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世通元”虚拟货币只赚不赔?运城男子收取传销资金910余万元
交纳一定的费用购买“世通元”币,就可以成为不同级别的“世通元”会员,半年后投资的“世通元”币会翻番,并只赚不赔。成为会员后,除每日分红的静态收益外,发展下线,从而获得动态收入?这不是天上掉馅饼,而是传销陷阱。
“世通元”投资者大会
庞氏骗局快讯获悉,近日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二审宣判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驳回张武伟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6月份左右,运城市万荣县男子张武伟在去广东东莞的火车上结识了自称是“世通元”公司大中华区负责人的“麦总”,在“麦总”的鼓动下陆陆续续在“世通元”投资了200万元购买“世通元”虚拟货币,并开始在万荣、河津、运城等地多次召开宣传推介会,给投资者发手机等方式发展下线。
张武伟向投资人宣称,“世通元”公司注册地为迪拜,已取得国际金融牌照,投资者交纳一定的费用购买“世通元”币,就可以成为不同级别的“世通元”会员,且半年后投资的“世通元”币会翻番,投资级别按投资金额分为黄金资格、白金资格、钻石资格,投资金额按不同时期“世通元”币结算人民币的数额计算。
投资人在购买“世通元”币成为会员后,除每日分红的静态收益外,还可以金字塔的方式“拉人头”发展下线,从而获得动态收入,动态收入分为管理奖、推荐奖、对碰奖。
2015年1月份,“世通元”公司称要对会员账户进行冻结,将会员的账户进行拆分。拆分后,“世通元”的身价就开始直线下跌,1世通元能兑换的人民币变成了0.024元。投资几万元缩水至几百元,而且公司称还不能取现,全部冻结。
截止到“世通元”公司网站关网,张武伟在万荣、运城、河津等地发展“世通元”会员70余人,并将投资人的投资款项共计7903534元汇入其上线“麦总”提供的银行账户,涉案资金至今未追回。
在“世通元”币传销活动不能进行的情况下,张武伟不思悔改,开始转投“OPO互助”传销活动。
2016年2月18日,张武伟在西安市西安宾馆参加“OPO互助平台”启盘会。会后,生三胜提出与被告人张武伟合作,由生三胜出钱投资,张武伟进行平台讲解、宣传。
“OPO互助”平台要求参加者投资10000元,每轮收益3000元,每三轮至少推荐一名新的投资者,每推荐一名投资者奖励1000元,推荐投资者越多获利就越多。
为了发展更多的下线,2016年3月,张武伟在运城“OPO互助平台”投资人会议上向发展够5个人的投资人每人颁发了500元奖金。
2016年4月份“OPO互助”平台关闭,张武伟在稷山县共发展会员80余人,间接收取参加者投入的资金累计达120万元。
2016年8月9日,“世通元”会员张某到万荣县公安局报案称,自己经傅慧文介绍投资购买“世通元”币,过了几个月后,发现该“世通元”是传销骗局。8月31日,公安机关决定对张武伟立案侦查。10月8日,万荣县公安局将张武伟录入全国在逃人员数据库,11月7日,张武伟到万荣县公安局投案。
万荣县法院认为张武伟以投资“世通元”币和“OPO互助平台”为名,积极发展人员加入传销活动,收取传销资金累计910余万元。
2018年6月29日,万荣县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张武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宣判后,张武伟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张武伟的犯罪情节、手段、后果,及其属从犯且系自首,应当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已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无不当。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9月20日,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驳回张武伟的上诉,维持原判。[此文来源于庞氏骗局快讯,版权归属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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