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即在依法筹集税收收入的同时,降低税收征管的社会成本,主要包括征收成本和纳税遵从成本。

我国的改革发展历程表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是税收征管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的重要动力,税收征管制度必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相适应,这本质上反映了税收征管制度要始终适应于社会化生产状况。比如,产权制度的不断明晰为厘清税收法定义务提供基础条件;又如,随着产业链的不断延伸,市场主体数量的不断增加,内在要求不断提升税收征管的专业化水平;再如,随着区域市场分工的不断深化,企业跨区域经营更加多见,属地化征管格局难以全面系统掌握单一市场主体的信息状况,要求税收征管体制甚至组织体系进行适应性变革。此外,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字平台成为开展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单元,以企业组织为主要对象的征管模式需要根据这一变化进行调整。数字平台上个人参与市场资源配置的信息往往存在于平台之中,对此,针对平台的税收征管比针对企业的税收征管更加重要,等等。如果税收征管制度变化难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相适应,不仅会增加税收征管成本,也会给纳税遵从带来更大负担。

按照上述逻辑,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目标的实现将会对税收征管制度带来重要影响。一方面,税收征管资源配置将从属地分配转向以风险管理为导向进行分配。传统属地化的征管资源配置适应市场主体数量有限的情况,随着市场主体数量越来越多,随着纳税人特征数据的不断积累,通过数据揭示税收风险,按照风险实施精准应对,有助于降低税收征管的社会成本。近些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智慧税务建设已经为税收风险管理提供了更加切实、有效的手段。另一方面,市场分工状况会影响税收征管制度的专业化分工。一旦社会化生产水平达到一定程度,税收征管体制及组织体系必须形成集成统筹和属地化相结合的架构,而且随着税收风险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化,征管分工链趋于延伸、拉长,新的专业化岗位将出现,如风险分析岗位等。

(二)税收征管体制变革为切实保障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奠定体制基础

2018年《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合并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税收征管体制发生根本性变革,为切实保障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奠定税收征管的体制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说,此次体制改革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到高水平阶段的必然结果。在这个体制基础上,不断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有助于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一是按照依法治国原则积极推动税收法定,更好明晰税务机关、纳税人及相关主体的法定权责关系。充分尊重纳税人及相关主体的自主选择权并提升其自行遵从意识,税务机关根据遵从情况更好利用“信用+风险”动态监管体系开展精准监管。二是税收征管执行更加具有包容性和确定性。由于数字经济下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税收征管必须统筹兼顾传统业态和新业态的关系,在试错、纠错中逐渐形成成熟的新规则体系。同时,税收确定性是纳税服务的核心内容之一,提高税收征管执行的确定性将更好地支持市场主体形成稳定预期,有利于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此外,应持续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不断降低跨区域经营市场主体的纳税遵从成本。三是对平台开展有效的税收治理。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更好地厘清平台在税收征管中的法定权责,不断探索对平台的税收治理路径,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方向。



四、税收制度适应全球分工变化的理论思考随着市场分工不断深化,分工范围不断拓展至全球,不同国家凭借自身比较优势在全球分工体系中占据一定位置,工业社会以来形成的全球分工格局仍在不断为各国经济发展增添动力。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为我国税收制度改革提出了新命题、新任务。从理论角度深入认识税收制度适应全球分工变化的逻辑关系,可为上述命题提供改革思路。(一)税收制度是市场主体融入全球分工体系的重要影响因素全球分工体系是系统化、全息性的网络结构,具有多样化、多元化特征。由于各国税收制度存在一定差异,全球分工体系的形成与正常运行面临着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带来的制度壁垒。市场主体融入全球分工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要从输入和输出两个角度分别认识本国税收制度在支持保障市场主体融入全球分工的功能作用,切实降低税制差异带来的分工壁垒。对此,国际税收的重要功能在于从国家层面开展税制协调,构建公平正义的分配规则、优化国际税收分配体系,有效降低全球分工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从历史发展进程和理论逻辑来看,一国要根据本国在全球分工格局中的比较优势与地位来制定相应的税制改革策略。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我国利用自身劳动力优势和区位优势吸引外资流入,提升自身的供给能力,逐渐在全球分工体系中占据生产地的功能地位,向全球供给价廉物美的工业产品或消费品等。为了更好吸引外资流入、更好运用自身比较优势,充分利用并满足国际市场需求,我国相继建立了内外有别的所得税制度、出口退税制度、以区域优惠为主要特征的税收优惠体系、以“两头在外”为导向的进出口税收特殊监管区域,等等。这些税收制度改革措施,切实降低了外资主体进入我国、国内市场主体进入国际市场的制度遵从、协调及信息获取等成本,而国内税制向全球税收规则不断靠拢,有效扩大了税收领域的制度性开放水平。同时,我国主动强化国际税收规则协调,通过与各国签订税收协定,从制度层面主要解决国际间重复征税问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取得新成就,国内市场主体成长发育非常迅速,我国在全球分工中的地位逐渐提升,从以往的生产地逐渐转向生产地和消费目的地并重。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构建新发展格局是开放的国内国际双循环,不是封闭的国内单循环。”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科学、客观认识我国在全球分工中的地位变化,在新发展阶段谋划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税制改革新战略,使税收制度更好适应并服务于全球分工变化。(二)深化税制改革更好服务于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化税制改革更好服务于构建新发展格局,必须深刻把握国内大循环与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内在关系,以国内国际双循环服务好国内大循环,以国内大循环增强对全球生产要素的吸引力。重要发力点之一在于如何利用国内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利用内需牵引更多科技创新产业链回流国内,更好地吸附全球创新资源要素,特别是强化对全球科技创新人才的吸附作用。一方面,应更加科学合理确定不同资本要素的税负结构,更好形成人力资本友好型税制,发挥对全球科技创新人才的引力作用,进而提升人力资本服务扩大内需战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等方面的能力。另一方面,应加快全球科技成果在国内转化的专业化体系建设,以全球人才专业服务体系、技术转移体系作为税收政策的发力点,充分发挥专业化体系在吸引全球科技创新人才回流中的功能作用。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应当各司其职,发挥对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的吸附功能。总之,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具有非常丰富的理论内涵,我们必须坚持系统观念、历史唯物主义,从更长周期、更大范围来深刻把握全国统一大市场与税收制度的内在逻辑关系,深刻认识社会化生产及分工的理论逻辑,抓住其中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方面,顺应其内在规律提出深化税制改革与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让改革成果更加具有生命力、取得更加明显的效果。

END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国际税收》202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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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震.服务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税制理论分析与思考[J].国际税收,2024(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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